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金融腐败各国出实招

2021-05-17 17:22李莉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1年3期
关键词:税务腐败行政

李莉

金融领域的腐败问题往往涉及金钱与权力深度纠缠,腐败案件往往“含金量”高,涉案金额十分巨大,是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难题。

近年来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金融腐败涉案形式、手段等都更趋向于隐蔽性,金融反腐的挑战性不断增大。因此,如何针对金融腐败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成为世界各国致力于破解的难题。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金融领域的腐败犯罪问题与其他领域的腐败问题相比更加凸显专业性。由此,围绕金融腐败展开的反腐败更加需要依靠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士。

克罗地亚建立了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国家公诉人办公室。这是一个克罗地亚国家机构,受国家检察院办公室监督,但也跟税务行政机关合作。同样,捷克共和国也建立了税收眼镜蛇(Tax Cobra),这是一个警察、海关和金融行政机构的合作项目。该机构使用职能技术对各机构分享的数据进行三角化,将使数据发布更加有效。

为了打击税务犯罪和其他金融犯罪,马来西亚建立了跨机构的国家税收追回执行小组(NRRET)。这个小组由检察长带领,成员包括税务行政机关、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马来西亚中央银行、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和皇家海关部。该小组负责加强各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确保为国家发展、良好治理和打击腐败,以及协助各机构打击金融犯罪提供一个整体方法。

印度也设立了经济情报委员会(EIC),作为协调各机构的主力。经济情报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会召开特别会议。经济情报委员会的职责是讨论与经济安全有关的多方面情报,制定有效搜集和整理情报并发布给各执法机构的战略。该委员会审查了涉及跨机构协调的重大案例,批准了提高跨机构协调的机制。只要涉及多个机构之间的信息分享,经济情报委员会通常都会通过召开地区经济情报委员会(REIC)会议的方式处理。

信息共享机制的探索

信息分享,对预防打击金融腐败犯罪活动尤为重要。在许多国家,警察、检察官都没有义务向税务行政机关汇报信息。此外,许多国家也没有允许税务行政机关访问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立法。日益复杂的金融腐败犯罪活动需要建立一套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跨部门之间的顺畅合作。

芬兰的办法是建立灰色经济信息小组(GEIU),通过编制和散发关于灰色经济活动以及如何进行控制的报告,帮助打击地下经济。

灰色经济信息小组是专门为与其他政府机构密切合作而设立的一个芬兰税务行政机构分支。该小组从各个政府机构搜集信息,无需遵守现行保密规定。在编制灰色经济活动有关报告时,灰色经济信息小组有权根据要求,接收其他当局掌握的必要信息。即便根据保密法规定,上述信息一般情况下不提供给税务行政机构。

荷兰也建立了以信息分享为核心的金融技术中心(FEC)。这是国家税收和海关局、财政情报与调查局、国家警察局和情报与安全总局、公诉局、荷兰金融市场局、荷兰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安全与司法部之间的一个联合项目,使命是监督和加强金融部门廉政,通过跨机构合作解决金融廉政问题。

此外,爱沙尼亚警察和税收海关局通过共用情报数据库分享信息;冰岛进行税务犯罪调查的税务调查理事会有权直接访问警察数据库中的信息;塞尔维亚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和组织、享有领土自治权的机构和地方政府,自发向税务行政机关报告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与纳税义务评估有关的所有事实和信息。

整体政府策略

信息共享的有效实施需要法律的授权。国际经合组织(OECD)评估的所有国家都实施了法律通道,授权税收行政机关与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的机构以及海關当局分享搜集到的信息,以便进行公民税务审计或评估。但在许多国家,警察或检察官没有义务向税务行政机构汇报评估税收相关的信息,如比利时和韩国就明文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分享非税收犯罪相关信息。

因此,尽管前文介绍的国家提供了允许机构间分享信息的法律通道,但仍然很难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现实情况。因此,一种新型的基于整体政府理念的方法目前逐渐被一些国家使用。

不同政府机构搜集并掌握有关个人、企业和事务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与其他机构在打击金融犯罪或偷税漏税(包括通过腐败谋取的赃款)中的活动有直接关系。为了有效执法,税务行政机构与这些执法机构建立合作,创建一个“整体政府方法”,来提高金融犯罪预防和侦查效率,从而更快、更顺利地进行检举,并增加追回腐败收益的概率。

例如,加拿大建立了整体政府工作小组,这个小组包括加拿大税收局、加拿大公诉局、司法部、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加拿大皇家骑警和加拿大公共安全局在内。通过该工作小组,可以详细讨论加拿大对金融犯罪的响应,寻找并研究提高效率的机会,最后通常会得出政策或立法变更建议。

现有各国针对金融腐败问题所进行的尝试与改革的共识在于通过跨机构合作、信息共享、整体政府等来实现金融犯罪的跟踪、侦查和预防。然而,信息分享必须与机密性和隐私权保持平衡。为此,瑞典颁布了一项新的《数据披露法》,规定信息分享和数据披露仅限于强烈需要有效交换信息,且保护隐私的理由不及信息披露利益的案件。(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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