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数字时代 老年人合法权益

2021-05-17 03:1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检察风云 2021年6期
关键词:冯某存单网络安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数字时代,老年人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无力自我保护和反击。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需要特别的照护,需要特殊的保护手段。

保障老年人不受数字犯罪侵害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新时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的贯彻落实。上海检察机关从办案理念、工作机制、专业能力等多个角度聚焦老年群体司法保护的特殊性,让“检察蓝”护佑“夕阳红”。

老年人群体存在生理机能衰退、心理状况变化等各种问题,需要社会给予关照和爱护。然而,目前全社会对于老年人面临“数字鸿沟”的问题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应地,各界对解决这一问题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有所欠缺。这也是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加大了法治宣传的力度,鼓励全社会在数字应用领域形成尊老助老护老的新风尚,并建议对数字化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进行弥补。

老年人更容易轻信,不知道、不了解数字环境日益复杂和不法分子“与时俱进”。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对受制于数字技术的老年人进行预防性保护。比如,美国专门设有老龄教育委员会,将老年教育与数字化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律教育结合起来。另外,还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金融、数字化、健康等方面的讲座,在社区、家庭内部及老年大学里开展金融、法律和数字化教育。在对老年人的情感关怀以及帮助他们适应数字化时代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和新加坡等国的经验。这些国家鼓励子女向父母教授数字化生活技巧,对于帮助老年人适应数字化社会有很大益处。

保障老年人不受各种社会乱象包括新型数字犯罪的侵害,防范很重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老年人案件办理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办案团队。这项工作已经制度化,并能够及时宣传工作成效,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媒体上发布消息、编印普法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包括针对老年人的数字化犯罪案例,对老年人群体起到警示作用。

检察机关的普法宣传还强调,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应多发挥作用,探索家庭在防范老年人遭遇数字化骗局方面的相关举措,让工作的落脚点落到家庭中。另外,检察机关还重点关注老年人的法律需求,与法律援助中心一起主动针对老年人开展与数字化有关的法律援助工作。

防范平台成为“帮凶”

数字时代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一项重要举措是对数字化、网络化行业的法律规制。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部门的职能相互交叉,又各有侧重。比如App的上架,备案审核在工信部,地方上则由通信管理局进行实名备案;在App的内容方面,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资质,网信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监管;在App应用中,如果发现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打击处理。

国家机关致力于优化对互联网领域的监督管理,细化、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方式,规范网信部门调查取证流程,加强与当事企业的沟通,审慎作出处理决定,明确告知处罚后的救济途径,增强执法的公信力。

在上海市普陀区,现有备案互联网企业3500多家,仍有一些相关企业没有备案。其原因在于:一是企业自身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二是为逃避公安部门的监管。一些企业从事的是网络“黑灰产业”,比如研发用于网上赌博的App、以老年人为目标的诈骗App等。为解决这一问题,普陀区检察院计划与互联网协会等组织合作,以小组管理的模式,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

在数字时代,对网站和平台必须加强法律监管,防范其成为侵犯老年人权益的“帮凶”。

根据行为特征来分析,网站和平台对用户身份验证的核心是区别人和机器,这种设置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一是防止用户批量注册;二是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三是清除垃圾广告;四是防范恶意攻击。如果信息本身是公开的,那么批量收集这些已公开的、可通过查询获得的信息,形成数据库以发展用户,这样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网站或平台采取加密措施予以保护的信息,若有人利用“爬虫技术”等突破加密获取这些信息,就要从手段的非法性来判断是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网站和平台应设置技术防范措施,表明其保护的信息是相对不公开的。行为人如果没有经过网站或平台的同意,采用技术手段破解技术防范措施获取信息,就可以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至于获取信息后是用于违法犯罪还是商业目的,不在犯罪构成的考虑范围之列。也就是说,“窃取即违法”,从而在源头上消除犯罪分子利用数字信息欺诈老年人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将窃取的信息用于正当的商业用途,那么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信息从事多种犯罪活动,应采取择一重罪、数罪并罚等处理方式。

尽管数字时代的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发生变化,但法律规制的要义不会改变,即通过刑法设置的犯罪构成、犯罪要件要素来判断、确定违法行为。

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特别注明了“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才构成犯罪”。在数字时代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对于平台企业的监管也要坚持这一原则,即更多地突出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在数字社会治理中,我们的法治环境强调的是综合治理,刑事法律治理在整个治理体系中占比并不高。在刑事处理之前,有许多前置治理措施,像拉入黑名单、封号等。这是基于效率考量,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这区别于公安机关对网络安全领域的管理,两者的效率要求和管理目的不同。总的来说,涉数字化犯罪的行为在入罪之前,要强调行政机关履行应尽的义务,刑法规制不会过早地介入综合治理。

数字化服务系统须适老化改造

最后,我们通过上海市发生的两起案例,可以看出老年人融入数字生活的困难,也充分说明金融等领域数字化社会服务系统的适老化改造迫在眉睫。

第一则案例:为将老母亲的存款用于自己挥霍,男子冯某不惜伪造10万元假存单欺骗老人。两年多后,当老人让冯某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时,谎言才被戳穿。

2019年3月23日,警方接到某银行工作人员报案称,有人使用假存单取钱,遂前往该案发银行开展调查。经现场了解,卫女士当天上午带着儿子冯某,以及自己的“10万元存单”来到银行取钱,被工作人员当场验证系人为制作的假存单。3月25日,冯某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2月,冯某得知母亲手上有10万元准备到银行存为定期存款,而自己刚好需要一笔钱应急,便主动提出帮忙代存。实际上他把钱款全部用于自己开销。为了不让母亲发现真相,冯某在网上找到出售假存单的人,花100多元向其购买了一张“10萬元某银行存单”,将此“存单”交给了母亲。2019年3月,冯某和母亲带着这张假存单到银行取钱,工作人员发现存单编号、金额表述、经办柜员等信息均与实际不符,经验证为伪造的存单无疑,工作人员遂报警。

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第二则案例:张姓老人年过九旬,因子女都在国外定居,雇佣王某来家中做住家保姆,照料其日常起居。2019年11月7日,王某趁张姓老人不备,窃得其建设银行卡一张,并于当天至ATM分5次、每次3000元取款,共窃得1.5万元。11月8日晚,王某陪张姓老人办完事后,便买火车票回老家了。2020年4月29日,在王某准备外出打工时,张姓老人所在地派出所告知王某,她已被通缉。王某前往该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上述两起案例中,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老年人,因不具备在数字终端设备上理财的能力,仍然采用相对传统的理财方式——存单、银行卡,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可见,数字化服务系统应尽快实现适老化改造,以使老年人会用并且能够安全地使用数字化社会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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