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优惠购房”炒房的厅官

2021-05-17 03:11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1年6期
关键词:吴某购房监委

郭红敏

利用职权疯狂炒房

2019年5月20日,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宋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1月,宋立涉嫌受贿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宋立,1966年11月出生,浙江绍兴人,研究生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16年10月,50岁的宋立任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后兼任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会长。

宋立疯狂炒房发生在2004年至2017年的13年间,他欣然接受房地产企业老板巧立各种名目低价售房给他好处的提议,无所顾忌。

他给自己定下了“三确保”的购房策略,即确保稳赚不赔,仅签预订协议,不付款或象征性付款,视房价涨跌再决定是否实际购买;确保转让“合法”,一般都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证后再转让;确保最大限度控制影响,尽量不在杭州主城区炒房,并且坚持一地只炒一次。

1998年至2012年,宋立为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都房产公司”)在小区建设试点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申报和年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眼看着金都房产公司总裁吴某赚得越来越多,宋立心中开始不平衡。

在宋立多次对吴某谈起自己的购房意向后,2004年9月,宋立和妻子张某一起到吴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发的杭州市上城区××花园看房,看中了正在建设的二期一套住房。在此处楼盘还未办理预售证的情况下,吴某对宋立说,不管以后以什么价格开盘销售,这套住房都按照一期开盘销售价再打折优惠留给宋立,还自掏腰包替宋立预付了30万元购房意向金。

2007年11月,金都房产公司将××花园一套建筑面积213.54平方米的住房,以199.8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宋立。经认定,该房产出售时的市场价格为422.9万元。2010年6月至2019年4月,金都房产公司将××花园两个地下车位无偿供宋立使用。经认定,上述车位同期市场租赁价格为13.33万元。宋立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无偿使用车位等方式非法收受金都房产公司所送的236.4万余元。

吴某证言证实:宋立是浙江省建设厅房管处领导,房地产业务上很多事情需要他予以关照和帮助,他来买房子,必定要给予“优惠”。事实上当时宋立购买的房屋总价比当时在售一期楼盘的正常价格还便宜70万元左右,且当时8号楼还没有开盘,开盘以后价格肯定比一期正常价格还要再涨,按开盘后价格算,给宋立的“优惠”就更多了。吴还安排公司员工将30万元作为宋立、张某夫妇的购房款交给公司财务。

2004年11月,凌某按照吴某安排,从吴某银行账户上拿了30万元交到公司财务。商品房预售证证实宋立低价购买的楼盘在2005年9月才发出房产预售证,为应付组织检查,宋妻张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落款为2004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宋立在监委留置阶段亦一直供认仅支付购房款200万元,没有付过30万元订金。此外,宋立、张某无偿使用了××花园的两个地下车位。

从“优惠购房”到高价卖房

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宋立,在“优惠购房”的路上越走越远。2002年至2013年,宋立为杭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星洲公司”)的母公司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年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为感谢和继续得到宋立的帮助,2011年8月星洲公司将其开发的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某花园一套建筑面积137.44平方米的商品房,以42.19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宋立。经认定,该房产出售时的市场价格为62.24万余元。宋立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的方式非法收受该公司所送的20.05万余元。

2013年,宋立担任副厅级的浙江省白蚁防治中心主任。在领导干部个人资产申报时,为了隐瞒因优惠购买迟迟未办理产权证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35.18平方米的房产,宋立想到了此前曾受过自己帮助的众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众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1998年至2012年,宋立利用职务便利,为众安公司在工程申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晋升、申报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

在2014年的一次饭局中,宋立提出要把这处房产出售给施某。为感谢和继续得到宋立的帮助,施某与宋立约定以64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同年6月,双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并办理过户。同年12月30日,施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宋立指定账户折合人民币122.44万余元的20万美元。2017年2月17日,施某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宋立510万元。

宋立和施某实际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协议,实际交易价格为640万元。但宋立和施某均为避税而将实际交易价格故意降低,房屋买卖协议上记载的交易价格是430万元。宋立妻子张某于2014年6月26日缴纳了税款,并于同日完成房产过户登记。之后,宋立向施某催要过其余房款,被施某找理由拖延至2017年支付购房款。因此,宋立实际获取了远高于市场价售房的差额部分。后经认定,该房产出售时市场价格为503.26万余元。宋立通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卖房的方式非法收受施某所送的129.18万余元。

施某证言证实:自己曾在2014年应宋立要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宋立的一套房子。自己本身是房地产开发商,不需要这套房子,考虑到宋立是主管房地产行业的领导,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要跟他搞好关系,宋立主动提出来让其高价买去,实际上就是要其输送利益給他,自己不能拒绝,不然就会影响公司经营。施某高价购买此房后,过户到特定关系人陈某父母名下,最终在二年多后又将该房转卖给他人。

就这样,1998年至2019年5月,宋立利用担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处长,浙江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和年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6年至2019年,宋立通过低价购房、高价卖房、直接收受等方式,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95.84万余元。

伪造欠条对抗组织审查

2019年,浙江省纪委监委部署在全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专项治理行动。宋立听到组织在核查自己的房产情况后,为了掩盖以房受贿的事实,他与施某商量,伪造欠条,企图对抗组织审查。

2019年5月,浙江省纪委监委对宋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予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6日,宋立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此案后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单位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可从轻处罚。

2020年7月7日,湖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95万多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宋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其主观上没有收受吴某、施某房屋差价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受贿行为;价格认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原判没有扣除商品房正常的市场最低优惠条件,据此认定的房屋差价款数额偏高;低价购买临安房产,类似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其认定为受贿不太公平;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宋立受贿395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宋立被浙江省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认罪悔罪,如实交代了办案单位并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退缴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刑期并无不当,要求再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理由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2020年9月14日,浙江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被告人外,皆为化名,本文严禁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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