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单车强闯小区惹祸上身

2021-05-17 03:11糜乐
检察风云 2021年6期
关键词:徐汇区保安被告

糜乐

骑车人骑共享单车强闯小区被保安阻止,争执中骑车人受伤并向物业和保安公司索赔。那么保安公司致人受伤是否有过错?骑车人强行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是否要担责?不久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这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审结果。

起因:骑车人欲将共享单车骑进小区,保安强行阻拦

2017年11月,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建公司”)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徐汇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高建公司聘用保安公司保安人员30名,为中山南二路XXX弄XXX号天龙小区(注:包含龙山新村、天钥新村)提供保安服务,高建公司每月支付每个保安队员服务费用和加班费用。

2018年4月8日9时42分,手风琴演奏家杨玟骑共享单车欲通过位于双峰支路的天龙小区X号门进入小区时,被在岗的保安公司员工郑鑫拉拽单车把手处阻止,致杨玟人车倒地并受伤。监控显示,杨玟被郑鑫拉拽前,路过的两位路人同时往杨玟方向回头观望,随后郑鑫出现在杨玟单车侧前方,但杨玟并未减速而是欲避开保安继续前行。郑鑫遂拉拽杨玟的单车把手,杨玟倒地前右手持手机并扶着车把,倒地时手机坠地。

杨玟受伤后,先后赴瑞金医院、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华医院、中山医院就诊并接受康复治疗,支出各项医疗费用58520.78元,其中保安公司为杨玟垫付医疗费10000元。杨玟治疗期间,还产生了购买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聘请医院护工等费用。

2018年5月30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枫林路派出所委托,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就杨玟受伤程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玟受外力作用致四肢长骨(右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

2018年10月15日,上海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玟因被人推倒致右侧胫骨平台骨折伴右膝关节半脱位,髌骨关节半脱位,现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评定XXX伤残,杨玟为该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850元。

2018年11月28日,徐汇区龙山新村业委会、徐汇区天钥新村业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为维持小区内生活秩序,曾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管理,禁止各种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争论:损失应由谁赔,三方当事人法庭论战

为索赔相关费用,杨玟以高建公司和保安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8日、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围绕各方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杨玟指出,自己作为享有世界级声誉的手风琴演奏家,因此次事件导致膝盖受伤、腿部终身残疾,对其手风琴演奏事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且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对父母的赡养资助。

杨玟认为,保安公司根据与高建公司的合同提供小区保安服务,其未按照规定对保安进行相应的知识技能培训,造成涉案保安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正当履行职务致原告受伤,故保安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高建公司作为接受保安服务方,对保安也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同时其对于事发地范围也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与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建公司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称,涉事小区张贴有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的标示,原告对涉事保安的多次提醒未予理会,欲继续骑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后涉事保安上前抓住原告共享单车把手以致事故发生,虽然保安的处置方式欠妥,但其是在正常履行职务,故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高建公司认为,将涉事小区的保安工作外包给保安公司,虽然对保安的工作也有监督的职责,但不参与实际管理,故原告要求高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保安公司在法庭上也强调了原告自身的过错,辩称事发小区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原告违反规定骑行共享单车欲进小区,涉事保安郑鑫系履行职务行为。在郑鑫多次提醒后,原告仍置之不理,以致郑鑫予以制止时发生事故,对此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保安公司在法庭上强调,保安根据高建公司的要求履行维护业主利益及保护小区安全的职责,不存在过错,故保安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定事发时保安存在过错,其工作场所也是在高建公司处,大部分工作在高建公司监督管理之下,故应由高建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判决:保安公司承担主责,骑车人自担三成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骑行共享单车欲进居民小区通行,被正在履行小区物业管理職责的被告保安阻止,保安在原告尚在骑行过程中拉拽其车把手,未考虑其可能引起的人身伤害,导致原告人车倒地后受伤,对此,该员工存在履职行为不当的过错,构成对原告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

保安公司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高建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属小区物业保安服务外包性质,故保安公司系案涉保安的用人单位,其依法应就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保安公司作为专业单位对其员工的保安业务操作培训负有当然的义务,且根据两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具体约定,高建公司作为小区保安服务发包方主要是负责行政管理及监督,按双方间的合同约定,其在对保安公司员工进行工作安排、授予职权时也应对保安的合理履职行为做出一定的要求和提示,以确保保安在履职过程中不致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故对于本案中因保安履职不当造成原告的损害,高建公司亦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其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保安确实有阻止原告骑行的行为,但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当时并无减速停车的行为,而是欲从保安身边强行骑车进入小区,故对于其损害的发生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如何分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害为274438.34元,并据此确定被告保安公司、高建公司分别承担56%和14%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责任。

为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高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玟39621.37元;二、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玟148485.47元。这也就意味着,在总共27万余元的损失中,两被告承担了七成,而原告需要自行承担三成即86331.5元的损失。

一审宣判后,原告及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去年下半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法官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也是本案原告自担三成损失的法律依据。换言之,如果原告骑行的不是共享单车,而是其他允许进入小区的交通工具,因其自身没有过错,故其受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现实生活中,许多物业都有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规定,这可以视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对进出相关小区的业主及其他外来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一旦有人违反这一禁令,保安便可予以阻止。鉴于本案被告保安采取的拉拽单车把手的方式具有相当危险性,未能确保对方的人身安全,故保安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共享单车的运营本质上是单车租赁经营,是企业的赢利行为;小区内部的道路、场地等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是部分人的私有财产。从法律层面说,原告欲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停放,客观上形成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利用他人的私有财产经营牟利的状况。故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意欲骑共享单车进小区,且不听保安劝阻具有过错,并进而认定其应承担三成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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