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辅弼、监察到尸位

2021-07-08 01:25梁曼容
古代文明 2021年3期
关键词:历史演变监察

关键词:王府文官制度;辅弼;监察;尸位;历史演变

明代王府官是朱元璋在诸王分封体制之下设立的意在辅佐、服务、监督诸王的官员,是审视明代宗室分封制度的一个重要着眼点。目前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尚为薄弱,正式发表的研究成果仅有数篇,一是讨论明初王官制度的设置、变动及其政治含义;1二是探讨明中期以后王官铨选弊端及与宗室犯罪问题。2其中一些看法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明代宗藩体制下王府文官的政治角色进行系统考察,由此反观中央政府与王府之间的政治关系及相关考量。

一、辅弼:从洪武王府相傅制度到王府文官制度的确立

(一)“出则为将,入则为相”的王府相傅制度

明代王府文官制度脱胎于洪武初年的王府相傅制度。朱元璋为使诸王肩负起政治大任,在分封诸王前,就于洪武三年(1370年)正月草创了王府官制:“王相府左右相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傅各一人,从二品。参军府参军一人,正五品;录事二人,正七品;纪善一人,正七品;其班位各以其品秩列朝官之次。”3王相和王傅是主要官员,分别为正二品和从二品,其品秩高于同时期的行省参知政事。朱元璋对王府官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这次所设“参军”一职,即为后来王府文官最高职“长史”的前身。同年四月,朱元璋大封诸王,封后第二日即委任王府官:以郑九成为秦府左相兼陕西行省参政,汪河为晋府左相兼山西行省参政,其他各府亦选人任之。1秦晋二府左相兼任陕西和山西行省参政,等于以封疆大吏任王府官,显示出王府官地位之高与权位之重。

王相和王傅分设左右,文武各一人,朱元璋明确指出了这种设置的用意:“王府设官,本古之道,然古者惟以文章之士匡辅诸王。朕封诸子,兼设武臣于相府者,盖欲藩屏国家,御侮防患,无事则助王之治,所以出则为将,入则为相。”2职虽分文武,但朱元璋明确规定“武相居文相之上”,3故此时王府官体制的特点是“重武轻文”。与此同时,王府相、傅多由功臣宿将出任。如,陕西行省右丞耿炳文任秦王府武相,都督佥事郭子兴任秦王府武傅仍兼陕西行都督府佥事;4都督同知汪兴祖任晋王府武傅兼山西行都督府同知;5广西行省参政蔡仙任靖江王相,仍兼参政,提督广西卫;6北平等处行中书省参知

政事华云龙任燕相府左相兼同知大都督府事;佥大都督府事吴祯任吴王相府左相;7大兴左卫指挥使高显任燕相府左傅。8任命功臣宿将兼任王府官构成朱元璋初创王府官制的突出特点。

稍后,朱元璋在既有框架上再做充实,增加王府教授一员,9设置王府内官机构承奉司、10王府仪卫司等。11经过调整,洪武四年(1371年)四月,朱元璋正式确定王府官制:

王相府左右相,正二品;文武傅,从二品。首领官,参军司参军从五品;录事正七品;承奉正,正六品;副,正七品;仪卫正,正六品;副,从七品;审理正,正六品;副,正七品;纪善,正七品。各署典祠正、典宝正、典仪正、典膳正、典服正、工正、医正,并正七品;典祠副、典宝副、典仪副、典服副、工副、医副,并从七品;牧正,正八品;牧副,从八品……12

这次审定的王府官制比洪武三年更为完备,王相与王傅皆仍旧,增加了承奉、仪卫等服务性机构。变化较大的是参军,由府变为司,从原先的独立机构变为隶属于王相府之下,品秩亦由正五品降为了从五品。13王府参军为首领官,是除了王相和王傅品秩最高的王府官。由于王相、傅皆由功臣勋戚兼任,不常驻王府,王府参军就成为实际上总体负责王府各项事务的官员。

从洪武三年初定王府官制,到洪武四年扩充,这一阶段的王府官制具有4个显著特点:一,品秩高。王相正二品,与同一时期中书省左右丞的品秩相当,但高于地方行省参政的品秩。14二,王相傅皆由勋臣、行省或都督府长官担任,且兼职兼禄。三,王府武官地位高于文官。四,王府官属与京官更互除授。15个中旨趣值得深思。其一,王府官本是诸王封国之官,任命地方军政长官为王府官,具有把行省体制纳入到分封制度的意味;这与朱元璋大行分封而藩屏帝室的政治意图深相契合。16这种用意在洪武时议定王国礼乐的相关制度条文中也有体现,洪武九年(1376年)规定:“王府文武官属每旦候见,省宪都司及府县官属,朔望候见”。17其二,委任功臣宿将为王相傅,同时达到培养诸王军事素养与转移军权的双重目的,这与洪武中后期朱元璋屠戮功臣亦是一脉相承。其三,朱元璋对诸子期望甚高,没有任何“尾大不掉”的顾虑。

(二)增设文官

洪武七年(1374年)九月,朱元璋改王相府参军为长史。1此官后来成为王府官的最高职。由“参军”改为“长史”,从称谓上看已显示出“由武从文”的意味。在随即颁布的《王相府长史敕》中,朱元璋明确指出了长史作为“儒吏”的辅导之职:

古君分封诸子,藩屏国家,先择人以辅之,有长史之设。其为职也,府中一切事物,无不周知,导王以仁,永王之国。若如斯者,良哉!某今授某相府长史,尔因儒吏授此职任,虽未见忠良若何,止以目前之学用尔。尔当竭乃志,尽乃心,勿汙先圣先贤之道。往辅之,勿怠。

其后明太祖所任长史的人选也印证了这一点。洪武八年(1375年)九月,朱元璋升秦府纪善林温为秦相府长史,翰林院编修朱右为晋相府长史,朱廉为楚相府长史,赵埙为靖江府长史。3朱右、朱廉和赵埙3人均为儒士,洪武六年(1373年)十二月被任命為翰林院编修。4林温由纪善升任长史,亦为文职。

在任用文官的同时,朱元璋削弱武官的地位,不再令王相傅兼任地方行省或都司官员。洪武九年(1376年)正月,朱元璋对王府相傅再次进行了大规模的任命:

以户部侍郎汤槃为秦府右傅,佥都督谢成为晋府左相,致仕湖广参政陶凯为右相,太原护卫指挥使袁洪为左傅,户部侍郎陈显为右傅,燕府左傅费愚为本府左相,河南参政陈昧为右相,佥都督丘广为左傅,户部郎中王务本为右傅,广西护卫指挥佥事董勋为靖江府左相,浙江参政李质为右相,飞熊卫指挥佥事徐礼为左傅,户部尚书李泰为右傅。5

这次任命的王相傅明显多为文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勋戚宿将任王府相傅的旧例,而且王府官也不再兼任地方军政官职。6在此基础之上,朱元璋重定王府官制:

王相府设左、右相二人,武相一人,文相一人,左、右傅二人,武傅一人,文傅一人。首领官长史二人,录事二人。罢王傅府及典签司咨议官并护军府,增设伴读四人,选老成、明经、慎行之士任之;侍读四人,收掌文籍,少则缺之。

这次更定最大的变化是罢去王傅府、护军府,设置长史二人,增设伴读和侍读,显示出不同于前的政治用意。首先,明确了左右相傅的文武分工,王府文官系统逐渐明朗。其次,加重了王府文官的比重。第三,王府武官的地位略有削弱,不但王傅府被裁撤,隶属于王相府之下,护军府作为独立机构也被裁撤。第四,增首领官长史为两人,表明对长史一职的重用。总而言之,逐步增加文官的数量,提高文官的地位是这次改革的目的所在。

这次官制改革后,朱元璋便大量任命文职者赴任王府官。洪武九年二月,以武宁县知县马植等57人为秦、晋、燕府長史、审理、奉祀等官。8同年八月,以国子生成德琦、牟铭、刘暹为秦府伴读,张寅、王翀为晋府伴读,张翱为燕府伴读,王谦为靖江府伴读。9闰九月,以前山西行省员外郎谢达为楚府长史。10之后,又以温祥等7人为各王府长史。11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命各布政使推举教官中有学行者为王府官,随即任命崔讷为吴相府长史,彭士敏为录事,张浩为齐府伴读,12以国子助教胡隆成为齐相府长史。13到了洪武十一年(1378年),长史可直接升任王相,“命燕府长史朱复为燕相府左相”,14彻底改变了之前的“重武轻文”和任官“武职化”的局面。同年,朱元璋将王相与王傅的品秩皆降一级,“定王府左、右相为从二品,左、右傅为正三品”

(三)王府文官制度的确立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再次大规模更改王府官制。在洪武九年王府文官比重业已提升的基础上,此次将王相与王傅从王府官制中彻底清除出去,确立以文官为主导的王官制度。2这一方面是对洪武九年改制意图的继续,亦与洪武十三年正月废除丞相的政治更张相呼应。此次更革,裁撤王相府,升长史司,“罢诸王相府及长史司录事,升长史司为正五品,置左、右长史各一员”。3随着王相府被废,长史取代王相傅而成为王府官中地位最高的官职,并从原先的首领官变为长史司正官。4关于长史的地位与职责,朱元璋说:“长史之官,即是王相,职专辅导谏诤,必当以礼相待,朝夕与他议论国政。”5至此,王府辅导官全面由文官担任,文官为主导的王府官制由此正式确立。与此同时,王府官品秩大大降低,一定程度上表明王府地位与规格的下降。此后,朱元璋还曾对王府官制做过数次微调,但不出洪武十三年王府官制基本框架。6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王府官制被写入《皇明祖训》,最终确定。

从上述王府官建制沿革,可以看出洪武时期王府官制变迁的两个特点:第一,从文武并设逐步转变为文官为主导。第二,王府官地位和品秩逐步下降。明代王府官制从初创到最后定制,经历了20多年的时间,这说明朱元璋对于宗藩体制的构想和运行,一直处于考量之中。其间变动轨迹表明,朱元璋对诸王分封体制并非全然无所顾虑,逐步在相关建制中加强了中央对诸王的控制力。

(四)长史辅导职责内涵的狭义化

随着王府官从相傅体制转变为长史司文官体制,王府官“辅导”诸王的职责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洪武三年四月,朱元璋首次指明了王府官的辅导之责:

辅导之臣,犹法度之器,必先正己而后正人……汝等辅导诸子,必匡其德义,明其善恶,使知趋正而不流于邪,如此则能尽辅导之职……朕封建诸子选用傅相,委托匪轻。凡与王言,当广学问以充其行义,陈忠孝以启其良心。事有弗善必求其善,政有未美必求其美。使其聪明无蔽,上下相亲,庶几道德有成,以弘长世之业,而辅相者亦克尽其职矣。

从这段敕谕中可以看出,匡德义、明善恶是王府官辅导诸王的核心职责。这是朱元璋本人出于对诸王骄奢荒纵的担心所致,与他分封诸王藩屏帝室的政治目标相呼应,更是以“弘长世之业”为根本旨归。从此时王府相傅的设置上看,皆由功臣宿将担任,兼职兼禄,具有“出则为将,入则为相”的职责。8因此,此时所谓“辅导”并非简单的“匡其德义”,实则既负责中央和地方军政要务,同时承担王府诸事。此时多见王官就朝政事务建言的情形,这与后来尤其是靖难之后王府官普遍“缄默”的情况迥然有别。

洪武九年,王府相傅不再兼任地方军政官员,大量文职者出任辅导官,王相傅的职责也从原先地方军政事务与王府事务兼管,转变为主要负责王府之事。洪武十一年,朱元璋任命桂彦良为晋王右傅,明确告诫桂彦良“毋作聪明,务欲安静,毋出位以干有司”,指出“惟导王以从正道”,“则王佐之材足矣”。10在随后颁发的诰文中,朱元璋再次申明,“国傅之职,所以辅导王德,综理国政”。11同年七月,朱元璋在对秦相府的敕谕中再次强调王官之责在匡辅诸王,不得干预地方财政和司法:

王府设官,本古之道,然古者惟以文章之士匡辅诸王……武相有警则出而为将,护卫指挥副之。归,则勿与金谷刑名之事。军务则文武议之,无事则导王以善,或中书省文移有乖朕意,尔即如敕行之。

与洪武三年初设王官时朱元璋的教诲相比,虽“匡辅”之责不变,但此时用语严肃,增添了诸多限制规定,有意将王府官的职责限定在王府之内。应当说,洪武九年之前的王府官由地方大员兼任,是王府官与朝廷官的结合,既承担辅导诸王职责,又有相当大的地方事务之权。洪武十三年,朱元璋罢王相府,彻底取消相傅制度,长史司文官制确立。在此之后,虽仍有长史就朝廷事务上疏建言的情形,2但已无干涉地方之权,王府辅导官的职责从先前的“出则为将,入则为相”转变为狭义的“匡辅”诸王。

二、不以监察之名行监察之实:“靖难”后王府文官职能的异变

(一)王府文官职能的异变

明太祖朱元璋设立长史司文官制度,旨在辅导诸王为善去恶,虽有督促之意,但辅导官并无明确的监察之责。“靖难”之后,随着削藩措施的推进,王府辅导官的职责也发生了异变,从匡辅诸王逐渐转变为监督诸王,并一度承担了对王府进行监察的职能。

为达到对诸王的严格监督和有效管控,明成祖登基伊始,便以诸种罪名对各地王府长史等文官进行惩治,以达到重塑其政治角色的目的。永乐元年(1403年),因岷王楩“擅拘诸司印信”,朱棣悉降王府官职事,戒谕用辞分外严厉:“王府官属有不能辅导或诱王为非者,咸皆显戮……今岷王所为纵恣……此果出王意,而汝等傍观不言乎?抑汝等导诱为之欤?二者之罪,必居一矣。”3洪武时期,诸王多不法,却不见辅导官因藩王不法而获罪。成祖则每逢诸王不法,除戒谕诸王本人外,会对辅导官一并敕戒、降黜甚至施以刑罚。

表1:明成祖处罚王府文官情形一览表(据《明实录》)

从表1可知,受罚的王府官以长史为主,涉及岷、晋、周、肃、秦、漢、代、赵等众多王府,其受罚多因亲王行为不当。其中,发生在永乐二年(1404年)的事例3,是因晋王朱济熺屡有不法,朱棣罢黜了晋府长史龙镡。其后,任命刑部郎中艾少岳和礼科给事中何仕让为晋王府左右长史。派遣京官特别是六部官员和言官出任王府官在洪武十三年以后已不多见,朱棣此举用意不言而喻,名为辅导,实为监督。1在处理事例2、6、8过程中,朱棣反复提及“人臣无外交”,严格禁止诸王与外番交往,不得以“国王行天子之事”。2与之类似,在事例4中,朱棣诫谕周王不得“遍行号令于封外,与朝廷等”。3这些做法,都具有改变洪武时期诸王广泛参与朝廷军政事务格局和对诸王进行限制、削弱的作用。在此过程中,提升对王府辅导官的要求是一个重要手段。永乐六年(1408年)朱棣训斥长史司等官曰:

朝廷众建亲藩,简用僚属,以专辅导,所以成其德器,保其家国,期与朝廷相为悠久。晋王前与西番互市,又赐乌思藏阐化王青锦等物,违《春秋》无外交之义,不闻尔等有一言匡救。古语“危而不持,颠而不扶,焉用彼相?”尔等陷王于不义,罪何可容,今姑宥之,宜改过自新,朝夕以善道谕王,勿令有过。若复坐视所为之失,默而不言,国典具在,朕不尔贷!

在这种氛围中,王府辅导官身在王府,却要揣摩朝廷意旨行事。朱棣同时常常通过赏赐等方式拉拢王府辅导官。永乐四年(1406年),秦王朱尚炳言行举止循循合度,朱棣加倍赏赐秦府长史官。5永乐八年(1410年),朱棣以楚府官属能尽辅导之职,褒赐之。6这样,通过敕戒、刑罚、赦免和赏赐,王府辅导官逐渐成为朱棣监督诸王的耳目。

永乐之后,宣宗秉承朱棣意志,最终完成削藩,王府官职能在宣宗一朝也发生了更彻底的改变。凡王府诸事有不合礼法者,皆可上奏。宣德元年(1426年),代府左长史戴礼奏代王违戾,事涉世子出阁讲学,代王与广灵王母子嫌隙、郡王骄奢及王国祭祀停废等各个方面。7事无巨细,皆呈御览。宣德七年(1432年),宣宗颁布王府官箴,标志着王府官职能的彻底转变。箴曰:

宗室之亲,各有封国,用作藩屏,必建辅弼,藩王之德,惟忠与孝,惟善之存,惟仁之蹈。辅之弼之,如古名贤,非圣之书,弗陈于前,进王于道,维汝之绩,苟纳于邪,汝则干僻。维汉贤藩,东平河间,人心之善,古今同然,汝赞王德,克跻乎是,将汝显闻,永扬于世。

从文辞上看,王府官的职责仍是辅弼诸王。但此时辅弼内涵,已与洪武时期大有不同。箴中所谓辅弼,要义是成王忠孝善仁之德。宣宗举出西汉河间王刘德和东汉东平王刘苍为贤王典范。刘德喜好儒学,毕生致力于收集佚书与修兴礼乐,始终没有卷入诸王争权的政治漩涡。9刘苍在位高权重时主动辞去政务,安守藩封。10由此可见,明宣宗对王府辅导官的期待,就是引导诸王效法河间、东平,回避政事,保身为尚,朱元璋分封时赋予诸王的政治期望此时已经荡然无存。

树立忠、孝、善、仁的道德目标之后,凡诸藩有任何不合礼法之处,王府辅导官皆当奏闻朝廷。由此,在成祖的基础之上,宣宗通过辅导官职能的道德化,推动了王府辅导官对藩王的监察之责。当藩王有过时,明宣宗也会首先对辅导官进行敕戒或惩罚。宣德九年(1434年),代王朱桂及子出游市中,逐捶军民。宣宗敕长史、纪善等官曰:“尔等辅王,不能进谏,又不具奏朝廷,于法实难容恕,姑记尔等罪,若王仍出外捶人,及所为非礼,不谏止,不上闻,是固违朝命,必罪不宥。”11此后,代府辅导官开始不惜触怒代王而主动进谏,以致被代王捶楚。英宗闻知后,特书与代王进行训斥。12当诸王行为难以约束的时候,皇帝还可能空降风宪官为长史,直接到王府“辅导”,以便达到监督的成效。正统五年(1440年),郑王屡杖人至死,英宗特命河南道监察御史周瑮为郑府右长史,使得郑王不得不有所敛戢。

正统以后,随着时间推移,辅导官的监察职责继续强化。王府一些细枝末节的不当之举,也会导致王府官受到训斥。正统二年(1437年),辽王屡次上疏乞增岁禄,惹恼英宗,辽府长史汤新等人以不能辅导之罪被逮至京师论罪。1辅导官为了免责,在藩王所行不法时,便主动上疏奏告朝廷。正统六年(1441年),宣宁王府教授杨普主动上奏宣宁王与军人武宾不法事。2正统十二年(1447年),襄垣王府教授张斌发襄垣王朱逊燂祭祀非礼事于朝廷。3景泰五年(1454年),唐府长史奏告唐王朱琼炟“诸徇私背理之事”。4成化九年(1473年),郑府左长史等奏郑王朱祁锳疏薄世子事。5在这些事例中,无一例外,皇帝均站在王府官的立场,对诸王进行敕戒。这种做法体现皇帝对王府官监察藩王行为的认可和鼓励。

(二)辅导官监察职责的正式确立

王府辅导官的监察职责,虽从未被言明,却在“靖难”以后经成祖和宣宗的推动,成为其职责的核心内容。随着藩禁的陆续出台和范围不断扩大,朝廷对王府辅导官监督宗藩需求更为强烈,相关的监察职责规定也更加严密起来。

明中期以后,朝廷将王府辅导官的监察职能进行了细化。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朝廷申明王府辅导官劝谏责任,6弘治九年(1496年)申明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在稍后写入了《明会典》:

弘治九年令,亲王所行未善,长史等官从容谏正。至再至三不听,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郡王所为不合礼度者,教授劝正,如其不听,启亲王密切戒勉。如再不听,亲王具奏。事情轻者降敕切责。若干宫壶重事,差内官、皇亲前去体勘,至日处治。亲王有过,专罪辅导官。郡王有过,专治内使教授。

此令除了规定亲王受长史监察外,还规定长史需劝谏三次,三次之后若亲王不听,就需要奏闻朝廷。同时规定,郡王不仅受教授监察,还受亲王约束,从而亲王对郡王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同时还对镇巡等官对王府的监察权进行了规定:王府辅导官要坚持每日请王讲读经史,亲郡王要严厉管束将军以下的宗室,若互相包庇,镇巡等官可直接上疏具奏,请朝廷区处。这表明,亲王、郡王及王府官又皆受地方镇巡等官的监察。

王府辅导官监察之责确立后,为保证这一职责的展开,朝廷在多个场合重申了《皇明祖训》中诸王不得处罚王官的相关规定。成化时,郑王朱祁锳怒长史劝谏,屡行捶楚,宪宗特为此而郑重戒谕郑王:

朕惟《祖训》有曰:“王国文武官,有能守正规谏,助王保全其国者,毋得轻易凌辱。”朝廷闻之,亦以礼待,况长史居辅导之首,其所劝谏,自当听纳,岂有责辱之理……因长史等官劝谏,屡行责棰,是又悖《祖训》,违朝命,其于三纲何如?朕笃于亲亲,尚虑尔一时过失,未必终身迷谬,特遣驸马石璟赍敕戒谕。尔宜深自警省,痛改前非……则藩国永固,福莫大焉。如执迷不改……不惟败名失德,而于爵位,抑恐难保。尔宜深思熟虑,毋贻后悔……8

从这道戒谕可以看出,宪宗对此事格外关注,用词也颇严厉,不仅搬出了太祖高皇帝的《祖训》,甚至拿削夺亲王之爵进行威胁。郑王最终“捧敕忧惧,乃上章服罪”。

此外,朝廷还明确规定辅导官当就王府不法之事及时上报朝廷,否则绳之以法。弘治十六年(1503年),礼部议覆兵科给事中戴铣所奏崇修省、约宗藩二事,其中建议,凡宗藩为恶,“请令辅导等官即时谏止,固谏不从,许驰奏以俟圣裁,知而不谏,事或败露,悉绳以法”。9这一建議随即被孝宗采纳。至此,辅导官的“监察”职责正式确立。

三、尸位:王府文官制度的积弊

早在正统时期,王府官就有“虚旷职业”者。诸如赍表奏事,“一概遣出,经年累月,未得回府”。10后来愈加懈怠,王府出生子女请名请封等奏报事宜,往往拖延违期。1王府文官多数为“庸琐衰惫”之人。明后期的吕坤更曾于任上对王府文官进行考察,对结果颇为感慨,认为这些人“苟且恣睢,甘心自弃……偃蹇龙钟,率居其半……无为之人以充是任”。2出现这样情况的原因,与靖难后王府文官的选任与考察制度密不可分。

(一)王府文官铨选制度的败坏

洪武时,王府文官由朝廷“精选”,3且例不考核。4靖难以后,除了作为皇帝之子的初封亲王的长史仍旧派遣京官出任外,继袭亲王的王府长史等官,则不再派遣京官出任。随着削藩后诸王在政治格局中地位的骤然衰落,以及宗室诸王参政、领兵等权力的被剥夺,王府文官制度也不再被朝廷所重视,铨选制度日益败坏。身系辅导之责的长史和教授,首当其冲。弘治三年(1490年),竟发生“进士选长史者恣言怨詈”的事情,虽然相关人员被罢黜,但形成“自是人薄长史,多不以进士选除”的惯例。

除了初封亲王的长史尚能选正途出身的翰林官、六部官及给事中出任,继袭亲王的长史出身多非正途,或由亲王举荐,或由王府文官依次升补,6或以年老监生和保举舍人担任。这进而导致王府文官多不得其人。正德四年(1509年),赵府辅国将军朱祐椋上疏,指出王府文官不得其人,导致宗室多违法制,请求朝廷对王府官进行考察和罢黜:

迩来宗藩多违法制,至圣谕戒饬,缘辅导官多不得其人。国初以科贡任用,故嘉谏直言,有所匡救,所谓近正人则心术定也。近年或以年老监生及保举舍人充之,逢迎取悦,无复箴谏,或交通外人,拨置取财。所谓近邪人则心术乱也。乞敕镇巡及巡按分守官从公考验,各府长史以下官员,明报履历,但系保举及年六十已上者,尽革为民。7

成化时,沈王也曾感慨:“本府长史等官,例不考满,又无黜陟,至年七十以上者,犹不引退,既阙实用,且妨贤路。计天下王府官,必多类此。”8长史作为王府文官之首,其铨选状况尚且如此,教授铨选更是不得其人,尸位素餐。成化十三年(1477年),巡抚河南右副都御史张瑄就周王府教授多缺员的问题上奏朝廷:

周府各郡王府多缺教授……今各王府举用之人,空冒儒名,素无学术,诡寄贯籍,苟图出身,往往不顾行检,为亲藩之累。乞自今举用之人,先勘贯籍明白,行止端庄者,严加考试,果通文艺,具奏除授。缺教授者,于九年考满相应教官,或听选监生铨补,庶非类不杂士流,亲藩始有裨益。事下,吏部请如瑄言……但教官老成无过相应者少,宜于愿就教职监生考中者简选,仍依近例,不避乡贯,查缺选用。从之。

此疏之后,吏部议因教官老成无过者较少,命于愿就教职监生考中者简选,不避乡贯,查缺选用。

长史、教授尚且如此,王府文官多为庸琐衰惫之人,是为定论。世宗时,大学士杨一清就王府文官制度提出深刻洞见:

今王府官僚,任满不得考绩,株守终身,故铨司取庸琐衰惫之人充之,而人亦甘心自弃。臣伏睹《皇明祖训》有云:“凡王国文官,朝廷精选任用”,盖圣祖惇宗睦族之意,拳拳如此。至于考第殿最,转移无常,如杨士奇以审理副选任翰林编修,周忱亦自长史累升至尚书。臣愚请略如国初之制,今后长史、纪善等官,务选有学行者任之,每九年一考绩,如例黜陟有差,庶人知自重,以图进取,而王国可保无事矣。

嘉靖之后,朝廷针对王府官的选用先后出台了多项规定,试图革除弊端。

凡王府长史等官……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长史有缺于进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升除。教授等缺于各府州县学训导内推选升补。二十五年题准,王府官属,除工正、工副、仓库等官照旧以吏员选除外,长史非科目出身、纪善至典宝等官非监生不许升除,以重府僚之选。隆庆四年题准,王府长史、纪善照旧正途升除外,其审理等官员缺不拘举贡援例加纳各行,酌量升除。

从长史、教授到纪善、典宝、审理等官,皆有详细规定,明确长史由科目出身。但是,虽然朝廷强调重视王府文官出身及选用,该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日就不堪。到万历末年时,王府长史“概以劣转者居之……有以监生援纳提举升长史者。又有以吏书因贿致富,援纳监儒,及援职劣升王官,夤缘保举作长史者”。以至于,“开纳滥觞已极,如审理加银即除长史”。

(二)王府文官考察与晋升制度的缺失

王府文官出身之卑微,与王府文官久无考察之制有关。王府文官之考察,本无制度。随着王府文官“庸琐”问题严峻,朝廷于嘉靖元年(1522年)正式颁布王府文官考察之制:“嘉靖元年题准,除典仪、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旧不考外,其长史、审理、纪善若有拨置妄为,及不能钤束府中官属旗校人等者,许各该抚按官于考察京官之年,开具实迹,奏请定夺。”4隆庆三年(1569年),又将考察的王府文官范围进一步扩大。5万历十年(1582年),规定王府文官考察不限于京官考察之年,“巡抚于年终,巡按于复命”之时,各照有司事例,以贤否报部;实则是每年和不定时进行考察。6不过,考察的最主要举措是勒令年老和逾任者致仕,7并未见到真正起到改善王府文官构成的切实举措。

最重要的是,天顺之后,王府文官晋升之阶已不存在,导致人人皆不愿就任。万历初年,张居正当政,稍开王府文官晋升禁例,规定王府长史効劳年久者,可升参议:

先朝亲王出阁,例选翰林二人侍讲读。天顺初,英宗从李贤议,改用进士二人,授翰林检讨。及之国,即升其国左右长史,从行岁久,加服俸,终身不得他迁,士人苦之。弘治间,进士十人被选,至与太宰耿文恪相诟詈,互呼为畜生。嘉靖间,吴秀水鹏秉铨,亦以选藩僚为中书刘芬所窘辱,虽皆受重谴,不顾也。及万历戊寅,潞王出阁,辅臣始议定,既授史官,効劳年久,俸满升参议以出,诸进士始免曳裾之忧。此江陵公曲体人情处也。

王府文官之首的长史一职,其选任对象经历了从翰林、进士、国子监官、举贡、王府其他文官等大体的演变过程,总体趋势,日渐卑微。其根本原因在于,王府文官无晋升之径。张居正定以王府辅臣升参议,虽非大破常格,若長久施行,其效果将不言而喻。故沈德符称张居正此举是“江陵公曲体人情处”。张居正死后,有关王府长史的晋升规定逐渐成型。万历十八年(1590年),礼部议奏处宗藩事宜13款,第13款事关王官。礼部提议,王府长史“才堪大任”者,当破格优处,升为知府、运使和藩臬等官,与外官一体升转。王府教授亦应选择升授审理等官,以示激励。神宗采纳了礼部的建议,王府文官晋升终于以法定的形式,被写入了《宗藩要例》之中。不过,相关规定似是一纸空文,未见有实际落实。王府文官制度与宗室问题一样,其弊已深,积重难返。

由于王府辅导官往往不得其人,不仅“辅导”“监察”之责多被敷衍,甚至有公然刁蹬需索者。明后期,辅导官往往借宗室生名封婚之事,利用手中的奏报之权勒掯宗室,导致王府中出现大批无名无封宗室,婚丧不举,失所无倚,颠连万状。万历时,礼科都给事中张问达专门就此现象上疏,要求对相关长史、教授等官进行处罚:“年来诸藩多任私情,如报生请名请封之类,殊滥觞可痛。盖缘诸藩典礼未谙,府中群小鼓煽拨置,长史教授等官衰老贪昧,受贿通同,遂甘心妄奏,非以三尺法重绳之,何以清源而去蠹哉?”1据礼部尚书李廷机所言,长史教授需索已是常例,宗室所苦者,即每逢请名之时,左右群小刁难勒掯。2宗室苦之而不敢言,礼部知之而不敢禁。3礼部右侍郎何宗彦亦嗟叹:“国家二百四十余年,宗支之盛,前代希有”,而“贫宗反抑勒于藩僚”,报生请名封婚,皆不得期,深为可悯。

嘉靖以后,朝廷屡屡就王府官勒索宗室的现象颁布禁令。嘉靖帝在即位诏中,就将王府文官“刁蹬”列入禁例:“各处郡王将军府子女,有应请名请封选婚者,本府即与保勘奏请,承奉长史等官不许刁蹬。”5这也是明代历史上首次将此种现象列入昭告全国的诏书之中,反映出王府长史刁蹬现象的普遍化与严重性。不过,这样的禁令,相对于业已衰败的王府文官制度而言,显然不具有改变风气的作用。其后,隆庆、万历两朝又在诸种场合反复强调同一事情,可见当初禁令没有实效。

明初,朱元璋确立诸王分封体制,为使诸王尽快承担起“藩屏帝室”的重任,实行了“出则为将,入则为相”的王府相傅制度。这一制度深刻体现出朱元璋大兴分封的政治意图与治国理念。以地方军政长官为王府官,具有把当时行省都司制度纳入分封秩序之下的意味;委任功臣宿将为王相、傅,达到了培养诸王军事素养与转移军权的双重目的。王府相傅制度确立后,王府官制一直处于变动和调整之中。从洪武七年王府首领官由参军改为长史开始,朱元璋大量增加文官,取消王府相、傅兼任地方军政长官制度,裁撤王相傅府,最终形成了以五品长史司为主导的王府文官制度,于洪武二十八年写入《皇明祖训》之中。经过长达20多年的调整,王府官被禁止干涉诸司,其权力范围被严格限制在王府之内,大为削弱。王府官的职责也从最初的“出则为将,入则为相”转变为狭义的“匡辅”诸王。

“靖难”后,为达到对诸王的严格监督和有效管控,以“辅弼诸王”为职责的王府文官成为明成祖朱棣施展削藩之策的重要对象。朱棣登极伊始便着手改造王府文官政治角色,通过敕戒、刑罚、赦免和赏赐,把王府辅导官变为朝廷监督诸王的耳目。明宣宗在朱棣的基础上,最终完成了削藩,其颁布的《王府官箴》已经完全没有了朱元璋当年大行分封时对王府官所赋予的政治期望,而是将王府文官的职能道德化,由此进一步推动王府官的“监察”职责。随着藩禁政策的陆续出台和范围扩大,朝廷对辅导官监督宗藩的政治需求更为强烈,相关规定也更为严格和细致。弘治九年,朝廷正式规定“亲王有过,专罪辅导官。郡王有过,专治内使教授”。这标志着王府文官“监察”职责的正式确立。

由于宗藩体制的衰落,王府文官制度在明中后期也无可避免地走向衰败。王府文官铨选往往不得其人,多“庸琐衰惫”之人。朝廷对于王府文官的考察制度从确立到实施都缺乏效力,王府文官无晋升之阶。这导致正统之后,王府文官出现日渐尸位素餐的现象。朝廷后续出台的一些政策,力图提高王府文官整体素质,但却未见普遍落实。王府文官制度弊端与宗室问题一样,积重难返,直至明亡。

[作者梁曼容(1983年—),延安大学历史系讲师,陕西,延安,716000]

[收稿日期:2021年1月11日]

(责任编辑:赵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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