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社会治理体系与人的全面发展

2021-06-15 03:31刘权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6期
关键词:三治融合自治人的全面发展

刘权

摘 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无数马克思主义者对人的终极关怀与毕生追求。构建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体系,一方面是为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但同时也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路径。具体而言,自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动力,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自我发展;德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目标,其作用在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为人的全面发展指引正确方向,进而引导人们遵循正确的社会引领;法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法治为自治和德治的运行树立兜底的规则,进而保障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自治、德治、法治这三治融汇共生,缺一不可,共同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人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6.056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对于“发展”问题的研究也有了新的变化,研究的重心不再局限于整个国家宏观层面的社会治理体系发展,开始更多地关注微观层面的个体全面发展问题。首先,社会是由若干个人构成的,人的发展决定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离不开每一个人的付出和努力,有什么样的人就会形成什么样的社会;同时,人又是社会中的个体,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社会的发展状况制约着人的发展情况,人依托于社会而生存,有什么样的社会便会造就什么样的人。因此,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息息相关,互为表里,谁也离不开谁。

以往的学者关于“发展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聚焦于国家宏观层面的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更多的学者则是以马克思主义为视角,重点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问题,而将社会治理体系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问题相结合进行研究的学者较少。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研究现状,以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为视角,重点分析了在构建新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如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并阐述了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社会治理体系与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实现路径(如图1所示)。具体而言,自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动力,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人的自我发展;德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目标,其目标在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为人的全面发展指引正确方向,进而引导人们遵循正确的社会引领;法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无论是自治还是德治,其机制作用的产生更多地还是在于人自身的内在发展,因此缺少外部约束就容易产生混乱,而法治则为自治和德治树立兜底的规则,进而保障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无数马克思主义者对人的终极关怀与毕生追求,而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缺一不可,共同为人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1 自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动力:实现自我发展

自治体系的构建主要在于激发和培育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主人翁”意识,吸引公众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进而实现人的自我发展,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动力。人具有自觉能动性,自我治理的意识可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不同于以往的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的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和有效性来配置资源,这极大地调动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进而为实现人的自我发展创造可能。而自治体系的构建亦是如此,通过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公民的主观能动性,让更多的公众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不断激励公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提高,进而实现自我发展。

自治的理念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它的核心在于实现人类的自我发展,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动力。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终极追求,也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而要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首先便要求其自我意识的觉醒,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懂得如何实现自我的发展,这是一个人实现全面发展的第一步。人作为万灵之长,其最特殊的地方便在于人具有发展的本质,可以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自主创造性活动不断地进行自我否定、自我超越、自我实现,人具有自主性和创造性。因此,当一个人的发展不是自觉且能动地的进行时,这个人的發展是不全面的、不完整的,因为它缺少了第一步——自我发展,这种情况下人的发展丧失了自我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多的是一种命令式的被动接受。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随着我国自治理念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形成,公众的人民当家做主意识也逐渐开始觉醒,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重视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逐渐主动地参与各种社会事务的管理,积极参加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为社会的建设与发展献言建策。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公众的参与性和创造性,新的自治理念和制度在吸引大批公众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同时,无数公众也在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不断学习、不断成长,获得了前进的动力,进而实现了自我发展。具体而言,我国的自治体系就是围绕基层民众进行权利赋予,以此激发他们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并提升自我能力的一个“赋权增能”的过程。民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基层民主选举活动,通过参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活动,民众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开始不断学习知识和技能,这是一个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过程。

但在现实中,由于部分民众的角色认知不到位,权利意识淡薄,他们没有意识到自身既是社会治理的客体,又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导致他们极少主动参与当地社会事务的治理,缺少“主人翁”意识,对待当地公共事务问题态度敷衍,漠不关心。因而他们缺少自我意识的觉醒,没有通过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过程自我学习和自我管理,难以实现自我发展,全面发展更无从谈起。同时,有些民众的自我意识觉醒可能会过头,而由于个体的差异和特殊性,如果还仅仅依靠自治体系进行社会治理,那么极有可能因为个体的差异和自治的不可控而造成社会治理的混乱,而民众个体也会因此失去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而迷茫。因此,社会的发展和治理光有自治是不够的,仅仅依靠自治太过任性和随意,对个体发展而言亦是如此,一个人只有发展的动力是不够的,因为如果缺少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他会很容易陷入迷茫,甚至会跑偏,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这样的发展是不全面的,甚至有可能是错误的。所以,这警示着我们,无论是大到宏观社会的治理,还是小到微观个体的发展,虽然自治机制很重要,也发挥着巨大的功效,但自治也可能是消极的、迷茫的,我们不能完全依赖于自治,而必须依靠自治、德治和法治的“三治融合”,在“三治融合”体系下的发展才是真正意义上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2 德治是促進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目标:遵循社会引领

德治体系构建的核心主要在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发展目标,引导公众遵循正确的社会引领,避免在发展过程中陷入迷茫或是跑偏方向,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目标。道德作为一种理念,一直都是民众内心的行为规范。德治正是以道德理念为载体,引导人们遵循正确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树立典型和榜样,运用道德规范指导着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道德作为一种内在精神和意识工具,对于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人们在从事社会生产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受其影响。因此,如果能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那么处在该范围内的人也会耳濡目染,其道德水平也会较高,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会自觉树立良好的发展目标,遵循社会引领,朝着正确的发展方向不断前行。

中国自古以来追求“以德服人”,良好的德行可以让民众所信服,进而形成示范效应,民众心中自会形成一套完好的内部行为规范。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每个人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选择,怎样的选择是好的,怎样的选择是对的,这些问题都会由你内心所接受的道德水平来给你答案。而如果一个地方的社会治理与发展是完全依靠当地民众自治的机制来运行,这种发展太过于“任性”,是冒着极大风险的,因为缺少了道德的教化,缺少内部的自我约束,每个人的道德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形成一个正确的发展目标或者方向。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使个体的自我意识有了觉醒,有了自我发展的动力,但在缺少发展目标的情况下就会像是一只在大海中漫无目的航行的小船,即使动力满满,但也会因为方向的迷失而难以到达幸福的彼岸、这样的治理和这样的发展充满着随意性,是片面的、不完整的。而德治机制的作用正在于为人们填补内心的空白,形成自我约束和内部的行为规范,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模范,发挥榜样的作用,进而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遵循社会引领,可以调整跑偏的发展方向,朝着正确的发展目标不断前行,进而向实行全面自由的发展而靠拢。

道德是一种观念,它看不见,也摸不着,但它却像一只“看不见的手”随时随地在教导我们怎样做才是好的,怎么做才是对的。而德治的作用也是无形的,它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不知不觉中已对我们产生影响。《荀子·劝学》篇中写道“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说的正是道德对我们潜移默化的影响。当前随着我国“三治融合”社会治理体系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道德的教化作用愈加凸显,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德治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除了传统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等儒家经典道德观,在现代社会中还增添了许多新的社会主义道德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立足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汲取传统优秀道德观念的精华部分,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乡贤参事会、乡风文明理事会、道德评判团等社会组织,它们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树立和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为人们的个人发展和社会实践活动指明了方向。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德治体系的重要一环,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树立品行高尚的道德模范,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并进一步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指明方向和目标。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自治和德治体系已经逐渐完善,也涌现了一大批舍己为人、高风亮节、品行高尚、为社会的建设发展无私奉献的英雄模范,但还是存在一部分人跑偏了,甚至一错再错。最近报道的一则新闻中,黑龙江省某村支书贪污挪用高达2亿多的公款,这是多么的耸人听闻和令人发指。而近年来,小官巨贪的新闻也迭出不穷,这充分暴露了基层民主自治和德治体系的不完善。自治和德治的融合毕竟是社会治理的一种理想状态,人们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容易因为缺少外部的约束而失控,甚至误入歧途。因此,要想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光靠自治和德治是不够的,还必须要融合法治的力量,引入外部约束加以监督,及时纠正改偏,形成自治、德治和法治“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这样才能保障人们可以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3 法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接受外部约束

法治体系的构建在于为社会治理和发展提供兜底的规则,当自治和德治发生失灵的情形时,法治则通过立法和法律来稳定秩序,并加以强制力实施,让个体的自我发展接受监督,受到外部约束,防止个体发展出现不受约束而混乱的局面,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所谓法治,正是依据一种所有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即法律)对社会的发展进行治理,这样社会的发展才不会发生混乱。而法治又与人治相对立,二者是不同的治理观念。人治强调个体权力至上,个人的发展可以超越法律而实现,但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法治是将社会和个体的发展限制在法律的规则之中,任何人都不能不受到法律的约束或者超越法律而发展。法治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智慧结晶,是现代社会运行发展的基本框架。无论是大到国家层面的社会运行,还是小到微观个体的日常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加以约束。法治体系始终贯穿着“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数千年来,在过去的封建社会里,人们一直在期待“圣人”“明君”的出现,沉浸在“人治”的美好幻想中,并将治国的理想寄托在这些所谓的“圣人明君”身上,但历史的更迭却一次次地打破了人们的美好幻想。事实证明,自治是基层民众进行权利赋予,以此激发他们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并提升自我能力的一个“赋权增能”的过程,而德治则在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发展目标,引导人们在发展的过程中遵循正确的社会引领,但无论是自治还是德治其实都是人治,都是个体的自我治理和内部约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体的自我意识觉醒,社会事务也开始从简单变得复杂,个体发展也经受着各种考验,有的人遵从内心的道德教化,不断朝着正确的发展目标砥砺前行,而有的人却恰恰相反,随着自我能力的提升和权利的扩大,人性的缺点也在此暴露,贪婪自私,这部分人往往被一己私欲冲昏头脑,不断迷失自我,深陷错误的深渊而浑然不知。究其原因,正是因为缺少外部的监督和约束,人往往容易放飞自我,没有法律的规制,光有道德的教化太过“弱小”,很难保证每个人都能一心向善,朝着共同的目标全面发展。因而社会的发展与治理离不开法治,没有了法律的约束,自治和德治极有可能因失灵而陷入混乱,个体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法治,没有了法律的规制,个人的发展也会因迷失自我而误入歧途。因此,无论是大到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还是小到微观个体的个人发展,法治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是自治和德治的兜底,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

对于現代中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当前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努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首先在制度方面,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严格立法,实现有法可依;其次在思想方面,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思想,做到有法必依;最后在执行方面,要做到公正司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今,我国公民越来越信奉法律、崇尚法治了,而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已然发生了深刻变化。“法治中国”的建设,首先需要国家宏观层面的建设引领;其次也离不开每一个微观个体的努力,当“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头并进时,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会成为一种自然,此时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在为“法治中国”的推进贡献自己的力量,并汇聚成整个社会建设“法治”的能量源泉,进而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保障。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若事无巨细均由法律加以规制,治理成本太过巨大,也是不现实的。同时,法治依据法律对社会进行治理,法律是无情的,与自治和德治而言,法治的手段有些太过强硬,是一种拥有国家强制力的“强治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更多的是一种惩恶的治理。而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和小农经济的影响,中国的社会发展受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的内部约束较大,道德规范和风序良俗在不知不觉中指导着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因而成本较低,影响范围广,效果深远。在法治中,人们面对的是冷冰冰的法条,而德治则是有温度的,这符合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现状。因而如果只有法治的话,首先治理成本太高;其次太过冰冷和强硬,不够符合当前的社会状况,所以要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光有法治也是不够的,必须是自治、德治和法治“三治融合”,在法治为发展提供保障的情况下,融合自治和德治,不断激发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朝着正确的发展目标砥砺前行,进而实现每个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由人构成,人的发展决定着社会的发展,同时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的发展状况又制约着人的发展情况,社会发展的好坏又受社会治理体系的影响,因而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具体而言,自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动力,其作用在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帮助个体实现自我发展;德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目标,其目的在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为人的全面发展指引正确方向,进而引导人们遵循正确的社会引领;法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因为无论是自治还是德治,其机制的运作都缺少外部约束和监督,因此容易失灵而产生混乱,而法治则为自治和德治的运作提供兜底的规则,进而保障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无数马克思主义者的毕生追求,自治、德治、法治这三治融汇共生,缺一不可,形成“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为人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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