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東信息披露穿透核查的二三事

2021-08-11 06:23陳志軍
台商 2021年3期
关键词:股東監管機構

陳志軍

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倡導長期價值投資理念,2021年2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佈《監管指引——關於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以下簡稱《指引》),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從嚴處理IPO股東信息披露穿透核查工作,一經發佈便受到了廣泛關注。2月7日,深交所、上交所分別對《指引》的重點關注內容進行了細致解讀。為落實《指引》的監管要求,2月18日,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發佈《關於科創板落實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監管相關事項的通知》;2月23日,深交所下發《關於創業板落實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監管相關事項的通知》。4月25日,深交所、上交所就「關於股東信息核查中『最終持有人』的理解與適用」發佈公告。

《指引》重點要求發行人嚴格規範股權代持行為,專項承諾股東適格,充分披露或者說明相關股東信息,督促相關股東落實鎖定要求;同時敦促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依照《指引》要求對發行人披露的股東信息進行核查。本文從證監會和交易所公佈的各項文件要求出發,結合市場實際,對IPO股東信息披露穿透核查情況進行介紹。

突擊入股 從嚴鎖定

IPO申報前引入新股東原因較多,如公司發展需要資金、綁定員工及高管作為公司利益共同體、平衡外部關係等,為了引導市場上的投資者投資時更依賴於對企業的長期價值判斷能力,並避免短期套利的投機行為,《指引》從嚴調整,對突擊入股的股東進行了規制,相較於之前《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等的規定,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延長了突擊入股的認定時間,二是延長了突擊入股的鎖定期。

《指引》將「發行人提交申請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均視為突擊入股股東,認定時間由發佈前的提交申請前6個月,延長到了12個月。同時,「新增股東」的概念「對人不對事」,不對入股方式進行區分,涵蓋了以增資入股、股權轉讓、股權激勵等方式入股的新股東,只要是「新增股東」均應當承諾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在《指引》出臺前,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的相關規定,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後鎖定3年;申報前六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上述股東的親屬所持股權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股東適格 價格合理

《指引》本次的另一監管重點在於,要求發行人承諾並披露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持股的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形,且適格主體的核查範圍適用於層層穿透後的最終持有人,即要求重點核查入股交易價格明顯異常、股權架構為兩層以上且為無實際經營業務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也就是說,對於股東的適格性核查,最終還是落到股東真實身份背景以及是否存在代持、禁止持股情形以及不當利益輸送的行為。

(一)最終持有人——自然人

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等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持股的主體」中,自然人主要包括在職公務員、黨政機關幹部等,另外也存在部分有條件禁止持股的主體,例如已離職的公務員有2年或3年的禁止持股限制期,離職或退休後3年內的國企領導人員,國企職工、銀行工作人員、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等,也存在著一定的禁止持股的限制。

對於「禁止持股的主體」通過購買私募基金間接持股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市場上存在不同的聲音。4月19日,證監會表態稱,多措並舉突出強化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行為監管。證監會表示,正在研究制定禁止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擬上市企業的制度規定,重點盯防利用原公權力謀取投資機會、入股過程存在利益輸送等行為;人員離職前進行專門談話提醒,要求做出不得違規入股的書面承諾,研究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要求;制定專門審核指引,強化發行審核中對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的靶向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及時移送、從嚴處理。

(二)最終持有人——非自然人

對「非自然人」股東的核查,主要是基於對於「影子股東」的強化監管,由中國證監會的監管上升到多部門聯動監管,就反洗錢管理、反腐敗要求等方面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對「影子股東」違規持股以及擬上市企業包庇縱容等行為起到了進一步的震懾作用。

4月25日深交所和上交所發佈的文件規定,明確了自然人外的其他「最終持有人」的核查穿透目標: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等公眾公司,或穿透核查至國有控股或管理主體(含事業單位、國有主體控制的產業基金等)、集體所有制企業、境外政府投資基金、大學捐贈基金、養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此之外的外資股東,如果中介機構能以適當核查方式確認外資股東的出資人不存在境內主體,並充分認證該外資股東入股發行人的價格不存在明顯異常,可將該外資股東視為「最終持有人」。

(三)充分核查價格合理性

《指引》對入股價格異常的股東存在兩方面的核查要求,一是核查適格性,不再贅述;二是核查價格合理性,要保證核查手段的充分性,不能簡單依據相關當事人的書面說明或承諾,而是應該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入股協議、交易對價、資金來源、支付方式等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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