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1-08-03 23:22吴九江
科学大众·教师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民法典

吴九江

摘 要:随着新的民法典修订了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规范,相应的问题也开始不断完善,但是同时相关的建筑工程中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监管部门之间管理混乱,相互之间的法定职责划分不合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监管部门如果不完善,导致的法律后果也越来越多。招标投标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将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从而导致财产损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监管部门不能滥用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人为因素也需要法律去更严格的管理,在治理相关建筑工程材料中以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中存在的争议也需要更好的完善。各部门之间一定要明确并统一质量监管主体,监管部门之间要清楚自己的职责而不滥用法律法规,遇见问题及时去沟通处理,信息共享,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关键词:建筑工程法规; 法律问题分析; 合同制度; 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Tul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21)7-191-002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随着民法典的最新版的出现,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更加完善。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维护契约精神,完善合同制度,健全合同效力制度,根据经济的发展需要,最新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也进行了修改[1-4]。但是从《民法典》合同视角下去看建筑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可以完善的地方。

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1.相关部门过多干预

《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蓬勃发展,工程招标也成为市场中不能缺少的一部分,但是部门之间的相互干涉,导致市场中的相关招标投标工作出现了很多不合法不合规的现象[5]。另外建设工程法本身就发展缓慢,在招标和投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因为人情和外界环境关系,相关部门的过多干涉,导致出现不公开不公平的现象。

目前,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多样。从招标确立环节,到投标、评标环节,再到定标与合同签订环节,甚至是后期的结算环节,地方政府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在招标方式确定环节,对于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些地方政府违法审批,擅自将已批准为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甚至将政府投资的公开招标工程改为直接发包方式。

在投标、评标及定标环节,地方保护色彩严重,有些行政监督部门甚至以要求投标人履行资质验证、登记备案或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评标环节,有些地方政府违反规定,指派内部人员担任评标专家,通过指定或诱导评标专家来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正常评标活动。在合同签订环节,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其优势地位,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环节,有些地方政府不按约定的结算清单造价结算,随意变更设计,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2.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

民法典的修订对建设工程虽然做了补充,但相关法律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执法部门还不够重视,加上部门机构企业的违规违法,知法犯法行为频频发生,究其原因是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尚不够。

具体表现为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缺乏,管理部门在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监督管理的作用,但目前的情况是:建筑市场空前繁荣,但是相应的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政府的监管力度较弱,以至于一些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很多违规操作,造成建筑行业的不规范[6]。

二、建筑工程项目资料管理需完善法律法规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项目资料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进度。因此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成为了重中之中[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都需要不断完善,这样才能适合市场发展的需要。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中存在的争议。根据新的民法典[8]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價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关于施工方的利润是否应支付?间接费是否应支付?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建筑市场不合规现象较为普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占有很大比例。合同书上的文字是当事人最真实想法的集中体现。在阅读合同是否有效时,一定要理解每个字所表达的意思,以免产生令双方当事人误解的条款,从而导致无效合同的后果。同时,对合同的无效处理方式方法达不到一致也会影响双方谈判结果。一般情况下,合同应该严格注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在搜索很多关于建设工程的案子,对于“无效”字眼的判决,根据搜索查到35万的建筑工程案子中有10万以无效结案,占整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1/3[9]。所以在法院审理这方面的案子也很关注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性。合同无效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法院审理比较关注的,也是合同双方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参考文献:

[1]余水生.建筑工程全程法律解读和风险防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5

[2]马千惠.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法律制度研究[D]长安大学,2017

[3]程彦培.我国公共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16

[4]孙鹏,刘阳,邓荣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城市建筑,2013(14):120

[5]余水生.建筑工程全程法律解读和风险防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5

[6]杨国艳.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低碳世界,2019,9(10):111-113

[7]程彦培.我国公共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16.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9]孙鹏,刘阳,邓荣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城市建筑,2013(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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