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正义视角下社区居民自治困境及消解路径

2021-08-03 22:25张梦君
科学大众·教师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社区治理

张梦君

摘 要:公平正义是我国人民自古以来不断追求的目标。对空间正义问题的思考正是社会公平正义在空间维度上的体现与考量,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命题。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空间正义问题的思考,反映出国人对生存与发展空间的反思以及寻求公平正义的情感追求。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何进行有效的社区治理,进而保障社区居民自治空间,激发社区主体投身社区服务与建设的积极性,成为现实生活中有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关键词:空间正义; 社区治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 居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21)7-077-00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迈向空间正义,在于发现、缓解和消除空间领域的不正义问题,而作为建设城市社区的重要主体,居民的自治空间完全可以纳入空间正义的审视范围之内。

一、理论内涵:空间正义与社区居民自治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社区发展出现诸多问题。居民自治的空间不断压缩,由此承载的空间风险和空间正义的问题就显得非常严峻,这就要求引入空间正义这一理論来完善社区治理。

(一)正义的空间转向与时代内涵

1.正义的空间转向

空间正义这一概念最早源于西方。20世纪下半叶之前,“空间”这一概念被认为是静止的、客观的、被分离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仅仅作为一种外部环境或容器。在学术的研究视域中,“时间”作为一种基础的维度展现出鲜活的生机和“空间”所不具备的研究优势。例如法国著名思想家米切尔·福柯对传统的时空观展开批判:“19世纪沉湎于历史:其主题是发展与悬念、危机与周期,还有关于永远处于积累过程中的过去[2]。”在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理论的领头人大卫·哈维、亨利·列斐伏尔等人的推动下,对社会批判的视角由时间领域逐渐转向空间领域。列斐伏尔是对空间正义最早进行阐述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他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出发,对空间生产理论、资本和权利共同生成的区域冲突问题进行研究,其研究成果对我国目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空间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哈维则在“空间性”这一视角下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进行重新审视与思考,对空间地理发展的不平衡、空间区隔和“时空压缩”等问题进行批判,提出构建政治解放哲学、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等研究问题的空间观来应对资本主义社会中非正义的现象[3]。”经过列斐伏尔、哈维等马克思主义学者对“空间”这一研究视角的推动,空间对于生活和社会批判的功能已愈发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不难发现,随着生产与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与其居住的城市社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逐渐形成一种复杂多质的关系网。“换言之,一旦人们对生活的忧虑与其生存空间结合起来,空间正义这一研究社会问题的视角的出现也就成为逻辑之必然[4]。”

2.空间正义的时代内涵

通过对列斐伏尔、哈维等人的空间正义理论的阐述,可以发现空间正义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下强调更注重对公民空间权利的保障。国内学者任平较早地指出:“所谓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5]。”这反映出空间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这一理论的运用能够有效减少对弱势群体的空间剥夺与边缘化。尝试以空间正义为研究视角,从时间维度转向空间维度,从理论转向实践,从宏观转向微观,这是对当前社会空间中正义缺失的修复与完善。其目标指向是构建新时代背景下和谐正义的城市社区。

(二)空间正义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并没有指出“空间正义”这一含义,但是在马克思及其思想的继承者的论述中则蕴含着相当丰富的空间思想,只不过在一定程度中被遮蔽了。而对城市社区不正义现象的分析是对马克思主义空间思想的解蔽,马克思对空间正义问题的相关论述是发展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理论来源。

社区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不仅具有地理边界,还寄托着社区居民对共同体利益的追求和价值实现的愿景。但是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城市社区呈现出不平等的差序格局,各方利益主体在不断地博弈过程中出现一系列不正义的现象:由于政府主导下社区居民自治缺乏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社区居民心理与精神空间狭小等问题。以空间正义的视角探究社区居民权利空间这一问题,是从空间角度对社区实现善治的一次探索,同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具有十分重大的时代意义。

二、问题指向: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的空间非正义

空间正义的最终落脚点是保障空间主体权益的实现,对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来说,如何拓宽社区居民自治的空间是对空间正义理论的具体应用,也是提高社区居民幸福感与满意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的一次理论探索。空间正义理论强调,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不仅是对其表现和存在的现实问题的研究,更是对它的产生、发展与改善途径不断探索的过程。

(一)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多元共治新局面

政府是国家权利的执行机关。其工作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基本原则是对人民负责;是新时代背景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推动者与引导者。政府应更好地平衡资本与民众的利益,警惕资本逻辑在社区空间的扩张的同时,也要关注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社区空间生产与参与资源分配的权利。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是前提与基础。首先,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需要从“领导”这一角色向“指导”转变,更要打造服务型政府,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并且能够自觉地接受居民和社区组织的建议与监督。其次,政府应转变自己的角色,将社会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身份逐渐转化为管理者,将更多的自治权下放到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手中,为社区居民自治开拓更广阔的空间。真正实现“政社分离”。

打造多元共治局面是关键。平等性空间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理念,即: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认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实现多元共治要明确各主体的权与责。首先,对政府这一主体来说,应当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发挥指导的作用,给予其他主体行使自己权利的空间。其次,由于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志愿性等突出优势,它可以更大限度地为实现居民的权利考虑。因此,社区组织应该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化水平,更加独立自主的为社区居民服务。最后,社区居民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应不断增强自身的社区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积极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培育社区共同体意识。

(二)居民主体权利意识薄弱牵制居民自治空间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在基层中居民能否平等地参与空间生产,享受空间管理的权利,是衡量一个社区是否具有空间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居民主体权利意识的薄弱会导致居民参与不足,从而大大压缩自治的空间。

分析这一原因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居民对自己在社区中的地位认识不清。社区是一个区域共同体,居民根深蒂固的“单位参与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自治参与意识”,如果社区居民只是把自己定位成社区事务被动参与的客体,那么就很难产生主动参与的意识。第二,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的观念淡薄。从居民的观念层面上看,社区居民很大程度上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即不用自己付出时间或金钱成本仍可以享受到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在长期存在这种心理的情况下,参与活动对居民来说意义甚微。

三、空间正义视角下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路径

空间正义的最终落脚点是保障空间主体权益的实现,对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来说,如何拓宽社区居民自治的空间是对空间正义理论的具体应用,也是提高社区居民幸福感与满意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的一次理论探索。空间正义理论强调,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不仅是对其表现和存在的现实问题的研究,更是对它的产生、发展与改善途径不断探索的过程。

(一)培养和塑造社区居民參与意识

社区居民参与意识不足已经成为当下制约居民自治空间发展的一个瓶颈,通过分析影响居民参与意识的原因后,可以从以下这两个方面来培育和塑造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进而拓展社区居民自治的空间。

对社区居民试行选择性激励。为了解决集团成员“搭便车”的心理,奥尔森教授建议组织必须提供一系列选择性激励。这一理论在社区这一集团中同样也是适用的。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社区里的居民进行区分,对于积极参与社区事务与活动的居民给予一定的集体利益的份额之外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荣誉激励;相反,对于消极应对社区事务或活动、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居民会给予惩罚。这一选择性激励的措施对培育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大有裨益。

创新社区居民自治保障制度。加快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社区居民自治保障制度,将由政府行政化下主导的社区居民自治向制度保障下的社区居民自治转变是新时代背景下进行社区民主建设的题中之义。一方面,应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探索出个性化、多样化的社区居民自治新模式。另一方面,社区应从制度上明确每个居民应该参与的社区活动的时间、内容与次数,并对按时按质按量参与社区服务的居民进行激励。

(二)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队伍建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治的组织,承担着保障居民权利的重大责任。因此,不断加强社区委员会的建设不仅有利于社区居民通过组织不断向上级政府去反映自身的需求,而且可以促进资源分配的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就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存在的问题来看,可以从科学定位、规范运行机制这两个方面来具体操作。

科学定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生活环境与质量的追求越来越高,因此也越来越向往安静和睦、民主和谐的社区。要实现这一局面,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科学地定位自己的位置与责任,加强自身软实力的建设,去行政化,将更多的精力转向切实为居民服务上来。

创新社区居委会运行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之下,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与居民自治结合起来,落实居委会内部每个部门的职能分工,切实做到“岗位有人,职责分明”。同时应对固有体制进行创新,加入居民大会,发挥居民大会在居民自治中的作用。目前已有部分社区改变社区居委会议事与执行层合为一体的做法,实行居民大会议事、居委会执行这一机制。这一机制的创新对于居民进行民主决策和加强对居委会的监督起到很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唐美丽,沈婷.空间正义的四重理论特质及其当代启示[J]江苏行政学院学

[3][美]戴维哈维.后现代的状况[M]阎嘉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李武装.空间正义的出场逻辑、理论旨趣和批判方位[J]伦理学研究,2019(06):93-99

[5]任平.空间的正义——当代中国可持续城市化的基本走向[J]城市发展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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