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分析

2021-05-29 17:48赵勇
中国民商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应对措施知识产权

赵勇

摘 要:我国的科技水平正处于不断提升的水平,高难度的工作内容也逐渐被人工智能技术慢慢代替,解放人类双手的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但是人工智能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出现对现有的法律保护和知识产权方面发起挑战,为此,我们应该协调人工智能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系,让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便捷我们的生活,也让那个相应的制度有保障。本文主要是介绍人工智能技术,分析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挑战,最后相应的问题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与应对举措。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挑战;应对措施

一、何为人工智能

2017年5月在北京发布了一部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这部诗集的作者是人工智能“小冰”。在围棋世界比赛上有一场著名的人工智能与人类的比赛,“阿尔法狗”在围棋与柯洁经过一番比拼,最终在比赛中战胜了柯洁,这个比赛让我们在发出对人工智能感叹的同时,也了解到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力。人工智能是科研者在人类思想与智力的基础上希望借助于计算机来实现并使用人的独有功能的技术。人工智能的研究包括图像识别、目标检测、语言识别以及专家系统等等。人工智能分为两类,强人工智能以及弱人工智能,两者的区分是人工智能能否实现像人类一样的思考、推理并解決问题。当前的研究主要是弱人工智能。“小冰”出版书籍,它代表的正是可以像人类一样可以创作出内容,但是它们人工智能所创作出的内容根据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分析得知,是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这造成市面上大部分的人都会选择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内容。无论是站在法律“人文”的角度抑或者是站在知识产业发展的角度,我们都应该反思当前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应当建立一个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完善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二、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挑战

人工智能是否能像人类一样可以以作者的身份创作以及出版书籍,这一问题引起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家的热议,目前的法律是不认同将人工智能生产的机器人作为创作者,它只是人类的一种工具,因而机器人是够可以是作者这一观念备受挑战。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制度是在黑格尔的“人格理”上所制定的,以此来让知识产权法更为合理性,“人格理论”指的是作者在创作之时,会将作者的理念、灵魂以及思想都注入到作品之中,作品所展现给读者的是思想方面的教育,作者的作品已经成为作者人格的一部分,因而在法律上也就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法,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人格。人类人体必不可少的一个前提是人格,人格包括姓名、隐私,还包括生命、健康与否以及身体等等,从以上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工智能并不包含人格的概念,因而人工智能也就不具备作者的概念。人工智能所创造的书籍是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自身的创造力所创作出的作品,并不具备我们所说的“人格”与“意志”,这些不符合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概念。另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除了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外,还包括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使用劳动财产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是因为作者在进行一些新的发明创造之时,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最终发明提升人类生活质量的产品,那这项产品的专利权就归创作者所有。人工智能的产品是通过对数据分析,然后再通过自身的反复学习所得到的,并不存在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所以依照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也是无法解决人工智能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合理性。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更注重的是利益各方面的暗示或明示,人工智能为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未来也会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的出现而带来新的世界格局。

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正在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在艺术领域,Google的人工智能所创造的画品已经被炒作到几万元一幅;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最直接体现,它能代替人工创作新闻稿件;也能代替人类创作小说;未来的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方面也会越来越多。文学艺术代表的是人类的精神追求和向往,文学艺术作品也有一定的精神权利,人工智能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创造者这一主体问题相较来说比较复杂,人工智能创造的画品,它代表的是什么精神,精神又表现在何处,精神的权利是什么,这些问题同样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即使人工智能有强大的创达能力以及计算能力,但是确实与人类的精神还是有很大的差别,法律也会对机器人是否存在精神权利方面有很大的质疑,因而将机器人的精神权利换为设计人员的精神权利,这样的思路也是存在着诸方面的法律阻碍。

人工智能可以模拟人的大脑活动,模仿人类的思维。人工智能是由神经网络的神经元组成,通过训练神经元可以让人工智能(机器人)模仿人类的思维,进行信息识别等应用,所以说人工智能其实也有超出人类的创造力。智能机器人在目前创作中始终是以做作者的身份自居,这一做法也正引起知识产权法律相关者的热议,现有的法律表示人工智能所制造出的机器人目前只是一种工具,还不能称之为“人”。人工智能的专家也在为制造出的机器人进行改进与完善,模拟人类的思考,进行身份信息的识别以及优化机器人自动学习。即使他们拥有超越人类的创造力与计算力,但是否具有虚拟人格也有待商榷,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在2015年的大型会议欧盟会议中,有人根据机器人可自动学习这一特点提出了自主性的机器人应具备虚拟人格,但虚拟人格与人格的规定也仅限于在科学理论的范围中,并不能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来权衡利益。

三、健全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分析

在面对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时代,要想为人工智能建立知识产权法,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打破传统的思维禁锢,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在判定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问题时,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判定的依据,所以有必要深入探究人工智能的技术的性质,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保护。为了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面前的挑战,应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应该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我国的科学研究技术、人工智能应用方面都在顺利的进行,并且有越发展越好的势头,但在人工智能的学术方面仍处于一个初步的阶段,主要是围绕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人格、人工智能的著作以及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等问题,本文认为,在新的改革到来之前,在还未步入人工智能全面发展的时期,我们应当让相关的技术人员,无论是人工智能的科技创造者还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制定者,都应该把握机遇,积极参加国内外的研讨、学术交流等等,快速了解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另外,人工智能跨领域的特点也在催促着我国在此方面应加速培养专业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促进我国的学术与技术的发展,让中国成为世界发展的引领者。

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要求相关知识产权应尽快健全主客体的关系,智能时代的到来提醒我们应该认可机器人是创作作品的主体,通过对人工智能有新的认识,认可人工智能具有虚拟人格,对其创作的作品给予肯定、理解与认可,才能避免出现机器人被滥用的行为。总之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才能保证对人工智能有确切的主体关系,以此减少法律的阻碍,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的面发展。

人工智能是通过数据和算法才能学习人类的行为,我们要想建立完善的保护体制,应当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深入的思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价值。顺应时代的潮流,肯定人工智能的价值并对其进行法律保护,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从内容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进行补充,这样可以对人工智能进行有效的产权保护,打破局限性,肯定人工智能具备主体的性质与价值,解决目前理论上的论难,结合机器人的性质,发展和更新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司法与立法的理论基础。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对目前的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更新与发展的一个机遇,人工智能目前正在一步一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们也应该在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条件时,为知识产权受到人工智能的挑战做出一系列的新措施应对,人工智能才会发展的更好,我们的社会也会发展的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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