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下患者权利衡平博弈策略

2021-06-11 23:28罗晴
锦绣·上旬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策略

摘要:传染病就诊患者中有多人因各种目的而隐瞒病史,拒绝向医疗机构告知病史相关信息这些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个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问题。本文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研究背景,对特定情景下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特点及二者冲突原因进行了分析,对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思考和总结,为以后医疗立法和医疗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患者权利 ;衡平 ;策略

1、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新冠肺炎患者隐私权保护和公众知情权

现今国内的相关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权利界限模糊,在实际和操作中时常无章可循。

1.1 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的基本权利有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隐私权要保护的是一种地位的平等,来自传染病确诊或疑似患者与健康公民之间被平等对待的权利,其本质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患者的隐私权是一种独处权。王利明和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是不愿或者不便让第三人知晓的,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1;当患病的事实以各种途径迅速被大众、媒体知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带来的各种情绪包括恐慌、愤怒等,势必会对个人以及家庭生态带来严重影响;而隐私权就像一张盾,为患者在个人生活与外界之间构筑起一道法律的屏障2。

其次,患者的隐私权是一种信息秘密权。徐国栋教授指出“隐私权是公民得以控制自己的信息,被他人掌握或不被他人掌握的权利”3。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实行日报制度,会涉及到患者近日行程的详细信息,如是否到过疫区、是否有疫区的旅游史、居住史、是否接触来自疫区的呼吸道症状患者、生活或工作的地方是否有发热病人等扩大信息必须向有关机关和医疗机构如实陈述4,这些信息很可能包含了很多个人隐私。

1.2 公众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的最大价值在于追求信息利益背后所保护的生命安全,增强其他公民和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保障健康与安全5。出于保护自身健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急于从各种途径,包括国家媒体、自媒体、实时通讯工具等渠道全面了解传染病各种信息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公民知情权实质上是一种基本保障,确保在突发重大、严重危害的社会情境中,能够稳定人心,维护社会整体平稳、平衡社会利益7。

公众知情权正当性的来源,一是公民对来自公共卫生健康领域的风险应当充分知情,从而才能配合政府部门共同做好防护措施,法律对于种权利的确认,则代表他人行为自由的边界8。二是避免伤害的权利。为避免对第三人的伤害,公众知情权正是对与感染者有接触可能的第三人的保护。《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2 患者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现实冲突

2.1 冲突原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措施以及应对路径。在现代社会,当出现或可能出现危害国家正常社会秩序或国家安全的社会危机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目的是通过对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调整,暂时性对个人权益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及时有效地消除威胁。所谓公民权利限制,又称为“紧急失权制度”,即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比平时严格的限制9。

2.2 利益冲突

笔者认为患者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是背后所代表的利益矛盾。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因个人信息保密而享有的安宁生活与自由权益;而知情权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稳定10。两个权利主体需要被满足的心理需求不同。

2.3 價值观冲突

患者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是由来自传染病患者群体与健康群体之间不同价值取向所导致的,面对高致病性的传染风险是选择个人利益优先还是公共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首先,公共利益可能会以缩减或限制个人利益为代价11,要求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放弃对部分个人隐私的维护,以追求社会整体的“善”;其次,在个人利益面前,某些患者沉浸在自我保护的世界,首先强调的是自我的得失,为维护个人生活安宁、避免受到他人歧视16,完全置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不惜牺牲公众的整体利益。

2.4 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现行公共卫生相关法律还存在不足之处,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主要是对疾控、医疗卫生机构赋予了一些预防控制措施、应急处理等权利12,对隐私权的规定也只是体现在医疗机构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以及泄露隐私产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方式等具体内容,操作性不强。

3 法律建议

联合国的一份报告中提到:公共健康利益与个人权益并不相冲突。相反,当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内心安全时,更多的人将因此获益、更少的人受到感染。因此我国应及时修订《突发应急公共卫生条例》立法工作,对患者应当告知的内容进行兜底性概括列举,同时法律还应当完善公共健康领域隐私权的公法保护,制定公共健康信息隐私保护法,对政府在收集、使用、披露公共健康数据的各个不同阶段的权力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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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news.bioon.com/article/6750993.html访问时间:2020年2月25日10:30分

[3] 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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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燕.限制与保护:公共健康领域的个人隐私权[J].政法丛论,2017,4(2)76-77

[11]【美】 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盛洪、陈郁 译校.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0,4

[12]付子堂.非典危机与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法律制度[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4(5)3-4

作者简介:罗晴(1981—),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民事诉讼法

(德阳市人民医院 四川 德阳 6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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