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国家”理念与西方世界的社会主义因素

2021-07-25 16:34李济时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年8期
关键词:资本主义

【关键词】西方世界  社会主义因素  社会国家  资本主义  社会民主主义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8.006

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与19世纪野蛮资本主义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相比,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尽管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进程仍然是遥远和曲折的,但是西方世界的社会主义因素仍大量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变革全部生产方式的手段中,有些已经在西方国家付诸实施或部分付诸实施。比如“征收高额累进税”“城乡对立逐步消灭”“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1]等,有些国家还尝试将银行和运输业国有化。继承权尽管没有废除,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少国家征收高额遗产税。经济计划也成为一些西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我们对西方世界中的社会主义因素进行探讨,主要是基于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中对社会经济的明确规范和在现实中实施的制度或政策。因此,西方国家广泛存在的社会党或共产党对社会经济制度进行改造的主张诉求,因其更多停留在文件层面,所以不作为主要的分析对象。当然,这些社会主义倾向的主张诉求,对于现实有推动作用,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能够转化为现实的建构。我们也必须充分注意到,西方国家“社会主义政党和人士更加侧重于从价值追求层面来思考设计未来社会的蓝图”,与我们更多地从社会主义制度特征方面界定社会主义是不同的。[2]

从社会历史方面来看,西方世界社会主义因素的生成与发展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和社会主义发展趋势的必然反映。从思想意识方面看,在西方国家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国家”理念,是社会主义因素生成发展与长期保存的重要动力。这一理念是建立在广泛的对资本主义尤其是野蛮资本主义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深刻批判的基础上的。应该说,这一基础比社会民主主义更为广泛,在一定程度上跨越了左右的界限,其实也是社会民主主义、基督教思想和自由社会主义等思潮相互结合、共同影响的产物。否则,在西方国家轮流执政的情况下,左翼社会党人推行的社会主义倾向的制度和政策,就会遭遇被右翼资产阶级政党取消的结果。正如英国学者萨松所说:“扩大民主,建立福利国家,对工作日长度进行限定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政策。但是人们随时都可以发现,同样的主张和要求也由非社会主义政党发展和实践着……从一开始,‘社会主义就不是社会主义者的专有名词。”[3]

体现于西方国家宪法中的“社会国家”理念与社会公正价值

资产阶级革命中建立的共和国,尽管推翻了封建制度,抛弃了人身依附,促进了法律身份的平等,但国家机器从封建君主手中落入资产阶级的控制中,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秩序的工具。19世纪上半叶开始觉醒的劳工大众很快认识到这一点,并投身新的斗争。法国1848年资产阶级“二月革命”之后,随即爆发了工人阶级为主的“六月革命”,这场革命鲜明提出了“社会共和国”的主张。这一主张在1871年巴黎公社中也得到强烈响应。尽管无论是“六月革命”还是巴黎公社都失败了,但在人数和组织力量不断增长的工人阶级的斗争下,“社会国家”的理念在欧洲逐渐传播开来,并被西方国家大多数政治力量主动或被迫接受。在不少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我们都可以找到“社会国家”的理念表述,而且可以看到不少国家在宪法中把社会公正作为核心价值。

突出的“社会国家”理念。一般来说,各国宪法在政体上突出民主、法治的规定,联邦制国家则特别规定联邦国体,但法国、西班牙和德国等国宪法则在首要或关键之处引人瞩目地明确规定了“社会国家”的属性。

法国宪法(1958年颁布,下同)鲜明继承了“社会共和国”的传统,在第一条就明确宣告:“法兰西是一个不可分割、世俗、民主、社会的共和国。”[4]“社会共和国”的核心原则是法国一直引以为傲的平等与博爱理想。正如有学者指出:“自从法国大革命之后,平等就一直是法国共和传统的中心价值”。附录于法国宪法的《1946年宪法序言》“是一部平等权利文件”,“对平等權利提供了全面保障”。[5]这种平等已经不仅仅是法律平等和政治平等,更是社会平等。西班牙宪法(1978年颁布,下同)也在总则第一条就申明:“将西班牙建设成为社会民主国家”,在序言中要求“保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在公正的经济社会秩序中的民主共存”。[6]意大利宪法(1947年颁布,下同)中尽管没有直接的关于“社会国家”的规定,但其第1条就指出:“意大利是一个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国。”[7]这一表述是为了肯定一个人社会角色的基础是劳动的价值,而非出身和财富。“劳动国家”理念与“社会国家”在内涵上是一致的,甚至更进一步。

“社会国家”理念在德国宪法中体现得最为典型,德国的国体特性之一便是“社会国体”。作为德国宪法的《基本法》(1949年颁布,下同)明确宣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和社会的联邦国家。”[8]对此,德国学者埃布森指出:“社会国家原则不能被简单认定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宣示性条款。立法者和联邦宪法法院共同发挥作用,赋予了社会国家原则重大的意义……社会国家原则一方面发挥使政策合法正当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发挥着推动社会平衡和加重社会强势群体负担以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9]德国的经济体制被认为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典型,其原则是市场自由要与社会责任相一致,私人性的市场要能促进公共利益,至少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市场经济建立在自由市场与社会意义的国家相兼容的信念之上。它寻求在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原则基础上促进统一的政治经济。但是,个人的自由和国家的责任受到经济运行的宪法框架的限制。”[10]

葡萄牙宪法(1976年颁布,下同)尽管没有“社会国家”的表述,但却更进一步,其序言中载明:“葡萄牙人民决心……确保以法治为基础的民主国家,开辟通往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在基本原则部分阐述民主价值时,表明要“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民主,深化参与民主”。在阐述国家的根本任务时,表明要“通过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革与现代化,提高人民福利与生活质量,促进葡萄牙人民之间的真正平等,同时有效落实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各项权利”。[11]这里强调的显然是超越政治民主和形式民主的社會民主和实质民主。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一方面要公有制、私有制、合作制和社会所有制并存,另一方面强调为了公共利益,自然资源及其生产资料应该实行公有制并要保护合作制和社会所有制。尤其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葡萄牙宪法在阐述经济组织的总体原则时郑重指出:“经济权力从属于民主政治权力。”[12]这一宣示虽然语言平实简练,但意涵极为坚实深刻。须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大的经济力量当然是资本的力量,这里是要强调对资本进行制约,使之服从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而不是相反。很显然,葡萄牙宪法把全体人民的福祉置于首要地位,在民主基础上把社会公正和团结作为核心价值,鲜明体现了驯服资本主义、驯服自由市场的意图,具有特别强烈的社会主义指向。

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国家”理念明确体现于西方一些主要国家的宪法中,另有很多国家的宪法尽管没有使用“社会国家”这个名词,但条文各处充分体现着社会公正的价值指向。这就为西方国家的有识之士,尤其是左翼力量和社会党人推动社会进步打开了方便之门。“社会主义者相信,在‘社会国家的一般规则下,可以通过普通立法制定进步的社会议程。”[13]

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欧洲国家大多数是福利国家,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在福利国家建构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这一价值追求体现在很多国家的宪法当中,是“社会国家”理念的重要体现之一。南欧国家宪法中对公民经济社会权利的规定最为广泛和详尽。西班牙宪法在阐述经济和社会政策指导原则时指出:政府应创造有利条件推动社会和经济进步,促进地区和个人收入间的更公平地分配,还特别强调要把充分就业作为政策目标;政府应保持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在他们困难时,尤其是失业时提供足够的社会救助和福利;另外,还特别强调居住权,强调所有西班牙人有权享有体面和适当的住房,为此,政府应创造必要条件和制定适当的标准落实住宅权,同时还应从公共利益出发规制土地使用,以避免房地产投机。[14]在宪法中特别宣示全体人民的住宅权,并强调反对房地产投机,这在各国宪法中是十分罕见的,甚至在社会主义因素十分突出的葡萄牙宪法中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

其他欧洲国家宪法中尽管缺少“豪言壮语”,但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却很明确和实在。例如,荷兰宪法(1814年颁布)在第一章就明确列举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包括“关注促进充分就业的机会”“关注保障国民的生计和财富分配”“关注维护国家居住条件,保护和改善环境”“采取措施增进国民健康”,甚至包括“提供足够的生活设施”和“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娱乐活动”等。[15]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就需要从全社会的福祉这一层面审视经济问题,尤其是私有制和自由市场可能导致的对公共福祉的侵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无不保护私有财产权,但不少国家宪法也都鲜明指出财产具有社会属性,不是纯私人性质的;财产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必须以不侵害公共利益为前提,而且为了促进公共福祉,保留在必要时征收私人财产为公有的权力。例如,德国宪法第14条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利于公共福祉。”并在第15条中指出:以社会化为目的,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可以转为公有财产或其他形式的公有经济,当然也要以规定的条件进行必要的补偿。[16]正是基于财产的社会属性,德国宪政法院维持了1976年企业改革的重大方案——“共同决策法”。[17]其他不少西方国家在宪法中也对参与管理权或“共同决策权”予以规定。例如,法国宪法规定:“所有劳动者通过其授权代表参与有关工作条件和企业管理的集体决定”,意大利宪法则规定:“为符合生产需要以及劳动者社会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共和国承认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18]参与管理是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是经济民主和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极大地限制了资本家和企业管理层的权力,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国家社会职能的强调。自19世纪末以来,西方国家的一大发展趋势是政府职能的凸显与扩大。19世纪末之前,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导致的贫困、堕落和失序,与政府的缺位或广大中下层民众对政府缺乏影响力密切相关。要落实“社会国家”理念,推动社会公正价值的实现,国家的作用不可或缺。整个20世纪政府权力在民主参与推动下持续扩大,国家社会职能日益发挥。而在西方各国宪法中,基于“社会国家”理念对政府促进社会公正职能也做出了不少要求和规定,无疑为国家的社会职能发挥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通过对西班牙宪法的考察可以发现,其对于人权问题的态度与自由主义模式不同,它要求政府当局致力于促进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为此须积极消除所有达至此目标的障碍。[19]葡萄牙宪法要求,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国家有责任“促进全民社会和经济利益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尤其是那些最不利者”,有责任“促进社会公正,确保机会平等,并对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给予必要的矫正”。这表明,国家有责任促进人民的福利和生活品质以及人民之间的实际平等。[20]在德国,“政府具备广泛权力和责任,去指导与组织国民经济”是普遍的共识。[21]一些国家如德国,其宪法甚至规定国家要特别保护婚姻和家庭,指出抚养和教育子女不仅“是父母的天然权利,也是其首先须承担的义务”,国家要予以监督,同时“所有母亲均有请求社会保护和照顾的权利”。[22]

西方各国宪法中广泛体现的“社会国家”理念与社会公正价值的追求,与社会主义理想具有很大的相近性。尤其是这些规定写进了神圣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中,无疑为社会主义因素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西方世界社会主义因素的具体展现及意义

在对资本主义深刻反思的基础上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改良,由此普遍形成以保障人的尊严和实现社会公平为目的的福利国家,是20世纪西方世界的重要特点。西方世界这些围绕社会公正平等价值而进行的包括福利国家、国有化和促进实质平等的系列实践,尽管还远非社会主义的制度发展,但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社会主义因素。

福利国家是一套包括各种社会福利的制度体系,福利内容几乎无所不包,如失业、医疗、伤残、老年退休等社会保险,以及贫困补贴、住房补助、免费教育等。有些福利措施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开始实施,到二战后逐渐发展为成熟而全面的福利体系,因为人们享有的福利从出生前的母亲怀孕补助一直到死后的殡葬费补助,所以被形象地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有的人直接称之为“保姆国家”。由于有广泛的共识作为基础,福利国家逐渐发展“成为一整套包含补助、福利、社会公正和收入再分配的体系,而且在几乎没有政治成本的情况下实现这一重大变革”。[23]福利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让国民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免于贫穷和困厄,保持人的尊严和体面的生活,但实际上现在有不少福利都是为了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人类向理想社会迈进。由于福利体系的内容十分广泛,这里我们只选取对社会主义建构尤为关键的国有化和社会平等化,以及福利体系中特别突出的医疗和教育福利进行分析。

国有化与计划化。国有制是公有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与共产主义同源的社会民主主义,尽管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放弃了革命路线,但仍然长期坚持以公有制为根本手段改造资本主义的主张。“生产工具的社会化或国有化是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主要途径,因而是社会民主党人获取权力之后所要完成的首要使命。”[24]

欧洲一些国家的宪法出于对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制约的考虑,对公有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作出规定,为社会党人的国有化提供了根据。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宪法都规定,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对特定行业进行公有化,或者将其保留给国家和非私营机构。在社会民主党人要求下,德国《基本法》在较大范围内规定了一些立法权限,使将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成为可能;并且在其第15条中授权可以通过法律对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进行公有制转型。[25]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规定:所有财产、企业的经营本身具有或取得了国家公共服务或垄断性质的,均得转为集体财产。意大利宪法还提出“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和建立平衡的社会关系,法律对土地私有制设定各种义务和限制”。当然,国有化并非唯一的在所有制方面维护公共利益的手段,有些国家宪法还支持和保护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非投机性和互助性的。

各个国家的社会民主党在获得上台执政机会后,都曾十分积极地推动国有化。1918年,国有化成为英国工党的基本目标,此后一直是其“社会主义实验”的一部分。1945年英国工党上台后,短短三年就使占国民经济产值20%的八个基本部门实行了国有化,希望它们发挥改造资本主义的关键作用。[26]法国的国有化运动也与法国社会党密切相关。1979年,社会党和共产党联合发布“共同纲领”,要求对“在法国实行广泛的社会主义改革”进行政府计划。在1981年社会党总统密特朗执政后,法国国有化达到最大规模,国有企业不仅涉及基础工业和重化工业,而且扩展到新兴高科技产业。在面临质疑时,其辩护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法国宪法中关于“社会国家”的规定。尽管1985年右翼上台后,以国有化造成垄断为名进行了重新私有化。但法国公私合营现象一直相当普遍。[27]20世纪70年代末,在撒切尔夫人影响下,西方世界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私有化改革浪潮,延续到整个20世纪90年代。但此后,除英国之外,西方各国国有企业的规模和数量逐渐稳定。法国和意大利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比重在20%左右,西班牙、德国等在10%左右,受撒切尔夫人改革影响,英国仅为4%。[28]2008年,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西方各国又出现一股对金融机构等企业进行国有化的小型浪潮,使得国有经济规模有所扩大。当然,国有化对象主要限于濒临破产的大企业,且并未采取设立新企业和征收现有股份的方式。[29]

总的来说,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往往集中在两类行业:一是起宏观调控作用和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业,主要包括金融业、能源业、电信业、运输业等;二是与社会福利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包括电力、邮政、水电暖、教育、医院等公共事业。尽管国有化没有继续扩展,甚至有所回潮,但国有企业长期存在并在国民经济乃至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了资本主义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和公有制的某些独特优势。

与国有化相联系的,是经济乃至社会的计划化和工人参与企业管理制度。这都是具有浓厚社会主义特征的机制。尽管不可能实行计划经济,但部分国家在经济社会领域都有一定的计划性。这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讲的“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30]。法国尤其注重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性,在宪法中就明确要求:“国家活动目标”“公共财政长期方针”均由计划法进行规定。葡萄牙宪法中也指出“应民主地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用单独一章来说明规划的目标、制定和实施方式及具体机制。西班牙宪法承认市场经济范围内的企业自由,但是又指出,“政府当局根据总体经济需求以及——可能的情况下——计划经济的需要,保证并保护该权利的行使以及保障生产效率”。意大利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律应规定适当的计划和控制,以便引导和协调公共和私人的经济活动朝着社会目标前进。”[31]实践层面,意大利跨部门经济计划委员会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活动,包括规划它们的整体发展战略、批准长期计划和捐赠基金的设置等。[32]而法国则在国家层面专门设立了社会、经济与环境委员会对社会、经济与环境方面的计划和公共财政长期方针进行审议。

社会平等及其制度设计。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西方国家出于对不平等导致贫困堕落和剧烈阶级冲突等严重问题的担心,也十分注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以实现高水平的社会平等。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收入分配处于最为平等的区间。由于此后经济增长趋向缓慢,过度福利导致企业和政府财政負担沉重、“高福利养懒人”等问题日益突出,西方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天平开始从公平向效率倾斜,收入差距又逐渐扩大。但是,从有代表性的欧洲国家来看,基尼系数仍然维持在0.3左右,社会平等的程度仍然相当高(参见图1)。可见,大部分西方国家的收入分配相对平等,基本实现了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均衡发展。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实现经济高度发展下的社会相对公平,与其税收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等制度要素密不可分。

高税收、高福利政策是西方国家推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个人所得税秉持着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的原则,成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瑞典,对高收入群体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瑞典最有钱的人实际税率高达60%;[33]英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储蓄收入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是20%和40%,股息所得适用10%和32.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英国个人所得税总额的一半是由占成年人口6%的富裕阶层来承担的。[34]累进所得税制度,加上高额遗产税制度,稳定发挥着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平等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另一重要手段,能够保障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具有重要作用。西方福利国家制度的核心就是社会保障体系。大规模的社会保障支出是西方福利国家的一大特征,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高水平,尤其是西欧国家最高,北美次之(参见图2)。2009年爆发的欧债危机给欧洲福利国家的财政带来沉重打击,一些国家推出了削减福利支出的改革。但欧洲各国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仍然保持稳定,社会保障制度调控收入差距、保持社会平等的功能仍然有效发挥。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民基本收入”成为一些西方国家重要的政策辩论议题。“基本收入”是指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拥有领取一笔固定金额的收入的权利。[35]尽管具有一定的乌托邦色彩,但其在调节收入差距、推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民基本收入”已经进入到一些西方国家的政策实践中,芬兰、意大利、荷兰等国相继开展了全民基本收入实验。它追求结果平等和分配正义的价值观,具有强烈的社会主义色彩,未来可能对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健康权的确立与普遍的公共医疗服务。健康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西方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健康是全体居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居民不论年龄、性别、收入水平、健康状况都公平地享有医疗服务,所以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公共医疗系统,作为国民健康的重要保障,以及福利国家的主要福利之一。例如,英国的国家医疗服务体系有效保障了全民的卫生健康,解除了大多数居民的后顾之忧。一直以来,无论是工党政府还是保守党,都将其称为“英国的骄傲”。

欧洲各国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很大区别,总体而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和国家卫生服务保障模式最为经典。以德国为代表,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都采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德国居民收入在一定界线以下的居民有强制性义务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收入高于标准线的居民可自愿选择私人保险,如果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保底线则不必缴纳保险费而由政府负担,失业和领养老金者由社会福利机构为其支付保险费。当然,居民可以在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购买补充型商业医疗保险。[36]以英国为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主要釆取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模式。医疗保障是一种福利型制度,政府作为主要组织者,以税收或缴费的方式筹集资金,通过举办医疗机构或购买私人医疗服务的方式直接向全体国民或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英国居民缴纳少量医疗保健费,基本上免费享有各种医疗服务。[37]根据经合组织卫生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德国健康保险人口覆盖率达99.9%,英国全面医疗保障人口覆盖率达到100%,[38]都实现了居民医疗服务的普遍可及性。

尽管两种医疗保障制度存在很多差异,但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二者在公平性上存在共同之处。在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中,居民缴纳的保险费取决于投保人的经济收入,但不论参保人员的收入水平、年龄大小、健康状况、性别差异,都能够按规定的范围享受医疗保险服务。而在实行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的国家中,秉承普遍、公平的宗旨,所有公民都享受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体现出明显的社会公平性。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费用的开支也逐年增长。2018年,加拿大、法国、德国和英国等较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卫生总支出占GDP的比重都在10%~12%之间。[39]而且,这些国家卫生支出中政府负责的部分在近十年长期维持着70%以上的比例,2018年则处于73%~78%之间。[40]可见,国家在资源分配中对公民的医疗健康始终予以高度重视,这在保障居民医疗服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医疗保障制度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公立医院在提供卫生保健服务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行全面公费医疗保险制度的加拿大公立医院占比达99%,[41]几乎没有私立营利性医院,[42]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也是独树一帜的。加拿大的公共卫生保障制度覆盖了绝大多数居民,公众免费享受所有从住院到门诊的医疗服务,政府通过年度预算拨款的方式向医院提供支持,按医疗服务项目向家庭医生付费。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公立医院可以在提供医疗服务时以病人的合理需要为出发点,而不是以钱的多少为标准,从而保证了基本医疗服务的普遍可及性和普遍可负担性。[43]这也体现出加拿大将医疗视为一种公共物品,社会集体共同分担责任、共同承担病患风险的公平观念。

教育福利与公立教育。教育公平和教育福利也是福利制度的重要一环。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免费制度,以保障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机会。这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实践差别不大。主要的差别在于高等教育阶段。所有层次教育费用完全由公共财政负担和无限定条件录取的理念在二战后初期的欧洲被广泛接受。[44]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国家保障儿童和成人平等接受教育、职业训练和文化;国家有责任组织各个层次公共、世俗的免费教育。[45]希腊宪法(1975年颁布)中就规定禁止私立大学,[46]只允许公立大学存在。挪威的所有综合性大学都是公立的。

大多数西欧国家曾实行大学免学费制度,甚至还曾给大学生发放助学金。但由于此项福利带来的负担过于沉重,有些国家放弃了这一制度,逐渐开始收费。但坚持大学免费的国家仍然不少,主要是北欧福利国家。目前,在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中,免费和只交少量学费的还是占大多数,少量学费一般以注册费名义收取。[47]例如,法国大部分高等教育院校由政府出资,不收取学费,仅收取一定注册费。[48]德国则是唯一一个引入大学收费制度后又将其逐步废除的国家。2005年开始的收費政策引起大规模学生抗议后,大多数联邦州取消了收费,坚持收费的只剩下几个州。即使是实行大学教育收费的国家,对本国公民的收费也很低,[49]不会对学生家庭构成重大财政负担,而且还通过奖贷学金等各种形式解决大学生的生活费用问题。欧盟教育官员表示,各欧盟成员国在引入大学收费制度时应同时考虑实施学生补助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大学入学机会均等。[50]可见,教育公平仍然是欧洲各国在教育方面关注的核心问题。

西方世界社会主义因素的现实局限

西方世界,尤其是欧洲各国存在着诸多社会主义因素,使得19世纪野蛮资本主义的面貌得到了根本改观,大多数民众能够享有基本的保障和体面的生活。这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和公正平等观念的生命力。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在二战以后重新组合了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和西方政治制度融为一体,所以现在的资本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也产生了依赖。[51]

当然,西方国家实行社会公正政策的侧重点并不相同。有些国家强调国有化和对生产工具的控制,而有些国家却强调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为了保障医疗公平,有些国家把免费医疗作为一项公民权利,甚至像加拿大只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存在。为了保障教育公平,有些国家仍然坚持大学教育免费。这些致力于社会公平的法律政策,表明了社会主义对于人的尊严与平等的价值追求。这与西方国家发达的经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

然而,西方国家这些社会主义因素的局限性还是相当明显的,大多还停留在反资本主义这一层次,而且也并非每个西方国家都能实行此类法律和政策,不可能从根本上进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构。这些局限性既是因为资本主义秩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也是因为西方世界内部社会主义运动力量仍然不足。

在西方世界,随着资本主义日益被改良,大多数人不再把“资本主义”当作一个贬义词,而视之为一种正常的和自然的社会经济体制。他们一般赋予“资本主义“两种内涵: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尽管这两者都存在弊端,需要进行一定的规制,但不能从根本上进行破坏或予以消除,否则,社会经济就无法正常运作。此外,在西方世界,全面的计划经济和公有制变革也都被排除在发展的选项之外。即使是社会党人推动的国有制,也没有找到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國有化的试验往往有始无终。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法国社会党上台后大刀阔斧的国有化改革以失败告终,对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理论也造成了打击。其后,保守路线开始大行其道。[52]

在20世纪末期,西方世界兴起了一股“第三条道路”的浪潮。信奉社会民主主义的政党认为,国家干预和福利制度走得太远了,需要对老的社会民主主义原则进行纠正,需要混合进右翼主张的经济自由主义因素。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还达不到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的地步,大多数人的劳动自觉性还停留在比较低的水平,福利制度的刚性以及过度福利往往会导致人的劳动积极性被削弱甚至丧失,导致经济失去创新力和活力。而国家干预一旦形成惯性,也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

在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执政的社会民主党主动或被动对福利国家进行改革,甚至主张公私合营。这一时期,“私有化流行起来,即使对曾经视公共部门扩展为社会主义替代物的社会民主党人也是如此”。[53]20世纪末,英国工党对党章第四条进行了修改,不再把实行公有制作为工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但是仍然强调民主社会主义的价值,确保“共有的利益归公共所有并向公共负责”。[54]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强调国家的作用,而是强调要把国家、社会和个人三种因素调和起来。[55]为了调动人的积极性,他们沿着右派的轨道对福利制度进行瘦身。在这一背景之下,在20世纪形成和发展的一些社会主义因素甚至被逆转。西方学者也承认:“过去一百年间,民主和民族国家的力量逐步地约束和驯服了资本主义,但现在形势发生了转变。”[56]

在西方世界左右翼力量始终并存的情况下,总是有一批右翼保守派人士强烈反对社会主义倾向,即使这种社会主义只是民主社会主义。在丘吉尔和撒切尔夫人这样的极端右翼保守派看来,社会主义总是“邪恶的”。由于这些右翼保守派在西方世界总是有众多的拥趸者,这就对社会主义因素的发展构成了相当大的制约。

当然,在西方世界,“社会国家”的理念仍然不可动摇,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天平只是在不断摇摆,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基本原则与福利制度体系仍然保持不堕。“虽然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资本主义正在告别大政府的时代,但体现调控资本主义内在精神的那些因素依然在现实的资本主义演进中发挥着作用”。[57]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法国,尽管上世纪80年代中期进行了自由市场导向的改革,但是国家主义仍然在法国存活着。[58]社会主义理想和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反思始终具有号召力,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会激扬。只是,西方世界的社会主义因素不可能得到一帆风顺地发展,必定会出现一波三折的局面。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欧美民粹主义的发生机理和发展趋势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BZZ075;山东大学研究生杨明慧、钟雪婧、吴华琳、刘馨遥协助完成数据收集工作,特此致谢)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21~422页。

[2]姜辉、于海青:《西方世界中的社会主义思潮》,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94页。

[3][英]唐纳德·萨松:《欧洲社会主义百年史》(上册),姜辉、于海青、庞晓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5页。

[4][6][7][8][11][12][14][15][16]孙谦、韩大元主编:《欧洲十国宪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第220、391、432、135、313~316、336、399~400、256、134、131页。

[5][17][21]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4~125、321、328页。

[9][25][德]英格沃·埃布森:《德国〈基本法〉中的社会国家原则》,喻文光译,《法学家》,2012年第1期。

[10][13]Donald P. Kommers and Russell A. Miller, 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622, 623.

[18]孙谦、韩大元主编:《欧洲十国宪法》,第251、438页。

[19][20]Gerhard Robbers(ed), Encyclopedia of World Constitutions, New York: Facts On File Inc., 2006, p. 857.

[22]孙谦、韩大元主编:《欧洲十国宪法》,第131页。

[23]Tony Judt, Postwar: A History of Europe Since 1945, New York: Penguin Press, 2005, p. 372.

[24][美]亚当·普热沃尔斯基:《资本主义与社会民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1页。

[26]李济时:《现代英国政治发展与“第三条道路”》,《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0年第4期。

[27]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第109~115页。

[28]Pierangelo Maria Toninelli, The Rise and Fall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in the Western 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21.

[29]金碚、刘戒骄:《西方国家当前国有化措施的观察与思考》,《理论前沿》,2009年第19期。

[30]《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4页。

[31]孙谦、韩大元主编:《欧洲十国宪法》,第228、339、398、437页。

[32]Raymond Vernon, Yair Aharoni(eds.), State-Owned Enterprise in the Western Economies, London: Routledge, 2013, p. 89.

[33]葉国玲:《北欧经济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阶段、主要特征及理论原则》,《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年第2期。

[34]金英君:《西欧社会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理论探索》,2011年第5期。

[35][英]盖伊·斯坦丁:《基本收入》,陈仪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20年,第2页。

[36]李新平:《医疗保障制度的效率分析OCED国家的经验和启示》,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37]乌日图:《医疗保障制度国际比较研究及政策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38][39]OECD ,"Social Protection", OECD Health Statistics(database), https://doi.org/10.1787/data-00544-en.

[40]WHO, Health Nutrition and Population Statistics (database), https://databank.worldbank.org/source/health-nutrition-and-population-statistics.

[41]OECD,"Health Care Resources", OECD Health Statistics(database), https://doi.org/10.1787/data-00541-en .

[42]加拿大也存在个人诊所和家庭医生,它们负责初级诊疗;但医疗费用由政府统一支付,收费标准也是统一的,加拿大已将私人医生纳入公费医疗体系。参见马登科:《加拿大:全民平等的医疗保障制度》,《法制日报》,2011年2月22日。

[43]顾昕:《全民健康保险与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加拿大经验对中国新医改的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11期。

[44]Jo Ritzen, A Chance for European Universities or Avoiding the Looming University Crisis in Europe, 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137.

[45]孙谦、韩大元主编:《欧洲十国宪法》,第251页。

[46]希腊宪法第16条第八款规定:“禁止私人创立大学一级的机构”,参见孙谦、韩大元主编:《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第193页。

[47]Sue Hubble, University Tuition Fees and Student Support Across Europe, https://dera.ioe.ac.uk/22780/1/SN06270.pdf

[48]范舒扬:《法国教育公平问题研究综述》,《教师教育论坛》,2017年第30期。

[49]作为一项教育福利,有些公立大学仍然免学费的国家,只针对本国和欧盟成员国学生免学费,欧盟外的留学生则收取学费。

[50]殷文:《欧洲各国大学学费收取情况差异较大》,《世界教育信息》,2015年第6期。

[51]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洲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第71页。

[52][58]Mark Kesselman and Joel Krieger, European Politics in Transition,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2008, pp. 124, 125.

[53]Eric S. Einhorn and John Logue, Modern Welfare States: Scandinavian Politics and Policy in the Global Age,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2003, Preface, ix.

[54]刘成:《理想与现实——英国工党与公有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27~228页。

[55]李济时:《现代英国政治发展与“第三条道路”》,《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0年第4期。

[56]Michel Albert, Capitalism Against Capitalism, London: John Wiley & Sons, Inc, Whurr Publishers, 1993, p. 372.

[57]林德山:《渐进的社会革命:20世纪资本主义改良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271页。

责 编/陈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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