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思想下的区域法治文化

2021-07-02 12:59董子铖
科学与财富 2021年8期

董子铖

摘 要:当代中国的法律秩序正处于从“人治型”向“法治型”转变的大变革时期,其中又呈现出既一脉相承又各具特色的鲜明的区域性法治特征。区域法治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主导的前提下,坚持国家法治统一性与区域法治发展性的有机统一,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效转化为区域治理的多层次互动并深入贯彻落实区域一体化的法治之路,增强区域社会法治发展的制度性支持。

关键词:区域法治;国家法治;法治江苏

一、时代政策下的区域法治崭露头角

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正处于一个持续深刻的变革与转型期,而其中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法律秩序变革,是一场伟大又深刻的法律革命,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革命性过程。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对于如何建设法治国家作出了若干重大问题的探讨,必将给当代中国社会变革、国家发展与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提供强有力的战略支撑。

中国地大物博,拥有广阔无垠的地域和五十六个不同的民族,不同地域的环境要素养育了各具特色的法治发展,构成了特色化兼具一致性的中国法治文化。正如马克思提出: “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1当今时代背景下的法治中国,多样性的区域法治文化发展同统一性的国家法治文化发展环环相扣,亦步亦趋。可以说后者决定并引导了前者的发展方向和脉络,而前者构成后者的基石与基调。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平衡协调程度,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准则。

(一)区域法治的概念界析

1、地理学视野下的区域概念

万事万物都具有本质性的基本内核和多样性的外延形式,区域法治亦无外乎与此。探讨区域法治的相关问题,我们需要将其研究对象的基本内核放在重中之重。区域概念及其延展原先在地理学中有所应用,而其也成为了我们探析其他区域现象的知识基础,为其他学科领域提供分析框架。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在当代中国,区域不仅意味着以地理因素为基础的空间结构,更重要的是以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2

2、法学视野下的区域概念

当今法学界认为区域概念具有全球层面上和民族国家层面的双重内涵。全球视角而言,更多的是一定地域范围甚至是不同区域跨地域之间通过或政治或经济建立起来的稳定的组织。国家层面的区域概念多是以行政区划所建构成的特定区域范围,如我们所常见的省市县乡。另外一层内涵则是以跨行政区域之间所建立起来的地域范围,如粤港澳大湾区等。二者之间必须进行有机整合相互补充,才可以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学视野下的区域概念。其分别在不同横纵向维度上体现了空间地域结构,这两支不同坐标轴上的XY属性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共同组建成相存相依的完美地域结构体系。

(二)区域法治的可行性探析

區域法治与国家法治的发展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不同的是,二者在起点、条件、过程与实现方式等各领域凸显出差异性,我们应当将区域法治在当今背景下的内核逻辑、时代意义与现实基础作为探寻重点,在此基础上阐述“区域法治的可能性”便有了更强的信服力与感染力。

第一,从逻辑视角分析,区域法治正是三性的集合:普遍性、特殊性与个别性。黑格尔理论中认为,概念是具体丰富性、特殊性、个别性的统一体。其中个别性也可视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从而构成了概念自身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在此基础上,黑格尔提出著名论断“个体的就是普遍的”3而法治中国则是体现了特定意识形态下的具体模式,遵循中国经验和尊重中国模式所衍生出的极具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区域相较二者则显得更为个别与特例,它是法治中国在特定地理条件下的有序展开,是整体性发展上的局部性推进。

第二,从战略视角分析,构建特色的法治中国需要将区域法治的发展作为必不可少的战略支撑点。法治战略可以相应的划分为国家法治战略与区域法治战略。在国家战略的引领统筹下,利用法治思维与采纳法治模式推动具体政治经济背景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方案加以落实,从而实现区域发展的具体开展。区域法治的发展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法治的试点和先驱者,不仅为国家法治的建设积累丰富的经验,同时也以“先行带后行,共奔可行路。”正如当下百姓津津乐道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通过形成“金融与科技一色,产业与贸易齐飞”的区域发展模式。

第三,从实践视角分析,大量的实践为区域法治的推行提供着切实可行的模板基础。20世纪初依法治国方略的部署点燃了中国法治的星星之火,省市县法治治理的逐步推进开启了中国法治文明的新的时代进程。21世纪后,各省市发展状况如雨后春笋般逐一破土而出,各省市争先开展法治文明建设,以“法治+省份”的区域法治文件陆续下发实施,大力将区域法治建设的进程向前推进,开拓了区域法治治理的新版图。推动区域法治的发展与变革,已成为法建设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中的一项具有时代与历史意义的命题任务。

二、“法治江苏”的理论与实践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区域,完全有能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之路上先行、先试、先导,以“先法带后法”带动区域法治化的发展目标。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委反复强调,江苏在实现率先发展的道路中,应当将法治环境作为至关重要的竞争力,在实现科学发展的道路中,应当依靠法治手段规范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在实现和谐发展的道路中,应当将法治作为统筹各类主体关系间的最有效途径。法治江苏的发展之路历经数个不同的时期。首先,从一五到四五这数十载可以称作法治江苏的启蒙时间段。江苏在相应国家所号召的“一五”、“二五”规划决议,将学习重点放在普及初级法律知识和不同重点部门法的教育上。在认知法治建设体制和基础普法教育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上,江苏政府已踏上了实践的先锋之路。

在法治江苏的前行之路中,要深刻把握法治文化的认知与解读,将法治文化的外延和内核在时代背景下做出崭新意义的丰富。同时,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通过树立法治思想和构建法治理念来推动改革发展进程,深化区域发展水平。其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们前行道路中的指引力量。回溯远望,法治江苏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其实也遵循着从个体到集合,从局部到整体的发展规律。在法治文明发展的初期将重点放在对于基础法律知识和相关部门法规的普及,随之将对全局性的法治文化和法治内涵的探讨与解析作为重点加以引入。这一些列的发展进程深深体现着江苏作为区域法治发展的典型代表,将自身的区域特色融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方针政策之中,大胆创新,扎实推进,为区域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成熟可行的模板,为国家法治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结语

当今时代我们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和发展的深水区。中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在中国大地上汇聚为一股强大的力量,深刻的改变这中国社会的面貌,而其中蕴含着的乃是制度创新的蓬勃生机与活力。4面对着新一轮席卷而来的全面改革大潮,我们势必要潜心知悉改革的时代趋势,在国家法治的方针政策统筹领导下,以区域发展的独特发展任务为基础,健全与完善国家法治发展的机制与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大且具有生命力的内源动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我们不能辜负了这个时代。”5

参考文献: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6 卷( 上册) ,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38 页。

[2]参见张文显:《变革时代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共识》,载公丕祥主编:《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3]参见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37、340页。

[4]参见黎雨:《大格局:变动中的中国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9~90页。

[5]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