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有化的改造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历经人民合作化运动,到大跃进、人民公社,腥风血雨,甘苦曲折。
农村合作化运动起始于1951年9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但也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到1953年,毛泽东认为当时国内主要矛盾已不是人民大众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的矛盾,而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因此在1953年6月15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阐述为:“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随之,在全国大力推动发展农民合作社,尽管期间中央高层认识并不统一,全国各地也是建社与退社此起彼伏,依然在1956年宣布基本完成了合作化运动。
紧接着,1957年反“右”,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61年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基本上完成了农村土地公有化改造。并且,历次土地制度变革均通过《宪法》修订予以法律化。
关于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演变,为什么在已经确定了“农民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又快速实施公有化改造?而且改造过程中,在国家高层领导内部存在巨大争议,地方及农民也反反复复采取各种方式或抗争或退出,这些都没能阻挡制度变革的快速推进,这是值得研究与反思的。1981年6月27日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指出,农业合作化运动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上也过于简单”的缺陷。
从理论上来看,首先是如何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构筑生产关系的问题,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基本规律不可逾越。当时之所以坚持公有化改造,就是坚信通过生产关系改造可以提升生产力水平,而且信仰战时的兵团作战、集体化协同配合的经验,认为和平时期的农业生产也可以采取这种模式,以实现生产力快速发展,早日进入共产主义。然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客观规律是无法违背的,一旦违背,要么导致政策或制度失效,要么导致生产力抵抗。因此,尽管政策和制度(生产关系)具有强制性,但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包括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其次是公共政策决策机制问题,如何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是避免错误的关键,尤其是如何避免以“阶级斗争”方式对待理论问题、政策问题、甚至技术问题的讨论与争论等。第三是对待实践的需求与探索,尤其在对理论规律尚不能完全把握的情况下,尊重实践的需求与结果往往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后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引起广泛共鸣,并据此实现了拨乱反正,正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