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不法侵害反击案

2021-06-23 20:15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11期
关键词:旷工宁乡最高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因对薪酬不满经常旷工,因此受到公司处罚。刘某某认为系同事文某丰举报所致。2019年3月19日晚,劉某某醉酒驾车,和欧某某一起约正在上晚班的文某丰到公司门口见面。文某丰来到公司门口后,刘某某提出自己从公司离职,要求文某丰给钱赔偿。文某丰当场拒绝并转身欲返回公司。刘某某追上阻拦并抓住文某丰的左手,同时用拳头殴打文某丰的头部,欧某某亦上前持匕首朝文某丰的左胸部刺去。文某丰见状用右手抓住匕首的刀刃抢夺欧某某手中的匕首。文某丰抢到匕首后,拿着匕首对仍在殴打自己的刘某某、欧某某挥刺。刘某某被刺后松开文某丰,欧某某亦摔倒在地。文某丰即转身跑往公司保安亭,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文某丰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对文某丰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此案中,文某丰无论造成刘某某、欧某某二人中谁的死伤,都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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