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可否索赔

2021-06-11 09:16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参加者赵先生群主

案例小故事:

张先生与赵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在两人共同加入的羽毛球群组织的比赛中,张先生被赵先生发出的球击中右眼。张先生认为羽毛球群群主及赵先生应对其承担医疗费等侵权赔偿责任。羽毛球群群主认为,张先生在入群时已签下免责声明,并被要求自行购置人身意外保险,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先生认为这是体育运动中难以避免的意外,也拒绝赔偿。

李永强律师:

本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赵先生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比赛组织者已尽到必要、谨慎的活动组织注意义务,也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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