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反腐的性质、作用及基本思路

2021-07-20 00:01刘长秋
廉政文化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反腐党内法规

摘  要:党内法规反腐是我国制度反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乃至决定性作用。党内法规是反腐洪流的缓冲阀,是党内反腐必备的羽绒衣,是有助于从根源上反腐的制度规范。当前,党内法规反腐还存在着法规制度建设不完善以及制度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党内法规反腐应当立足于防范为主的基本立场,坚持“防治结合,以治促防”,令监督约束与关怀激励相互促进。

关键词:党内法规;依规治党;反腐;制度执行力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1)02-0001-04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腐败被视为“人与人之间的小规模合作”,但这种合作模式扭曲及破坏了更大规模的社会合作,危及政权的合法性及稳定性。[1]因此,腐败被认为是腐蚀社会公正、侵蚀国家肌体的“毒瘤”,是古今中外、历朝各代执政者都一直反对并谋求根除的最重要议题。当代各国也都将反腐作为最主要的政治任务之一,通过制定大量法律法规防范和惩治腐败。而当代政治的典型特征是政党政治,政党作为政治的主体,主导着国家政治发展的方向。鉴于政党在政治活动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对政党的研究始终是政治学研究的关键内容。[2]在反腐败研究中,对政党反腐尤其是执政党反腐的研究也始终都是各国反腐研究的重中之重。在当代中国政治活动中,作为唯一执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显然居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如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开宗明义指出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同样,反对和治理中国腐败的关键也在党,在党要反腐、持续从严治腐。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的,“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要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书写中华民族千秋伟业,必须始终牢记初心和使命,坚决清除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坚决割除一切滋生在党的肌体上的毒瘤,坚决防范一切违背初心和使命、动摇党的根基的危险。”[3]基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特殊的政治与法律地位,以实现“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为主旨的党内法规在反腐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和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为此,有必要对党内法规在当代中国反腐败过程中的机理与作用展开研究,以便更为科学地认识和把握党内法规反腐,为反腐的后续持续推进提供理论支撑。

一、党内法规反腐的逻辑与性质

当今社会是一个共治型社会,反腐败更是一个需要共治的领域。作为一个共治领域,反腐败既不是某个人之事,某个家之事,也不是某个组织之事或某个党之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的事业。就此而言,反腐败的推进和成功绝不是仅仅倚赖中国共产党就能够完成和实现的,而必须集国家和民族之力共同推进。然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法律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反腐败必须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之下才能够真正实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一直都坚持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和管党治党的优良传统,一直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利为民而谋,权为民而用。这必然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对于腐败的决绝与零容忍,也决定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够领导中国人民根治腐败。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4]

(一)党内法规反腐能够推进并强化国家与社会反腐

从逻辑上来说,腐败的产生根源于权力的滥用,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有产生腐败的空间。因此,腐败并不止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之内部腐败,而更包含着国家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社会腐败乃至制度腐败。然而,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和领导核心的地位决定了其自身内部的腐败治理——亦即党内反腐——势必更具有决定性意义。这是因为,在当代中国,80%以上的公务员和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换言之,在中国公务系统中,作为执政党成员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占了绝大多数。这使得中国公务系统腐败的最大危险乃至决定性力量都来自党内。只有确保党员廉洁,做到党的内部廉洁而不腐,才能够确保国家公务系统廉洁不腐,也才能确保整个国家和社會不腐。就此而言,党内反腐不仅决定着党自身的内部治理效果,决定着广大党员对于党的组织认同,决定着党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以及党的长期执政能力,也对国家反腐发挥着引领示范作用,影响乃至决定着我国反腐败的方向和成效,决定着腐败在我国能否真正得到全面治理。

党内法规作为党内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作为实现“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制度保障,则是推进并强化党内反腐,确保党员不腐败和作为执政党自身廉洁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5]720反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种制度共同保障和协同推进,而党内法规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党内法规作为专门适用于党员这类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之群体的一类规范,具有相比于国家法更高的要求和相比于伦理道德更强的规范性,更有助于将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从根源上遏制腐败。就其机理而言,党内法规通过预防和控制党内腐败,将党员干部的权力乃至党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可以有效避免党内权力的寻租乃至任性,并可以借助中国共产党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向全社会传导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立场及其厉行反腐的决心,从而引领国家反腐走向更为坚定、有力和持久的方向。不仅如此,党内法规反腐的制度经验还可以为国家反腐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有助于将党内已经成功的反腐经验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固定下来,形成为国家反腐的制度保障,避免国家反腐多走弯路,降低国家反腐的成本。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使得中国共产党能够在国家治理乃至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党内法规这一要求更高且规定更严的治理规范反腐,可以极大地提升反腐的效果,有助于实现党内的良好治理,从而为其他党派以及社会组织反腐败提供示范样本,引领社会反腐的深入推进。

(二)党内法规反腐是我国法治反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就其性质而言,党内法规反腐是党内制度反腐以及国家制度反腐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国法治反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属于规章制度,这是党内法规的基本属性。[6]19党内法规反腐的实质是借助党内法规这种党内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反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党内法规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得党内法規成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之“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任何法都具有规范性与权威性的要求。这必然使得党内法规反腐相比于其他社会制度反腐更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同时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决定了在党内法规反腐过程中需要坚持并运用法治思维,依规而行、依制度推进。这无疑会极大地提高反腐败的透明度与规范性,有助于减少权力反腐的任性,避免单纯政治反腐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是社会毒瘤,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致命风险。[7]169“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8]66-67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都将反腐败作为最重要的一项政治任务,狠抓不懈,持续深入推进,“取得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胜利,开启了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崭新局面”,[9]甚至可以说,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就。而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之所以取得巨大历史性成就,一方面得益于党所提出并推行的大力度的反腐治标之策,另一方面则更得益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持续强化。通过不断推进和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践行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将党内腐败扼杀于摇篮之中,并以党内反腐发挥示范引领,带动整个国家反腐乃至社会反腐,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斗争成功的经验所在。基于此,党内法规反腐是我国今后持续不断深入反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我国反腐成效乃至成败的关键。

二、党内法规在当代中国反腐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具有强烈的外部性效应,即通过加强各级党组织的制度化建设、党委和党组织权力配置的规范化建设以及党员活动的规范化等方式,在实现党内治理规范化的同时,会提升中国共产党在公共治理中的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认同。”[10]在反腐败方面,党内法规也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通过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可以提升广大党员对于自身的要求,从而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而且能够提升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能力,产生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带动其他党派和社会组织自觉加强自身内部腐败治理。以此为基点,党内法规反腐对于整个反腐的影响和决定作用是以其首先作用于党内,推进和强化党内反腐来实现的。在反腐败已经成为当代中国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之情势下,党内法规反腐在当代中国反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引领乃至决定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所在。

(一)党内法规是反腐洪流的“缓冲阀”

腐败是社会毒瘤。因此,对于腐败需要坚持零容忍,需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反腐败可以不计成本、无论方法、一股脑地适用严刑峻法。相反,作为一项牵一发而可能动全身的系统治理工程,反腐败必须做到科学施治,强调多种方法协同配合、共同发力,否则,就很容易会出现“严法滋彰而腐败多有”的怪象。而党内法规恰恰是我国厉行反腐过程中需要倚重的一种独特方法。就其性质而言,党内法规是一种软法,党作为一种政治组织所制定的党规属于软法,它对于党组织和党员而言是必须一体遵守、不得例外的硬要求,属于“坚硬的软法”。[11]64 在反腐方面,国家法具有不可回避的强制力和严厉性,无论是触犯《监察法》《公务员法》等一般行政法律法规,还是触犯刑律,行为人都需要依法承受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点上,国家法的适用具有无可辩驳的强硬性,并因此被视为硬法。相比于国家法这类硬法而言,党内法规中配置了大量柔性的调整手段,如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这些手段作为柔性手段,尽管缺少了国家法的严厉与硬度,但作为党对有腐败苗头或倾向之党员的一种提醒和教育,却体现了党对于这些党员的关心和爱护,使得很多微腐败在其萌芽之初就遭到压制和扼杀,从而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在反腐败方面,党内法规填补了从单位规章、伦理道德等社会规范到国家法之间的制度真空,成为缓冲国家法强力反腐冲击力的缓冲阀,有利于在反腐方面抓小抓早,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发生,也有利于避免因国家法过硬和过冲而造成的不必要伤害甚至意外伤害,避免了将所有腐败都纳入国家法治理的僵化和不足,有助于减轻腐败治理的国家成本。而且最为重要的是,由于这些柔性措施的存在和采用,避免了国家法的僵硬和横冲,很多时候反而更容易令广大党员所认同、理解和接受,从而能够起到更好的反腐效果。“从道德上谴责一种做法,到认为应从法律上对其加以禁止,还是有很大一段距离的。”[12]122-123党内法规则实现了从国家法律到伦理道德之间的跨越,很好地弥合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鸿沟,打通了从国家法律到伦理道德的通道,有效地缓冲了国家法反腐对于党内微腐败可能产生的过大冲击和过激反应,成为我国反腐洪流的缓冲阀。

(二)党内法规是党内反腐必备的“羽绒衣”

反腐败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执政党持续不断的加以推进,也需要社会各界有力参与和有效监督,需要国家法、伦理道德、政策的介入,也离不开党内法规的参与。具体到法治层面的规范而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反腐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其中,党内法规作为专门用以调整党内关系的一种规范,只适用于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用于防范和应对党内腐败。而党员作为执政党的成员以及国家公民的二重身份,决定了其不仅需要受党内法规的约束,也必须受国家法约束。这就使得在反对党内腐败方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都必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中,党内法规作为一种软法,是防范和应对党内腐败的第一道防线,是反腐的前沿阵地,其作用在于“以高层次的伦理道德要求帮助党员保持纯洁性与先进性,倚赖高尚的道德拒腐防变,并依靠党法自身相对灵活的处理机制使那些有腐败倾向的党员干部及时警觉和尽早清醒!”[13]而国家法则是党内反腐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反腐的后防阵地以及最后屏障,其作用在于“依法对那些已经腐化堕落,不再具有纯洁性的党员干部适用一般公民的伦理道德要求来加以引导,防止其在违反党法的同时触碰党并同时也是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并保证将那些已经变质腐败、触碰党和国家底线的党员干部绳之以法,以国家法的威严来保障党的纯洁性,使党乃至国家免受腐败的侵扰。”[13]在反腐败方面,如果我们把腐败比作严寒,则国家法中的刑法就好比是穿在人身上的保暖内衣,是人们应对严寒的最后防护,而诸如《监察法》《公务员法》等在内的一般法律则类似于穿在人身上的正装,是人们应对严寒必须的基本装备;相比之下,党内法规则是穿在人身上的羽绒衣,是人们应对严寒的第一道防线。相比于正装以及保暖内衣而言,羽绒衣可能会偏软偏柔且被穿在人身体的最外端,但却是人们应对严寒最为有效的防护手段。在此意义上,党内法规作为党内反腐的“羽绒衣”,尽管看似柔软,却是防范腐败这一“严寒”最为有效的装备,是党内反腐的尤其离不开的装备!

(三)党内法规是有助于从根源上反腐的制度规范

从伦理道德与法关系的角度上来说,伦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则是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而党内法规作为一种要求上高于国家法且内容上严于国家法的规范,则是介于国家法与伦理道德之间而兼具了国家法与伦理道德要求和特征的一种特别规范。具体而言:(1)党内法规具有法律的属性。无论在形式要求上还是内容要求上都具有法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其对于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而言是一体遵循、统一适用的法,具有应当被遵循的正当性。(2)党内法规具有伦理道德属性。其作为适用于党员这类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之群体的一种规范,在要求上已经超出了作为伦理道德底线之国家法对于人们的要求,实际上已经属于高层次伦理道德亦即富勒所说的“愿望的道德”之范畴。党内法规的这一特征使得其与国家法相比,不仅能够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能够调整人们的思想,具有思想调整与行为调整双重调整功能。“党内法规已经超越了单纯对行为的调整,而触及了党员的内心和灵魂,这是国家法律所不能胜任的”。[14]国家法作为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则只能够调整人们的行为而无法涉足人们的思想意识。而从行为学的角度上来说,人的行为是受其思想意识所支配的,有什么样的思想才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就此而言,制度调整的效果往往更取决于支配人们行为的思想。国家法由于只能调整人们的行为而无法规范人们的思想,所以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党员腐败思想的萌生,往往是治标难治本的。而党内法规则可以对广大党员的思想提出要求,不仅可以从本原上遏制腐败思想在党员内心萌生,且有助于广大党员从心理上更加认同、理解和接受这些要求。

作为执政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党必須始终保持道德先进性,形成自我调整的内在道德机制,努力把自己置于社会道德领域的最前沿,以巩固和增强其执政的道义基础,确保执政的合法性、长期性。”[15]而持续不断地推进党内反腐以引领国家反腐,则是党始终保持道德先进性并将自己置于社会道德领域最前沿的基本需要。在这一点上,党内法规作为一种相比于国家法而言要求更高的规范,显然可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它作为一种“愿望的道德”,有助于加强广大党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形成并强化党内的自我调整机制,提高对于自身在廉洁奉公以及自我牺牲方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主动拒绝腐败、反对腐败,并且通过党员的先进性与代表性突显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使党始终立足于较高的道德站位上,巩固自身执政的道义基础,确保党自身执政的合法性、长期性。正因为如此,在党内反腐中,党内法规一直都被视为与国家法相互配合和协同的另外一种不可或缺的反腐手段,甚至被认为是更有助于从根本上反腐的制度规范。

三、党内法规反腐的主要问题与应对思路

党内法规在反腐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挥好党内法规在反腐败方面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力争将腐败扼杀在萌芽之时。适应当新时代反腐倡廉的基本要求。然而另一方面,“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在反腐败方面,如果只有党内法规而党内法规无制度执行力,或者虽有党内法规但党内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和科学,则党内法规反腐也很有可能会沦为形而上,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装饰或摆设,空有理论意义而产生不了实际价值。实际上,反腐败在十八大前后显现出来的重大变化已经从某个侧面充分印证了这一问题。十八大以前,我国也一直都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反腐,重视并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然而,由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党内法规自身制度建设的科学化,忽视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划问题以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问题,使得党内法规一直没有能够形成较为完备和科学的制度体系,也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保障体系。这使得很多党内法规制度在反腐方面经常沦为空设和虚置,出现“党规滋彰但党内腐败不少有”的怪象。十八大之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科学化、规范化阶段,在对已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先后印发了两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的五年规划,使党内法规的制定更为科学,制度体系愈加完善。不仅如此,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问题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以“八项规定”为代表的党内法规之实施以雷厉风行的态势被持续深入推进,在短短几年中彻底扭转了先前我国在反腐败方面的被动不利局面,使得党风、政风、民风都得到了根本性好转,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由此可见,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是党内法规反腐能够持续有效发力的关键所在。而从建党百年的跨度上加以考察,党内法规反腐出现效果不佳的时候往往都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够科学完善以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相对弱化直接相关。

(一)当前党内法规反腐的突出问题分析

1.法规制度建设尚有不足

党内法规反腐主要包括党内反腐法规直接反腐与党内其他法规间接反腐两种反腐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全力推进,不仅出台了诸如《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在内的大量党内专门反腐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还制定了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在内的其他大量间接反腐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对于预防和反对党内腐败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但总体而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少漏洞、短板和弱项。这使得党内法规反腐在成效上受到了很大制约。

首先,党内反腐法规存在制度空位,尤其是在政法反腐和教育反腐方面,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制度真空。在我国,政法反腐以及教育反腐更多地是依赖国家法以及相关政策来推进和实现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相对薄弱。这使得政法领域的腐败以及教育领域的腐败长期以来并没有因为反腐大刀阔斧的推进而引发党内足够重视,成为近年来腐败的重灾区。而近年来不断被查处的政法腐败以及教育腐败无疑就是最好的注脚。近三年来,党中央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挖出了很多政法领域的“大老虎”与“小苍蝇”。而在教育领域,尤其是高等教育领域,腐败现象也层出不穷,科研腐败、师德腐败、大学学报主编腐败等各种教育腐败现象经常被媒体暴光……。以往被相对忽视的腐败现象开始越来越突出地在政法领域以及教育领域显现出来,从某个层面暴露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这些领域相对薄弱和乏力的现状。

其次,党内激励法规制度建设的弱化也是党内反腐法规制度建设不足的一个重要显现。党员作为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需要坚持党性,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需要在困难和危险面前挺身而出,需要在利益和荣誉面前善于谦让。但很显然,党员也是人,是劳动人民中的普通一员,除了党性之外,不能回避党员的人性。而依照管理学的理论,任何人都希望获得激励,这是最基本的人性需求。目前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义务优位为基本特征,突出广大党员的责任和义务,这有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但同时也为党内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另类空间,因为履行这些责任与义务往往意味着党员会产生某种“损失”,“如果‘损失'过多又缺少激励,党员就容易寻求‘私力救济',借助党的权力谋取特权以填补‘损失。”[16]目前来看,党内法规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激励关怀类的党内法规还相对较少,这成为防范党内腐败的一个重大短板。

再次,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搞了不少制度性规范,但有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形同虚设;有的相互脱节、彼此缺乏衔接和协调配合,形不成系统化的制度链条,产生不了综合效应;有的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牛栏关猫,很多腐败问题不仅没有遏制住,反而愈演愈烈。”[17]152如何推进党内法规制度成为一个更加科学体系,以确保其完全发挥作用,已经越来越显紧迫。

2.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依旧存在薄弱环节

如前所述,十八大前后反腐败成效的变化充分显现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问题对于反腐效果的影响。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之前,党内法规贯彻执行方面出现了很大漏洞,存在较为突出的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尽管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情况有了根本性改善,但整体上依旧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执行制度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制度成了“橡皮筋”、“稻草人”,产生“破窗效应”,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18]这无疑极大地制约和削减了党内法规在反腐方面的威力,制约了党内法规反腐的效果。就如同人们在严寒的冬日穿着羽绒衣却不拉上拉链或扣上扣子,会极大地削弱本可以在防寒方面发挥最有力效果的羽绒衣防寒效果的发挥甚至可能会使得羽绒衣形同虚设一样,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不足也会使得党内法规这种原本可以在防腐反腐方面发挥远较国家法更大作用的规范失去其发挥完全作用的机会,令其反腐的效果大打折扣!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极力推进下,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有了实质性改善,但依然在很多地方和很多领域存在搞变通、打折扣和做减法的现象。这已成为制约党内法规反腐的另一个重要障碍。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阵见血地指出,“我们的制度体系还要完善,但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很多制度没得到严格执行。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19]90

(二)强化党内法规反腐的基本思路

1.党内法规反腐必须坚持“防治结合,以治促防”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20]这为我国今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再次明确了目标,需要我们协同运用包括国家法与党内法规在内的多种规范,全力推进。笔者以为,在反腐败方面,不同规范的功能定位是存在差异的。国家法的价值更在于形成腐败的威慑,在制度建设上更需要在“不敢腐”方面着力;党内法规的价值则重在形成反腐败的文化,在制度建设上更需要在“不能腐”方面下功夫;而伦理道德的价值则重在形成耻于贪腐的舆论氛围,在制度建设上更应侧重于在“不想腐”上加以努力。就此而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客观上需要国家法、党内法规以及伦理道德等制度建设协同推进、一体建设。“只有坚持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威懾力,坚持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预防作用,坚持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意识和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有效铲除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17]151基于此,在反腐败方面,党内法规反腐应当立足于防范为主的基本立场,坚持“防治结合,以治促防”。换言之,我们制定、完善和强化党内法规制度的目的主要并不在于对已经贪污腐化的党员进行惩治,而更在于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腐败苗头及早提醒和教育,防止这些微腐败走向大腐败,防止党员行为由不合党规走向触犯国法,最终滑向无可挽救的深渊。基于此,在党内法规反腐过程中,需要多借助党内各种柔性的、更有利于党员接受且有助于防微杜渐的制度手段,如提醒、诫勉谈话、函询约谈、警告等。亦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①

2. 党内法规反腐必须既重视党员的党性修养又正视党员的人性需求

党内反腐意味着党员干部需要经受舍弃腐败所带来的各种利益之考验,需要克服人性的弱点,提高对于自身的要求。为此,党内法规反腐必须重视党员的党性修养,通过制度建设强化党员的党性修养,为提高对党员的要求打造党性基础。“我们党对所有党员提出党性要求,任何党员不得例外。”[21]而党内法规则是强化党员党性修养,使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保障。党内法规反腐必须重视党员的党性修养,将反腐建立在提高党员党性修养的基点之上,不断强化党内监督约束制度建设。然而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反腐还必须在强调党性的基础上关注并正视基本人性。“当党员做出对社会有利的行动或主动奉献时,某种程度上都伴随着一定的需要”,[22]而借助党内法规反腐过程中不能够刻意回避和忽略的这种需要——无论其为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也无论党能否满足或帮助其实现这种需要!党员政治成长的过程是其党性逐步克服人性弱点并最终战胜人性的过程;换言之,党员政治上的最后归宿是党性战胜人性。但很显然,党性战胜人性并不意味着党性可以回避和忽略人性,而更意味着党员需要用党性克服自己人性的缺点和弱点。为此,党内法规反腐必须一方面提高对于党员的高标准与严要求,另一方面则需要强化对于党员的关怀激励,坚持监督约束制度与关怀激励制度双管齐下、一体建设、协同发力。

3. 党内法规反腐必须坚持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力建设共同推进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提出的“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关键之年。而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为此,必须要立足于持续强化党内反腐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弥补政法领域以及教育领域等腐败易发领域的反腐法规制度漏洞,强化党内关怀激励帮扶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尽快填补党内法规反腐的法规缺位与制度空位,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快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法规尤其是党内反腐法规立得住、管得了、行得通。另一方面,“徒法不能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任何法规制度如果得不到严格的执行,都将形同虚设。为此,在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关注和重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应当继续以推进“八项规定”实施的力度狠抓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强化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党内法规方面的主体责任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党内法规方面的监督责任,增强其执规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党内法规在反腐倡廉方面能够发挥全力,将党内腐败扼杀在萌芽之中。

四、结   语

当今中国已经步入新时代,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在此背景下,“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8]26已经成为作为执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义不容辞的在肩重任。“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22]54这注定了中国共产党必然要带领全国人民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将反腐斗争进行到底。而党内法规作为以实现“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为旨归的党内制度,则是党内反腐并同时也是国家反腐重要保障和制度引领。党内法规相比于国家法所特有的制度优势使得党内法规反腐在我国当代反腐败斗争中占据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需要在我国今后反腐败斗争过程中持续得到关注和强化。这是当代中国反腐必须并且也是必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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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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