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域下环境权的保障分析

2021-07-23 22:33温雅琴
速读·中旬 2021年2期
关键词:宪政人权

◆摘  要:社会进步的必然促进经济文化政治各领域的发展,在征服和改造大自然的过程中,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也愈加厉害。所以也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在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产生了环境权,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本文从建设宪政国家的角度具体分析环境权的人权性质,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在我国如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具体环境权益。

◆关键词:宪政;环境权;人权

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一原则就是自由,平等和足够的生活条件是人类所有的基本权利。在良好的环境下人类享有同等的尊严和福利,并承担为当代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职责。每一次环境污染破坏,无一例外不是牺牲公民的生活坏境和环境资源。当代社会新发展理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绿色发展,通过改变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是它的目的,达到各要素如资源,生产,消费等相互协调,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11月江苏考察时的重要讲话中提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把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相关的环保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并执行,目的是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这个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我们要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为出发点,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努力建设好生态文明工作。

一、环境权的认识

目前对环境权属性的认识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属于人权的范畴,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懒以生存的周围环境,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人类环境利益时常被遭到破坏。环境权具有正当性,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任何资格能够去剥夺。它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享受。环境权具有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的特点,以平等权作为核心的权利角度来讲,它是国家的义务对环境权的保护,国家应当无差别的对待公民环境利益的保护,在行使环境权的过程中,公民使用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害他人环境权利。环境权是集体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节能减排责任分担、国际跨区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处理,这是环境权在国际环境法中主要表现。人类当代的环境利益与后代的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这也是环境权在行使过程中的一种冲突的表现。环境权是一种新兴的人权,在传统的人权体系中不能够找到自己的合适的位置。它是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真正的人权,是现代宪政国家新的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依据社会经济和实践的需要不断的充实,它是一项发展的权利,宪法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障。

本能利用环境的行为和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对环境的利用形式。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其实质是涉及人类对环境经济利用的行为,它是一项财产权,而人类为了本能生存的需要而谋求的环境安全权是本能环境利用行为,它是人人都必须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由权、平等权,从这个角度来说,环境权亦是一项基本人权。

在宪政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我们必须重视。人们的生存和健康等都与环境有关,环境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是法律定型化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一种权利。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价值基础,基本人权无形的被制约和影响着。把环境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同时也能够促进宪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宪政视野下公民环境权的保障

1.以修宪方式促进环境权入宪

由于环境权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客体的非排他性,环境权入宪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如果环境权设立在宪法中,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面临滥诉及其阻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虽然并不是单纯地从理论上论证就可以满足某项权利的设定和保护,各国国情也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从整体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明确的立法模式将公民权利写入到本国的法律体系中来实施。从宪法的角度看,对于环境权有的国家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订,有的国家在制定宪法时将环境权直接规定在宪法文本当中,他上之石,可以功玉。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于环境权入宪的问题我国可以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进行。

宪法修改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由宪法制定者或者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制宪者利益或社会实际需要的内容,予以以删除,增加,或者变更的活动。我们应该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明确宪法中有关环境权的位置。因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立法的成本费用过于昂贵,制定出一个专门的《环境宪章》对于我国而言很难,这也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以及我国的宪法传统不相适应。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的福利一定趋于完善,新兴权利的提出也是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可以采纳修改宪法的方式。

2.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对环境权一样使用。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权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授權机关,在其他主体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环境权遭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时,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就环境权的保障方面而言,实现环境权的重要途径是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环保领域推广的重要契机也就是环境权的公益性。人们在共享环境要素的基础上建立了环境权,所以环境问题与普通的民事问题不同,大多表现为涉及整个大众的权利。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诉讼程序引起的关键是原告。谁是原告,这就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公益诉讼的起诉者自身很可能与被诉的行为无直接的厉害关系。目前政府,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合法组织和机关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这类主体不能作为侵权赔偿金支付对象,所以在提起诉讼以及诉讼进行中原告的利益得不到适当的保障。另外各方力量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公益侵权案件的司法审查监督权因为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也受到严格限制。

如果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确立,将无法开展公益诉讼。因而传统的原告资格我们必须予以拓展,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诉讼中予以明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是适格的当事人这是传统的诉讼法律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依据诉讼信托理论,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时,国家接受公民的委托对公共利益进行管理。当环境侵权问题出现时,国家作为受委托人可以取得委托人的诉讼权。当国家作为委托人提起诉讼时,就会出现环境权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因此公民,社会,组织,环保机关和检查机关都可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国家需要尽可能的放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推动参与环境保护

一个国家健康有序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公民的道德素质与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通过唤起一种真正的公民人文主义,是实现环境权真正成为人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要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观。通过改变观点和思路,侧重引导。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对环境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文明素养。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科学性、和谐性转变的重要条件。

认真落实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是一种有关环境方面的技能和认识方面的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人们了解和认识人类及其文化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不断完善环境评估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中公众参与不充分则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与通过。通过适当的手段和措施,让每个公民都能积极参与到环境维护的活动中来,最为关键的是,公民通过参与能够积极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也是宪政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四、总结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有了更高的期待。个人的生活不仅仅在于吃得健康,也希望有一个放松心情,缓解压力的一个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的环境,所以人们身心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美好的环境。随着我国改革进一步深化,法律制度的健全,真正的民主宪政体制必将日趋成熟,环境保护之路必将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赫正芬,毛晓宁.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學社会科学版),2014(09)81-82.

[2]李挚萍.公民环境权的实质及地位再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

注明:参与校级项目《论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的相关文章,SYKY202010,经济学院,论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温雅琴,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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