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制裁

2021-06-11 22:55龚泽旗
锦绣·上旬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龚泽旗

摘要:近年来,公用企业垄断事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升的态势,相关执法机构对公用企业的关注程度也不断增强。本文基于公用企业垄断事件频繁发生的大背景,以公用企业的具体定义为切入点,阐述公用企业垄断的发展现状,进一步分析探讨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費者权益造成的侵害表现,最后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提出针对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法律制裁对策,以期为进一步为消费者公用消费保驾护航,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用企业垄断;消费者权益;侵害表现;法律制裁

一、公用企业垄断的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公用企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其服务区域内都具有垄断地位,如果公用企业拒绝提供服务,那么其他企业以及个体消费者就没有其他选择。特别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业,在其供应范围内一般就一家,这种垄断地位是法律允许的,本身没有问题,而用不上以及不能持续稳定使用水、电、气、热等可能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人们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的严重后果。因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业的基本服务对消费者的生产生活就极为关键。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公用企业也不断向市场化方向深入改革和发展,很多的公用企业利用其天然“独此一家”的垄断地位,垄断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涉及收费和垄断方面的环节。

二、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表现

1、形成价格垄断,高收费与强制收费并存

大多公用企业的一般都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形成一系列的价格垄断,导致消费者生产生活方面的成本上升,其价格垄断具体表现在“高收费”、“强制收费”两个方面。一方面,高于市场价值收取费用。很多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销售服务或者产品时,采取价格歧视政策,收取过高的费用,违规收费、过度收费等行为频繁发生。另一方面,强制收费。公用企业一般采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的手段,对消费者收取一些不该收取的费用。以燃气公用企业为例,其在进行天然气管道安装施工和天然气供应时,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制要求消费者选择指定的施工单位和或施工材料,或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燃气具或者其他产品。公用企业的形成价格垄断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生产、生活受到影响,而需要使用水、电、气、热的企业商家等无法及时用上水电气,正常运营就受到阻碍。

2、形成传导垄断,垄断地位蔓延其他领域

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还有可能形成传导性垄断,即垄断地位传导蔓延:把其在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地位传导到其他领域。一方面,垄断协议。公用企业相关服务中极有可能涉及横向垄断协议以及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例如:水电气热公用企业将其在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到相关的工程服务和设备材料领域,如果不找他们或者他们指定的单位,就可能用不上水、电、气、热等。另一方面,公平竞争权利受到侵害。由于公用企业形成传导垄断,其相关领域的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极可受到侵害,例如: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设备材料供应商无法正常参与市场竞争,相关一系列的行业也难以得到健康发展,最终整个市场环境的公平性也将受到严重冲击。

三、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法律制裁

1、合理梳理经营行为,杜绝违规垄断收费行为

针对公用企业“强制收费”、“高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价格垄断,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方面,明确合法的经营行为。公用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反垄断法》,对自身经营行为进行树立,尤其是涉嫌违规收费、强制收费、高收费等垄断行为,需要重点排查和厘清便捷,在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可以收费、哪些不能收费等问题的基础上去经营和发展。另一方面,加强监督,严惩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在完善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加强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坚决把垄断行为扼杀的萌芽之中,促进公用企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2、科学进行垄断传导,营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

针对垄断地位传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需要公用企业、政府部门以及消费者等各主体共同努力。首先,公用企业应谨慎对待与竞争者、上下游之间的交流沟通以及业务安排,避免触碰反垄断红线,特别是要进一步审查自身的经营行为,审阅合同模板以及其他文本,对于不符合相关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条款进行修正,尽可能地降低反垄断风险。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引导,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多维度、多主体的监管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手段,严格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利益相关者赋权举报,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机制,提高公用企业透明度,以形成科学的垄断传导机制。再次,消费者要加强法制观念,对公用企业不合理、不合法的积极进行举报,用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最后,消费者保护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通过调解等手段传递消费者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珊珊.公用企业对消费者的侵害及救济途径的完善[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2]赵新新.公用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及其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高中意.浅析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J].知识经济,2014(11):27+38.

[4]杨慧.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对策[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04):46-50.

(武汉东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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