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2021-05-23 01:43舒强
汽车与安全 2021年3期
关键词:质量检验

舒强

摘 要:本文梳理了国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罐体的安全管理现状,重点分析了常压罐车罐体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和原因,围绕罐车罐体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两个关键环节,从推动完善法规标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等方面,提出加强常压罐车罐体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危险货物;常压罐体;质量检验

Study on policy suggestions for strengthening safety management of atmospheric pressure tank of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ation

SHU Qiang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Beijing 100062,China)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studying the status quo of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of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atmospheric pressure tank, and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for strengthening safety management of delivery inspection and regular inspection of tank from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standard systems, enhancing management mechanism, carrying out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ies and so on.

Keywords: Dangerous goods;atmospheric pressure tank;quality inspection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罐车”)是指,载货部位结构为封闭罐体,且罐体与底盘永久连接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车罐体载货量大、密封性、安全防护性好,是当前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主力车型。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国内罐车保有量达27万辆,约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量的70%(牵引车除外)。罐车主要用于运输大宗液体、气体、毒性等危险货物,发生事故危害性大。因此,加强罐车安全管理是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的重点。

1罐车罐体安全管理现状

据介绍,国内罐车罐体安全技术条件基本跟随国外标准,安全管理分为压力罐车罐体和常压罐车罐体两套管理体系。

1.1压力罐车罐体安全管理情况

压力罐车罐体是指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兆帕、容积大于等于450升的罐体,包括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 兆帕、容积大于等于1000升的气瓶,运输介质为高压、低温、液化的气体危险货物,如压缩天然氣、液化石油气、液氯等。常见车辆类型包括:

(1)长管拖车。是高压气体运输车,主要用来运输经过高压处理的天然气、氢气、氧气等气体。在标准状况下,长管拖车气瓶内压力高达20兆帕,运输效率高,装卸操作方便。

(2)液化气体运输车辆,通常是指运输的气体介质临界温度大于-50℃,装运罐体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兆帕、设计温度不低于-50℃的罐式车辆,包括了高压液化气体运输罐车和低压液化气体运输罐车。其中,高压液化气体是指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气体,低压液化气体是指临界温度高于65℃的气体。道路运输活动中常见液化气体有氯气、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氨气、石油气、丙烯、丙烷等气体。

(3)低温液体运输车辆是指,专门运输临界温度低于-50℃气体的罐式车辆。在道路运输活动中,常见的低温运输气体有氧气、氮气、氩气、天然气等。这些气体经过低温液化处理,在低于临界温度的条件下充装、运输,运输过程中为气、液两相共存。在正常的工作温度、压力条件下,低温液体运输车辆罐体处于低承压状态。

压力罐车罐体属于特种设备,纳入了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目录。国内建立了以《特种设备安全法》为龙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GB 150)等,并形成配套的安全管理机制,具体由市场监管部门主管,负责包括压力罐车罐体在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经营、使用、检验、报废等全周期的安全监管。

1.2常压罐车罐体安全管理情况

常压罐车罐体是指工作压力小于0.1兆帕的罐体,运输介质主要为液体危险货物,如汽油、甲醇等易燃液体和硫酸、盐酸等腐蚀性液体。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全国用于运输易燃、腐蚀性液体的常压罐车分别占总数的88%和11%。汽柴油轻质燃油罐车是最常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国内保有量很大。此类罐车通常使用金属常压罐体,罐体材料多采用碳钢或铝合金。

国内常压罐车罐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极不完善,法规层面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罐体制造企业生产许可证,监督检验机构对罐体进行出厂检验”;部门规章层面,交通运输部门部令要求“罐车罐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2020年实施的六部委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常压罐体质量违法和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公布常压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在技术标准层面,主要有《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 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2)等。

2常压罐车罐体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6年以来,全国发生涉及常压罐车的重特大道路事故5起,包括荣乌高速山东莱州段2015年“1·16”事故、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2014年“3·1”事故、包茂高速陕西延安段2012年“8·26”事故、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2010年“11·8”事故、京珠高速湖南耒宜段2008年“2·18”事故等,涉事罐体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常压罐车罐体整体质量偏低、安全隐患突出,是重特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对比压力罐车罐体,常压罐车罐体安全管理法规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导致了监管失位,相关企业单位违法制造、檢验、使用罐体。具体分析如下。

2.1新车罐体出厂检验监督失位,制造企业违法生产罐体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常压罐车罐体生产许可证时,仅审查企业准入条件;同时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罐体出厂检验规范标准,各地监督出厂检验的执法力度不同,甚至存在一些制造企业能够自行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由于缺少质量监管,部分企业迎合市场不合理需求,通过改变截面形状、减小壁厚等方式增大罐体容积,或者通过降低标准、减少配置等方式压缩成本,抢占市场,导致大量不合格罐体出厂。如2006年实施的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要求,金属常压罐车罐体要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但在2014年六部委下发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通知前,绝大多数出厂罐体都未按规定安装。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2014年“3·1”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两辆肇事常压罐车都未按规定按照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出厂前都未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就出厂销售,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2.2在用罐车罐体检验法规机制不完善,检验流于形式

2020年实施的六部委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由市场监督、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公布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检验机构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但截至目前,市场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还没有公布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因此在全国层面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常压罐车罐体登记管理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管理制度。由于缺少法规依据,长期以来,未形成罐体检验行业规则和监管机制,各地罐检机构水平参差不齐,违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验流于形式,不能有效把关罐体安全性能。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2014年“3·1”事故中,肇事罐车罐体存在壁厚不合格、未安装紧急切断阀、换装介质等多项严重质量问题,但仍取得“允许使用”罐体检验报告。

2.3全国安全管理机制不统一,为不合格罐体留有空间

一些地方出台地方措施,加强常压罐车罐体安全管理,如广州要求本地罐车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到特检机构进行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但对于在外地登记的罐车罐体质量无法有效管控。由于各地管理力度不同,给不合格罐车留有生存空间,使一些罐体违法制造企业、违法运输企业、违规罐检机构能够通过低价获取竞争优势,占优更大市场份额,不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3加强常压罐车罐体安全管理对策建议

加强常压罐车罐体安全管理,提高罐体治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建议围绕罐体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两个关键环节,重点是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法规标准、健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罐体制造企业、检验机构监管,确保罐体生产质量、安全检验合格。

3.1推动在法规层面细化罐体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要求

应急管理部正在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细化对常压罐车罐体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要求,具体包括:

第一,对于出厂检验,要求罐车罐体出厂时,随附罐体设计文件、质量合格证明、出厂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资料文件。使用单位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罐车罐体。

第二,对于定期检验,要求使用单位在罐车罐体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向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罐体,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机构按照检验要求开展罐体检验。

3.2推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法规标准体系

借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经验,一是建立检验机构资格条件、准入审核、检验监督、检验结果留存、检验合格证书核发、违法检验处罚等行业管理规则,推动常压罐车罐体检验行业正规化、规范化发展。二是建立检验方式、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要求、检验流程、检验结果处置等标准规范,统一全国常压罐车罐体出厂检验和定期期检验要求。

3.3以常压罐车罐体治理为契机,推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罐车治理平台

借鉴车辆运输车治理经验,由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罐车治理平台,集成公安交管部门的罐车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报废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压力罐车罐体登记、罐车罐体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信息,交通运输部门的罐车运营、综合性能检验信息,通过信息共享融合,形成罐车全链条、全周期的安全监管机制,实现罐车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推送预警、及时执法惩戒,弥补部门间的管理缝隙。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EB/OL].(2014-6-10)[2021-3-8].http:// 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4/201406/ t20140610_245221.shtml.

[2]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国务院包茂高速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EB/OL].(2013-4-12)[2021-3-8]. http://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2013/201304/ t20130412_2452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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