关于民法典婚姻编最新的修改和讨论的思考

2021-05-14 15:58李思洁罗月婧王旭
锦绣·上旬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夫妻间夫妻关系效力

李思洁 罗月婧 王旭

一,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

夫妻间的忠实协议的来源并不归于《婚姻家庭法》中所规定的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无论是在学术还是在实务过程中,都更多被放在了道德义务上的范畴上,是一种法律上对于夫妻间人身财产关系下双方应该互相忠实的一个期待,并没有可惩戒范围的规定,和违反忠诚义务而带来的后果,也即像婚礼上的誓词般是我们对婚姻神圣不可辜负的期待。

夫妻间的忠实协议的签订,体现的其实是一种“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家庭下的一种私法自治的范畴。夫妻间的忠实协议更多体现了一种在婚姻家庭的人身财产关系下形成的一种特殊身份属性的合同。该合同的主体为夫妻双方,合同的客体为婚姻中的健康关系,其合同的标的往往是双方协定下的具体财产的划分等双方自由约定事项,最后,如果某一方违反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受到惩罚,从合同法的约定角度和婚姻法的人身财产关系来看,夫妻忠实协议作为一种特殊合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但是,当夫妻忠实协议在违反基本的民法的原则或是不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时,将会导致其部分或者全部协议内容无效,其自由签订的效力在法律层面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的。例如,在夫妻忠实协议中的禁止离婚条款实质上是违反了离婚自由的法定权利,是作为无效条款而存在。或是在夫妻忠实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在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是遭受胁迫等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签订的民事忠实协议将无效。同样,违反民事协定诚实信用,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则也视为无效。

最后,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夫妻忠实协议的适用有效一般是存在于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的状态下,产生法律的效力。而一般的夫妻间的争吵只要未涉及到离婚的状态下,那样的效力都是有待定。而夫妻之间的忠实协议发生效力的时间段一般是夫妻间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夫妻忠实协议在实践中单独提出时,一般不予认可其效力。

二,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看法

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其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离婚冷静期间的设立的必要性和设立的背景:根据民政部于2020年1月发布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登记离婚人数为415.4万对,达到十年来的最高点,较2010年增长了23%,达到了44%左右。

离婚冷静期制度一条双款是一种的双重冷静法

(1)只要有一方积极主动即可。根据这一条中的第一款可以明确第一个三十日是一个积极主动的三十日,在协议离婚时,只要一方申请撤回,即申请将失效,婚姻关系得以延续。

(2)只要一方消极被动即可。根据第二款中规定可得,如果双方在30天内没有主动申请撤回,那么第一阶段即完成;第二阶段开始时间同样是30天,双方要亲 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如果有一方未到场,即视为撤回申请决定,此阶段为第二次冷静。但是在此处我们还得考虑特殊情形下,如果此时一方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无法亲自申请的状况的解决。

(3)在双重冷静法之下,夫妻双方无论是一方有积极的撤回申请的决定,或是一方消极的不予亲自出现去登记的决定,都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而在这足够的两个月的时间中,有法律规定给夫妻双方一个共同的冷静的缓冲期限,能够减少仅仅因为部分琐事争吵而造成的冲动离婚,对于婚姻中有过错等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与此同时,离婚冷静期仅仅是部分适用,并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其主要针对的是冲动离婚,如果双方足够冷静,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修复的可能,那么离婚冷静期对其而言,仅仅是在程序上有个时间的延长。针对的是协议离婚,并且是没有家暴,吸毒等过错行为的婚姻关系,可以极大程度保护婚姻中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在冷静期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也可以立即停止协议程序,转入诉讼程序。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并未违反离婚自由原则,反而符合我国长期的“一日夫妻百日恩”的婚姻风俗。婚姻法上一直提倡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在离婚冷静期起草审查出台的过程中,有不少人诟病其破坏了离婚自由。但是仅以我个人看来,婚姻自由并不等于婚姻没有任何的限制,相对于起对于结婚的限制,离婚的自由范围在实质意义上非常宽泛,而新出台的离婚冷静制度其实质是本着社会和睦和民法上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对危机夫妻关系中的一个时间上的调节器,其从未对离婚的自由进行限制,反而能让人更能认识到婚姻的重要意义,引发我们对于夫妻关系的思考。

在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当中,我们可以发现,撤回申请是单方撤回或者单方未亲自到达现场而视为撤回,在这种情况之下,另一方离婚的心态坚决,协议离婚将会转变成为较为复杂的诉讼离婚,在时间成本和法律成本上都有所上升,这样,也使得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难以实现。

三,关于空床费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如果空床费协议中明确写道;“空床费”的约定是双方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下的产物。案例中关于“空床费”的协议是双方商定的情况下产生,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和胁迫,并且其规定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是夫妻关系间自我约定的存在。

空床费的适用范围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框架下存在,是允许自由意志的私法范围。空床费的存在和生效,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范,但是可以将其视为夫妻关系中的特殊人身关系合同,以合同法的一般合同原则去适用。

空床费不应该归为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空床费的存在是丈夫支付给妻子未履行其夫妻义务上行为上的对价,这种精神性到物质性的轉化已经完成。丈夫的陪伴义务确实上婚姻法上对于夫妻关系和睦的一种道德性的倡导义务,但是经过二人协商,将这种义务物质化,其本意不是对于金钱的汲取,而是妻子希望用这种办法在平衡夫妻关系和弥补自己精神损失的一种平衡。

根据以上,已经转化成为物质对价的空床费用,已经可以用作金钱来衡量,其已经与本案例中妻子所遭受的家暴,出轨等行为不同,即家暴出轨等过错行为本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过错损害的范围,而空床费是基于丈夫未履行陪伴义务的物质对价,是约定的范畴,因此不适合将其列为精神损害赔偿之中,应该独立存在。

对于费用有效的认定,案中是基于其在离婚损害诉讼中提出,因为法院不可以单独审理类似这样的协议规定。以上,法院应该在具体案情中进行自由裁量,来判断是否支持空床费协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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