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城乡规划立法强化城建档案管理

2021-08-13 20:20陈慧敏
兰台内外 2021年15期
关键词:城建档案城乡规划档案管理

摘 要:城乡规划立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城建档案的责任主体及管理依据,对提升城建档案管理水平,指导城建档案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切实保障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本文简要阐述了城乡规划立法背景下城建档案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的变化,探讨了城乡规划背景下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提出了借力城乡规划立法基础上强化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对策措施,对提升城建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城乡规划目标的实现等,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建档案;档案管理

概述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成为指导城乡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2010年3月,广西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第34条明确指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并从地方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从该《办法》的规定内容可知,城乡规划立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城建档案的责任主体及管理依据,对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水平,指导城建档案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切实保障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1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下城建档案管理变化

我国城乡规划立法经历了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分立,逐渐走向了城乡规划立法的统一,在此过程中,城建档案管理的范围和内容都出现了巨大变化,也为做好各个时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要求。

1.1 扩大城建档案管理范围

近年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城市建设进程持续推进,城乡规划立法经历了若干发展阶段,我国的城乡一体规划也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这一发展转变也见证了城乡发展历程,也要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不能单纯局限于城市区域范围,而是随着城乡一体规划的实施和推进,将城建档案管理范畴延伸至乡镇,以及其他相关的建设领域,尤其是要做好乡镇城建档案工作指导,以弥补乡镇基层城建档案专业力量不足的短板。

1.2 城建档案归档内容变化

城建档案是指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及电子类文件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纳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范畴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城乡建设工程类档案资料;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类档案资料,如城市供水、城市排水,以及城市的燃气、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工程类档案资料;城市建设系统专业管理单位在其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如,城乡规划档案、勘察档案、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类档案资料,以及市政建设等。随着城乡规划立法的颁布和实施,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的范围更为广泛,由此纳入城建档案的归档范畴也更加广泛、多样。

2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下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各级对城乡规划的立法对城建档案管理提出了诸多新要求,也为做好新时期城建档案提供了可靠法律保障。

2.1 明确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5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法》第27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第46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城乡规划部门还需对“规划条件”的具体核实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这也意味着,城建档案审查工作中增设了“规划条件核实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内容要求。

2.2 明确城建档案资料归属

《办法》第34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2.3 城乡管线管理提出要求

《办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4 明确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制及认可制度纳入城乡规划工作环节

“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也提出了“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应满足的4项条件。

2.5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建档案机构接收竣工验收资料,这也赋予了那些符合条件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职能,使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承担了相应的职责

3 借力城乡规划立法强化城建档案管理对策

3.1 严格落实立法相关规定

城乡规划立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城建档案管理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法律法规,也使得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更具法律约束力。明确了城乡规划中相关城建档案资料的责任主体、具体收集范围和要求等。作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者,以及从事城乡规划的机构和人员,都应严格执行具体规定,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断提升城建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2 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城乡规划工作的持续开展,也对城建档案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到城建档案对于城乡规划的现实意义。在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过程中,要做好规划资料的收集,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为城建档案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3 完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立足现代化城乡规划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城建档案各项规章制度,为城建档案工作提供可靠制度保障。如,根据城乡规划法、条例或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建档案收集范围,分类标准、保管期限划分,以及城建档案收集、归档、移交的责任主体、相关规定和要求等等,切实增强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的可执行力。此外,要把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业务工作中,实行同部署、同考核、同检查、同落实,增强城建档案各项规章制度的刚性约束。

3.4 做好城建档案科学利用

城乡规划立法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发挥城建档案的现实应用价值则离不开对城建档案的利用,尤其是要发挥好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中的应有价值。例如,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相关城乡建设许可时,可调阅相关的城建档案资料,提升城乡规划的科学化水平。再如,借助档案数字化技术,使城建档案全景式展示,将其应用于服务城乡规划,使城乡规划更符合城乡发展实际。

3.5 注重城建档案监督审核

真实性是档案的生命线,也是影响城建档案作用发挥的关键。城乡立法背景下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要切实做好城建档案真实性、完整性管控,提升城建档案监督审核控制力度。具体来说,就是要围绕城建档案管理内容、特征,以及其在城乡规划中的应有作用,积极引入规范、科学审核机制,利用全方位审核手段,不断弥补城建档案资料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3.6 培育城建档案队伍素能

城建档案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专业队伍。尤其是在城乡规划立法背景下,城建档案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更高。这就要求广大城建档案工作者熟练掌握城乡规划立法的具体内容、具体要求,在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条例办法过程中,增强城建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此外,要加强档案从业者的综合业务素能培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加强档案学、情报学、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素能过硬的档案工作队伍,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过硬的人才支持和保障。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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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慧敏(1986— ),大学毕业,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馆员,研究方向:科技档案(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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