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理解与实施

2021-05-23 01:43应朝阳
汽车与安全 2021年3期
关键词:车载乘用车车辆

应朝阳

一、編制背景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8.6.6条规定“乘用车应配备能记录碰撞等特定事件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制动状态等数据信息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若配备了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应视为满足要求。”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在乘用车发生碰撞等事故时,管理部门能够准确地确认车辆状态、分析事故原因,保证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考虑到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在GB 7258-2017中给予了3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即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乘用车实施。由于当时国内尚未发布实施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国家标准,故GB 7258-2017的归口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等部委,抓紧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汽标委”)等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等配套的技术标准。工信部及时组织开展了上述两项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2020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GB/T 38892-2020),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报批材料于2020年5月由工信部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规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进行了通报;2020年9月22日,通报工作结束。在标准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陆续接到汽车行业协会、国内外整车企业、检测机构的反映,询问《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标准的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希望明确该标准实施与GB 7258-2017的8.6.6条实施的关系,并建议给予行业、企业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工信部也组织全国汽标委和有关企业对《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标准实施日期进行了研究,建议延期实施该标准及GB 7258-2017的8.6.6条。2020年10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发函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商请调整GB 7258-2017的8.6.6条的实施日期,希望能延期至2022年1月1日,与即将发布的《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标准同步实施。

经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与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沟通,决定通过标准修改单的形式,明确乘用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的具体实施时间等要求。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GB 7258第2号修改单内容

GB 7258第2号修改单共三条。其中:第一条是对“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修改,根据修改单第二条增加了对《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GB/T 38892)和《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B 39732)两个标准的引用;第二条是对8.6.6条的修改,规定乘用车应配备符合GB 39732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但若配备了符合GB/T 38892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视为满足要求;第三条是对15.4条的修改,规定(修改后的8.6.6条)自2022年1月1日对新出厂的乘用车实施。

依据修改单第二条,乘用车按照要求配备了符合GB 39732标准规定的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或符合GB/T 38892标准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之一的,即符合GB 7258标准的规定。修改单第二条与GB 7258-2017的8.6.6条的主要区别,一是明确了若采用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方式,乘用车配备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应符合GB 39732标准规定,而GB 7258-2017规定(采用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这一技术路线的,)配备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能记录事件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制动状态的即满足要求;二是明确了若采用配备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的技术路线,乘用车配备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应符合GB/T 38892标准规定,而GB 7258-2017并未明确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的具体技术要求。

依据修改单第三条,8.6.6条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新出厂的车辆实施。与GB 7258-2017的主要区别是8.6.6条的要求延后实施一年,延期后的实施日期与GB 39732-2020的实施日期保持一致。

(二)GB 39732-2020标准内容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是由一个或多个车载电子模块组成,具有监测、采集并记录碰撞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车辆和乘员保护系统的数据功能的装置和系统。国家标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B 39732-2020)规定了M1类车辆的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要求、外观和标识、车辆型式的扩展和说明书,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GB 39732-2020适用于安装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M1类车辆,其他车辆可参考执行。

GB 39732-2020将EDR记录的数据元素分为A、B两级。其中,A级数据元素是配备EDR系统的车辆应当记录的数据,数据元素的名称和数据说明见表1;B级数据元素是配备了EDR系统且配备了相关装置或具有相关功能时应当记录的数据,数据元素的名称、数据说明和记录的基础条件见表2。

当车辆达到规定的触发阈值时,EDR控制器应当触发记录数据;EDR数据应记录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且EDR系统应至少能记录连续三次碰撞事件数据;如果EDR系统没有足够空间记录一个事件,当前事件数据应覆盖之前非锁定事件数据,但均应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覆盖,且对于锁定事件数据不应被后续事件的数据覆盖;在碰撞发生过程中,如车内供电回路由于碰撞事件导致无法正常供电,EDR系统自身应具有规定的供电能力;EDR记录的数据应能被提取,且应防止数据被篡改或删除;记录EDR数据的EDR控制器根据其所在位置应具有规定的防护性能。根据GB 39732-2020的4.2.2条,碰撞事件中EDR记录的数据元素格式应当符合该标准附录A的要求,且EDR记录数据应当满足该标准5.1条(碰撞试验)、5.2条(驾驶操作数据试验)和5.3条(台架试验)的试验要求。

依据GB 39732-2020的“9 标准实施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满足该标准规定中除B级数据元素(见表2)和 4.4条(数据提取要求)之外的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对于2022年1月1日前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新出厂车需记录“纵向 delta-V”“最大记录纵向deltaV”“达到最大记录纵向delta-V时间”“行车制动开启或关闭(或制动踏板位置)”“车辆速度”和“车辆识别代号”,且应通过碰撞试验(5.1)、驾驶操作数据试验(5.2)、台架试验(5.3) 中任一方法验证有效性,其他不做要求;其中,若EDR记录纵向加速度,可不记录“纵向deltaV”“最大记录纵向delta-V”“达到最大记录纵向delta-V时间”。

(三) GB/T 38892-2020标准内容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是指安装在车辆上,以视频流方式显示、记录和存储车辆行驶前方影像,并且记录和存储的视频数据可被读取的系统。国家标准《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GB/T 38892-2020)规定了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的要求及试验方法,于2020年6月2日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GB/T 38892-2020适用于M1类车辆使用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其他类车辆使用的系统可参照执行。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以下简称“DVR系统”)应至少包括视频采集单元、存储单元和显示单元。车辆在行驶过程中,DVR系统应持续运行,且具有显示功能;视频采集单元应安装牢固可靠,安装的部位应避免出现脏污、遮挡及影响视频采集的现象;内置存储单元应安装在不易损坏的位置。DVR记录和存储的视频流图像应流畅、清晰,能满足人工对车辆轮廓、车辆号牌、交通标志和视野中景物等的识别。

根据GB/T 38892-2020的5.2条,DVR系统的视野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垂直视野范围:图像能满足对视频采集单元正前方距离为8m、高为0.5m~0.7m处的测试图卡(可参照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制作)信息的识别,以及对视频采集单元正前方距离为7m、高为5m处的测试图卡(可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及信号灯制作)信息的识别;

(二)水平视野范围:图像能完整地覆盖到视频采集单元正前方距离4m处左右两侧边界线处的路面;

(三)车身静止参照物:车辆车身静止参照物的高度I大于0。对具有视野范围可调节功能的DVR系统,在可调节范围内的任意位置均应满足上述视野范围要求。

根据GB/T 38892-2020的5.3条,DVR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統自检、故障报警、信息叠加、持续录像、存储管理、断电保护等功能;

(二)能自动分段记录和存储车辆行驶时前方视野中的视频流数据,相邻两段视频流之间最大记录间隔时间不大于0.04s;

(三)视频流数据可采用H.264或其它编码,以MP4格式存储。

根据GB/T 38892-2020的5.4条,DVR系统的图像帧率应不小于25帧/秒,有效像素应不低于200万(1920×1080像素点),且还应满足MTF值、信噪比、动态范围、最高照度、最低照度、自动增益控制时间、白平衡、色彩还原、炫光、鬼像和畸变等图像质量相关要求。

根据GB/T 38892-2020的5.5条,DVR系统还应满足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电磁兼容性能、机械性能、防尘防水性能、环境耐候性能的相关要求。

三、理解和实施要点

(一)关于乘用车的范围

依据GB 7258-2017的3.2.1.1,乘用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乘用车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与汽车行业通常使用的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的“2.1.1乘用车”相比,主要区别是明确了乘用车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目的是明确部分乘用车也包括虽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运载乘客为主要用途(不具有载运货物功能、不属于专项作业车范畴)、核定乘员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国产5字头专用汽车。需要说明的是,根据GB/T 3730.1-2001的规定,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专用乘用车也属于乘用车的范畴;但GB 7258-2017在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中将旅居车与乘用车并列,规定旅居车是指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明确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且车长小于6m时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6人。

因此,GB 7258第2号修改单中的乘用车,对国产车而言,既包括7字头轿车、核定乘员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6字头载客汽车,也包括2字头的越野乘用车,还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不具有独立载运货物结构、核定乘员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5字头专用汽车(如商务车、囚车、救护车、殡仪车、运兵车、巡逻车等),但不包括旅居车和基于载客汽车改装的专项作业车。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GB 7258-2017的3.2.3,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商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与GB/ T 3730.1-2001的“2.1.2.3.5 专用作业车”相比,GB 7258-2017中专项作业车的范围明显更窄;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要防止将不具有工程专项作业或卫生医疗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错误地认定为专项作业车,因为这样可能导致汽车不符合GB 7258-2017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中适用于载客汽车/货车但并不适用于专项作业车的某些技术要求。

(二)关于EDR/DVR系统的技术要求

如前所述,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乘用车,既可以配备符合GB 39732标准规定的EDR,也可以配备符合GB/T 38892标准规定的DVR系统:

1.若采用配备EDR的方式达到GB 7258第2号修改单要求,根据乘用车的获得型式批准的时间,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对2022年1月1日之前已获得型式批准的乘用车车型,出厂的乘用车配备的EDR应能记录“纵向 delta-V”“最大记录纵向deltaV”“达到最大记录纵向delta-V时间”“行车制动开启或关闭(或制动踏板位置)”“车辆速度和车辆识别代号”,且应通过碰撞试验(5.1)、驾驶操作数据试验(5.2)、台架试验(5.3) 中任一方法验证有效性;或者,配备的EDR应能记录“纵向加速度”“行车制动开启或关闭(或制动踏板位置)”“车辆速度”和“车辆识别代号”,且应通过碰撞试验(5.1)、驾驶操作数据试验(5.2)、台架试验(5.3) 中任一方法验证有效性;

(2)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获得型式批准的乘用车车型,出厂的乘用车配备的EDR应符合GB 39732-2020标准规定的除B级数据元素(见表2)和4.4条(数据提取要求)之外的其他技术要求;

(3)对2024年1月1日起获得型式批准的乘用车车型,出厂的乘用车配备的EDR应符合GB 39732-2020标准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

(4)若乘用车同时配备了DVR系统,其配备的DVR系统可以不符合GB/T 38892-2020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2.若采用配备DVR系统的方式达到GB 7258第2号修改单要求,出厂的乘用车配备的DVR系统应符合GB/T 38892-2020标准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若乘用车同时也配备了EDR,其配备的EDR可以不符合本条(1)的规定。

3.为便于《公告》/认证环节与后续管理环节的衔接,《公告》/强制性认证证书信息应说明车辆为符合GB 7258第2号修改单要求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如标明“该车配备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该车配备有车载行驶记录系统”等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

(1)根据GB 7258-2017的4.15.4条,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若配备了EDR,则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本车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等内容的说明,对EDR所记录数据项的含义即可能的用途加以说明,并对EDR数据读取工具的获取途径加以说明。

(2)GB 7258-2017的8.6.5条中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应视为满足要求”。GB 7258第2号修改单未对8.6.5条加以修改,因此对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装备的EDR应符合的具体标准要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处应符合的“标准”,既可理解为国家标准,也可理解为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宜采用符合GB 39732-2020標准规定的EDR。

(三)关于实施时间的认定

GB 7258-2017中对新生产车的相关要求,按照出厂日期实施。在具体认定出厂日期时,对国产机动车,应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合格证发证日期,该日期既不应早于机动车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制造年月”,也不应早于该车型对应的《公告》发布日期;对进口机动车是指进口凭证或者随车有关技术资料记载的出厂日期,进口凭证或者随车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机动车时确认核定。

需要说明的是,GB 39732-2020提及型式批准的日期,对国产机动车为该车型《公告》发布(生效)日期,对进口机动车为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CCC证书)的签发日期。

(四)关于修改单实施的监督

GB 7258第2号修改单是对新出厂的乘用车配备EDR/DVR系统的要求,乘用车生产厂家应保证其生产的乘用车符合修改单的规定。乘用车出厂时是否按照修改单规定配备了EDR/DVR系统以及配备的EDR/DVR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当由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实施。鉴于自2022月1月1日出厂的乘用车按修改单规定即应配备EDR或DVR系统,考虑到机动车产品申报《公告》/强制性认证的时间周期,为保证修改单按期实施、管理部门监督到位,《公告》/强制性认证管理机构应尽快发布《公告》/认证环节的具体执行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的规定,乘用车EDR/DVR系统不属于注册登记查验项目,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并不需要查验、确认申请注册登记的乘用车是否配备了EDR/DVR系统。但是,在注册登记查验及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应当配备EDR/DVR系统的乘用车实车并未按规定配备EDR/DVR系统的,可以记录相关情况、反馈给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由其按照规定对乘用车生产厂家是否具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罚。

四、结语

本文介绍了GB 7258第2号修改单的编制背景,对GB 7258第2号修改单、GB 39732-2020标准和GB/T 38892-2020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并从乘用车的范围、EDR/DVR系统的技术要求、实施时间的认定、修改单实施的监督等方面对理解和实施要点进行了解读,以期使标准的使用者能准确理解和实施GB 7258第2号修改单的目的和具体执行要求。《公告》/强制性认证管理机构应尽快发布《公告》/认证环节的具体执行要求,为乘用车生产厂家尽快扩展/申报《公告》、变更认证证书预留时间,方便相关管理部门监督GB 7258第2号修改单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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