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与乡村实际偏差探析

2021-06-15 02:45符蒙蒙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偏差

符蒙蒙

摘 要: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经济领域的表现。未进行过土地革命的地区是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推行的主要地区,中共中央颁布了相关法规制度,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与乡村实际产生了偏差,政策在初期未能够发动群众貫彻执行,与乡村传统发生冲突,且租佃关系恶化。中共中央根据实际形势及时调整政策,总结地方经验并适应乡村传统习惯,使减租政策最终取得良好成效。

关键词:减租政策;乡村实际;偏差;陕甘宁边区

中图分类号:F3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0-0032-03

日本帝国主义入侵中国国土,国内阶级关系发生变动,为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联合社会各阶级一致对外,中国共产党在经济领域及时调整土地政策。在完成土地革命的地区,保护农民所分得的土地,承认农民地权;在未进行土地革命的地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而以减租作为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一方面,解决农民最在意的土地问题,减轻农民生活负担,动员农民起来积极抗战;另一方面,对地主做出适当的让步,以争取地主阶级一致抗日。把解决土地问题与保卫祖国结合起来,在发展经济生产中争取抗战胜利。

一、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

(一)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土地占有情况

陕甘宁边区是老革命根据地,早在1935年就进行过土地革命,因而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的土地分为两种情况,即一部分地区经历过土地革命,即土地归广大农民所有,地主与雇农的阶级剥削关系已基本消失,封建土地所有制基本消灭,如延安、延长、安塞等地区;一部分地区未经历过土地革命,占边区近40%的面积,如米脂、葭县两个县;绥德、西川两县部分地区;陇东分区、关中分区、延属分区、三边分区的某些县等,这类地区的地权、租佃关系与进行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大为不同,这些地区土地高度集中,土地多为地主所有,且租额高低悬殊,因而农村的土地占有情况就是占人口少数的地主却拥有多数的土地。以绥德双湖峪九乡的地权状况为例,地主占有该乡33%的土地,而人口仅为3%;中农与富农占该乡总人口数的27%,而其所占土地则为40%,其中一户富农占全乡土地的2.2%;而占人口近半数的贫农仅占有21%的土地;还有20%左右的人口没有土地。

地主占有绝大多数的土地,并非全部自耕自种,而是将大多数土地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进而形成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封建剥削的租佃关系。以葭县店镇区刘木瓜沟村的地主刘争先为例,他有地360余垧,其中出租和伙种高达80%左右,而自种地仅有20%。边区地主的土地大约 50%~70%以上都是用来出租的,农民依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计手段。因而,这些尚存有租佃关系的未分配土地的地区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减租政策推行的主要地区。

(二)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的颁布

最早提出减租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的是1937年《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但是,此时的减租政策仅作为纲领性口号进行宣传,关于如何减及减多少的具体问题未做出规定,因而实际上并未具体地贯彻执行。这一时期,在已实行过土地革命的地方,大多认为地主剥削已经消灭,租佃问题很少被提起,而那些没有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减租问题才被提起,如绥德、陇东两区曾出台过地方性法规,但是法规未体现出公允性,就出现了地方性法规与减租政策不相适应的情形。

但在1941年皖南事变发生后,国民党停发八路军的军饷,且对陕甘宁边区实行全面的经济封锁,边区外援断绝,经济困难严重,而且国民党不断制造摩擦事件,严重威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了摆脱经济困局,进一步维护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亟须寻求农民的支持而渡过这一难关。因此,为了充分照顾农民的利益并维护统一战线。1942年1月中共中央便出台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旨在真正解决地主减租、农民交租的问题,兼顾地主与农民双方利益,提高农民生产与抗日积极性的同时联合地主联合一致抗日。一方面要求地主应当普遍地减租,不得抗不实行;另一方面要求农民交租,不得抗不缴纳,其中的“二五减租”就是具体规定了减租额多少的事项,即一切未实行土地分配的地区,不论租佃形式和土地性质均将租额减低25%。这一决定的颁布真正将农民的土地问题重视起来,更为彻底地执行减租政策,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同时维护了统一战线,提高了群众发展生产建设和参与抗日救国的积极性。

为把减租真正落到实处,1942年1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为边区减租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具体详细地规定了不同租佃形式的减租额,还对土地副产物和土地出租之后出租人所得多少做了规定。定租一般减租率不得低于二五;活租按原租额减25%~4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30%,土地副产物归承租人;伙种减10%~20%,出租人所得最多不超过收获量的40%等,土地副产依习惯分配;安庄稼减10%~20%,出租人所得不超过收获量的45%,土地副产物有按成分配。

二、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与乡村实际的偏差

(一)减租初期尚未发动群众贯彻执行

1940年之前,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尚处于宣传阶段,如陇东宣传“三七减租”,关中宣传对半减租,但是那时一般地没有真正实行,因为双重政权存在,国民党在绥德、米脂等县仍然握有政权,因政权未统一起来,政策难以真正落地。1940年之后,国民党政权被驱离边区,虽然各县召开临时参议会,建立民主政权时都曾有过减租提案、条例等,因工作不够深入,群众运动尚未发动起来。1941年,“三三制”政权创立之后,有干部过分强调团结而迁就地主,且政权机关中的地主利用政治地位不实行减租,而千方百计阻挠减租运动,使减租政策未认真地彻底落实。根据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严重批评了减租中存在的右倾倾向,并发出了《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明确指出减租的彻底实行还必须大规模发动群众,仅凭政府减租法令的公布是不够的。因而,1942年冬之前,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仅处于宣传和初步实行阶段,这时减租政策在各地发展极不平衡,还未真正发动群众大范围地执行起来,减租成效还尚不明显。

(二)减租政策与乡村传统发生冲突

真正的群众性减租开展于1942年冬,对于对地主只团结不斗争的倾向做了纠正,并发动群众积极分子根据法规条例进行减租,直至1943年10—12月达到减租运动的高潮。通过组织群众召开减租大会并一齐商定实施减租的具体方法,利用群众的力量与过去地主对抗减租的行为作斗争。由于发动与组织了群众,群众性减租在政治上打击了地主的阻挠气焰,农民积极性提高,经济上大大削弱了封建剥削关系,有效地减少地主的剥削量。

但是在大规模的全面减租运动中,减租政策与地方传统习惯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乡村普遍存在欠租问题,一方面是农村惯性所致,边区佃户不论丰、欠、平年都有欠租的习惯。另一方面是福利性欠租,即遇到灾年或歉年,地主常常允许农民缓些时日缴纳租子,欠租年限长短及数量多少是不固定且不等的。因此,在边区的减租运动中,习惯了欠租的农民反而觉得负担有所增加。

除欠租之外,减租政策与乡村传统的租佃习惯发生抵触,如子长县某区的伙种,以往的乡村习惯是农民出劳动力,出租人出生产工具等,最终所得收获物按四六分或双方对半分,而按照减租条例,伙种出租人最高得四成,这与乡村社会的传统习惯相悖,也与农民一直以来的价值观念产生冲突,使得农民在减租过程中颇多顾虑。中国共产党根据乡村传统对这种不适应的情形作出适当的调整,对租子根据丰、歉、平、次平、荒五种年成不同进行减免,因为在乡村传统中,不同年成的欠租额是不同的。并强调边区减租率不一定仅限于二五,过去合理的租额可以继续维持。这就使得农民对中国共产党减租政策认识愈加清晰,而且逐渐意识到要摆脱对地主长期的依附关系,也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循序渐进、实事求是地推进减租运动。

(三)减租过程中租佃关系恶化

边区的减租运动开展过程中,地主并非按照规章办事,而是想方设法抵制减租,维护自身利益。如地主利用政策孔隙,改定租为活租,而获得加倍的租金,因为同一土地取定租与活租,这二者之间差额非常大,绥德就存在这样的情况。也有地主通过重新丈量土地的方式,以土地面积扩大为由向农民收取更多的租子,如庆阳地主钱若浒就通过这种方式来威胁农民。同时,地主尤其是其中的顽固分子为了维持以往的高额剥削量,便会通过撤佃租的方式拒不减租而仍然打击欺压农民。一些地主用假典假卖等方法,收回租地或典地,也有陇东地主用“蚕食”的办法夺佃,即今天收回一亩地,明天再收回二亩地,这样若干次后就将地全部收回。正是由于地主因抗拒减租政策而想方设法巧取租子或收回土地,致使许多佃农的生活难以维继。

地主在减租过程中的做法使租佃关系恶化,农民也因害怕丧失佃权而不敢要求减租,失去减租热情。为了保证减租顺利进行,中国共产党首先从法规制度上限制地主行为。在1942年10月10日,西北局颁布了《关于减租实施的补充办法》,“不得承租人同意,不准租出人把租种改成活租,更不准借此收回租地。”限制了出租人破坏减租运动来维持剥削的行为,明确保护了承租人的利益。为了克服地主阶级对抗减租而造成的损害,以保证减租政策的真正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动农民,即成立民众组织对地主进行“斗力、斗理、斗法”的斗争,保护了佃农的租佃权,维护了农民利益,确保减租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与乡村实际产生偏差的经验总结

减租政策的制定是中国共产党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形势做出的战略调整,而政策运行与乡村实际发生了偏差,在尊重乡村传统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巩固,最后通过综合各地经验使中央政策不断走向成熟。这一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有利的因素团结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旗帜之下,联合各阶级人民共同抵抗帝国主义。

(一)政策的制定应与实际形势相适应

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是一种过渡性、改良性的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土地改革领域的表现。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消除地主阶级,然而,在抗日战争全面打响之际,面对强大的帝国主义威胁,国内阶级矛盾已降为次要矛盾,而当前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即需要全民族团结起来抵御日本帝国主义。因而,团结一切可以抗日的阶级便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调整的依据,对于地主当然不可以继续采取暴力打击消灭的方针,而应该在土地政策上做出必要的让步,争取地主阶级加入抗日队伍,壮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由没收地主土地调整为地主减租、农民交租政策之后,减租政策在一段时间内尚未真正推行是局势导致,而當国内政治局势发生转变,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政策,推进政策宣传发展到政策落实。且当减租中出现右倾倾向,中共中央及时出台政策对这种不良倾向予以纠正,并且在这种情势之下意识到,只有发动群众的减租运动才能使减租政策认真地贯彻执行。

(二)要调整中央政策与乡村传统之间的冲突

广大的乡村社会有其发展的特定规律,减租政策在陕甘宁边区推行过程中需与乡村实际相适应。地主长期在乡村社会中居于较高地位,对其权力的削弱必定需要有力的手段及政策的反复调整,如地主通过撤租反抗减租政策、以各种手段巧取租子。且各地乡村实际千差万别,有自己的传统习惯,如农民的欠租传统和租佃习惯。

因此,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实施应当结合地方传统习惯进行灵活的调整,在尊重乡村传统的基础上保证中央政策的实施不偏离轨道,使中央政策更加与乡村传统相适应,便于减租政策的落实。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减租政策上的变通,使减租政策能够在落实过程中被认可和接受,并能够循序渐进地推进落实。缓和农民与地主关系,保护了农民的佃权。也使地方政府在政策实施中能够结合本乡情况做出适当调整,有效地调整了中央政策与乡村传统习惯之间的冲突,这是减租政策能够在广大农村中取得良好成效的重要原因。

(三)通过吸收地方经验推动中央政策更加成熟化

中国共产党是由一个幼稚弱小的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一个成熟庞大的党,由事事需要指导到可以独立自主地指导中国革命。党的政策也有一个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通过不断吸收各地经验完善健全中央政策,如在减租政策提出的初期阶段,绥德、陇东等未进行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出台了有关于减租的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规缺乏实际操作性,且为地主钻空子留下机会,却为中央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经验借鉴。在全面减租开始后,绥德分区按照年成决定减租额,中央对于这一政策表示认可,并认为可以推广之。1942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该政策就是中共中央“综合五年来各地经验而得出的结论”。

因而,中央政策的调整不仅是以实际形势与乡村实际情况为依据,而且还要总结各地方在政策实施及探索中的经验,对其不合理性和不合实际情况的方面,加以总结反思并纠正,并对地方积极正确的做法表示认可和吸收。正是在总结地方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推进党的政策的完善和成熟,使政策真正显出成效。

陕甘宁边区减租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与乡村实际发生偏差,但在中国共产党的不断调整中逐渐完善起来,并取得显著成效,使边区乡村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在减租比较彻底的地方,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在群众性减租过程中,农民敢于与地主正面斗争,他们逐渐从地主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地主对于农民的封建剥削被严重削弱,农民的人身和政治地位大大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边区内经济状况得到改善。而且农民更加信赖党和政府,使党和政府成为新的统合乡村的权威,提高了党在群众中的声望,动员更多的群众团结进入统一战线营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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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毛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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