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世界中法治的价值再思考

2021-06-28 23:45吴英永
西部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私权权力法治

摘要:生活世界中,哲学力图以爱智的动机来追求真理,法治则以公道的理念从系统世界或是从生活世界寻求具有公正价值的规范。生活世界与系统世界的揭蔽是分不开的,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的殖民是构成价值流失的根源。法律作为人类共同生活而结成的具有普遍性规范的存在,构成一种为生活世界提供公正诉求的规范体系,具有内在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物质性。在生活中世界,法律应当避免精致的系统化,要体现人在“生活世界”自由价值。在公共领域和私权领域,生活世界要起到澄清二者关系与界限的重要作用。通过生活世界探索出人类普遍適用的法律价值,对提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公正的实现能够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治;生活世界;价值;系统世界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91-03

一、生活世界中法律的一般性价值问题

法律的基础价值与追求多少与哲学存在着“基因”上的类似,这说明人类的生活世界无论在规则上还是理性上都存在共通之处。哲学力图以爱智的动机来追求真理,法治则以公道的理念从系统世界或是从生活世界寻求具有公正价值的规范。哲学一直并以所有的形式与人的存在(Dasein)相连,这即是卡尔·雅斯贝尔斯的“整全”的概念[1]。这个整全概念的生活世界,就是我们用以从一般和整体来思考法律的先在实存,与生命无关的系统世界相比,生活世界则是我们存在的人或人的沟通与交流为基础的现实世界。无论系统世界还是生活世界,皆是一个先概念存在的理念范畴,虽无法被定义,却可被价值加以考量,并将千差万别的法律纳入到有意义的范畴加以比较分析和研究。

要认清生活世界却与对系统世界的揭蔽分不开。在系统世界建构的法律体系中,由于人及沟通的内涵被系统地忽略与摒弃,有关法律价值和公正原理就极易被权力与意志所遮蔽。无异,这种由权力、意志、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诸理论建构的机械体系,与生活世界自然的价值选择相去甚远。系统的机械理论并不与自然法的理论相一致,这些被意志和权力有选择地“采撷”的理论领域,真实的法律价值则被有选择性地排斥,但法律的价值并不是昭昭如日,而是一个被系统影射的底片,需要我们探索和研究。

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的殖民构成价值流失的根源。自然法多从自然伦理与秩序、价值方面致力于回答法律领域最一般的整体性命题,但近现代以来的民族主义与实证主义的结合,实证主义稀释着自然法在形而上学、伦理及价值视角的诠释,并借助科学主义的思想及概念来构筑法学的理论,形成了一个严密且封闭的体系,我们所见到的这些越织越密的法制大网,便构成了一个无形的系统世界。在权力过度拟制与代理的社会,系统世界越来越通过权力、意志及规则僭越个人自由,无限制地侵入私权领地。大多数情况下,生活世界在不断退缩,人作为拟制的人出现,事实上“法人”成了践踏自然人“人格”的现实存在,社会会以机械化与技术化的系统被资本与权力软化为控制人的工具,而生活世界的人格被系统地限缩,从而导致肉体的“人间失格”。权力代理的层级越分化,人的异化就越明显。以自由、生命和幸福为代表的价值被限缩,而以技术为代表的系统世界变得越来越冰冷和严酷,由传统的软规则走向以控制为手段的硬规则时代。借助资本与权力,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代表的系统世界无节制地入侵私权领域,并日益将人作为一个权力和金钱操控的环节。于是,生活世界被系统世界所殖民。社会在系统地反自然与反人自身中达到卢梭所描绘的异化状态:这时,人民已经习惯处于依附地位,习惯于生活的安稳与平静,已经不愿意打破他们身上的枷锁了;甚至为了生活的宁静,就是再加重对他们的奴役,他们也甘愿忍受[2]。因此,反思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所构成的巨大影响,建构符合人本主义价值理念的法治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生活世界中法律的价值特质

生活世界是一个由哲学引入的认知法治的整全概念,生活世界是将人的沟通与交往作为整个研究架构的思想认知系统。法律作为对应生活世界的规范,生活世界的事实评判引发价值的抉择,面向“生活世界”,在此地考查法律就具有了超脱制度语境最一般和整体进行反思的客观意义。法律作为人类共同生活而结成的具有普遍性规范的存在,构成一种为生活世界提供公正诉求的规范体系,这个规范体系是极其复杂的,其所指涉的不可言说的范畴同样构成了法治体系“冰山下的部分”。现代人似乎更熟悉一种以科学主义为前提的实证思维范式的系统分析,对于不以实证名义谈论就不接受的生活世界却不熟悉,而从生活世界找回被技术殖民了的个体人格,探寻人自身价值被系统地异化的事实。在全世界的一切民族当中,决定他们爱憎取舍的决不是天性,而是意见。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自然也就纯正[3],这也构成了我们认识生活世界实质法治及其价值的关键。

就整体而言,近现代是实证主义构筑了法治的系统世界,关注局部与细节,虽然力图从整体性认知法律,但主要是依托于权力与意志的产物,结合民族主义的特色,却放弃了对信仰与整体性的自然法诉求,因此,由系统世界的思维转向生活世界的转向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系统世界对自然伦理及法治基础价值的追求往往局限于权力和意志及整体的引喻失意之中。唯有将法律与生活世界相结合,从人类最直观和现实的生活世界出发,才能最真切地感受到法律与生活世界的“辩证关系”。

法治具有内在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物质性,当一个社会越是朝令夕改,便越能从反证中找寻出实质法治的这些特征。由于系统世界的日益复杂,而实证的各种阐释,不过增加了具体认知法律存在的巨大难度,实质法治的追求应当从以人的个体价值为代表的生活世界来探寻法律的价值内涵,才能避免因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的殖民。我们所看到的法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就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不同,比如大陆以成文法为渊源,排除判例法;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作为渊源,辅之以成文法。但从“生活世界”分析,二者的相互借鉴与吸收是一种必然,人为地夸大二者的差异和共同所具有的价值都不具有客观的“辩证态度”。

我们在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中,从“生活世界”所看到的法律现象,思考总是以当时系统世界的认知状态、价值观及其“世界影像”为基础,即世界观的立场为出发点[4]。即使在同一个政权和政府内部,领导人的个人魅力有时也可以成为“法律世界”变迁的因素。比如奴隶制的废除,君主制就比其他政体更容易,因为只有一个人是立法者,废除奴隶的法律既不会延展到他身上,也不会削弱他的权力。应当指出,一切社会的初期均有过奴隶制,奴隶制总被保留并成为该政体的一部分[5]。因此,直面生活世界也许是困难的,越是现代系统化的法律世界,越没有勇气从传统的诟病中走出来,系统地对生活世界的疏离,也是系统地破坏自身真实存在的系统世界的幻象表征。

三、法治问题在生活世界的理论建构

将生活世界作为一个可认识法治对象化的世界和范畴,是将法律纳入到人類生存的共同生存体验之中,从而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化的思考和概括。引入生活世界的理念,是寻求法律先在的原因和前提,从而对法律进行先制度性思考。无论是生活世界和系统世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的。但通过生活世界,能够探索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律价值,从而避免因系统世界异化所引发的不利影响,这无异对提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公正的实现起到推动作用。

首先,法律应当避免精致的系统化,而要面向生活世界,探寻蕴含于其中的真实价值。通过事实构成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体现了规范制定者的价值取向。法律应当避免系统化的工具主义,而要面向生活世界,探寻实质法治真实存在的价值。如果法律仅是一种向权力谄媚而无伦理的拘束的工具化的系统,或是任由恣意作为规范,法律就很容易沦为一种机械工具主义的恶法,这种法律不仅是“空洞的”,也是没有价值的。原因在于,这样一类规范失去了人与人构成社会的基础价值,且不会为生活世界提供公正。近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加以应用,而自然人格或淡化或消退于系统世界之中。在宗教隐退与技术冒进的张力下,社会能否高尚地生活在有公正的语境当中,这的确是要价值来澄清的领域。宗教不再干预世俗,无论系统世界如何精致,法律与生活世界的冲突却无法避免。作为后现代社会,“生活世界”的变迁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法律机制的设置上首先应考虑私权救济的优先原则,司法要独立来运行;而基于机械工具主义的系统世界的则不同,法律可能会沦为追求稳定的次级目标,或是将法律的工具价值置于公正之上,或是视自由为寇仇。因此,法治的价值就是保障人与人在沟通与交往中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不被殖民,不被权力和金钱异化,朝向生活世界寻求这些价值。

其次,法律要体现人在“生活世界”自由价值,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比如现代法治要求立法必须反映民意,或说要让人民感受到每一个案件的公正,这些都必须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民主程序。这就是写在遍地标语中的民主、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这就是我们生活世界最直观的写照,在建构实质法治的过程中,就是要明确如何从生活世界落实到早已固有的系统世界,也即我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了解法律的最大公约价值的问题。而实质法治的追求,在生活世界的向度,却是如何向系统世界保持真诚和勇气的品质。法治对系统世界的重构应以生活世界自身的揭蔽为前提,就是要将法律作为公众参与和评说的开放区域,只有这样,才能从我们生存的真实存在中寻找到有关公正的最大公约数,也才符合基本的政治和法治伦理。法治如“光”,法治也是文明的产物和象征。实质法治是与生活世界保持开放的态度,从而达到和谐。

最后,在公共领域和私权领域,生活世界要起到澄清二者关系与界限的重要作用。法治无论是在历史的传承还是内在固有理念与价值等方面,层次都不是分明的。数千年帝制的影子形成巨大的积淀,这是每个时代都有且属于集体无意识的部分,不可言说也不能言说,隐而不彰,比如儒家或法家作为历史和现实同样存在于生活世界之中,甚至我们在最隐蔽地方依然生机昂然。有公共领域中,将授予和界定立法与司法权力之规则,化约成产生义务之条件的做法,同样有暧昧不清的缺点[6]。在公共领域,法律应当承担守夜人的角色,只有出现盗贼,才能彰显出其作用。我们不能假定说,守夜人规定,我不睡,所有的人都不能睡;抑或是守夜人立法给自己赋权,名曰为了公共利益,或是说梦话不吵到邻居,可以强拆了睡觉人的房子,这样大家就都清醒了。这的确不是实质法治努力追求的价值所在,这些无价值的法治只要还在集体无意识或惯性中建构系统,真正法治的基础价值就不可能建立起来。真理在“大街上呐喊”,人却是政治的动物,在理性上是有限的。人类的法治,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都会主动或以理性去学习和借鉴,更多的社会,由于独爱专断与恣意,任由权力滥用,借助人性和群体的弱点而为之,并为之付出巨大代价。从法律世界的另一极也可看出,人类大半从文明社会积累的经验,他们都没有学会;而自身破坏的力量,越来越系统化,并逐步对抗自身与世界。科特威尔曾言“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它在智识上的孤立”,这种“孤立”直接导致法律体系的封闭,同时还造成精英阶层的侏儒化,一切关于法律的知识被“垄断”,并有选择性地以权力为导向从而将法治导向压制私权发展的“破坏性”力量,或使法律从理论或是从实践变为有利于部门意志的私货贩售,那么法的治理就不能称之为“法治”。比如二战时期的纳粹,在希特勒政府的民族主义的治理之下,法律已经徒有其表了。因此,真实的法治,就是要从生活世界澄清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边界,澄清公共领域与私权领域的界限。在公权范围将化约为义务的部分明示出来,而不是无节制地扩张权力,将私权关进公权的笼子,并建构一种具有责任担当的公法系统,防止滥权,同时保障私权不受侵害,让公民能从法治的信仰中对法律的公正坚定不移。

四、结语

生活世界是一个先于立法或先于制度的理性思考范畴,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在超越任何主义偏见的前提下探索实质法治,才能穿越种族、特殊论调的迷雾获得法律应有的真实价值。以交通规则为例,在一个社会同同样的监控与道路上,如果他的生活世界将官员的交通罚款规则纳入规范之外,然后将公民的车辆平等地进行罚款,这样一个规则和社会对于法律而言很显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因为公权系统与私权系统本应共用相同的规则,但却在公共利益的借口下,公权与私权本末倒置了。由此看来,我们必须从社会生活的两个不同部门中找寻一个法律体系存在的证据,在一个我们满怀信心地说它有法体系存在的社会中,在这种正常、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官员与一般人民这两个部门就其个别对于法律的态度而言乃是可以互相协调的。粗略地说,就是官员们所接受的规则是一个被一般人所普遍遵从的。这样,我们就可以透过对生活世界法律价值的揭蔽,便可以提前一步(pre-life world)从生活世界探究法律世界(pre-legal)的真值实存,从而揭开法律治理与建构的“皇帝的新装”,当一个社会越能排除掉狭隘的种族主义或意志的滥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越能走向真正的法治,就越能彰显出法治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5]亚当·斯密.法理学讲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6]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吴英永(1975—),男,汉族,山东平邑人,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哲学、中西方法制史。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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