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艺产业银行投融资机制研究

2021-06-20 14:42徐磊
海南金融 2021年5期

徐磊

摘   要:当前演艺产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凸显,为解决演艺产业的银行资金获取能力弱、信贷融资机制与演艺产业匹配度低、演艺产业银行投融资的基础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应从需求端提升演艺产业自身实力,从供给端调整银行供给侧投资机制,从环境端健全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为演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

关键词:演艺产业;银行投融资;投融资机制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5.004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1)05-0031-08

演艺产业是以演艺产品的策划、创作、制作、演出、经纪、营销、衍生服务等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共同构成的产业体系,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给演艺带来了机遇。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2018年,全国演出市场主体数量、从业人数、演出场次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0%。演艺产业虽在政策支持之下日益发展壮大,但其投融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演艺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中国演艺产业银行投融资机制现状

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文化市场的放开,演艺产业的融资环境得到一定改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成立文化专营银行机构

2010年1月,北京银行宣武门支行成立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成为我国第一个文化产业专营金融机构,目前北京银行已成立文创支行十余家。2013年10月,杭州银行设立全国首家文创专营银行,专注于服务杭州市文化创新企业。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各地的部分商业银行也相继开设文创支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丰富演艺产业的银行投融资方式

当前演艺产业的银行投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政银合作模式。2016年12月,北京开启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补贷投”联动金融服务,由政府搭建平台进行补贴,推动银行、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金融机构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北京市文资办与15家银行签订了2000亿元的文化创意企业授信额度。二是各类质押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推出文艺演出项目贷款,以演出项目票房为质押物发放贷款;北京银行开发了“创意贷”,包含针对表演艺术、电影电视、动漫游戏等产业的十项子产品;中国建设银行的振兴演艺服务通过门票质押为演艺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问题。三是文化基金担保贷款。上海大剧院的音乐剧项目《狮子王》由上海市文化基金会作为保证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获得4000万元担保贷款;上海城市舞蹈公司的《天鹅湖》国际巡演项目,同样由上海文化基金会提供担保,在光大银行获得800万元担保贷款。四是合作开发新业务。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与北方演艺集团在天津文化惠民卡等项目上开展深度合作,全市38家网点均可办理天津文化惠民卡,市民支付100元购卡后,可获得额外的400元看戏补助;广州大剧院与光大银行合作,光大白金及以上级别信用卡支付即可享受“200元购400元广州大剧院优惠权益”。

(三)完善演艺产业的金融基础环境

国家从无形资产评估与交易、企业征信、融资担保、投融资协会和联盟等方面逐渐夯实演艺产业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文化金融基础环境。一是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与交易。在评估指导方面,2016年3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规定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方法;2017年9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并实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在产权交易方面,2009年6月,国内第一家文化产权交易所在上海揭牌;2009年11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其目标设立为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文化产权交易、文化产业投融资、文化企业孵化以及文化产权登记托管平台。二是文化产业融资担保。2009年3月,北京公布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设立担保资金,对文化产业相关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补助,对机构的再担保费进行财政补贴;2013年9月,陕西省成立文化产业领域内的专营融资担保公司,以担保增信的方式帮助文化类企业从银行处获得信贷融资。三是文化产业投融资联盟和投资基金。2017年12月,广州成立文化产业投融资联盟,联盟涵盖了广东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9家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基金总规模达500亿元以上;2020年11月,中宣部和财政部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母基金,基金目标规模为500亿元,首期已募集资金317亿元,支持文化企业改制重组和并购,促进文化资源整合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中国演艺产业融资困境

(一)演艺产业的特殊性决定其银行资金获取能力低

1.演艺产业规模整体小,尚未形成成熟的收益模式。目前国内演艺产业尚处于产业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大部分演艺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产业内部结构分散、集中度低。一次性、直接性的演出门票收入在演艺企业总体收入中所占份额较重,演艺资源整体的衍生程度低,产业延伸的广度和深度不强。这种格局造成了演艺企业没有成熟稳定的经营模式,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银行无法根据其财务状況进行准确的贷前评估。

2.演艺产业风险系数高,缺少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演艺产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无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风险,如意识形态监管方面的政策风险、同质化演出方面的知识产权风险、体验式精神产品需求层次复杂方面的市场风险,演出作品在投入市场前难以根据市场价格体系予以估值。在这种情况下,舞台演出就无法确保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使演艺企业逐渐丧失了对银行机构的投资吸引力。

3.演艺企业管理水平低,融资途径受惯性思维影响。从客观方面来说,众多演艺企业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低下,其财务报表往往没有经过第三方机构审计,甚至会出现财务数据缺失和信息不透明的情况,这就导致企业在融资时无法提供可信的财务数据,银企双方难以达成信任关系。从主观方面来说,演艺企业融资长久以来以内源融资为主,辅之以少量的熟人借贷和赞助,缺乏必要的银行融资意识和演艺金融人才,对于银行产品、业务流程、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财政性融资与市场融资结构严重不协调。

4.演艺企业担保能力不足,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弱。现有金融体系在融资担保方式上重视土地、房产等“硬”资产,而演艺企业以版权、专利权、品牌价值、特许使用权、未来演出收益权等无形资产为主,轻资产属性导致其担保品少,往往需要其他增信措施。近年来得到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多是大型文化企业和政府推荐项目,中小微文化企业获取质押贷款很少。此外,演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依然薄弱,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屡见不鲜,更是加大了融资担保难度。

(二)银行机构的信贷机制不适合演艺产业

1.银行投资意愿低。虽然有一定数量的银行机构开始建立文化特色支行,将文化产业作为重点服务产业,但出于对银行系统内贷款规模、增量、盈利能力等绩效考核指标的考量,大部分文创支行依然倾向于对贷款金额大、期限长、抵押物充足的企业放款,对业务开展缓慢且高风险的演艺企业支持力度相对较低。与此同时,银行系统内部对文化产业的相关专业人才和授信经验积累不足,高机会成本便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从业人员支持演艺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银企信息不对称。由于演艺企业点多面广、信息分散,又缺乏有效的文化金融对接平台,银行机构对演艺产业的艺术规律、品牌价值、运营模式、资产定价和潜在风险等信息不甚了解,银行在信贷双方中通常处于不利地位。在做出授信决策时,银行若要准确判断演艺企业的经营能力及其投资项目的质量,要花费高昂的人力、物力、财力费用。为了节省管理成本、有效控制风险,银行机构对演艺产业常常持谨慎态度。

3.银行信贷审批周期长。中小微演艺企业对接的大多是基层银行,但知识产权、收益权质押贷款等适用于演艺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的审批权限多集中在省一级分行。在实际操作中,基层行要将企业的相关经营状况和项目报告在系统内逐级上报、层层审批,而上级银行因对融资企业缺乏了解,往往下派人员展开新一轮的信贷调查,这不仅延长了银行贷款的审批时间,也增加了演艺企业的银行融资难度。

4.银行融资成本高。银行机构进行利率定价时,通常综合考虑企业的定性评分和融资风险度。在定性评分上,以有形资产、净利润和现金流为基础的评分机制提高了初创型演艺企业的融资门槛;在融资风险度上,演艺企业的高风险将带来高利率定价,并附加足额抵质押物、强力保证人和中介费等条款,进而加大了演艺企业信贷融资成本。

(三)演艺产业融资的基础服务体系不健全

1.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体系。在现有的文化金融政策体系下,政府对于银行的演艺产业投资方面没有相应的引导机制,银行投资方密切关注的法律权益保护、政策优惠等实际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这就降低了区域内银行机构对演艺产业的投资信心,大多数有投资意向的银行还在处于利弊权衡状态。

2.缺乏完整的知识产权评估流转体系。我国现有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评估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对象界定不清晰,特别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公信力和权威性不足,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金融机构普遍不认同。另外,国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无形资产交易流转 (二级)市场,各区域内的交易流转市场条块分割严重,信息共享程度低,一旦演艺企业发生违约,银行机构无法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流转来回收不良贷款。

3.缺乏成熟的演艺融资担保模式。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专门服务于演艺产业的融资担保机构,而且现有大部分文化产业担保机构都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还未形成多方力量参与的担保体系。由于政府的人力和财力毕竟有限,现有文化产业担保机构基本上资金规模较小、运行不规范,无法对演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融资风险进行有效把握,也缺乏对风险贷款的有效处置措施。因此,现有的担保机构对演艺产业的可担保金额和抗风险能力都受到很大局限。

三、中国演艺产业银行投融资机制优化路径

(一)需求端:提升演艺产业自身实力,巩固产业融资的内在基础

1.紧抓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态势,出于降低投资风险的考量,理性的银行机构倾向于集中资源审慎贷款给优势演艺企业。鉴于此,演艺企业有必要有效整合其长期积累所拥有的或未来可以获得的资源,使之形成优于竞争对手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及其演出和服务加入品牌价值,进而借助品牌效应来提升盈利能力,克服收益模式不稳定的弊端。杨丽萍、陈佩斯等艺术家品牌,陕西人艺话剧《白鹿原》、华清宫《长恨歌》等节目品牌,东方演艺集团舞蹈培训、广州大剧院合唱团等艺术教育品牌,以及大麦网等演出票务品牌都在行业内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2.加快演艺产业链融合,推进演艺企业兼并重组。面对企业规模小、生命周期短等问题,大型演艺企业应积极寻求产业链内部协同,打通市场培育、内容生产、票务销售、场所运营、艺术培训、演出经纪、衍生服务等演艺产业链上下游环节,发挥规模化、集约化优势来提高运营效率;小微演艺企业则可以通过集合信息流和业务流等方式共享资源,形成战略合作共同体和产业集群,再利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競合关系增强自身实力,从而获得更多融资机会。面对后疫情时代演出行业的加速洗牌趋势,演艺企业应围绕演艺+科技、旅游、地产、游戏、影视、动漫等大文化热点,开展跨行业乃至跨地区的联合重组与并购,在此基础上挖掘演艺内容的附加价值、开发相关衍生项目、开拓多元营销渠道,最终实现由“内生”到“外延”的跨越。跨界融合企业的管理模式、运营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相对更为成熟,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实现银行投融资的规模效应。

3.规范财务管理,充实文化金融复合型人才。一方面,以《会计法》《公司法》等为法律准绳,对内制定有关预算管理、成本控制、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重点领域的监督长效机制,对外借助会计事务所来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从而降低与金融机构对接中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打破行业、地域、身份界限,采用高薪聘请、人才柔性流动、无形资产入股等方式吸引文化艺术和金融创新人才;与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高校、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合作,给在职员工培训文化、金融和管理知识,并实行知识考核与绩效挂钩,引进与合作双管齐下地解决文化金融人才短缺问题。

4.构建演出市场价值评价体系,提供较为可靠的投资依据。借助大麦网平台,在演出行业开创用户观后评论的集结地,收集用户对于演出各元素的评价,如演出调性、创新性、吸引力等。随后将用户的多维评价与各类榜单做相关性论证,形成演出市场的各级评估指标,从而建立评估数据库。商业演出都要经过这个数据库的验证,帮助投资者根据评价的历史数据做出相对准确、客观的市场预测,从而找到维持艺术性与市场性的平衡点。

(二)供给端:调整银行供给侧投资机制,加大对演艺产业的支持力度

1.完善文化银行专营机构的顶层设计,制定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一方面,在机构设置上形成“一行两制”,给予专营支行一定审批空间。总行层面从战略高度对文化金融业务做出顶层设计,明确规定对演艺产业的重点支持范围,细化各类演艺金融业务的审批标准。分支行层面与总行同步,实时总结演艺金融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从中找到可予以广泛推广的共性标准;并结合各个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业务开展的特殊性,探索开设演艺信贷工厂、演艺金融孵化等形式的特色机构,逐步形成演艺金融的差异化制度与授权。另一方面,针对文化专营机构,设立适用于演艺产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保障其业务的专注度。激励机制上设置演艺金融专项激励资金,使之与演艺金融的客户数量、投融资额度、业务创新情况、无形资产评估等指标挂钩;约束机制上明确一定比例的金融资源必须投向文化领域,并单独制定演艺金融业务的考核细则,将考核结果归入文化专营银行的年度综合绩效评价中,以此激发银行的演艺金融业务经营动力。

2.创新银行投资方式,丰富适合演艺产业的金融产品。银行可以借鉴美国的银行参股投资、日本的知识产权融资、韩国的产业要素投资等相关经验,立足于国内演艺产业的发展实际,开发出多元化的演艺产业融资产品。一是演艺产业链金融产品。相对而言,大型演艺集团、院线化剧场、大型经纪机构的企业规模、现金流水平、财务数据更易满足银行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银行可以以这几类核心企业为依托,定制式地为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综合的投融资解决方案,核心企业的优质信用以及产业链上下游的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票务机构、舞美制作工厂、设备提供商等企业日常经营产生的现金流则能够为融资提供一定保障。二是企业联合担保贷款。银行应加大对演艺联盟、演艺聚集区的金融支持,在调查区域内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提供企业联合担保贷款。首先由一家或多家企业发起,通过政府组织专家评估的方式,将资产规模大、创作实力强、市场信誉高的中小演艺企业集合设立企业联盟;其次由加盟的企业秉承自愿互助的原则缴纳若干担保基金,以此作为融资保证金;最后由企业联盟选择主办银行发放贷款,贷款采用保证金+企业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若某一企业违约,其他企业共同承担违约债务。三是银行互联网金融。借鉴电影行业“票房宝”“娱乐宝”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剧(节)目推出文化消费券,并在京东、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展开众筹。消费者以1元的价格买到一张消费券,不同数量的消费券可优先兑换门票和剧(节)目专属订制品,享受停车位、回家专车、餐饮、幕后体验活动等服务,并可在交易平台上实现消费券的公开转让交易。

3.改善银行投资管理方式,形成定制化的演艺投资管理机制。一方面,构建演艺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将成长性、创新性、主创团队、社会效益等相关指标纳入评价体系,针对风险评定在A级以上的优质演艺企业实行白名单制。对白名单内的战略重点客户给予差异化弹性定价,并由企业客户经理、金融产品经理和风险经理共同参与演出项目的实施与监管,从而提升业务吸引力与客户粘性。另一方面,制定演艺企业授信风险评价模式。通过实地调查,对处于不同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演艺企业融资项目进行分类;综合企业资质、经营模式、投资预算、主创团队、项目制作、销售渠道等因素的权重,研发文化授信工具指标体系;实时监测项目的预算执行计划及生产计划,确立演艺产业特有的授信风险评估模式。

4.有效對接外部力量,组建专业化演艺金融服务团队。为了提高对演艺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了解程度,银行对外可以通过与中宣部、文旅部、演出行业协会、艺术类院校等部门和机构的有效对接,集合演艺行业专家建立演艺产业专家智库,通过专家咨询来明确演艺产业融资的衡量标准,进而编印《演艺产业银行融资产品指南》;对内可以制定专项奖励来激励员工学习演艺产业政策、熟悉演艺项目制作流程、准确评估融资企业的市场价值、掌握演艺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处置渠道,继而在文化金融专营机构内部组建演艺金融团队,专门负责演艺产业的客户开发、产品研发、风险管理等工作,从而提高演艺企业融资的成功率与效率。

(三)环境端:健全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演艺产业的银行融资环境

1.从需求方和供给方两端发力,制定投融资激励政策。在资金需求方角度,加大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力度。对演艺企业联盟内的新增贷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企业如果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机构贷款,政府给予企业担保费的1%作为补贴,以此增加演艺企业的银行融资动力。在资金供给方角度,设立相应的银行投资补贴基金。各级政府应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预留一定资金,对符合政策导向的演艺产业贷款银行给予贷后奖励和贷款损失补偿。特别是对一些中小城市股份制民营银行,他们相对缺乏像大型国有银行那样稳定的大规模客户资源,新兴的演艺产业更容易成为其投资业务增长领域,政府对银行补贴可适当予以倾斜。

2.根据评估实际需要,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评估流转体系。在评估标准方面,政府应提高现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可操作性和普及性,明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风险、评估内容等评估实务。在评估组织方面,政府应牵头组建知识产权评估的权威性自律组织,借鉴天眼等工具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个人开展监督管理;同时制定严格的奖惩机制,促使评估机构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合规、真实、准确的知识产权评估。在知识产权流转方面,政府应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综合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服务于一体,联合企业、高校和银行机构等多主体推动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转化,并降低不同地区之间知識产权交易成本,从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提供保障。

3.联合担保机构、风险基金和文化保险,健全演艺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首先,推广陕西文化产业担保公司的模式,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相关部门、银行、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多方出资建立文化产业信用担保公司,派专业人员对文化生产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演出项目进度等进行实时监管。贷款出现风险时,担保公司承担追加再担保、接盘或代偿责任,并有权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追偿。再担保企业必须接受风险共担,担保公司按其再担保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其次,政府牵头设立演艺产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并利用优惠政策来鼓励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彼此协作,共同扶持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型演艺企业。如宁波市政府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文化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资金归口部门为市委宣传部,首批合作保险为中国人寿保险,首批合作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风险池、保险和银行三者之间按4:4:2的比例共担风险,文化企业的融资额度由此可以最高放大至10倍。最后,政府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激励保险公司研发适合本地演艺产业特征的演艺项目完工险、知识产权侵权险等保险产品,对重点扶持的演艺企业适当调低保险费率。除了传统的“投保-理赔型”模式之外,应适当考虑半参与型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一定保费后,若项目失败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项目成功则依照事先协议来参与收益分配,以此激发保险双方积极性。

4.分级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形成立体化、多元化的文化基金体系。改变以财政资金为主的基金主体格局,在中国文化产业投资母基金的基础上,撬动政府文化专项资金、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相关协会商会和相关公募基金的力量,牵头建立各省级和地市级文化建设投资基金,综合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融资担保、项目奖励等方式培育成长性好、创新性强、贡献度高的文化项目。基金下设演艺、影视、视觉艺术、传媒等子基金,并适当增加表演艺术行业的投资比例。在本区域内选择10家基础好、潜力大的头部演艺企业,发展为重点培育对象;同步挑选约20~50家市场前景开阔、对本区域发展具重要意义的演艺企业组成投资后备库,支持其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资产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5.推广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实现投融资生态的价值升级。单一主体因市场开发能力有限,需要政府牵头搭建平台来激励多边主体之间的有效联动,实现投融资双方的信息对称和资源优化配置。一方面,发挥信号传递功能,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资源不对称问题。以地市为单位,加快文化企业的信用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在金融系统内部涵盖银行、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和投资基金等机构的信息;在金融系统外部应综合企业在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保等政府部门,以及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信息,为金融机构实现低成本的演艺企业信息发布、对接、交流和监测服务。待平台成熟后,逐渐将其扩展到省级和国家级平台,从而从信息端提高演艺企业银行融资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依托平台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高效匹配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需求方即演艺企业角度,提供企业和项目信息展示、信用评分体系及报告输出、金融机构对接、文化产业投融资热点分析、演艺产业项目融资手册推送等服务。在资金供给方即金融机构角度,提供精准项目筛选及推送、金融机构品牌宣传、演艺产业相关政策解读分析、演艺产业投融资数据报告等服务。如此,可分别让不同的金融资源和演艺项目资源配置到最适合的演艺企业和银行机构,继而最大程度地节约社会资本。■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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