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监督的提档升级:理念与路径的抉择

2021-06-25 14:44王水明
检察风云 2021年8期
关键词:服务大局检察工作民事

王水明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新”是一个高频字。其中,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擘画了美好蓝图。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事检察工作如何做强?笔者以为,唯有实现民事检察的提档升级,给民事检察监督的传统职能注入新的理念和路径,让这些传统职能焕发新活力、新动能,才能适应新时代对民事检察工作的需求。

办案:在服务大局中拓展,在精准监督中深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检察工作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即要将监督寓于办案之中。如果说,民事检察监督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那么这种监督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办案。因此,办案是民事检察监督的起点。

首先,要树立两个理念:服务大局和精准监督。前者寓意着民事检察监督的广度,也就是说,民事检察监督需要在服务大局的广阔舞台上发力,后者蕴含着民事检察监督的深度,意味着民事检察监督需要厚植监督的精准度。服务大局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检察机关只有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大局,才能进一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民事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如何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笔者的经验是,可以从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计划中寻找,哪些工作是民事检察职能可以融入、可以作为的,这些工作就是服务大局的载体。比如,一些地方正在进行诚信社会体系建设,那么虚假诉讼监督正好契合这一工作,开展好虚假诉讼监督无疑助力了诚信社会建设。做到精准监督,就是要养成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思维,确立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精准监督那些与法律精神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何为“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何为“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其次,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第一,案件与线索的关系。线索是案件的来源,线索如何才能成为案件,前提条件是线索存在监督的可能性。因此,只有线索符合成为案件的基础条件,才能将其录入办案系统,作为案件受理审查。比如,依职权调取法院卷宗进行审查,这只是获取线索的方式,审查后发现生效裁判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才能作为案件进行审查办理。第二,整体与重点的关系。整体体现全面,重点关乎局部。以局部带动全面,是一种有效的工作方法。由此,在推进一个地方的民事检察工作时,不仅要谋划整体,更要关注重点,在整体中确定重点,在重点中辐射整体,从而实现既有整体布局,又有重点推进。第三,做好与做强的关系。做强来源于做好,做好归宿于做强。这就要求先把工作做到位、做扎实,然后再从中选择一些工作逐步做大做强,从而实现整体工作的逐步做强。

制度建设:推进“一个格局、一个机制”

如果说办案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那么制度则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说到制度建设,最主要的是一个格局,即多元化监督格局;一个机制,即一体化办案机制。

就前者而言,要树立“推进多元化监督格局是民事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的理念,围绕推进多元化监督格局,谋划、开展各项民事检察工作。重点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办案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要围绕办案做文章、下功夫。比如,针对生效裁判监督案源缺乏的地区,一旦获取案源,可以开展前期的公开听证,如果符合监督条件,可以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进行跟进监督;如果不符合监督条件,可以考虑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言下之意就是,实现监督效益最大化。再比如,对于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案件,可以开展延伸监督,审查是否在执行方面存在错误,是否可以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第二,要注重“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中,一方面要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基础,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即遵循规则之治;另一方面,要以政治效果为依托,并恪守法律原则和精神,即遵循原则之治。如此,民事检察监督才能符合新时代的监督要求。

推进一体化工作机制,要树立“一个地方一盘棋”理念,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合力推动一个地方的民事检察工作。民事检察工作的特性决定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方能实现监督的有效性。第一,要在全局观念下思考工作。谋划、推进工作时,要站在一个地方的全局高度,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分析得失利弊,选择最佳工作方案。第二,要在系统观念下思考工作。将一项工作作为一个体系,用系统、全面的眼光去看待,以逻辑、理性的模式去处理,始终将一项工作置于体系中、关联中去考量。第三,要在各有分工的思路下思考工作。比如,对于省级、市级检察院,主要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对于基层检察院,主要办理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无论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也好,还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也罢,最终的落脚点都要归结于监督的效果,这个效果就是服判息诉。

一是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将案结事了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终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说,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因此,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决定了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融入司法实践,融入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为此,唯有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当事人切实利益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民事检察监督才能体现价值、赢得认同。而实现案结事了,尤其是事了,不仅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的切实体现,更是民事检察监督长远发展的理念基石。

二是采取“五个一批”的化解路径,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第一,司法救助一批。根据青海省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实施司法救助需要符合下列条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服判息诉的。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签订服判息诉承诺书,有效化解一批案件,真正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第二,检察和解一批。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检察人員通过知悉当事人利益点、采取背靠背谈话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和解,努力恢复社会关系的和谐。第三,公开听证一批。公开听证,不仅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有效审查方式,更是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平的有效举措。因此,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上级机关、人大代表交办等案件,应当做到“应听尽听”,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同时借助听证员的释法说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四,联合接访一批。针对一些缠访闹访等息诉难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接访的模式,一方面加大接访工作力度,上级检察院可以指导、督促下级检察院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有效提升接访的公信力,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为真正化解矛盾打下坚实基础。第五,公开答复一批。所谓公开答复,其实是释法说理的一种方式,是指在检察机关的接访大厅等公开场所,邀请人大代表、律师等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进行公开答疑释惑、释法说理,以最大限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从而实现化解矛盾的目的。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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