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种业发展与管理制度研究

2021-06-17 09:48许丹仪邓岩
种子科技 2021年7期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管理制度

许丹仪 邓岩

摘    要:中国与印尼种业合作前景广阔。介绍了印度尼西亚的农业和种业发展现状、种业管理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印度尼西亚农业资源丰富,具备系统的种业管理组织体系,种子法律法规较完善,种子市场竞争激烈。印尼政府支持品种研发,种子进出口检验检疫严格,并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确保印尼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种业发展;管理制度

文章编号: 1005-2690(2021)07-0023-03       中国图书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志码: A

人口增长、资源约束和消费结构升级,对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为我国种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目标和机遇。作为人口最多、国土面积最大的东盟国家,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农业资源丰富,农业和种业发展潜力巨大,我国与印尼种业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开展印尼种业研究,有助于我国企业了解和深度开发印尼种子市场,提升双边种业合作水平。

1   印度尼西亚农业生产概况

印尼位于亚洲东南部,国土面积190.36万km2,耕地面积约80万km2,气候湿润多雨,日照充足,自然条件优越。农业是印尼支柱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广阔而肥沃的土壤,使印尼成为世界主要的农业生产国之一。印尼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玉米、木薯、大豆、花生、咖啡和可可等,作物种植面积相对稳定。从表1可以看出,水稻、玉米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占比最高。

印尼是世界上最主要的产稻国之一,水稻播种面积仅次于中国和印度,居全球第三。印尼水稻种植区可以分为灌溉区和非灌溉区,其中灌溉区90%以上的面积种植水稻,占全国总产量的95%以上,主要集中在爪哇岛、南苏拉威西岛和苏门答腊岛。灌溉区水稻单位面积产量明显高于非灌溉区。以2016年为例,灌溉区水稻平均产量约为5.4 t/hm2,而非灌溉区则为3.31 t/hm2。由于品种单一、更新缓慢,加上栽培技术落后,水稻产量一直较低,致使粮食总产量多年不能自给。自2000年起,我国杂交水稻正式进入印尼试种示范,增产效果突出。印尼政府几乎每年都从我国大量采购杂交水稻种子,帮助农民提高水稻生产技术,稻谷产量有了显著提升。2017年印尼大米总产量约为4 000万 t。

2   印度尼西亚种业发展情况

2.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印尼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主要是由政府机构负责。印尼农业部所属农业研究与发展署(IAARD)拥有粮食作物研究中心、园艺作物研究中心、经济作物研究中心等。高等教育机构也参与农作物育种,包括茂物农业大学(IPB)等23所高校。私营公司只参与少数品种研发。

2.2   种子生产

印尼的种子主要是由跨国公司委托农民合作社生产,通常以长期生产合同的方式约定。主要的种子生产方式包括当地种子公司承包土地自主生产、“农户+公司”生产和委托中间商生产。

2.3   种子市场

由于市场规模较大,印尼种子企业较多,市场竞争激烈,国内乃至全球有大量的种子公司在该国参与种子行业。先正达、杜邦等跨国公司都在印尼设有种子公司。跨国公司以销售杂交玉米种子为主。杂交水稻种子销量很少,市场价格在5美元/kg左右,相对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来说价格很高。

2.4   种子进出口情况

2013—2017年,印尼种子进出口量总计约18万 t,进出口总金额达2.58亿美元。其中种子出口总量为3.2万 t,出口金额0.8亿美元;种子进口数量为14.8万t,进口金额1.78亿美元。种子进出口贸易逆差接近1亿美元。

2.4.1   出口情况

印尼种子出口以园艺作物为主,占出口数量的51.8%,占出口收入的74.3%;其次为大田种子,出口数量占比44.1%,出口收入占比为20.8%;牧草种子出口数量和金额占比分别为4.1%和4.9%。蔬菜种子是最重要的出口种类。2014—2017年出口数量为14 546 t(占出口总量45%),出口金额为4 200万美元(占总金额的53%),平均价格达到2 906美元/t。蔬菜种子主要出口区域包括中国、马来西亚、泰国等(见表2)。

印尼草本植物种子经济价值最高,出口数量仅为61 t,出口金额1 190万美元,占种子出口总额的15%,主要出口中国、荷兰。

印尼玉米种子2014—2017年出口数量13 640 t(占出口总量为42.5%),出口金额为1 600万美元(占出口总收入20%),主要出口菲律宾、越南等国(见表3)。

2.4.2   进口情况

园艺种子是印尼最重要的进口种类,占进口种子总量的85%,占进口总额的63.8%(见表4)。其中香菜种子进口数量占比最大,为97 260 t,占进口总量66%,进口总额为5 000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28%。香菜种子最大供应国为保加利亚,占印尼香菜种子进口总额的46%,其他重要的供应国有俄罗斯、马来西亞等。蔬菜种子尽管只有1 510 t的进口数量,但进口总额达到3 500万美元,占比20%,单价很高。蔬菜种子主要从韩国、日本、泰国等国进口。大田作物种子进口数量只占进口总量的14.6%,却占据进口总额的35%。其中,玉米种子主要从泰国、印度等国进口,水稻种子主要从中国进口[1]。

3   种业管理机构和制度

印尼农业部下属机构中,与种业管理相关的机构有园艺管理总局、粮食作物管理总局、农业检疫处、植物品种保护和农业许可证中心,分别负责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及品种检疫管理。各农业局负责种子认证、种子流通及种子控制等工作。其主要的种业管理制度如下。

3.1   种质资源管理

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印尼全国遗传资源委员会推动每省设立遗传资源区域委员会,负责收集和存放区域种质资源,并建立了国家遗传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3.2   品种管理

印尼农业部规定,所有品种在印尼推广前须进行登记。申请人须向印尼国家种子局提交登记申请,申请品种要接受季节性作物的适应试验或一年生作物的观测试验。农业部种子局品种评估及审定小组负责考评试验并向农业部汇报试验结果。品种持有者须附上品种证书,若是杂交品种则须附上亲本信息,若是转基因品种则须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所有测试和命名登记品种的书面文件须由种子局提交给农业部。对于引种的杂交品种,必须证明该品种的种子可以在印尼生产,并且附上申请者的保函,声明该杂交种子将在登记日期后两年内在印尼生产。农业部根据种子局的建议决定登记申请是否通过。申请通过,则在农业部品种登记决定书中公布;若未通过,申请者会收到拒绝通过理由的信函。

3.3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1)法律法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园艺法;农业部园艺作物品种评估和注册法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栽培制度法;政府植物种子法规;农业部种子进出口法规;农业部品种推广法规;农业部种子生产、认证和销售法规。

对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的规定包括:政府鼓励国有种业开发商品种子,新品种必须注册,种子须有合格证书;商品种子销售由种子管理和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须经农业部许可,并履行植物检疫要求,遵从国家种子质量标准;种子进口商必须是印尼的种子生产者,且进口种子注册两年后,必须在印尼进行种子生产,变卖进出口种子须向园艺总局报告;引进的杂交水稻品种,必须在印尼进行连续两季的品种试验示范,其产量和米质表现均要比当地主推品种优异才能审定登记和推广。

(2)种子检疫规定。收到进口许可证后,种子进口商必须与印尼农业检疫署联系,了解种子进口的具体检疫要求。首次批量种子进口前,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必要时还要进行装船前的检验。只有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并在装船前检验证明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才能最终进入印尼市场。

根据植物检疫总则,进口植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携带原产国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材料可能转移再出口的检疫证书;必须注明和送交植物检疫员,作必需的植物检疫测验;必须经由指定港口进入。附加条件包括:已通过病虫害危险分析鉴定;技术要求,如植物检疫处理、对生产地点的特殊要求;文件要求,如进口许可证、种子消毒处理证明等。

(3)种子生产资格。从事种子生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拥有或占有一定的土地;拥有或管理种子加工设备;具备掌握种子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至少有30个固定员工;除固定资产外,拥有至少50亿印尼盾的流动资产;种子年销售额至少达到15亿印尼盾。

3.4   转基因种子管理

1997年,印尼农业部发布了《基因工程生物技术产品部长令》。为实施这一部长令,1997年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会有一个技术小组,小组成员由来自国立研究机构和大学的生物技术专家组成。2000年发布了转基因食品安全指南。

自2010年以来,印尼进口转基因产品的速度明显加快,每年进口的转基因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总价值达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东南亚最大的转基因产品进口国和种植国。鉴于此,印尼国家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在2012年3月正式公布了《转基因产品进口新规》,主要内容包括:对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评估工作程序予以简化;申请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印尼公司只需向国家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提出进口申请书即可,附上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名称、原产地与原生产商名称、地址及生产时间等,以及原生产商的相关产品安全性文件。

4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实践

4.1  管理机构

根据印尼植物保护法,由植物品种保护和农业许可证中心负责办理植物新品种和遗传资源注册事宜,并负责植物种子进出口管理,手续比较简单,特别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站式服务。

4.2  主要制度规定

(1)法律法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植物品种保护法》于2000年发布,包含12个章节,规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审查,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转让,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期限、费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索赔权、调查、罚则等方面内容。印尼目前不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

(2)授权条件。受保护品种应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及命名规范。新穎性是指品种在印尼尚未销售或转让给他人不超过1年;特异性是指该品种明显区别于其他品种;一致性是指该品种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种植,仍能保持相对一致的特性;稳定性是指该品种经反复种植仍能保持有关的特性。

(3)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季节性植物为20年;一年生植物为25年。

4.3  新品种保护与维权

2004—2014年,印尼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心共受理522份申请,有328份申请获得授权。其中,粮食作物植物新品种申请数144件(占比28%),蔬菜新品种申请数257件(占比50%)。

有证据证明种植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的,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被法院接受。国家法院注册官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后,立即转送植物品种中心办公室注册登记,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予以公告。

法律规定,未经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所有人同意而侵犯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行为,可以处以最高7年有期徒刑和最高25亿卢比的罚金。

除了印尼警察可以调查之外,根据现行法律,农业部从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公职人员也可获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查特权,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刑事诉讼。

参考文献:

[ 1 ] 杨晨,魏睿,王浩宇.“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对印尼农业投资实践与启示——以S公司为例[J].对外经贸,2020(7):44-47,82.

基金项目: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类项目(2019WTSCX040);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R19002)。

作者简介:许丹仪(1999—),女,广东揭阳人,在读本科。

通信作者:邓   岩(1971—),男,湖北安陆人,硕士,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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