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误汇证据充分 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2021-08-06 04:55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25期
关键词:同名款项审理

公司将本应转给员工的报销款误打给了同名的客户,客户以此款是欠款为由拒绝返还,公司如何维权?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据公司补充的证据,裁定同名客户返还汇款及利息。

某公司因工作需要派遣公司员工张某采购了一批电脑,共花费29187.97元,在报销过程中,某公司财务人员将此款汇入了曾与公司有过业务往来的“张某”(与公司员工同名)账户中。此后,经与“张某”联系,其拒绝返还,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返还公司汇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某公司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營口中院二审审理期间,某公司补充提交了其与员工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购买电脑的发票等证据。同时,主审法官直接采用与公司员工张某本人视频连线,通过在线询问形式确认了相关事实。

营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其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张某购买电脑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公司员工张某是真实存在的,且购买电脑情节属实,款项金额也能够与转账金额印证。相反,其客户“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汇入其账户的款项系因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而取得,应认定其获得了不当利益,符合不当得利条件,依法有权主张对方返还相关款项。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此案一审时原告公司仅提交了转款记录而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导致一审败诉。二审中,经过某公司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和庭审连线查明的事实方得以确认错误转款的情况真实存在,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摘自《法治日报》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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