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实践的考察与分析

2021-06-24 11:01李立敏
人大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选区国会议员

李立敏

中国人对选举政治的探索即使不从“乡举里选”起算,从清末设咨议局而后至今也已过百年,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发生了各式各样的制度试验。但时至今日不能否认的是,在建设现代选举制度的进程中我们依旧在路上,衡阳、辽宁等地相继爆出的大规模贿选案也一再证实了这一点。理论与现实的双重需求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厘清认识、总结经验。由此而言,将目光投诸历史,重审中国曾经的探索实践,以史为鉴,从历史中探寻当下的出口,可能是个值得一试的选择。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作为推翻帝制以来中国头一遭全国范围内普遍参与的民主选举,它使彼时新成立未久的国民党顺利成为国会第一大党,它也直接催生了宋教仁遇刺、国民党分裂、复辟与护法等一系列历史事件,可谓是研究现代中国政治制度变迁难以绕开的一个关键节点。

针对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这一主题,民国时便有相关研究出版,近年来亦有学术作品问世,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微观到宏观又回归到微观的趋势转变。选举结束未几,便陆续有当事人回忆、旁人笔记以及评论性报刊文章等微观层面的研究作品问世,如张东荪于民国二年撰写的《国会选举法商榷》[1]、湘人“子虚子”于民国三年撰写的《湘事记》[2]等。之后相关研究逐渐系统化,如国民党元老邹鲁在1944年出版的《中国国民党史稿》中对此事件便多有论述。新中国成立后大陆的相关研究在改革开放前较为少见,目前笔者所见的主要为《湖南文史资料选辑》等书刊中收录的仇鳌、马文仁等人的回忆文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相关研究逐渐大量出现[3]。不过在笔者目力所及范围之内,就选举实践而论,将研究的重点地域聚焦在以“起义豪杰崛起之乡”[4]著称的湖南省的学术作品并不多见[5],至于专门讨论国会第一大党国民党竞选活动的文章则更为少见,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深对这一重要历史事件的认识与研究。

故此本文选择以民初第一届国会的选举实践为研究主题,以国民党湖南支部在湖南省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中的实际运作为分析个案,以民国初年湖南省内重要报刊,关键人物文集、回忆录以及其他相关重要文献等为主要资料来源,力图通过以点带面的历史叙述,通过对国民党湖南支部竞选活动的具体展示,分析总结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实践的主要特点与其暴露出的历史局限,从而进一步加深我们对选举制度与政党政治的理解与认识。

一、背景与制度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规定“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自此,民初政党政治的大幕正式拉开。而此时同盟会却面临着人员成分日趋复杂、凝聚力与战斗力渐趋衰弱的问题,渐有江河日下之势[6],加之彼时社会上兴起“组党热”,一时间国内政党四起,如共和建设讨论会、民社、共和协会、统一党、急进会、民主党等纷纷兴起准备选战,同盟会面临的政治态势变得更趋复杂。在此多重因素作用之下,1912年5月30日起,中国同盟会开始与其他政党商谈合并的问题[7],决定联合其他党组织一个新的大规模政党以巩固新生的民国政权。

在同盟会高层宋教仁等人紧锣密鼓地筹组国民党之时,针对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的各项法律规定相继出台。1912年8月10日,《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正式公布,8月13日,又公布了《众议院议员各省复选区划表》等规范性文件[8]。按规定,国会参议员数目每省为10人,众议员数则“依人口之多寡定之”,其中湖南省定为27人。或是效仿其时世界通例,本届选举在选民资格上亦作了明确要求。以国会众议员为例,参照《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有选举权者首先要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年满21岁;其次在编制选举人名册之前要于选区内住满二年;然后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者;二、有值五百元以上至不动产者。但于蒙藏青海,得就动产计算之;三、在小学校以上毕业者;四、有与小学校以上学业相当之资格者”。此外,凡符合下列诸条款之一的均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分别为:“一、被褫夺公职、尚未复权者;二、受破产之宣告,确定后尚未撤销者;三、有精神病者;四、吸食鴉片者;五、不识文字者”。至于现役陆海军人、现役行政司法官吏与巡警和“僧、道及其他宗教师”等群体则须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众议员的选举主要分“初选举”与“复选举”两步。初选举中,首先按地方行政区划划定选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设立初选区,复选举则“合若干初选区为选举区”。随后调查、统计并编制选举人名册,并将名册在公示数日后保存于各投票所与开票所。第三步为确定当选人名额,选举总监督根据省内选举人总数及各复选区选举人数目,确定各复选区应选出议员数及当选人数。复选监督按该选区议员名额乘以50即为应出之初选当选人名额,再由该员按全区总选举人数、初选应当选人数及各初选区选举人数,确定各初选区具体应当选人数。初选举正式投票前应提前四十日发布选举通告,之后便是投票、开票、检票以及最终的当选通知等剩余环节。初选举后为复选举,各初选当选人从各自初选区集合至“复选监督驻在地”选举国会众议员,其步骤与初选举基本相似。参议员则由省议会议员“互选”选出[9],省议会议员选举亦分为“初选举”与“复选举”两步,初选举以县为选举区,“合若干初选区”为复选举选举区[10],但与众议院议员复选举相比,省议会议员复选举的选举区范围似有缩小,以湖南为例,全省众议院议员复选区有五个,省议会议员复选区则有十四个区之多[11]。

就本次国会选举所颁布的各项制度举措而论,值得关注的是在参议员、众议员与省议会议员选举中,由各省行政长官或民政长出任本省选举总监督,各初选区初选监督则由该区域之“行政长官”直接“充之”,各复选区选举监督由本省选举总监督任命。故此,对参与选举的各个政党而言,要想锁定胜局,除了大力争取选民的支持外,还需要赢得地方各级行政长官的鼎力相助,起码要争取其在选举过程中秉公而行。

二、选前准备:人员布置与舆论宣传

(一)建党与任官:“指臂之效”

在民国初创、同盟会决定改组转而参与议会政治的这一大背景下,1912年6月底至8月间[12],原任《东亚新闻》社长的湘籍同盟会成员仇鳌受同盟会总部派遣回到湖南,其主要任务有二:一是办理改组湖南同盟会事宜,筹备成立国民党湖南组支部;二是布置把握国民党在湖南的选举工作。

1912年9月间,国民党湖南支部改组完成。湖南都督、立宪党人首领谭延闿出任支部长,仇鳌出任副支部长。鉴于其时各县县知事都由民政司委派,仇鳌遂于当月出任湖南省民政司司长。按其所述,“我到民政司以后,把各县知事作了一番调整……于是省、区、县的选举负责人,联为一气了。同时,由党支部分派了各县的组党人员,成立县的党组织,并立刻展开竞选工作。到了临近选举的时候,每县都派了选举大员,党也派了视察员下去。我就是这样布置了全省的选举……这样在选举工作上,才能收到指臂之效”[13]。仇鳌的这一系列布置不仅有其口述史料为证,其时公布的各选区选举监督人员名单亦从旁印证了仇鳌的说法。以湖南省众议员选举为例,五个复选区的选举监督人分别为龙璋、苏鹏、唐璧、戴展诚与黄右昌等。经查,五人皆为国民党湖南支部成员。

此间还有个小插曲值得一提。仇鳌南下之前,因同盟会高层“以为选举是和法律有关的事”,宋教仁等便决议由仇鳌回湖南接任司法司司长,以便掌握选举,支援国民党的竞选工作。待仇鳌返湘后,方知办理选举为民政司所分管之事,而时任湖南民政司司长的刘人熙却并非国民党员。面对此难题,时任国民党湖南支部理事长、湖南都督的谭延闿“便设法将刘调开”[14],仇鳌由此顺利转任湖南民政司司长,而后才有上文中一系列选官任官之举。

至此,恰如前文所述,鉴于在本次选举中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出任选举监督,新成立的国民党湖南支部便通过诸般运作,基本把湖南省自省都督而下至各县知事等各级行政长官职位中的大部分都收入了囊中,为实现仇鳌等所预期的“指臂之效”而做足了准备,由此,正式选举还未开始而国民党便已先领先了其他党派一大步。

(二)宣传与鼓动:“须求胜利”

在选举政治中,宣传鼓动作为至为关键的一环,自不会被各方所忽视。以湖南省具体情势而论,国民黨为求得最终胜利,在宣传一事上所下气力尤多,亦取得了显著效果。

按《国会组织法》及之后颁布的相关规定,为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并力求公平顺畅,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选举机构都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常规宣传,如考虑到各省地区方言不一,内务部便要求各省选举总监督转饬初复监督“按照前发通告原文并连同本月初八日所奉大总统令,分别编成白话浅说,分送民间,一面派人分途演说,务使人人皆晓然于选举权之可宝贵,庶选举之可期公平”[17],其用心不可谓不细。不过此类宣传之重点毕竟只在于宣传普及选举常识及关系本次竞选活动的相关基本事项,于参选各政党之间基本持客观中立之态度,况且其时草创未久的政府机关之宣传深度与广度也相当有限,故而各主要政党在其他宣传渠道方面大都用力颇多,意图以之争取民心人气。

国民党湖南支部同样如此。为进一步宣传鼓动湖南选民为本党选举造势,国民党湖南支部主要进行了以下两方面的舆论工作:其一,组织邀请国民党湘籍精英领袖宋教仁、黄兴等南下返乡大力宣传。时任国民党代理理事长的宋教仁于1913年1月9日在国民党湖南支部欢迎会上,宋指出,“为今之计,须亟组织完善政府,欲政府完善,须有政党内阁……兄弟非小视他党,因恐他党不能胜任,故不得不责之国民党员……况湖南人做事勇往为各省冠。此次选举,须求胜利,然后一切大计划皆可施行。此兄弟之希望于本省诸君者也”[18]。以宋教仁为代表的国民党中原同盟会精英的主要政治意图大抵也在于此,即须得选举胜利之后,“一切大计划”方可便宜施行,由此赢得选举便成了第一等要紧事。黄兴也在1912年10月底返乡后在长沙、湘潭、醴陵等各处发表讲话、宣传政纲,为本党选举造势[19]。其二,利用本党控制的一些地方报纸持续展开宣传攻势。以其时湖南发行量最大的地方报纸《长沙日报》为例,该报原本为清末湖南巡抚端方所办,后渐趋成为革命派掌握之报纸。据查,该报在1912年8月到1913年4月间几乎每天都有关于选举的报道文章[20]。据时人笔记记载,其时共和党人贝允昕主编之《湖南公报》与国民党人文斐等主办的《长沙日报》相互攻讦、争夺选民,文斐便求助于本党党员、湖南都督谭延闿,“请以军令干涉之”,贝允昕遂以此事而质问于谭延闿。谭的回答是“子试问国民党省份有他党人足迹乎,吾湘议员及行政界共和党人不少,报界言论自由,他省能之乎”[21]。此事虽为笔记所载不可全信,然亦或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其时湖南各党间宣传论战的实际境况。谭延闿口中之“试问国民党省份有他党人足迹乎”,更是透露出了其时政党竞争的激烈程度,亦反映了国民党人对政党政治、选举民主的理解与实践。

总之,在仇鳌等为实现“指臂之效”而采取的诸般运作的前提下,以及宋教仁等人提出的“须求胜利”这一核心目标的指引下,国民党湖南支部利用所掌握的各种资源进行了大量的宣传鼓动工作,为最终大选获胜进一步打下了基础。

三、正式选举:“指臂之效”的实践与结果

在完成了前述相关工作之后,国民党已然基本把控了湖南省国会选举的基本态势,几乎可以说提前锁定了胜局,选举的最终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不过即便如此,具体实践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这也预示了宋教仁遇刺后未几国民党便分崩离析的结局。

(一)资格调查与名额分配

在国会选举诸程序中,正式投票前最为重要的便是选举人的资格调查与议员席位的数额分配问题,它也直接关系到选举的民主性与代表性。

尽管前期已做了相当程度的准备工作,但毕竟初涉选举,湖南全省的选举资格调查进展仍十分缓慢,浮报、漏报现象也较为突出。此外《国会组织法》等相关法令当中规定的模糊性也为资格调查的顺利开展制造了障碍,地方选举执行部门不得不就某项条文的具体规定而与北京的筹备国会事务局往来交涉。湖南筹备国会选举事务处就曾针对《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中“何等资格方与‘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以及“第七条微调期间应为退伍后若干年,‘官吏二字似应以服务于官制上有统系之衙署者为限,又‘吏字限于何等人员以上”等多个问题向北京发电咨询[22]。如此种种情形之下,“选举之令屡下,督促甚严,十月十日之期限且至,各属呈报调查完竣者寥寥”[23]。为加快工作进度,湖南省筹备国会选举事务处也对部分选举事务负责人进行了惩处,如错报本选区内选举人总数的复选第二区初选监督黄庆翰等。此后工作进度虽有加快,但总体情形仍不容乐观,乃至连时任选举总监督的湖南都督谭延闿也不得不给北京政府筹备国会事务局发电求援,“因(上报选举人数)逾限被拒绝者如衡州、武陵来电坚不承认,或借口选民不服,或竟以断不投票为词,如此抵制,全省选举势必不能成立”[24]。湖南省最终成为全国最后两个上报选举人总数的省份之一。

选举人资格调查基本完成之后便是议员的名额分配问题,但前者之弊已对后者造成了一系列不便。如前所述,在国会议员的名额分配上,湖南省参议员得10个名额,众议员则按省内人口比例分得27个名额。在省内参议员与众议员当选总数各自确定后,参议员由省议会议员互选得出,省议会议员与众议员则都由选民经“复式选举法”[25]选出,而各复选区省议会议员与国会众议员二者都按选举人数而非人口数来分配应当选额数,所以选举人数目的调查结果便会直接影响之后的议席分配。以湖南省而论,或如谭延闿所言,“湘属风气各别,其开明之属则竞争权利,多报选民,而鄙塞之区则漠视调查,不免遗漏”[26],总之,各复选区之间调查上报的选举人数目差异相当之大。从表2中亦可看出,第一复选区无论是众议员选举人数还是省议会议员选举人数,都远远超过其余四个复选区,由此其代表名额也远多于其余四区。尽管湖南省内不同选区的选举监督基本都为国民党员,但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彼此之间仍争讼不断。为解决此事,谭延闿在电文中点出了其时讨论激烈的一个问题,即选举人资格调查既然如此困难,不如直接将众议院议员选举与省议会议员选举均照国会组织法第四条[27]“以全省人口之多寡将已经决定之议员分配于各复选区,各复选区又以人口分配初选当选人于各初选区”[28]进行。此时包括《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等在内的各项法令业已颁布,全国范围内的选举工作早已开始,谭延闿身为湖南行政长官暨选举总监督,却向筹备国会事务局提出要改变议员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就是改变相关法令的实际内容,此种“临时更张”之举一方面当然反映了湖南省内选举工作继续推进的诸多实际困难,同时也折射出了其时社会精英对选举制度与现代民主的基本认知与态度。

(二)延期、“撤屏”与尾声

选举资格调查进展过慢,在议席分配过程中又出现了一系列纷争,这使得如期选举的可能性已然微乎其微。1913年初,谭延闿致电筹办国会事务局,电文称“前奉贵局虞电即据以通电各复选监督令遵照追加,令以二月一號为省会复选期,九号为国会复选期,旋据各复选监督电,均请将省会复选期推至二月七号,国会复选期仍依令定期办理……现第一区省会开选已于七、八两号接续投票,国会亦定于九号投票,他区有无因事实困难尚须从九号起展投数日之虞,俟得电后再行奉闻”[30]。与前文所述之名额分配事类似,在筹备国会事务局已经颁定选举工作日期之后,谭延闿仍以“各复选监督”之名致电北京而求延期进行,并指出事实上湖南选举部分地区已经延期。收到此电后,筹备国会事务局只能复电谭延闿,指其不可“蹈违背法令之嫌”,必须按既定规则如期选举,不能任意拖延。但距离选举规定之期限已所剩无多,于湖南选举之实际情况筹备国会事务局亦鞭长莫及,此电文之效力自然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对于实际参加竞选的各政党而言,选举延期意味着又多了数日的活动时间。鉴于省会议员互选国会参议员以及国会众议员复选第一区选举的会址均在长沙,一时间来自省内各地的与会精英代表带着类似目的齐聚长沙,使得长沙各酒楼、茶馆人满为患。国民党亦借机召开欢迎大会,进一步凝聚党内人心,同时为选举造势。兼任湖南民政司司长与国民党湖南支部副支部长的仇鳌也出席了大会[31]。

延期数日后,省会与国会选举陆续开始,但风波依旧不断。以省会议员互选参议员为例,1913年3月21日,湖南省议会108名议员互选10名国会参议员的第一天,因选举现场为两人共坐一桌,参照相关法令选举总监督谭延闿遂下令在写票桌中间设围屏以防止互相窥视。3月22日,场地条件有了新变化,两人一桌变为一人一桌,原本设立的围屏也被谭延闿命人撤去,并加派一定数目之选举监察员于在场各省会议员周围。此举引起湖南省议会监察员程希洛、议员刘希泽等强烈不满并上告筹备国会事务局,认为谭延闿此举实际上就是“干涉投票”,要求将22日以后选出的8名参议员资格取消[32]。在给筹备国会事务局的回电中谭延闿对此的解释是“次日改为一人一桌,彼此距离较远……自无再设围屏之必要……唯席间距离既远,范围自宽,故酌加监察员数人以示缜密”[33]。谭延闿此言看似也能自圆其说,即加派监察员为现场条件改善之后维护场内秩序及选举公平的必要之举。但有一点谭延闿却不知何故于电文中未加以明确解释,也即为何会决定在选举第二天改变投票现场之布置。须知原本两人一桌,其间加设围屏,如此已能应对选举舞弊,且能保障无记名投票的有效进行。但撤去围屏并将监察员由7人增设而至15人之后[34],现场议员的投票自由必然要受到影响。21日以后数天内的选举结果也从侧面印证了谭延闿此举之缘由可能并非如其所说的那般简单。本次省会议员互选参议员初定以36票为当选数,结果第一日仅选出彭邦栋一名(国民党员),得37票。22日再进行投票,第一次以31票为当选,田永正得65票;第二次无效;第三次以28票为当选,吴景鸿得42票、周震鳞得36票;第四次以26票为当选,李汉丞得39票、陈焕南得34票,以上5人当选为参议员(都为国民党员)。第一日有围屏而仅有少量监察员,现场仅选出了一名国民党参议员,第二日无围屏而增设监察员至十数名,当选参议员数立马增加为4人且全部为国民党员。由此可见“撤屏”等种种举措之效果。此外,对于本次湖南省会互选参议员还有个关键人物需要注意,即时任国民党代理事长的宋教仁。在本党已做了周密安排的选举中,宋教仁前两日均未当选,直到第三天也即3月23日才出现转机。当日第一次投票以29票为当选,黎尚雯得37票当选,宋教仁得27票无效;第二次以27票为当选,宋教仁得80票当选[35]。按说以宋之社会声望及党内地位,本不致有如此之结果,究竟是偶然巧合还是另有原因可能一时间难下定论,但如此“互选”之效率低下却是毫无疑问,108名省会议员选10名国会参议员连选3日而未完成,由此可见一斑。

本次湖南省国会选举的结果毫无疑问是国民党大获全胜。无论国会众议员选举、参议员选举还是省议会议员选举,国民党所取得的优势都几乎是压倒性的。众议员27个席次国民党独得22席,参议员10席国民党全得[36],省议会108席,国民党也得到了90个席位。这一情势似可证明国民党众人在前期准备过程中所做工作的基本成效,但本次选举于国民党而言也绝不仅仅意味着大获全胜,新旧杂糅的竞选团队、选举前后的种种运作、层出不穷的诉讼舞弊等等都为这次胜利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

四、本届选举实践的问题与局限

通过对国民党湖南支部在湖南省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过程中具体运作的考察与分析,可以将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实践的问题与局限归为以下几点:

第一,以行政长官出任选举监督,直接影响选举实践的公平开展。为保证选举的正常运行和实施严格的选举监督,西方国家大都建立了较为有效的选举监督体系,如法国的选举监督委员会与英国的选举委员会等[37]。但在民初第一次国会选举的运作过程中,地方层面除了设有负责各省选举基础事宜的筹备国会事务处外,并未设有专门的组织和管理选举事务的选举管理机构(ElectoralManagementBody,简称EMB)[38],而是由各级地方行政长官直接出任选举监督,如此便为占据优势地位的政党在政策缝隙中辗转腾挪留下了发挥的空间。国民党湖南支部首先通过一系列运作将湖南省都督和民政司司长两个职位揽入囊中。由于前者可直接出任选举总监督,后者则负责各县知事的任免等,各县知事又可出任选举初选监督,如此一来国民党湖南支部便直接把控了全省选举大势,得以编织一张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的“选举网”。在这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整体情势下,其他党派的劣势显而易见,公平竞选已经基本不可能实现,最终的选举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种种运作之下导致选举过程中“违法舞弊”之事层出不穷,诸多乱象使得部分本党成员也纷纷致电北京表示不满。当选为众议员的国民党员李执中便直接发电报给筹备国会事务局,指出“湘省选举违法舞弊,官藉党势,横暴无忌”,安化、辰州、岳州、新宁、宁乡、醴陵、浏阳等地皆有不法,以辰州为例,“辰州开票管理员指名胁迫投票,选民陈嵩年不受命,知事曾荣栋遂拘禁之”[39]。他党成员之指责或可称之为污蔑,本党党员之意见则断不能漠然视之。

第二,法令虽有明文规定而执行不畅。自《约法》而后相关法令已然较为完备,自筹备国会事务局以下而至湖南省选举总监督、湖南省筹备国会选举事务处等各个机构亦屡次发文要求严明纪律、严格选举,但各类风波乃至丑闻依然层出不穷。以选举日期而论,此事本为明令颁定之事,湖南各地却多有拖延,以至选举延期虽三令五申而不能止,直接影响了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比如省议会议员复选参议员本为一国选才之神圣事,起码选举现场之基本布置等应当提前确定,至于安排投票观察员等更应秉公依法而行,本次选举中选举总监督谭延闿等却临时起意,随意变动现场布置、安排人员,使得国民党本党人员也极为不满,同时给反对派留下了口实。诚如钱穆先生所言,“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辛亥前后,人人言变法,人人言革命,太重视了制度,好像只要建立制度,一切人事自会随制度而转变”[40]。事实却是如果忽略了必要的“人事”与其相配合,缺乏基础的国家能力作依托,即使有制度、有规矩也难以很好地执行下去,选举的实际效果也然必要大打折扣。这一问题的主要成因大致有以下两方面:首先为客观因素,清末民初的中国体量已经十分庞大,湖南亦然。据有關学者统计,1912年的湖南省人口达到了约2762余万之多[41],相比之下,同时代的已接受了第二次工业革命洗礼的美国总人口才9200余万[42]。要在短短数月之间调查清楚全省符合限定资格的选举人数目已然十分困难,而将这些前一年还生活在帝制时代的数百万湖南乡民士绅组织起来,使之亲身参与一场初具现代模样的选举实践其难度更非一般。其次也要考虑作为本次选举主要推动者的民国政府自身因素。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刚成立未久的民国政府相关部门鱼龙混杂,势力多元,缺乏必要的国家能力。

第三,“复式选举法”的大规模施行影响选举的效率与公平。所谓“复式选举法”于西方行之多年。1789年法国首创此法,以后英、德、日等国均曾有过应用,乃至今天美国的总统选举大体上仍然属于此一类型[43]。所谓“复式”顾名思义即有两次选举,也即本文中多次讨论的“初选举”与“复选举”。初选举中凡有选举权之公民均可参加投票,选出一定比例于定额的候选人(本次国会选举中规定为五十倍于定额候选人),再由候选人互选定额议员。中国为何在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中采用此种方法?梁启超的看法或可为其中代表。他认为中国人教育程度低落,“智识能力诚不免有缺乏之感”,故而“惟有间接(选举)制,可以略矫此弊”,再者,中国幅员辽阔,两次投票有大小区域之分,运作较为容易[44]。尽管如此,这一选举方法的主要弊端国人依旧未能避免。首先,其规定必须经过两次投票,过程甚为繁复,且或是由于初涉选举之故,对于“复选举”时“互选”这一关键活动相关法规中并未有明确条款加以详细说明,使得选举效率大为降低,以本次湖南省议会选举参议员为例,108名省议会议员投票“互选”10名国会参议员选了三天还未全部选出。其次,国会选举的民主性也受到了直接影响。名曰“复式”,如果加上对选民资格的明确限制,于普通民众而言,实际上就需要经过三层筛选才能最终获选为国会议员。以选举资格而论,无论是有“五百元以上之不动产”还是有“小学校以上”之毕业资格,都已经将大批底层百姓直接排除在了选举范围之外。另外,选举层次越多选举过程便越容易被人操纵,这也是其最大弊端,在互选阶段选举舞弊尤为严重,以湖南省为例,实际参与“互选”的初选当选人数量较之初选选民已大为减少,对于有钱有势且具备相当社会影响力并意图通过选举舞弊当选的人而言,与直接影响或贿赂选民相比,收买这一小群体的成本无疑已经大为降低。

第四,主要政党缺乏必要的民主政治实践经验。以后来的国会第一大党国民党为例,其核心力量乃革命型政治组织同盟会,旨在推翻旧政权、建立新国家,本就与选举政治下的政党形态不相一致,参与选举前的政治活动主要为包括暗杀、起义、暴动等在内的各类革命行动,鲜有参与民主政治下的选举实践。虽然通过武装起义等渐次赢得了革命的胜利,对于如何建设新国家、如何践行民主政治却没有必要的经验基础。这同样涉及了钱穆先生讨论的“制度与人事”的根本问题。留学日本多年的国民党代理事长宋教仁可算是其时湖南诸政党领袖中最为熟稔民主政治规则与内涵的人物之一,但国民党于选举前后之所作所为仍不能说尽合自由民主之基本精神,遑论其他各式各样的保守政党。

第五,负责全省选举事务的国民党支部成员“新旧杂糅”,内部同质性差。改组同盟会为国民党后,党内人员基本呈现出一副“新旧杂糅”的面貌,无论出身、经历、政治理念还是各自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等都不尽相同,既有钟情于民主与选举的宋教仁等人,也有从旧官僚体系中改换门庭未久的政治投机客。如湖南都督、国民党湖南支部长谭延闿为湘籍旧官僚出身,原立宪党人首领、湖南民政司司长、国民党湖南支部副支部长仇鳌则是同盟会元老、辛亥革命的积极拥护者,原本长期在北京经营报业。如此两位看起来没有交集的人物实际掌握着湖南全省国会选举的各项事宜,谭、仇二人以下国民党各级负责人乃至基层党员之间也大抵如是,有过留学经历乃至参与过西式民主政治的人物少之又少。按邹鲁的看法,大批立宪党人、官僚政客加入国民党后,国民党也成为大杂烩,“主义无由贯彻,中国同盟会时代的革命精神,几乎丧失殆尽”[45]。以如此之政党中人物统领全省选举事务,选举实践的最终效果自然可想而知。

五、结语

后人对于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实践的评价基本见仁见智。在国民党元老邹鲁看来,本次选举总体上“还是比较纯洁的”[46],也有人直接指斥本次选举“一曰戏场,二曰市场,三曰赌场”[47],或认为“无省不党,无党不争。若令一党独操选政之权,则通同舞弊,势所难免”[48]。总之必须要指出的是,国民党湖南支部在本次选举中为争取选举胜利而实行的多番运作固然有保卫革命果实、实现民主政治的合理诉求在里面,但宋教仁一句“他党不能胜任”似也不能成为国民党把持选举、营私舞弊的理由。选举过程中的诸种行为也最终在宋教仁遇刺后成为袁世凯清算国民党的“借口”。1913年11月4日,宋教仁遇刺数月后,袁世凯布告全国,文告中称“国民党暴烈分子群趋于竞争选举一途,或以利诱,或以威吓,甚且已手枪炸弹为胁迫选举之武器。迭据各省选民电呈,该党种种犯法舞弊情形,几至数十百起。故本届选举,如粤、如赣、如湘等省,以来凡有国民党支部、分部各地方,无不为该党实力所左右,非由公意而来。无或乎当选之后,不知有国家,只知有本党;不知有团体,只知有个人”[49]。若是未对本届选举之实际情况有一清楚的全局性认识,而带着固有观感去审察这一文告,难免会认为其文多为袁氏污蔑国民党人之语,但详究历史之后便会发现面纱背后的事实可能是另一番神貌。

总之,百年之后藉由国民党湖南支部的竞选活动重审民初第一届国会的选举实践,可以发现新旧相交、鱼龙混杂的大变革时代之主要特点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无论选举制度还是选举实践,亦或身在其中的具体人物之浮沉升降,都辉映着新世界的光彩,也沾染着旧世界的尘埃。倾心民主的老同盟会成员、革命党人与旧官僚政客、投机分子和风头主义者一起,在草创未久的法律指引下,为后世持续至今的民主化道路进行了头一次范围遍及全国的大规模实践。正所谓“不下水便永远学不会游泳”,民主的果实当然也不会从天而降。如此来看,无论其最終结果如何,民初国民党人作为推动并参与全国范围内选举实践的主要推动者的意义不能抹杀。但也要看到,国会选举的胜利并不意味着国民党精英组阁执政、卫护民国的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在长沙当选为国会参议员后不久,刺客应桂馨的数颗子弹便终结了宋教仁的选举之路,此时谭延闿、仇鳌等人此前的种种举措之主要意义已大大折损。故此,就选举政治而论,赢得选举与制度设置的经验技巧诚然重要,但对身处于复杂政治环境当中的政治家而言,审慎的基本原则、必要的政治智慧以及坚守的理念诉求同样不能忽视,否则便很可能在复杂的现实面前沉沙折戟。

注释:

[1]张东荪:《国会选举法商榷》,载《庸言》1913年第1期,第1-16页。

[2]子虚子:《湘事记》,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三十八辑,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台湾)1990年版。

[3]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诸篇。严泉:《选举舞弊与民主转型:以民初第一届国会选举为个案》,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4期,第47-52页;张永:《民初国会选举的若干缺陷及其后果》,载《史学月刊》2009年第4期,第53-60页;薛恒:《民国议会史研究述评》,载《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270-290页。此外台湾张朋园教授所著《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 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梁启超与民国政治》等书亦为相关研究的经典之作。

[4]《内务总长致湖南都督兼民政长电:湘省选举舞弊(二年二月)》,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1915年第3期,第149-150页。

[5]杨鹏程:《湖南谘议局与民初省议会比较研究》,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第52-58、74页。

[6]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53页。

[7]茅家琦:《中国国民党史》,鹭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

[8]主要参照《中国大事记:民国元年八月初十日公布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载《东方杂志》1912年第9期,第15-27页,并比勘《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续四十八期)》,载《江苏省公报》1912年第49期,第16-17页。

[9]《参议院议员选举法》,载《政府公报》1912年第103期,第9-14页。

[10]《省议会议员选举法》,载《政府公报》1912年第128期,第8-20页。

[11]《省议会议员各省复选区表》,载《政府公报》1912年第156期,第16-48页。

[12]此处关于仇鳌南下的具体时间存疑,据《辛亥革命回忆录·一》记载,“一九一二年八月十日国会组织法和参议院、众议院选举法公布后,国民党为了争取选举的胜利,随即开始布置各省的选举工作……宋教仁就要我回湖南去作司按司司长”,但据《湖南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记载,仇鳌却是“于一九一二年六、七月间回到湖南”的。不排除因其年龄等因素存在记忆偏差的缘故,相比较之下似乎第一种更为可靠。

[13][14]仇鳌:《一九一二年筹组国民党湘支部办理选举的经过》,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南文史资料选辑第二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0页。

[15]综合整理自《政府公报》1912年第106期、《长沙日报》1912年10月8日刊等。

[16]《更正众议院议员各省复选区表》,载《新纪元星期报》1912年第1期,第22页。

[17]参见《政府公报》1912年第122期。

[18]宋教仁:《国民党湘支部歡迎会演说辞》,郭汉民编《宋教仁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31页。

[19]黄兴:《黄兴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19-605页。

[20]全国报刊索引数据库,网址:http://www.cnbksy.com/search?author=&searchContent=%E9%95%BF%E6%B2%99%E6%97%A5%E6%8A%A5&categories=1%2C2%2C3%2C4%2C6&type

s=1%2C2%2C3

[21]子虚子:《湘事记(卷2政党篇)》,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21-22页。

[22]《湖南筹备国会事务处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载《新纪元星期报》1912年第4期,第34页。

[23]《选举谈》,载《长沙日报》1912年10月8日。

[24][26][28]《湖南都督呈大总统暨致参议院内务部筹备国会事务局电》,载《政府公报》1912年第12期,第20页。

[25][43]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 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32页,第52页。

[27]《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第四条原文摘引:“各省选出众议院议员之名额,依人口之多寡定之。每人口满八十万,选出议员一名。但人口不满八百万之省,亦得选出议员十名。”

[29][30]参见《政府公报》1913年第239期,第279期。

[31]叶利军、刘登科:《湖南近代选举史(1908—1948)》,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79页。

[32]《筹备国会事务局致湖南都督兼民政长电》,载《政府公报》1913年第322期,第15页。

[33]《湖南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载《政府公报》1913年第327期,第15页。

[34]《筹备国会事务局致湖南都督兼民政长电》,载《政府公报》1913年第329期,第18页。

[35]综合整理自《省会选举参议员》,载《长沙日报》1913年3月22日刊;《选举参议员再志向》,载《长沙日报》1913年3月23日刊;《中国部:各省新选参议员一览》,载《九澧民报》1913年第17期,第33-34页。

[36]纪载:《各直省参议院议员表》,载《国会丛报》1913年第1期,第2-4页。

[37]胡盛仪:《中外选举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52页。

[38]何俊志:《选举政治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147页。

[39]《筹备国会事务局致湖南都督电》,载《政府公报》1913年第263期,第15页。

[40]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页。

[41]王勇:《湖南人口变迁史》,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

[42]美国第十三次人口普查数据,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180146/180257/10900880.html

[44]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载《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8-2163页。

[45]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略》,1947年版,第62页,转引自茅家琦:《中国国民党史》,鹭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46]邹鲁:《回顾录》,三民书局1974年版,第51页。

[47]《闲评一》转引自薛恒:《民国议会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页。

[48]《南昌共和党、共和建设讨论会来电》转引自薛恒:《民国议会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49]《弭乱:惩治盗匪、清乡、缉捕:大总统布告》,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1915年第37期,第66-73页。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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