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现状与完善策略

2021-06-11 23:55牟宇威
锦绣·上旬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评价标准民商法

牟宇威

摘要:诚实守信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特殊的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相契合,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良好形象进而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文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现状及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评价标准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

民商法作为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基石,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法律体系之一。诚实信用作为民商法立法的重要原则,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对于民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助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在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个别企业以丧失诚信的代价获取更多利益,不仅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营,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侵犯,同时也导致整个行业信用体系的不断下滑,基于此,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有效规避商业活动中不良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良性发展。

其次,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每年的3月15号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都会披露一批不良商家和商品,这种不良的商品及商业活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依法对这些不良商家进行惩处,并通过信用体系评级督促企业积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助于市场环境的净化。

第三,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利于维护合法企业的良好形象。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不良商家为抢占市场份额利用卑劣手段制假售假,以牺牲产品质量和行业形象的方式攥取利益,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合法企业的形象。因此,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以法律为准绳,对不良商家造成震慑,维护企业形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有效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对市场经济运营起到重要作用,对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民商法为企业各项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使市场运营良性稳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现状

就目前来讲,我国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如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时间较短不够成熟,具有体系的理论研究较少、信用体系评价标准仍有改进空间等,这些都无形中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基于此,找准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当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现状,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商法信用体系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今年疫情的特殊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对现有的法律体系构成极大压力,要求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更加细致和完善。由于民商法信用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建设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判定上容易受到主观意识影响,且长期以来民众缺乏信用体系建设意识,忽视了对信用危机的预防,导致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推进较为困难,信用体系建设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民商法信用体系理论建设薄弱。通过在各大数据库进行关键词搜索不难发现,以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多集中在最近几年,且理论建设体系也比较薄弱。结合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时间较短,信用评价标准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经济发展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就目前而言,民商法信用体系理论建设过于薄弱,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三,民商法信用体系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统一的评价标准是民商法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衡量标准,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由于信用评级建设涉及因素较多,各个地方的评价标准不一,且缺乏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致使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受阻。除此之外,在民商法的法律制度建设上,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目前社会认可度不高,很多知识层次较浅的民众甚至不清楚信用体系建设为何物。基于此,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如何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不断完善,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其应有职能,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策略

(一)以信用原则建设推进信用体系完善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其重要内涵,同时也为民商法信用评级建设提供重要标准,质优从信用原则的认识入手,提升普通民众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重视,才能不断推进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在实践过程中,质优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和有效性,才能确保民商法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在此基础上确定信用原则的内涵,框定民商法的适用范围,统一民商法的实施标准,发挥民商法的法律作用。诚实守信作为我国几千年来不断坚守的重要行为准则,在民商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以法律约束道德,是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

(二)强化民商法的信用權立法建设

信用权立法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得以实施的有效标准。在具体的实践中首先应以立法的形式对信用权建设进行规定,确保信用权在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保持信用权的独立性,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主体是人,人作为独立的个体享有的权利也应体现在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对信用权的规定促使人格权在信用传统类型的基础上得以实施。除此之外,企业和人作为信用权的受益主体,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使信用权形成固定的行为准则,只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体现出信用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任何法律体系的建设都离不开政府、社会和公民的支持,三者虽然在其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单都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主体。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引导职能,在国家政策方针下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指明道路。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可通过完善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对在遵循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进行有益指导,是各方的权益得以平衡,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除此之外,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政府对企业的评价也是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基于此,政府必须科学运用合理手段对参与市场经济的各个主体进行合理评价,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共同维护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 魏钦国. 探讨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 法制与经济. 2018(06)

[2] 李彦哲.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  法制博览. 2018(11)

(日照市岚山区司法局 山东 日照 27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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