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超采区加强治理的有效性研究

2021-05-30 02:55
工程技术研究 2021年7期
关键词:水源甘肃省节水

山丹县水资源保护服务中心,甘肃 张掖 734100

部分区域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长期对地下水进行超采,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并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地沙化、植被退化、荒漠化加剧等,还引发了频繁的环境地质灾害,对生态、粮食以及供水安全等造成了严重威胁,成为制约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对此,相关部门应立足于实践,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1 甘肃省地下水开发利用与超采现状

甘肃省水资源短缺,但地下水水量稳定,且水质良好,是灌溉农业区、供应人们生产生活的重点水源之一。近些年,随着城市的发展,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等需求量也随之不断增加,甘肃省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比重也随之逐年上升,其地下水用水结构如表1所示。甘肃省地下水超采区情况如表2所示。

表1 甘肃省地下水用水结构 单位:%

表2 甘肃省地下水超采区情况 单位:km2

2 甘肃省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目标

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以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保障生态环境为目标,执行科学合理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限量控采、高效节水、种植结构调整、灌溉面积退减等措施,以有效恢复超采区水位,落实水位和水量双目标控制,维持良好的地下水生态环境,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不同区域水文水资源的地理特征,结合地下水超采现状以及水利水文工程建设与规划情况,综合考虑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的长期性、科学性、艰巨性,提出以下具体治理目标:

(1)10年内治理目标(2020—2030年)。实现甘肃省70%超采区的地下水水位稳定,不再下降;20%超采区水位回升;10%超采区面积缩小。预计2030年甘肃省地下水超采区开采量为12.4亿m3(与2020年的开采量14.7亿m3相比,压减率为34%),超采量控制在1.2亿m3。

(2)30年内治理目标(2020—2050年)。实现甘肃省90%地下水超采区消失,地下水水位稳定,采补平衡,生态环境稳定。

3 甘肃省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原则

3.1 定额管理与总量监控相结合

在甘肃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红线的约束下,严格以供定需,落实地下水水量与水位双控制,对超出总量指标的重点超采区域进行定额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取水。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原则,实现对甘肃省地表水、外调水、再生水以及非常规水源的优化配置。

3.2 科学节水提高用水效率

在地下水超采区,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持科学合理的规划,将设施农业作为建设重点,大力发掘农业灌溉节水潜力,提高用水效率,做到全面节约用水。

3.3 政府主导与地区协作相结合

明确甘肃省超采区治理工作责任与目标,统筹规划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源,平衡发展与治理两方面的需求。严格遵循行政分区,协调各单位工作,督促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实施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地方政府属地负责制,并鼓励社会参与,构建完善的制度保障。

3.4 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多措并举

秉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建设中的水利工程区域、已实施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以及跨流域调水工程受水区,以替代水源工程建设进度为依据,多措并举,以此增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效。

4 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措施

4.1 工程措施

(1)适度发展设施农业,建设高效节水工程。在地理条件允许的相关内陆河流域的地下水超采区,建设滴灌、高标准低压管道灌溉工程,使高效节水改造工程与节水灌溉相结合,促进设施农业实现适度良好发展。

(2)调整种植结构。部分地下水超采区的用水以农业灌溉为主,因而要遵循“规模化、区域性、多品种、高效益”的发展方向,调整该地区的农业种植结构。例如减少蔬菜、小麦等耗水较高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为种植耗水相对较少,且耐旱性较强的农作物,以及与当地雨热条件保持同期生长的各类农作物,对农业灌溉用水进行压减。

(3)减退灌溉面积。某些超采地区因历史原因,地下水资源已经被过度开发与开采,且受限于先天地理条件,缺乏地表水资源,不具备水源置换条件与节水潜力。针对此情况,可适当减少灌溉面积,必要时可直接停止灌溉,实施雨养旱作或者休耕。

(4)实施水源置换工程。对于已经实施的各类水源工程,可封存现有机电井,并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对于规划实施的各类水源工程,可采用关闭现有部分农业灌溉井与地下水源地的方式,由地表水、外调水、再生水等替代水源供水,压减地下水开采量。

(5)封填开采井。对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开采井封填,为干旱年份储存备用水源,实现对粮食安全的有效保障。逐步封填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范围内的开采井。对于地下水一般超采区范围内的开采井,则要综合考虑特殊需求、战略备用、地下水保护等因素,以“科学划分、区别对待、妥善处置”为原则,因地制宜地制订工程方案。在公共供水能力可满足当地用水需求的情况下,依次关停自备井。具备特殊用途的井,要慎重复核其取水量,并加强监管。对于缺乏良好的成井条件,且年久失修的井,进行一次性永久填埋处理。对于成井条件良好、出水量大、配套设施完善的开采井,可进行封存备用(封存备用井需登记建档,并制定管理维护制度、监管制度、启用制度)。当出现特殊干旱天气时,遵循“启用制度”,按流程启用,有效保障应急供水,在必要情况下用于动态监测地下水。

4.2 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控制地下水总量。首先,严格执行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若取用地下水的相关建设项目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水资源论证,则审批机关应拒绝批准该项目建设。其次,要对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进行严格控制,由各市、县构建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确定相关管理指标。

(2)采取经济措施推动压采。首先,运用经济杠杆,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加大地下水资源费用征收力度,运用经济杠杆引导用水户优先使用外调水、地表水、再生水等非地下水,促进地下水压采。其次,要对地下水超采地区相应的饮水安全项目、种植结构调整项目等给予资金倾斜,形成对地下水压采的有力支持;要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控体系,并完善各项监管机制。最后,要完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将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成效作为水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实施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实施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4.3 保障措施

首先,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及相关领导,需分工明确,统筹协调,做好各部门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其次,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涉及的工作面较广,呈现出较大的治理难度,对此,要加强科研创新,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要加强治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定期培训,增强治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能力和执法能力;要投资建设多种渠道,加大财政资金对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各项压采工程的资金支持;要鼓励引导地方政府有效加快地下水压采实际进程,并对地下水超采区环境进行有效的修复改善。最后,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对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部门要深入考察当地地下水用水结构以及地下水超采区实际状况和相关数据,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实际情况,依托现有的资源条件和组织管理以及技术优势,遵循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的各项基本原则,并综合采用各项工程措施、管理措施以及保障措施,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的有效性,增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有序性,实现对生态环境的良好改善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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