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还是结合,需要审慎对待

2021-06-28 12:46倪银萍
小学教学参考(数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结合律交换律广义

倪银萍

[摘 要]教学加法和乘法交换律时,教师极易混淆分不清,究其原因是没有区分“广义的交换律”与“狭义的交换律”,同时讲深了怕学生接受不了,讲浅了又怕讲不透彻,这就需要教师在顾及数学严谨性的同时,还要兼顾学生的接受能力。

[关键词]交换律;结合律;广义; 狭义

[中图分类号] G62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9068(2021)17-0035-02

对于加法(乘法)交换律,笔者一直认为就是交换几个加数(因数)的位置,只要结果不变,就是加法(乘法)交换律。但其实没有这么简单。“a+b+c=a+c+b”应用了哪种运算律?对于小学数学教师而言,这个问题不值一提,而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小问题却引发了笔者的深思。

一、从唇舌之争到网络论战,莫衷一是

在集体备课人教版教材第八册第三章“运算定律與简便运算”时,一教师突然询问:“a+b+c=a+c+b运用了哪种运算律?”当时笔者脱口而出:“只是调换了后两个加数的位置,当然是加法交换律。”笔者年纪轻见识浅,认为这个问题根本就是麻绳穿豆腐——不值一提,何况,打从读书起一代代都是这么教的,而自己从教十数年,也觉得这么教没有什么不妥。“通过位置和顺序的改变来辨别采用的是交换律还是结合律。如果只有位置发生颠倒,运算顺序维持原样,则属于交换律范畴;如果各数字的位置维持不变,但是运算顺序却发生改变,则属于结合律范畴;如果数字位置和运算顺序同时改变,则两种运算律兼而有之。”笔者直抒胸臆。不料这却引起了轩然大波,不少教师提出异议,多数人支持两种运算律并用的观点,他们的论据是交换位置就是为了促成运算顺序的改变,终极目标是为了结合,因此结合律必然在内,交换位置后,就势必要先算前两个加数的和,这就是运用结合律的明证。而笔者则认为该理由不够充足。交换了位置后,先算前两个加数的和实属顺理成章,没有刻意为改变运算顺序做调整,也就是没有结合律参与其中。笔者认为,只有当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数相加,在不改变加数位置而又改变运算顺序时,才能算得上运用了加法结合律。于是笔者反问:“交换律难道就只能存在于两个加数的加法里?”他们避而不答。对于这个问题,同年级组的教师迅速分成两派:一是只运用了加法交换律,二是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兼有。双方各执一词,不肯相让,最后这个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于是,我们求助于无所不知的互联网,但各种回帖众说纷纭,没有足以采信的权威结论。后来双方各退一步,取得最大“公约数”:只要学生会用运算律简算,不必拘泥于用的是什么定律,再说这不是考点,不必自寻烦恼。但笔者就是蛮劲发作,想一探乾坤。

二、多方求教,拜读教参,幡然醒悟

为了释疑,笔者求教一位有着30年教龄的资深特级教师。他的答复是两种运算律都用了,理由是加法交换律只存在于两个数相加的加法中。要想单独交换a+b+c中后两个加数的位置,只能将后两个加数先行结合起来,再交换位置。对于前辈的解释,笔者还是将信将疑、持保留意见。带着种种猜疑,笔者再次研读了教参有关例3的详解:

“必须指出的是,在例3的计算过程中:115+132+118+85=115+85+132+118,把加数85挪至加数132的前面,严格说来,交换律和结合律都有用到。因为这里将132+118视为一个整体,之所以可以把85与(132+118)作整体交换,是因为有加法结合律做后盾。即115+132+118+85=115+[(132+118)+85]重复使用了加法结合律,“=115+[85+(132+118)]”则用了加法交换律。”

笔者认真拜读,并反复推敲第一个算式,何以是重复使用结合律呢?苦思良久,终于开悟:a+b+c+d=a+[(b+c)+d],先要将b、c结合起来,用到了一次加法结合律,而要想交换已经成为结合体的(b+c)与加数d的位置,必须要将这两部分外层结合,才能为交换位置做好准备,即二次使用了加法结合律。这就明明白白告诉我们:要想交换第二和第三个加数的位置,就一定要先将它们结合起来,进行“组团”,然后才能团体交换。如此看来,所谓的加法交换律确实是两个加数加法的专利。笔者多年来竟然一直犯错而不自知,而从教以来又没有真正沉下心去精研这个问题,通过再读教参,才幡然醒悟。

三、再读资料,温故知新,有了新方向

前辈治学极为严谨,他向我推介一篇文章,文中对“交换律和结合律”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笔者认真拜读后如醍醐灌顶。

文章高屋建瓴,深入剖析了这个问题。“事实上,乘法交换律针对两个数求积,两个以上的数相乘要使用交换律,它的依据是‘广义的乘法交换律。在《近世代数基础》中对于‘广义的乘法交换律的解释是:如果集合A的代数运算‘·兼备结合律与交换律,那么在[a1]·[a2]·[a3]·[a4]·[a5]·[an]…中乘数的顺序可以随意调换,而乘积不变。例如,假设a、b、c是集合A的三个元素,因集合兼具交换、结合律,所以,六个表达式a·b·c,a·c·b,b·a·c,b·c·a,c·a·b,c·b·a的值都是唯一确定的。我们举证其一来理解。求证:a·b·c=a·c·b。证明:a·b·c=a·(b·c)用了乘法结合律(加括号改变运算顺序),‘=a·(c·b)用了乘法交换律(括号内部两个交换),‘=(a·c)b再次运用乘法结合律(换括号改变运算顺序),‘=a·c·b运用了括号的用途和性质。”研读以上论述后,回答“125×17×8=125×8×17运用了什么定律”时,就可以确信交换律和结合律兼而有之,即广义的乘法交换定律。当然,加法的交换律和结合律一脉相承、同根同源,而小学教科书中没有涉及“广义的乘法交换定律”这一概念,因此,教师将“广义的乘法交换定律”与“乘法交换律”混为一谈实属正常。

这个问题解决了,笔者又想起另一个“陈年旧案”。对“a+b+c=a+c+b”这种变形,前辈认定只用到加法交换律。笔者也这样教了十来年,未觉有异。出现这次争端后,许多教师仍是没有彻底改变观点,网上回帖也是各执一词。这究竟是为什么?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再次参详了教参57页有关例3教学的文字,颇感庆幸,虽然笔者没有接触什么高深莫测的“广义的交换律”,但笔者却阴差阳错地得到了“交换律只属于两个数的加法”这一结论。与笔者犯下同样错误的教师,也没有能将“广义的交换律”与“狭义的交换律”区别开来。这件事也警示我们,数学教学,在力求严谨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所有的严谨,都不能与结论的正确性相冲突,其严谨性应当以学生的接受能力为上限。作为一名小学数学教师,既要弄清所教知识的背景和理论来源,还要明确所教知识在小学学科教学中的深度定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高瞻远瞩、深入浅出;既保证所教知识的正确性,又不揠苗助长。

看来在日后的教学中,再简单的问题都不能轻易放过,这样才能把握问题本质,提升教学水平。只有不回避,不搪塞,不盲从,直面问题、迎难而上,将解决疑难当成进步的踏脚石,绝不留下“后患”,才能实现教学相长。

(责编 黄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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