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

2021-06-06 00:27吴羡
锦绣·中旬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效力起源

吴羡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首次于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被正式明文规定,这是一次重大的进步。善意取得制度对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交易的效率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也得到了不断丰富、完善以及发展。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法律介绍、法律效果、以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予以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起源;效力;发展

一、善意取得制度起源

关于现代社会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的讨论,目前主要流行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日耳曼法

“汝将汝的信赖置于何处,应于该处寻之”——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人们又称其为“以手护手”原则。比如说某件物品,其所有权由A转移给了B身上,此时B占有此物,那么A只能向B要求返还该物;但是如果该物事实上是C占有的,那么此时A只能向B主张赔偿。

日耳曼法在最初时并没有确立所有权制度,所以占有和所有的差别并没有加以区分。在那个阶段,人们通常将占有人认定为所有权人。针对不同类别的产权有不同的认定方式。

(二)罗马法

罗马法保护的是财产的归属,其并未规定善意取得。在罗马法的体系中,权利能够转移的条件是出让人具有有权处分的权利,任何人的让与他人之权利都不得大于所有人的所有权。坚持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无关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均无法取得物品所有权。不论物品发生了几次转移,所有权人有权向一切人追及其所有物。所以所有权人始终可向最终占有者主张返还权——发现己物,即可收回。比如某物品的所有者为A,但此物品由于各种原因,经过B、C、D等人最终落到了F手中,此时A仍然能够向F主张返还。

二、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介紹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涵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国内外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对于财产动与静的安全起到了一种平衡的保护作用,并且是一种对所有权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利益衡量的选择。善意取得又常被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非法转让给受让人时,如受让人接受该物时系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而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局限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而权利质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动产所有权。过去的民法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对动产有效,故将善意取得直接称为动产的善意取得。也就是说,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动产外,一般动产皆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主要指某些情况下,不动产出现了登记、记录等错误问题。第三人由于各种原因登记并且购买了不动产,此时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虽然我国《物权法》中把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统一规定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物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处理他人的财产,引起了财产的权利变动的行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构成善意取得主要包括了以下情况:一是没有所有权却进行处分的行为,如保管人对某物不具有所有权却将某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而进行处分行为,例如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产进行赠与或出售的行为;三是即使有所有权却没有处分权,如在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在价金还没有完全结算清楚之前,原所有人保留所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间,权利人无法将该物品转让给其他人。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根据《物权法》106条规定:要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受让财产和不动产是善意的。而所谓善意,通俗来说即为不知情,即在双方进行民事行为时,受让人对出让人无处分权的状况并不知情。那具体对于善意如何认定,法官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举证,加上各种客观的、外在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

3、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构成要件必须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意味着善意取得只适用于有偿交易,并且交易价格必须要与市场价格持平或者高于市场价格,若低于市场价格,则善意取得不成立。不适用于赠与等无偿法律行为。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完成公示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首先动产的公示理应交付给受让人,而不动产以及一些特殊动产应进行登记等规定程序。这些都说明善意取得的构成必须以公示方法的完成为要件。

三、善意取得制度对不同主体产生的效力

善意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形成时,所有权会发生转移:真正的权利人丧失对物的所有权,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对受让人的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的效力体现为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效力。由于善意取得不是基于让与行为的,而是基于物权法的规定来产生的。所以善意取得的性质为原始取得。

(二)善意取得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中,对权利人来说,权利人在该财产上的一切权利都无效。不但原权利人不能享有请求权和债权,并且其他人在该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也一起消灭,此时仅能要求不法转让人依据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三)善意取得对不法转让人的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中,对于不法转让人而言,非法转让人侵害了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其转移财产所获得的利益没有合同基础以及其他法律依据,故认定为不当得利,理应返还财产所有人。如果其不当得利返不足弥补权利人的损失,那么不法转让人还应该赔偿损害。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筑或修改,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其一: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与外国先进经验,不仅可以与国际接轨更重要的是适应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其二:要将当前现实与预见的未来发展需要相结合。不仅要解决眼前的燃眉之急,更要将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讨论。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不久后可能可以达到一个较为先进的水平,并且能够适应将来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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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理工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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