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现状、成因及治理对策分析*
——以青壮年群体为主要研究对象

2021-06-28 14:10湖南警察学院甘文李涌徐胜杨晴
区域治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青壮年保护意识野生动物

湖南警察学院 甘文,李涌,徐胜,杨晴

一、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野生动物保护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在保护过程中,除了个体参与,制度规范与资源保障这些要素之外,野生动物保护这项社会实践还有一项不可或缺的中介要素—保护意识。包含参与主体的动物知识、日常观念、法律知识等内的保护意识,它具有引导功能和反思功能。意识的引导功能帮助参与者及时适应特定的社会规范,反思功能能弥补现有规范的缺陷。从某种程度来说,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强弱关系着野生动物保护实践行动的成败。因此,为了探究目前保护意识的现状,调研小组在湖南省内的长沙、湘西、衡阳等地区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进行了抽样调查。

小组成员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年龄的大小差异,把公众分为0—18岁(青少年)、18—50岁(青壮年)、50岁以上(老年)等几个不同人群,进行了数据的分析处理。结果显示,不同的年龄群体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看法不同。如图1、图2所示,虽然大家对野生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大多仅停留在表面,还不够深入,且这是一个普遍的情况。从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程度方面看,青少年与老年群体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意识要高于青壮年群体,如杨景茹在《教育、参与、接触与中国青少年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研究—基于山东省的实证研究》中指出:“青少年大都具有良好的野生动物保护倾向。从“意”的角度来讲,青少年具有较好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相比之下,18—50岁的青壮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还亟待提高。同时如表1所示,在食用野生动物的比例中,18—50岁的青壮年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占比很大。从以上情况看,18—59岁的青壮年群体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是比较薄弱的,需要并且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因此,基于以上数据与调查结果显示,18—50岁的青壮年将是本文的重点探讨对象,笔者将从青壮年群体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问题的深层原因以及如何提高该群体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两个角度进行论述。

图1 野生动物保护关心程度

图2 野生动物法律知识了解程度

表1 是否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

二、青壮年群体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薄弱的深层原因

(一)错误的饮食观以及消费观

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存在着许多传统饮食“陋习”,它们不断披上新的外衣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利用公众的攀比心理与猎奇心理不断延续。调查结果表明,在消费食用野生动物的原因中,野生动物是“营养、美味、绿色”的食品这一想法主导了公众的消费意识,也成为了大众食用野生动物的具体成因。很多人觉得食用了野生动物就能够强身健体,而且最近几年因为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部分公众认为野生的食材更安全可靠。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首先,“野味”极易成为病毒入侵的桥梁。如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通过分析研究来自蝙蝠,经中间宿主骆驼传播给人类。其次,野生动物体内的寄生虫也不容小视,生活在野外的生物,感染寄生虫的概率更大。新闻中时常有报道吃生鱼片最后脑髓里满是寄生虫的例子,但即使是这样,也无法抑制广大食客对于“野味”的兴致,导致野生动物的交易及食用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最后,市场中某些黑心商家为了把野生动物保存时间延长,还会加入一些铁砂、滑石粉,这些东西进入动物的肉中,一旦食用,对身体的危害更大,甚至会出现中毒等现象。国民对“美食”的追求没有得到正确引导,以致让不法分子觉得有利可图,从而不断捕杀、销售野生动物。有需求才会有市场,而“黑市”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一些人愿意花高价钱来购买违禁商品。同时在商家的不断宣传和社会攀比心理的影响下,很多民众肆意购买由野生动物制作而成的装饰品和服装,如以貂皮做大衣、以象牙做饰品等等。他们将拥有野生动物制作而成的物品作为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这种错误的理念导致很多野生动物被人类残杀。究其根源,我们只有纠正市场主体错误的饮食观与消费观,从源头遏制陋习的进一步传播,野生动物保护才可向前发展。

(二)法律上对“野生动物”的界定和划分存在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法律针对“野生动物”,并未制定出一个明确的规范。只是根据相关的名录划出了一个范围,这容易让公众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即不是所有的野生动物都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其中一些野生动物是可以被随意捕捉食用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寻得了可乘之机。而且由于保护范围内的动物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人们难以区分辨别。比如在“三有”动物保护名录的设置之中,其中就包含着5纲46目177科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另外110种。这无疑为公众正确区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带来了困难。正如河南省扶沟县的“壁虎案”、河南正阳县的“癞蛤蟆案”等,都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三类:国家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虽然将野生动物分级别保护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拯救濒危物种,但同时将野生动物进行这样的区分,存在着差别对待,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者的成本,助长了犯罪者的侥幸心理。在日常新闻报道中,公安机关屡屡侦破大型案件,捕获嫌疑人多达数十名,查获到了大量野生动物以及相关制品。可见知法犯法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并未在公众心里生根发芽,这也是野生动物保护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这些法律上的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三)“人类中心主义”长踞公众潜意识中

“人类中心论”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活动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人类把自己当成了地球的主宰者,不断地捕杀野生动物,最终却自食恶果,一次次的由野生动物而引起的流行性传染病便是最好的印证,也正是这样一种潜意识里的“自我中心”,让野生动物保护难以真正落实。站在生物物种角度看,每个生命都有平等生活在这颗星球上的权利,并无上下高低的等级之分,但我们的社会状态是有秩序的、是有差别的、有性别分隔的。人们都被了这样一种现状影响着,从而萌生出一种意识观念,即认为自然界的存在也是分等级的。在所有的生命中,人又是最高级的,以下依次是动物、植物等。今天来看,这种观念无疑是落后的,一个健康平衡的生态体系,包括人与非人在内,应保持生态多样化状态,照顾到生命的共同利益,反对某些观念和形式,如“野味”治病,用象牙上档次等。这些观念和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针对生态安全的“暴力”手段,而“人类中心主义”就是暴力的根源之一。以至于换个角度来看,病毒和动物是面向我们自身和社会的一面镜子,它们再次提醒我们,中心之外的现实和存在。

三、青壮年群体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治理对策

(一)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引导,在潜移默化中提高青壮年群体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目前,保护野生动物的强制措施有很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保护过程中的问题,我们还是应该从意识层面做起。

针对保护意识表面化的现象,笔者认为,既然野生动物的需求来源于市场,我们就可以利用市场对其进行反制。从目前的保护现状看,大多数国家行为属于事后救济范畴,在事前的监督预防方面还有所缺乏。基于此,作为经营主体的各级行业组织可以建立依法执业组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行业内部的自查,加强依法执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开展自查。以餐饮行业、宠物行业等为重点,选取当地餐饮培训机构、厨师协会、饮食安全协会、宠物医院协会等适当的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制定、完善或落实相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业规范,探索开展行业评比工作,提高职业道德。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的需求问题,笔者认为,这才是野生动物保护进程中最为艰难而又漫长的变革。而消费者的需求问题又牵扯到国民饮食习惯与风俗的转变,这就需要从野生动物对于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入手,培养当代青壮年正确养生观念和科学的饮食观,可以利用抖音、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或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与引导。此外,移风易俗离不开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未成年人是社会发展的未来,如何教育未成年人影响着野生动物保护的前景。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言行举止能够直接地影响到孩子的观念形成,父母应该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除了家庭,学校也应在平时的教育中开设有关的课程或讲座,进行各种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知识小竞赛等,潜移默化地让孩子们懂得尊重生命,保护动植物。

(二)明晰“野生动物”的法律界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关于野生动物的定义,要结合实际生活的需要,使得概念通俗易懂。笔者认为,与野生相对的概念是家养,区别野生和家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在于动物生存所处的客观环境,在此处笔者非常赞同学者汪劲的观点,即“野生动物就是在人工驯养之外所存活的生物”,它们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不允许个人肆意捕捉猎杀。目前,刑法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条款基本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调查发现,截至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野生动物”为关键词搜索出的文书共计28451篇,其中刑事案由24981篇,民事案由1582篇,刑事案由占总篇数的87.80%,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刑法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刑法的制裁手段十分严厉,其法律后果涉及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以对于刑法,我们一定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一些案件定罪量刑的构成仍值得讨论,例如2016年的深圳鹦鹉案,法庭争论的焦点在于自己孵化养育的野生动物是否仍是刑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由此可见,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刑法仍然有其无法涵盖的角落,因此笔者认为在定罪量刑的具体问题上,刑法应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如可以考虑将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作为审理非法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的法定量刑情节。同时司法程序方面应加强规范性,要紧跟时代潮流,结合个案进行裁判,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作用。

(三)发扬主流文化,将野生动物保护列入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据前文阐述,“人类中心主义”者存在于广大公众的潜意识层,对于这一固有意识,是潜移默化甚至强制性规范也难以动摇的人类本性。笔者认为,当下更好地解决措施就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扬与其相对立的主流文化,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对人与动物之间和谐相处等问题重视程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主流思想文化氛围,抛弃“野味滋补”的落后观点。

此外,各级政府对我国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中野生动物部分规范也要引起重视,应该对野生动物的品种类型以及其用途深入地进行摸底分析,明确责任义务,对于完全能够符合规范标准的,应该完全依照流程进行科学放生。对不可放生的,交给具备相关条件的收容机构进行管理,按照科学研究标准、科普教育等的需要进行分配,防止其失管失控。要盯住运输、储存、餐饮等关键环节,加强巡查、检疫,全力做好野生动物病毒防治工作,全面开展排查,坚决落实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总之,要将野生动物列入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来,为实现新时代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创造稳定的自然生态基础。

四、结语

在此次疫情下,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再次出现在大众视野。根据前文所阐述的内容,要想实现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生,依然还有着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下去。在如今的时代,一味地强调如何行动往往是不够的,更关键的是提高保护意识,让大家思想上认识到行动背后的“意义”,只有形成了共识,才能克服困难,完成任务。而在社会群体中,青壮年群体作为社会发展的“顶梁柱”,对待问题抓住主要矛盾,要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的当务之急还是得从这青壮年群体入手,在他们之中进行一场意识层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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