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21-07-02 12:59沈弈秋
科学与财富 2021年8期

摘 要:预付卡是经营者向消费者发行的,消费者存入一定金额之后,在一定时期、范围内依照与经营者的协议,分次数消费,并依约定的条件享受消费优惠的凭证,以自家型预付卡为典型。但就目前来说,预付卡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事后解除合同和举证艰难,决定了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具体包括: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举证责任倒置和建立消费冷静期制度以充分保护预付卡消费者,净化消费环境,提升预付卡消费者信心,最终促进预付卡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预付卡消费;举证倒置;平台监管;消费冷静期

引言

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营销策略,商家通过预付费融通资金、锁定客源,既提升了经济效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然而预付卡发行与消费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不法分子会利用发行的无序非法洗钱,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安全。而许多单位或个人则通过利用预付卡行贿,滋生腐败。预付卡发行和使用乱象丛生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阻碍了预付卡消费的进一步发展。理论分析始终是构建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但就目前的理论研究来说,预付卡及预付卡消费者保护这一块极其贫乏。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预付卡的基本理论作前置性分析。[1]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念及类型

不同于银货两讫的消费形态,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支付经营者一定资金,办理预付凭证,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凭借预付凭证,多次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行为。

从基本类型来看,预付卡或预付式票证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前者由某商家自行发行,并仅限于在发行人经营范围内使用,也称作“自家型预付卡”;后者由专门的第三方机构所发行,并可于发行人之外的多个商家经营范围内使用,也被称为“第三方型预付卡”。实践中,消费者问题主要是由自家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引发的。

二、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一般会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消费者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不接受合同的内容。合同多体现为会员卡形式,而会员卡中涉及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很少,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却较多,如“过有效期,概不退款”“卡遗失不补”“本店享有会员卡最终解释权”等。这些条款都是经营者单方制定的,不利于履行经营者的义务。

(二)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

现实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因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信息差异失衡扩大,信息差异被利用,主要表现在:

1.消费者所得商品或服务信息大多源于经营者的宣传,在消费者未办卡时,经营者往往重点宣传优惠力度,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乏存在,在办卡时消费者提前支付了全额金额给经营者,经营者是否会履行义务并不确定,消费者权利承载着风险。

2.在后续持卡消费过程中,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可能随着时间等因素变更,此时消费者更有赖于经营者的诚实告知,而占据绝对信息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这种优势恶意隐瞒,侵害着消费者的知情权,特别是在经营者因各种原因导致履约不能或不想履约时,消费者根本无法及时自救。

(三)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退卡难

预付卡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欲退卡、退款,只能按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金额;因经营者的原因,如果消费者要求转让或退卡,需扣除手续费;当消费者不再使用预付卡欲取出卡内余额时,商家多以消费者单方违约为由,拒不退还卡内余额。[2]

(四)缺乏书面合同、举证困难

缺乏书面合同是预付式消费中常见问题之一,往往仅凭借消费预付卡作为合同的凭证,无明确且规范的合同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调查报告显示,预付式消费合同存在内容是否着规范、签订是否普及等方面的问题。在参与调查的五大行业中,普遍存在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其中按照商家的规模,非连锁店不签合同的比例达三分之二,远超连锁店。针对合同内容问题,商家在合同或预付卡上更多提到的是“卡号”“商家联系方式”“商家名称”等内容,“优惠条件”“有效次数期限或次数”“收费项目及标准”“购买、充值、使用方式”等内容以口述方式,“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和“服务时间”内容也多是依靠口述。当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时,易出现经营者履行的义务与消费者认知的产生偏差甚至经营者不履行情形,消费者无法利用合同条款约束经营者,即便诉诸法院解决也相当困难。[3]

三、预付式消费问题的法律规制

(一)强化预付式消费的全程监管

预付式消费的事前监管重点之一是资金风险控制。首先,本地政府部门可设立预付款资金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监管。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设预付款资金存管账户和支取资金须经过必要的手续。其次,建立保证金制度。监管部门依照企业差异,确定保证金缴纳最低数额。符合准入条件的,收取一次性保证金。企业自身无法赔款的,由保证金先行赔付。再者是严控经营者发卡售卡的市场准入门槛,基本条件是成立三年以上、有经济实力及信誉良好。最后是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权利义务、消费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

商务部门建立开放式的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报备事中变更的重大事项和风险,按照实际经营情況风险管理等级。对平台持卡的消费者实行实名注册制,可查询、追溯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消费者的消费记录,同步好风险提示。建立定期市场抽查制,根据经营者的规模、信用等级,设置市场抽查范围和频次。对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必检制,检查情况应录入诚信档案,定期公告。

事后监管是兜底。一是加大对经营者预付式消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完善经营者诚信档案,将违法行为者纳入“黑名单”从严惩处,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升经营者的服务意识和合规意识。二是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12315”热线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消费维权纠纷的调解作用,畅通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渠道。三是增加举证责任倒置。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难度。[4]例如充分告知义务,使消费者清楚了自身的权利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证明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和履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无过错。如不能证明,则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能够在一定程度警示经营者,更重要的是能有效的改变预付式消费者交易不对等的地位。

(二)建立消费冷静期制度

《消法》第24条虽然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但是可以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规定的是交易的商品,不包括服务。对此,可以设定消费者的冷静期。预付式消费冷静期意味着,消费者在冷静过后或者知悉商品、服务真实情况后才产生反悔心理的,可以适当摆脱合同严守的桎梏,及时止损。

在预付式消费冷静期制度中,权利的行使方式、期限等基本内容规定如下:(1)在冷静期内预付式消费者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应该以书面作出且无需说明理由,若是有获得商品则应在保证商品未缺损的情况下退回经营者,已使用或缺损的则后期经营者退还预付资金前可扣除该商品相关市场价的数额,同理,有接受的服务则在扣除服务市场价之后退还剩余的预付资金给消费者;(2)国外冷静期的期限至少是7天,如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韩国对于多层次直销中冷静期的规定为20天以下,因此可以借鉴他国按照具体的行业、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设置7至20日之间的冷静期期限,从消费者办理消费预付卡之日起算,因经营者过错导致消费者没有在该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自消费者发现之日起适当延长。[5]

参考文献

[1] 戴盛仪.商业预付卡消费者保护问题及其制度完善——以《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例[J].经济法研究,2018,21(02):233-236.

[2] 雷渊智.浅析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11):78-79.

[3] 李玉珍.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D].导师:蓝寿荣.南昌大学,2020:18-19.

[4] 雷渊智.浅析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11):80.

[5] 李玉珍.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D].导师:蓝寿荣.南昌大学,2020:37-39.

作者简介:沈弈秋(1997-2)女,籍贯:江苏南通如东,学历: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