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空运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与防范

2021-06-28 15:15曹云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6期
关键词:空运国际贸易

曹云

摘 要:空运是国际贸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货物运输方式,但是与海运方式存在不同之处,空运由于航空运输的速度快,空运单据不作为物权凭证,因此在空运方式下使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出口方的单据必须符合“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不然就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本文以上海A进出口公司和美国纽约B公司的电子产品空运出口案例,分析了在航空运输的方式下,出口方遭受损失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防止出口方遭受损失的建议。

关键词:空运;国际贸易;信用证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贸易竞争日益加剧,目前普惠金融发展成为大势所趋,信用证业务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中国国际商会发布的2020年《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环球银行电信协会(SWIFT)贸易金融业务中进口和出口使用信用证最多的国家包括中国、孟加拉国以及印度三个国家。信用证作为国家贸易中使用次数最多的支付手段,给企业带来了必要的便利,企业可以通过信用证的方式来规避商业风险,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货物和资金的安全性。信用证的交易流程是,在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后,进口方在本地向银行申请信用证,开证行给进口方开具信用证后将信用证通过银行系统传递给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将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进行装运,所留单据交给当地银行,出口方银行提交单据向进口方开证行索要货款,进口方开证行支付款项,信用证业务完成。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证给进出口双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信用证的跨国性,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信用证业务也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各国应该合理利用信用证这种支付手段,避免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损失。各国应该正视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带来的风险并进行防范。

一、案例介绍

20XX年3月,上海的一家A进出口公司和美国的B公司签订了合同,合约为100000美金的电子产品出口,规定贸易条件为空运到纽约成本加运费(CFR NEW YORK BY AIR),支付方式选用“不可以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次月从上海通过空运的方式到达美国纽约。签订合同之后,美国纽约B公司在当地开了一张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为上海的一家银行,信用证上的价值术语是“CNF NEW YORK”。上海A进出口公司收到信用证之后,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发送出去,并且准备妥当信用证所需的各种单据,并且办理议付手续。但是上海议付行在将各种单据资料寄送到纽约开证行时,却收到了纽约开证行的拒收通知,原因是两次开具的单证不符合。上海A进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是“CFR NEW YORK”,而信用证的价值术语是“CNF NEW YORK”。两个单证上的贸易术语不同,上海A进出口公司知晓此事之后,立即向美国开证行提出异议,要求美国B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支付货款或者进行赔偿,与此同时,上海A公司联系货物承运人,欲撤销发走货物,但是为时已晚,货物已经被发走。美国B公司坚决不赔偿损失,纽约开证行认为单证不符,拒绝支付款项,由此上海A公司遭受巨大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

(一)单证不一致的风险

在本案例中,涉及到单证的问题。事实是,上海A进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和美国B公司开具的信用证价值术语不一致,上海A进出口公司并不知道两方的单证不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发往美国纽约,但是上海议付行将单证材料寄送至美国纽约开证行时,却遭到了拒收,此时再次向美国提出异议,欲要美国B公司进行赔偿,美国B公司坚决不赔偿,最终上海A公司遭受损失。那么遇到这种事情应该如何处理呢?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商往往会面临的一个风险就是由于出口商单证与进口商单证不一致的风险,从而遭受损失。首先信用证由于本身的特点与其他单据不同,信用证是一种不依赖于合同或者除了合同之外的其他条款的一种交易。信用证是基于进出口买卖双方的合同,与银行无关。正是信用证的特殊性,信用证有三个特点,分别是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信用证交易的单据性和银行作为第三方提供信用。信用证交易具有独立性,信用证的产生是由于进出口双方达成合同,但是信用证又独立于合同,不受买卖双方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交易的单据性是只要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会付款。银行作为第三方与进出口公司买卖双方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只是提供信用。对于上海A进出口公司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上约定的条件将单据提交给美国B公司以后,就可以收到银行的付款,但是前提是所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符合这两个一致,按照国际惯例,银行不需要過问进出口公司单据的真实性,单据是否在有效期内,货物是否已经运送至进口地等问题,只要符合UCP500第十三条的规定“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会提供付款服务。对于单证不一致的问题,上海A公司发现了这个问题之后,立即向美国纽约开证行进行了沟通提出异议,但是遭到了拒绝,而当时货物已经被发往目的地,因此没有采取其他的措施。

本案例中上海A公司遭受损失的第一个原因就是没有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上海A公司没有肩负起认真审单和验单的责任。上海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没有及时将美国B公司的信用证与自己的单据对照,没有审核单据是否一致,忽视了单据的审核工作,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二)不熟悉空运贸易术语和相关法律法规

信用证支付方式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便利,但不同类型的运输方式以及不同国家的国家贸易法律法规不同,这就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了风险。信用证业务中包含很多流程,如果当事人不晓得信用证交易的国际通用的贸易术语、国际惯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很有可能会给对方可乘之机,使自身遭受财产的损失。本案例中进出口双方采用的是航空运输的方式,航空运输与海上运输货物的方式不同,海运是货物的物权凭证,进口方只能凭借从银行取来的海运单据才能够提取货物,但是航空运输并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航空运输单据的作用仅仅是进口方与出口方的合同证明,是承运公司运输货物的证明材料,是进口方应该负担费用的记账凭证,是办理报关手续的凭证,航空运输靠的是进出口双方的信用。因为空运的速度快,运输时间短,所以往往在空运提单没有达到进口方手中时,货物就已经达到目的地。进口方通过到货通知单或者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就可以取走货物。在货物达到进口方时,出口方就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

本案例中,首先由于上海A公司并不熟悉空运的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空运方式下信用证的结算流程,上海A公司在办理信用证的时候,并未注意是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在收到信用证之后立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送至承运人,当上海A公司办理议付时,却收到美国开证行的拒收通知,此时才发现两次的信用证不符合。在此情况下,上海A公司虽然立即与美国货运地的代理人联系,想要撤销发走货物,但是货物早就已经被发走。最终上海A公司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上海A公司处于被动的局面的原因是由于航空运输方式的特点,在出口方得到货款之前,出口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货物已经被进口方提走,因此上海A公司货款两空。

其次上海A公司不熟悉贸易术语,导致遭受财产和货物的损失。上海A公司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是“CFR NEW YORK”,而美国信用证上的价值术语是“CNF NEW YORK”。两者信用证中有两个字母之差。CFR(Cost and Freight)是成本加运费,指的是出口方需要把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并支付相关的费用,货物的风险在出口方交货给进口方的时候转移。CFR贸易术语适用于海上运输。CNF是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也是成本加运费的意思。但其实CNF和CFR其实说的是同一种意思,CNF属于过去的说法,CFR属于现在的说法。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和CNF没有本质的区别,CFR是正式的规范的表述。在本案例中,上海A公司使用的是标准的贸易术语,但是美国B公司使用的是过去的贸易术语,上海A公司觉得虽然使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但是本质意思是相同的,就没有过多考虑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殊不知,在国际贸易中,细微的差别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过分相信进口方的信誉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双方良好的信誉也是影响合作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各方都是基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难免会有商家为了利欲熏心而做出违背信用的做法。信誉好的合作伙伴在进出口过程中会相处得很愉快,但是信誉不好的合作伙伴会使得出口方处于被动的地位,并且遭受巨大的损失,所以应该慎重地选择信誉高的合作伙伴。在合作之前,对进口方的信誉进行全面并且公正的调查有助于合作的顺利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损失风险的概率。在本案例中,在合作之前,上海A公司并没有对美国纽约B公司进行信誉调查,以致于上海A公司已经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将货物运输至美国纽约,美国纽约开证行却因为单证中贸易术语的两种新旧说法不一致而拒绝给上海A公司支付货物款项,并且美国纽约B公司即使收到了货物也坚决不赔付上海A公司理应获得的货物款项。

三、 案例启示

(一)认真审查单据,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首先,认真做好审查信用证的工作。对于开证银行来说,依据信用证的开具流程,开证行应该严格审核开证申请方所提交的各种单据有效凭证。对于通知行来说,通知行应该通过合作的贸易伙伴或者代理公司严格审查开证行的政治背景、经营能力、资信情况以及付款能力,信用证规定的装送日期、货物运输的有效期以及货物的送达地点,还要审核单据中是否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以及信用证中是否存在特殊条款。如果全部都符合规范,才能接收信用证。

其次,出口方认真做好信用证的审核工作。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之后,需要对信用证与合同进行对照,出口方需要查看信用证上的金额、货币种类、汇款人姓名、商品的质量、运输方式、运输期限等方面是否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致。一旦发现信用证与原始单据不符,则不允许接收信用证,立即通知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维护出口方的合法权益。在收到银行拒付的消息之后,出口方应该仔细分析银行拒付的理由,如果是细微的方面,则需要从法律上寻找支撑理由,主动与银行的專业人员商讨对策。

最后,出口方应该熟悉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以及技巧。通过书本或者网络课程资源的方式来丰富自身的专业知识,不断补充有关信用证的知识,如单据操作、贸易法律法规、各种贸易术语等。提升专业能力,熟悉信用证的相关业务并能够熟练运用,这样才会减少出口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出口方还应该树立风险意识,公司的各位员工都要进行风险培训,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识别的敏锐性,正视风险,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认真看待并应对风险,严格按照公司以及国家的规章制服办事。

(二)熟悉运输方式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双方应该熟悉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出口方来说,运输货物的方式有很多种,常用的方式有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两种运输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选择海上运输,进口方只能通过海运单据才能够收取货物,因为海上运输是货物的物权凭证,相当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航空运输不同于海上运输,航空运输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航空运输的速度快,货物很快就可以送达到进口方手中,因此航空单据不是作为物物交换的凭证,而仅仅是一种运输货物的材料,所以一般情况下,航空运输的提单还没有达到进口方手中时,货物就已经达到了目的地,因此进口方无法通过航空运输提单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进口方通过到货通知单或者证明身份的材料就可以取走货物。对于不同类型的运输方式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出口方要熟悉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新的国际惯例,才能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规避风险,防止损失金钱。出口方应该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进口方或者物流公司通过法律漏洞来让自身遭受损失。

首先出口方在收到进口方的信用证之后,要立即进行核实,一旦发现单证不一致的问题,应该立即与进口方联系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一直做到“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其次出口方为了保证在收到货款之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定,要求进口方通过信用证来取走货物。而不仅仅通过货物单据就可以将货物提走。同时出口方应该寻找靠谱的货物承运人,与货物承运人积极沟通与联系,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地进行解决,将货物退回或者更改货物收货人以及地址,将损失降到最低。最后,出口方应该防止进口方在合同条款中的软条款。UCP600条款规定:银行在进行审单的时候,不需要管货物,只需要核对单据。因此进口方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进口方的利益,常常在信用在中设置一些难以发现的软条款。软条款指的是进口方在向开证行申请信用证的时候,会在信用证的生效时间、货物的装运时间以及出口方所提交的一些单据的类型等方面设立门槛,如果出口方没有达到进口方所设置的要求时,银行就会拒绝向出口方支付货款。出口方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软条款有一定的分辨能力,要善于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在收到进口方的信用证之后,出口方要仔细阅读信用证中的条款,一旦发现信用证中有软条款,需要要求进口方采取更改或者删除的措施,不能够接收附带软条款的信用证。

(三)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为了分散风险,不将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出口方在发送货物之前可以与进口方约定好,进口方预先支付一定的金额来预防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是小额度的货物款项,出口方可以要求进口方全额支付;如果是大额度的货物款项,出口方可以要求进口方预先支付货款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剩余的款项可以采用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支付。当货物数量比较多的时候,出口方也可以采用分批发货,分批付款的方式,从根本上杜绝风险。出口方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或者委托第三方保管货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一旦发生进口方拒绝赔付的情况,出口方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可以及时地购买保险或者委托银行来保全货物。

(四)调查对方的信誉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如果商业信用较低的一方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就需要银行的信用来承担。因此需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可以通过本国的信息机构、我国的驻外机构、国外的代理机构以及和进口方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等方式进行调查。首先出口方在选择进口方时,应该尽可能多地了解进口方,掌握进口方的信息,比如进口方的资金状况和信用状况。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知道进口方是否有过故意违约伪造证据等行为,一旦发现有类似的欺诈行为,就将企业拉进黑名单。其次出口方在选择开证行的时候,也需要慎重。在开具信用证之前,出口方应该委托本地银行对进口方的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比如进口方的开证行对于当地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方法,如果进口方的开证行信用不好,出口方需要找银行对开证行进行保兑或者重新开具信用证。不与信誉低的客户进行合作。

总而言之,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双方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办事,讲究诚信,同时双方也需要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来获取不利之财。

参考文献:

[1] 高小钠.贸易术语、运输方式、结算条件匹配性分析——以一则FOB术语成交、航空运输、信用证结算业务为例[J].对外经贸实务,2020(9):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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