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体系及路径设计研究

2021-08-11 08:36孟晓雪
黑龙江粮食 2021年7期
关键词:标志吉林省农产品

□ 孟晓雪 苏 航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2021年2月我国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文件强调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优化农产品贸易布局。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体系是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有效起点,截至2020年1月,全国农村农业部认证机构共登记了293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而吉林省仅占24个,但如集安边条参、靖宇林下参、靖宇西洋参等类似名称的品牌,导致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的混淆。因此,建立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体系和开发路径,对实施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战略和保护机制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及意义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尚未明确统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农业农村部三家认证机构任意一家注册,均视为注册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包含非农产品,因此本文主要使用农业农村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即: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意义

首先,在经济意义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宣传效应,在相同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以吉林省为例,新开河贡米和万昌大米被列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新开河村和万昌镇等一些小地区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因地理标志产品价格比无地理标志的产品价格平均高出50%,给所在地区经济带来了增长。其次,在文化意义上,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由区域地区和人文元素相交的产物,推广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侧面展现人文风情,发扬传统文化和地理区域魅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该地区生活的人们带来归属感和自豪感。最后,在政治意义上,地理标志产品多数是农产品,由广大基层农民辛勤劳作而成,推广农产品地理标志,符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助于农产品的可持续发展,还可以推动农民脱贫致富,改变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

二、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现状

(一)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数量少

在吉林省特色农产品不断发展的强劲势头下,吉林省也因此获得了各种殊荣,例如吉林省被誉为“黄金玉米带”“大豆之乡”“天下第一粮仓”等美誉。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末,吉林省各类绿色、有机、无公害的农产品数量多达上千个,拥有国际认证的有机食品200多个,国家批准的绿色食品600多个,吉林名牌农产品800多个,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只有24个。吉林省具有特色品牌的农产品不少,且知名度很高,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数量却处于全国末端。

(二)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区域分布集中

如表1所示,各地市间发展不平衡。集安、靖宇和吉林长白山位于长白山脉近域,地质条件优越,农产品种类丰富,3个地域农产品地理标志个数多达10个,占全省的比例达42%。远离长白山脉地区的洮南、新开河等地,仅各1个,占比4%。部分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意识薄弱,认识还不到位,导致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的主动性不强,推进行动措施少,全省涉农县中有近37.6%的县无农产品地理标志。

表1 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汇总表

三、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体系的现状

(一)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地理标志宣传较少

目前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政策实施已有多年,但是省内并不是所有区县都有标志性农产品,且相关企业和农户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知度有限,有些农户甚至不知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含义和带来的综合收益。可见,政府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政策实施有限,并未达到应该有的效果。

2.地理标志产品开发体系繁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需先请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复,随后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请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专业分中心复审,由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评审,再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终审,最后由农业部公示并颁证。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到审批至少经历6道程序,过程烦琐,加之评审部门之多,不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

3.企业参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的积极性低

根据调查发现,全省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多达50多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500多户,但是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数量却只有几十户,由于一系列原因,造成企业参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的积极性不高,申请数量不多,批准结果也不高,不利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开发。

(二)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问题产生的原因

1.未构建健全的地理标志宣传机构

目前在吉林省的各区各县地理标志的工作机构没有专门负责人,有些基层工作人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政策了解不多,不专业,不精通工作流程,不能很好地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政策的推进工作进行宣传,也不能给予企业或农户一定能力上的扶持,多数人不知道特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更不知道品牌农产品地理标志必须要本地才可以制造生产。可以看出,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的宣传机制并未构建起来。

2.行政部门职能重叠

我国的地理标志的申请评审部门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几个部门,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专业分中心复审、评审再终审。申报部门多达3个,审核过程也多达3遍。评审过程烦琐,评审人员不同,造成矛盾问题较多,在一定程度上职能有重叠,易造成不良影响。

3.申请地理标志条件较高

为了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就需要达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的满足条件,企业需要配备有符合标准化的生产设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精的专研技术和相应的培育条件。例如辽源市龙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占地面积546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注册资本1779万元,拥有总资产1.2亿元,现有员工217人,其中各类技术人员数十人,年产浓香型白酒5000吨。地理面积、员工、技术等众多条件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过程都会造成困难,因此企业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的不积极。

四、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体系及路径的构建

(一)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体系构成

如图1所示,在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开发过程中,开发的任务在于更好的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培育、统筹、监管和评估,所以开发过程至少包括政府、农业合作社、企业和种植户,由他们构成一个多中心的体制构成体系。

1.农业合作社、各产业协会

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由种植户为基础,除承担着农产品的种植、培养等工作,还为后续工作打下基础,由组织负责将种植户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各种信息和诉求收集整理后传递给政府,并将政府的相关政策信息传递给种植户。是种植户销售农产品拓展市场的一条有效途径。

各产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它与农业合作社在企业和政府间的作用相同,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2.技术中心

技术中心是指各省市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要指导种植户掌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的科学技术知识、劳动经验和生产技能,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科技创新,研究绿色生产技术,制定绿色生产技术规程。只有掌握和运用技术,才能在实际生产中提高劳动效率,创造高效优质农产品,从而生产出更多达到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的产品。

3.企业

企业是种植户的销售农产品拓展市场的另一条有效途径。除一般小企业收购种植户农产品外,龙头企业利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把扶持生产环节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和义务,形成龙头企业与种植户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关系,实现企业和种植户共赢。此外,企业争取联合政府,在资本投入、人才引进和品牌宣传等方面,做到多角度、全方位的合作,企业用资金、人才和品牌宣传帮助政府,又可自身盈利,达到企业和政府双赢。

4.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体系的重要一环,包括省级工作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农业部三个部门。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体系过程中,一是做到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能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优良品种的作用;二是强化资本金支持力度,探索工商独资、集体注资和政企合作等模式,激发各类资本参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市场开发积极性;三是强化人才支撑,鼓励青年人才参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创业创新;四是打造品牌宣传,以微信、微博等媒体为平台,开展多形式农产品地理标志进社区等宣传活动,将地理标志与人文历史、农业观光采摘、民俗节庆、文化科普和农村景观等融合推广,引导公众增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消费理念。

(二)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路径建设

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请的程序上比较全面,但是在申请初期,对于农产品的开发,缺少组织机构的选拔、培育和审核工作。

对此,如图2所示,吉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体系路径由开发和申请两部分组成,开发过程包括挑选、培育和审核三个阶段。

开发过程中,由技术中心、农业合作社或各产业协会及企业,组成农产品开发机构。首先由农产品开发机构在种植户中选取一批优秀农产品作为培育对象;再由技术中心和企业给与相关农产品技术支持,推进标准化生产,健全培育过程质量管控和检测体系;最后由农业合作社或产业协会根据政府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达标指数,在开发阶段完成内部检测审核,确保产品达标后,由农业合作社或产业协会联系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过程中,省级工作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再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做登记决定并公告;最后由农业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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