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的冲突与平衡

2021-06-07 18:28李慧娴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

李慧娴

摘   要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的重要权力之一,而教育道德性是社会道德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表现。近年来,随着教师与学生之间矛盾事件的频繁发生,教育惩戒与教育道德之间的冲突随之被提出。从教育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的概念及现实冲突表现入手,深入厘清教育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发生冲突的原因所在,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平衡策略。

关键词 教师惩戒权  教育道德性  教育惩戒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及国务院下达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惩戒权”,从法律层面肯定了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这一职业权利,并且指出教师应该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运用惩戒权来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由此可见,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戒”学生,而是在于通过“惩戒”这种教育手段来实现规范学生行为,推动实现立德树人这一教育目标。但是,在实际的教育惩戒权实施过程中,如何合理发挥教师惩戒权效用的同时保证其具备教育道德性,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新话题。基于此,本文从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冲突的具体表现入手,深入挖掘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并根据2019年11月22号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的相关细则,提出针对性的平衡策略。

一、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冲突的具体表现

1.权的冲突

从权的角度出发,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达到教育目的的重要手段。其中,“惩戒”教育着重针对学生不合规范的行为和思想,通过教师采取诸如罚站、面壁、写检讨等强制性处罚措施,令失范学生产生生理性或精神性痛苦,进而促使学生对失范行为进行反思,并达到纠正目的。而教育道德性是社会道德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教师教育道德性要求教师在教育活动过程中,自觉地遵守人类道德行为规范,发挥教育引导学生精神境界功能,促进学生在德智方面的全方位发展。根据两者的界定,教师明确具有教师惩戒权,但是这个权利并不是无限的,教师在具体施行教育惩戒时也应自觉遵守人类道德行为规范。因此,教育道德性相当于是给教师惩戒权套上了一定的规则范围。由于教育活动受到地域、环境及人等外界因素的限制,是一种复杂及多变的活动,教育部门在制定具体规则时,也无法全面清晰地对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所以在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同时需要保证教育道德性这一原则,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教师自觉。这就使得个别丧失师德、不懂得约束自己、无法清晰界定教师惩戒权实施边界的教师容易出现教师惩戒权滥用、利用教师惩戒权发泄情绪等恶劣事件,进而激化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之间的冲突。

2.益的冲突

从利益角度出发,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在益的层面上是自相冲突的。随着现代师生关系中教师地位下降,话语权减少,导致有的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因为害怕家校矛盾的发生而变得不敢管;有的教师则是因为自身不负责任,害怕麻烦,不愿投入过多时间精力,索性直接选择不管。从法律层面明确教师惩戒权,直接从法律意义上保障了教师的合法利益。而教育道德性的社会规则约束,则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例如,有的教师在惩戒学生时采用鞭打、人身攻击等方式,打着为学生着想的名义,实际上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学生选择曝光、告知身边家长等方式,向社会寻求帮助,社会舆论往往就会用“失德”“不配为人师”等词汇来标签教师,借用教师应该首先具备教育道德性这一道德准则来约束教师。利益的对立关系使得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冲突在日常教学中屡见不鲜。

二、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产生冲突的原因

1.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的交叉限制

作为教师的职业权力之一,教师惩戒权不仅是教师带有公权力性质的一种权力,更具备法律属性,因此教师惩戒权同时具备权利和权力两种性质。教育道德性则是自为的教育内容,是教师自觉根据社会道德和组织要求甄选出来的一套准则,并不受具体法律条例的制约。虽然两者的教育内容和调整方向不同,但由于实施对象皆指向学生,尤其是当两者同时牵扯进同一具体教育活动中时,难免会在失衡状态下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和矛盾。教师实施惩戒不当,导致学生家长利用教育道德性的社会道德规范舆论对校方和教师施压,要求教师进行赔偿,是教师惩戒权和教育道德性在同一教学活动中失衡造成教学矛盾的典型表现。这种失衡实际上就是由于教师惩戒权和教育道德性的交叉限制关系没有及时协调好造成的。

2.现代师生关系的转换

现代教育中师生关系的转换表现在教师地位相较以往变得具备普遍性。其一,在我国古代的教育观念中,教师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例如,“人有三尊,君,父,师”“天地君亲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礼之三本”等思想。除此之外,古代教育体系中的教师多由经师大儒或者政府官员担任,他们在当时社会已经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得到社会认可,拥有较高社会地位。而在现代教育体系中,教师的选拔具备普遍性,只要通过专业学习和职业考试,人人都有成为教师的可能,教师话语权日渐下降。其二,随着现代社会高度信息化和经济化,学生接收知识的渠道多样,价值观趋于多元化,自我意识不断提升,区别于古代学生“唯师独尊”的形态,现代教育体系的学生们有了更多质疑教师行为的选择和可能。教师地位的普遍性和话语权的失去导致大部分教师在实施教师惩戒权时畏首畏尾,学生自我意识的提升帮助学生拿起教育道德性的相关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力,甚至变成道德绑架。

3.教师惩戒权监督机制的缺位

当前,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为教师惩戒学生的措施提供借鉴,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失范实际情况选择惩戒的形式,但是并未明确具体细则。因此,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实施仍需要相关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监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为例,该条例虽然明确指出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权利及“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行为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对教师“指导”和“批评与抵制”学生失范行为的方式设立出具体界限。尽管明确教师具有惩戒权这一项职业权力,但是因为缺乏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可能致使教師肆意滥用权力,危害学生权益。为了制约教师权力,就需要相关教育部门、学校、学生家长、公共媒体等个人或组织积极行使其监督的职能。

三、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的平衡策略

1.厘清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的边界

《规则》中提到,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应当严格遵守“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及“保障安全”四大基本原则。而在实际的教学惩戒实施过程中,教师惩戒方式过当,不顾学生失范行为缘由直接对学生采取惩戒措施的教学行为比比皆是。一方面是由于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的交叉限制关系在具体教育活动过程中容易诱发冲突;另一方面是因为教师惩戒权作为新出台的法律职权,大部分教师对其概念模糊,缺乏认知。因此,要想避免“惩戒失德”行为的发生,首先需要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前厘清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之间的边界。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于学生失范行为的界定,应该包含但不限于两种:一是扰乱课堂正常上课秩序或违反学校学生守则相关条例,如携带手机、烟、酒、打火机等违禁物品入校,聚众赌博,拉帮结派,打架等,这些行为已经或轻或重地影响到其它同学的学习环境。二是并未影响到他人学习环境,但是拉低了学生个人进校学习的价值,如逃课、上课开小差、不按时完成作业等。除了以上两大类行为,诸如成绩差、上课发言不积极等仅关乎学生性格、能力方面的行为并不能算在失范行为之内,教师不得以惩戒权合理实施为由随意处罚学生。

其二,《规则》将教师惩戒行为划分成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大类。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具体失范行为,合理选择教师惩戒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是对于已经严重影响到其他学生的失范行为,可采用暂时隔离、暂时没收、留校查看、取消某种特权(如评奖评优)等惩戒形式,这类惩戒形式相对严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教师在选择这类惩戒方式时应该及时与家长沟通,并向家长指明惩戒原因,选择该种惩戒方式的原因及期望达到的惩戒效果,并要求家长进行监督陪同,在惩戒之余保障学生的安全。二是对于并未影响到他人,仅仅属于学生个人的失范行为,教师可采用口头警告、写检讨、罚站、附加针对性作业任务等惩戒形式。这类惩戒形式的惩戒时限较低,程度较轻,要求教师在惩戒时要更注重对学生人格尊严和身心承受能力的保护。

总之,要真正厘清教师惩戒权和教育道德性的边界问题,除了失范行为和惩戒形式的界定,还受到学生具体失范行为的原因、严重程度、认错态度、反思进度等因素的限制,需要教师根据具体事件进行理性分析、深度鉴别,最终根据教育目的合理选择与之相应的惩戒方式,以达到期望惩戒效果。

2.制定教师惩戒实施校规细则

现代师生关系的转变将教师和学生的地位转换到相对平等的方式,在这种师生关系形态下,教师难以像古代教育体系中那样,凭借自身独特的人格魅力及社会对教师职业的高度认可,致使学生对教师行为一昧地听之信之。因此,为了提高教师话语权,使得教师教育惩戒变得有据可循,防止个别溺爱学生家长枉顾事实真相,利用舆论手段和教师惩戒失德等口号来借题发挥,发生损害教师声名等现象。学校应该结合《规则》中的相关意见,根据校方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惩戒实施校规细则,且细则规定内容应该包括学生失范行为等级标准、教师惩戒形式等级标准、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地点、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具体情形及教师违反惩戒校规条例的处罚措施等多方面的内容。清晰全面地将教师惩戒实施相关内容罗列成册,并在校园内召开“教师惩戒实施校规细则”家校会议,参会人员应该包括学生、教师及学生家长,并当众宣读校规内容,确保三方人员了解教师惩戒实施的必要性及合法合理性,并在会议结束后与家长共同签订《教师惩戒实施校规细则同意书》,同时应着重强调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具体情形和教师惩戒形式等级标准两部分的内容,帮助学生和家长明确教师惩戒实施范围,以便在发生教师惩戒过界时合理维权。

3.建立教师惩戒多方申诉机制

教师惩戒权的合理实施需要学校建立多方申诉机制。一方面保证教育惩戒权在实施过程中的复杂性,防止出现教师惩戒权力滥用的现象,侧面维护学生在教师惩戒权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教育部门、家长、学校、社会媒体多方监督,保证教师惩戒权实施的透明性,利用多方力量发现并完善教师惩戒权在实施活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推动教师惩戒权全面发展的同时有效保证了教师在惩戒时的教育道德性,促使教师惩戒做到“有德可信”。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建立当事人申辩机制,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前应该充分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说明失范行为发生的情境和原因;其次,建立家校沟通申诉机制,对于失范行为学生的惩戒方式选择和期望效果,应当及时联系家长沟通,并倾听学生家长的意见,了解对学生的惩戒方式是否妥当,积极获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最后,建立教师惩戒上报机制,教师对于失范学生的最终惩戒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学校,严重者需上报相关教育部门,方便学校及相关部门进行舆情监控。

总之,造成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冲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本身存在的交叉限制关系以外,还受到教师、学生、社会舆论对教育惩戒认知偏差等因素的限制。要平衡教师惩戒权与教育道德性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现实矛盾,需要老师、家长、相关教育部门,甚至是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合理推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规范学生不合规行为的教育效果,避免师生冲突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陈彬,陈磊,高雪春.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效力、现实意义及其实现路径[J].现代教育管理,2020(04):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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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田硕.谈教育的道德性[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01):195-196.

[4] 石军.期待“教育惩戒权”的回归[J].教育科学论坛,2020(05):1.

[作者:李慧嫻(1990-),女,江苏如皋人,南通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生。]

【责任编辑  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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