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交通银行与李某文签订了贷款合同,69岁的李某文以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套房屋对15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不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文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为此银行将李某文告上法院。然而李某文却表示,只有房产证是真的,其余资料都是交通银行客服经理于某背着自己伪造的。此外李某文称自己没有使用过贷款,且贷款莫名转到了别人的银行账户。由于多份贷款文件均为伪造,法院认定李某文不需要向银行偿还贷款。(摘自《中国证券报》3.18)
文萃报·周五版202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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