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下的独立辩护

2021-06-06 00:24马静
锦绣·中旬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被告人律师司法

马静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协商性司法的开端,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将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新兴又复杂的特殊性为实务运用中律师辩护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附带着挑战,辩护制度是诉讼中的重点,刑事辩护设计的好坏,刑事辩护在实践中贯彻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认罪认罚制度的成败。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独立辩护

从严、从快、从重的诉讼格局发生改变是大势所趋,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儒家“仁德教化”的说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一直在实务处理中运用,宽严相济亦体现着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认罪认罚制度正是“宽”的有力表现,将其规范化、法律化是顺应时势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治社会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在司法政策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当前全国司法机关以实现公正兼顾效率提高为目标积极落实完善该制度,既有效惩治犯罪又承载着现代司法宽容精神,从而更好保障认罪认罚制度在实务处理中的高质量适用。该项制度借鉴了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因素,立足本国国情建立、完善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再加上时间较短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不尽人意的特殊性,很显然该项制度的提出既给律师辩护带来了发展契机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认罪认罚制度在处理实际事务、解决现实问题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完善此制度的迫切性与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应提出措施与途径有助于我们深刻了解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的定位、权利与职责,有利于保障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进行独立且有效的辩护,长远来看,既可以进一步扩充和完善我国认罪认罚制度实务运用的理论,又能够使认罪认罚制度得到更好地贯彻发展。只有保障律师独立辩护权利的行使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妥善实施才能更好地推动法治进程,从而更好更快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

对于独立辩护问题,我国法学界讨论了许久,现在已经基本得出了统一的结论,律师是独立的刑事诉讼参与者,既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者,也是司法公正的维护者。熊秋红教授认为“辩护律师原则上不依赖被告人意志,是独立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参与人。”[1]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全程独立于被追诉人,律师既要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诉讼利益,同时也要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我国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在法学理论方面有着深厚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适用。

一、独立辩护制度的含义

“辩护”顧名思义,就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追诉人对于控诉机关所指出的其犯罪行为予以否定、进行辩驳,控诉是辩护产生的前提,没有控诉,自然不会产生辩护,辩护一词是与控诉一词相互对立的。律师独立辩护是国内外公认的解决辩护冲突的主要模式之一,对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立法上确定了律师享有独立辩护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坚持独立辩护观。从以下三个方面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

第一,律师不只是被告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辩护活动不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也就是说辩护人的诉讼过程是可以独立自主进行的,即一般情况下,辩护人不依赖被追诉人的意志。这也是辩护人为了维护个案中委托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对整体司法活动起到监督与制衡作用所必需的。

第二,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独立辩护的根基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一切辩护活动的展开均要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罔顾事实忽视法律进行所谓的独立辩护无异于自说自话,从根本上讲,此种辩护既不利于律师执业道德的维护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固有权利,也是不能达到辩护目的的无用之举,律师追求的是有效辩护而不是盲目辩护。

第三,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人格。律师独立辩护权不仅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更重要的是独立于公检法等执法、司法部门以及其他的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律师辩护不受上述各方面的干扰,根据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辩护才是真正行使独立辩护权的表现,也才能真正实现辩护有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

二、独立辩护观的形成过程

我国的独立辩护理论的确立、完善是随着对律师性质、地位的确定而形成的,《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定义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将其界定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编制人员,此时律师除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其更重要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者冲突之下,律师辩护当然可以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将律师定性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逐渐淡化了公权力色彩,突出了律师的社会属性,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离不开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最新《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基本职责。”[2]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中,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律师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辩护活动,不受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干涉和控制;另一方面,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律师应当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并且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这确定了辩护人具有既独立于公诉人、法庭又独立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这就是我国现在的独立辩护理论。

三、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成就,是建立在法治资源基础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该制度的目的不只是简案快办,更是消除无谓对立,它的推进将重新构建和定位诉辩关系,将以往控辩双方法庭之上唇枪舌剑的“对抗”转为法庭之外双方协作共赢的“对话”。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认罪认罚制度的特殊性需要对辩护模式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律师辩护由“绝对独立”转为“相对独立”是大势所趋。现阶段通过确立相对独立辩护模式,保障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追求有效辩护,完善律师与被告人沟通协商机制,由传统的“对抗式”辩护转为协同性辩护,减少辩护冲突带来的不利后果,使得认罪认罚制度充分发挥该有的作用,让法律散发更加柔和的理性之光。

参考文献

[1]魏文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辩护问题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版),2019(08):28-32.

[2]朱静欣.律师独立辩护限度问题研究.[D].广东:广东财经大学,2015.

(南京工业大学 法政学院 江苏 南京 2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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