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实工作视角探析社区戒毒模式的可行性路径

2021-05-31 18:30王珍珍
新西部 2021年4期
关键词:戒毒康复社区

社区戒毒模式在现实中存在的执行困境,包括权责不明确、多元参与匮乏、本地探索投入不足等问题。社区戒毒模式的可行性路径,应通过有关部门政策引导、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专业人才的建设以及社区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去探索和建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①从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七个方面对戒毒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强调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方面作出了整体的规划要求,从此社区戒毒以及社区康复有了法律依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戒毒条例》公布施行,对于法律规定的有关社区戒毒以及社区康复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包括实施主体、措施体系、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定。意味着新戒毒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确认与细化了新戒毒体系,总结和汲取了戒毒的实践经验。②

本文在讨论社区戒毒以及社区康复之前,试图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社区工作,讨论社区戒毒模式以及社区康复的现实路径以及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③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社区戒毒矫正的执行机关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现实生活之中,人们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社区的理解为:是居民自治委员会演变成为的一级自治组织,行使为民服务、便民服务相关的政府职能。所以法律法规中所提及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造成名与实的不相符合。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执行机关主体并不是社区这级层面的组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执行主体在街办司法所。但是由于名称与具体负责主体的名称不符,造成许多人误解此项工作是由社区这级组织实施完成的。作者认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初衷是改变过去对于吸毒人员以惩罚性为目的,而是通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强化戒毒人员或者康复人员融入社区等福利思想功能,提高犯罪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出台已经十余年,但是在各地的发展却不甚令人满意。本文以西安市大雁塔街道司法所关于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具体工作情况为例,试图说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遭遇的尴尬,尝试从现实中找出可供提供实践参考的路径。

背景资料

西安市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坐落在5A级景区大雁塔景区旁边,毗邻大雁塔北广场。下辖19个社区6个自然村,街道有12个科室,包括:党政办、党建科、社会事务科以及司法所等。下属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以及社区戒毒有关人员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司法所有在编人员3名,负责辖区20余名社区矫正、社区戒毒以及社区康复人员。街道辖区内西影路派出所,在人们的认知中,是负有法律所赋予权威的具有惩罚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理应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现实表现,决定是否继续执行社区戒毒或者提交相关手续转化成为强制戒毒。但是,在与派出所民警的沟通中,民警说:“社区戒毒和社区矫正归司法所负责,我们不管。”

经了解,基层片警工作繁杂,精力有限,无法面面俱到。但是,对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职责认知情况,他们往往管中窥豹。足以证明辖区司法所和辖区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工作无法形成合力,无法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关职能,切实帮助违法人员融入社会。此外,社区戒毒人员的自然属性身份,作为辖区居民的一份子,作为管理服务自治组织的社区,并不掌握其辖区戒毒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以及日常教育帮扶情况等,也没有相应权限帮助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区,开展各项社区活动。后文将具体阐述。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现实执行困境

(一)权责隶属不明确

实施主体不具象,易造成具体执行机构混乱、线条效能低下,④指在实施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时,教育、帮扶以及监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过程中,执行机关既负有“领导责任”,而又具备“执行责任”,这种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方式,缺乏权威性,进一步影响执行所要达到的目的。例如街道司法所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负有主体责任,统筹各项工作的开展,又是针对此类人员开展活动的具体实施者,缺乏对于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达到效果的监督者。

(二)多元参与的匮乏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矫正合力模式。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是政府大包大揽,对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管理与服务仍是以管控为主,人文关怀较少。注重的是人员是否服从安排,是否违反规定,而对个体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是否需要精神慰藉等方面很少关心。专业的社会组织、戒毒社会工作者以及专业医疗机构参与性低,社区戒毒的治理路径应该本着“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进行设计,政府承担有限责任,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完成社会问题的解决。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依然是政府唱主角,其他力量很小或者根本不存在。

(三)本地探索投入不足

虽然有明确规定,由当地政府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持人员的康复以及恢复,但是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有经费支持、有人员负责,社会组织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因为其承担社区戒毒项目缺乏政策指导、财政支持、人员配置,从而使得从事戒毒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并没有像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亦或者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社会的身份认同感,导致戒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有限,专业素养有待提高且从业人员流失率较大。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管理服务的经费投入以层层行政下拨方式完成,经费使用单一且达不到应有之效果。

生态系统理论和標签理论的影响

(一) 生态系统理论

生态系统理论源于生物学的概念,而社会工作的生态系统理论则与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人在情境中”的理论(person-in-situation)认为,人不是完全独立自存的个体,研究一个人,必须将其放到他所处的环境中进行,即他的家庭、学校、工作场所等。应该注重研究案主的环境和社会环境间各要素的关系,即人在情境。人受到环境压力和人们彼此冲突的影响和困扰,因此要用系统的方法去分析情境中人们的行动。⑤由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执行地点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不是在相对封闭的监禁场所,而是生活在家庭、社区以及社会之中。所以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可以从微观、中观以及宏观方面开拓。微观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人员所在家庭的影响,对于此类人群的恢复社会功能的帮助。家庭的温暖、家人的支持、良好的家庭关系都是有助于人员回归正常生活的有益因素。中观环境是指社区所在的社区氛围、邻里之间的关系、社会活动的开展等。人不是独立的个体,他不仅生活在家庭中,也是生活在小区和社区中,在具体帮扶过程中,注重培育犯罪人员和邻里良好关系的建立,鼓励参与社区活动,帮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社区办理低保、临时救助等解决人员的实际困难。这将对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社会性属性重新构建,促使他们在以后的生活或者工作中,融入居住社区的良好氛围之中。不仅让他们从身体上戒毒,而且是从心理以及社会上完成戒毒,达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目的。宏观指人员所在方针政策国家层面的影响,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支持、人员岗位配置、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专业人才培养等多方位、多角度满足他们的各项需求。搭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探索在中国背景下,社会工作戒毒领域的长效发展机制和现实路径。

(二)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认为,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一种重新定义或标定的过程使那些原来被认为是有问题的人恢复成为“正常人”。标签理论以其独特的视角为社会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启示。⑥标签理论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应用广泛,尤其在戒毒社会工作领域内,对犯罪者进行“去标签化”,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由于社区戒毒人员的身份,以往被贴上犯罪者、艾滋病易感人群,群众对于他们的态度就是敬而远之。此外,在对此类人群的管控过程中,有关执行机构不分场合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尿检的行为,使这些人群在社会上处于低自尊、没地位、危险分子等负面标签,使得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在回归社会方面,筑起了高高的城墙,使他们无法逾越到正常人的行列。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执行的现实可行性路径探索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引导

虽然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让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考验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以及各级官员执政水平。当前,已经有上海政府以项目购买方式对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将行政机关职责与社会组织执行之间的壁垒进行整合发展,试图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司法社会工作道路。各地政府也应该因地制宜,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社区戒毒模式。整合基层地方资源,包括街道办(乡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多方资源,形成互联互动,协调互助,打通制度壁垒,整合政府资源。运用辖区驻地单位资源,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扩充性的资源链接,运用政府的权威性、政策制定实施的引导性,切实履责,发挥政府应有之责。链接各方资源,确实保障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社会融入路径探索问题。当中,应该包括专业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包括个案管理是指对个体进行全人服务,帮助解决受助者的各种问题,提升受助者应对风险的能力。小组建设包括问题小组的相关问题解决;兴趣小组的发展所长;能力小组的提升自我等各类小组的建设,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社区营造提供一个关怀有温度的小区环境,使其“去标签化”,扫除他们改过自新的障碍。究其根本,就是保证相关人员职能角色的有效发挥,运用有关政策确实解决个人的生活困难,当好资源的链接者。根据出现的各类问题,社会工作者懂得实务与研究的重要性,懂得知行合一的运用。在遇见问题时,既能成为一个好政策的建议者,又能协助好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

社会力量的介入,使社区戒毒工作充满创造力、想象力和影响力。因为,政府职能管理的有限性,势必造成有些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所以,要善于运用社会力量办好社会事,处理好社会问题。纵观全国关于社区戒毒的发展,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缺乏、司法社会组织匮乏、面临社区戒毒场所以及活动不足等问题。社区戒毒措施就在“社会化”表象下仍旧具有“行政化”本质,使得社区戒毒更倾向于是在社区内进行一种变相的强制,缺乏与社会的有效接触,空有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中“社区”两字。究其原因,社区戒毒措施本身应具有的是“社会+医疗”模式的优势未能很好地体现,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⑦所以,要避免政府的单打独斗,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综合整合合力。

(三)专业人才体系建设

当前中国的发展,无论是社会工作者还是分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司法社工、企业社工、学校社工等。并没有跟上社会建设的步伐,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与此伴随的就是缺乏相应的社会问题处理的减震阀门。究其原因,是因为缺乏被称为“社会问题治疗师”中的专业社会工作者。虽然,政府出台了社会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工作者缺乏身份认可、职业体系晋升渠道以及职业归属感、认同感等,造成此类人才匮乏、流失率严重、从业者不专业等问题。所以,在国家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本地区社会职业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体系,适应当代社会化发展的需求。

(四)社区教育

由于受到标签理论以及生态理论作用的影响,社会环境范围内对于违法犯罪人的固化思维,使得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变得举步维艰。所以,在社区范围内,要注重居民教育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的处事方法,使其辖区居民可以用宽广的胸怀、友情的帮助、真诚的协助,接纳辖区社区戒毒人员和康复人员。社区可以从中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从社区居民入手,对此类人群做到切实可行的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并没有抛弃他们,树立他们的自信心,为融入社会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身为基层的一名工作人员,能够感受到党的政策的普适性,但是,在具体的实践环节,往往有力不从心的无力感。就如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开展情况一般,我们看到了各级职能部门条块分明缺乏责任担当,沟通协调不足等问题,使得许多利好政策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所以,希望在未来的道路上,对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现实路径的可行性探索,还需要各方达成共识,共同努力,携手解决。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载《中国药物滥用防止杂志》2008年第14卷第2期。

②姚建龙:《禁毒条例与新戒毒体系之运作》,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學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载《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08年第14卷第2期。

④李建国:《社区戒毒制度的立法完善探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分析》,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⑤何雪松:《社会工作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1页。

⑥童敏:《社会工作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343页。

⑦赵戈:《吸毒人员社区化管控模式研究》,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何雪松.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2]童敏.社会工作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J].中国药物滥用防止杂志,2008(2).

[4]姚建龙.禁毒条例与新戒毒体系之运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5]李建国.社区戒毒制度的立法完善探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分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5).

[6]赵戈.吸毒人员社区化管控模式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2).

[7]曾文远.论社区戒毒的基本理念[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8).

作者简介

王珍珍 西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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