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心理理论视角下群体性事件应对研究

2021-08-15 00:50吴心怡王林生吴程程
南方论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群体性心理特征群体

吴心怡 王林生 吴程程

(1.浙江警察学院 浙江杭州 310053;2.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浙江台州 318000)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在不断积聚,由此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上述群体性事件在破坏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对新时期公安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处置工作中常常面临“时时压力、日日艰辛、处处危机”的状态。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由于对肇事群体的心理及行为表现缺乏深入研究,进而导致工作方式简单、直接、低效,影响了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有鉴于此,从群体心理理论的视角研究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探究其内在规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预判各类维权群体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前、爆发中和爆发后的内心想法及行为表现,有利于提前制定预防对策和处置措施,将矛盾扼杀于萌芽之中。

二、群体性事件现状及趋势

根据《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调查报告(2000-2019)》显示,2000年至2019年的二十年时间内,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呈现急剧增长态势,从2000年的1.02万起猛增至2019年的21.07万起,增长了20.66倍。与此同时,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也迅速增加,2000年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约为80.5万人,2019年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则达到了1151万人,增长了14.30倍。

上述数据表明,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其中一些群体性事件影响范围深远,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例如2009年湖北的石首事件、2010年四川的内江特警抢尸事件、2011年辽宁的PX项目事件、2012年江苏的启东事件、2014年发生余杭的中泰事件以及2016年江苏的高考减招事件。从上述各类群体性事件中,可以反映出三大趋势:

(一)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呈先增后减趋势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为参与人数到达500人或超过500人的群体性事件。近十年以来,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数量庞大,参与人员众多,影响深远。上述调查报告表明,在2010至2019年期间,我国参与人数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了799起,占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总数的比例约为73%,参与人数在1001人至10000人之间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了287起,占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总数的比例约为26%,参与人数超过10000人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了11起,占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总数的比例约为1%。从时间分布上观察,2000年至2019年这二十年中,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爆发数量大致呈现先增后减的态势,最后趋于平稳。尤其在2007年至2012年这六年期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爆发数量持续增长,由2007年的23起增至2012年的209起,增长了大约9.08倍。2013年,由于受到公安机关的有力干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数量得到了控制,降低至86起。2014年又有所反弹,增长至107起,随后两年均有下降。总体而言,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2013年之后得到相对有效的控制,保持较为平稳的态势。

(二)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呈多元化趋势

《2020年中国法治发展白皮书》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归纳总结。报告指出,5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所引发的矛盾造成的。此外,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身份复杂,涉及行业繁多,牵扯范围广泛,呈现复杂化、多元化态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将群体性事件当中的参与者分为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三个主体,则可据此归纳统计出近10年以来我国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数量。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发生了103起,占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总数的比例约为10%,占比相对较少;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387起,约占37%,占比相对较多,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达33起,约占3%;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达503起,约占47%,占有较大比重,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矛盾。其他矛盾34起,约占3%,占比较少。

(三)群体性事件爆发原因呈多样化趋势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爆发原因呈多样化趋势,不仅包括劳资纠纷、拆迁补偿、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等诱因,还包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执法不当等诱因。根据调查发现,参与者数量达到万人以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有很多是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集体维权所导致,如2014年发生在浙江余杭的中泰事件,即是由于当地民众认为建造垃圾处理厂会影响当地环境[1]。参与者数量在千人以上万人以下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大部分是由于劳资纠纷、拆迁补偿问题所引发。虽然群体性事件爆发原因繁多,究其根本,仍是由于社会经济利益纠纷所导致的维权行为所引发。随着社会深层次改革的推进,由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将成为重大隐患。

三、群体心理特征及表现

群体心理理论是社会心理学不可或缺的分支。群体心理形成于特定的群体活动中,不能单独存在或者出现。群体心理具有群体之间的认同意识、群体中的归属意识、群体里的整体意识、群体内的排外意识等基本特征。群体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可以分为:

(一)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是群体性事件中常见的一种群体心理特征。其具体表现为:当群体性事件爆发时,在一定程度的集体压力下,个体的行为受到外界多数群体的影响,进而选择暂时放弃自己的意见,采取另外一种和大多数人一样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知觉、判断会偏离自己内心原本的想法,转而与周围的其他人保持一致性,其目的是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群体舆论及群体意愿[2]。在群体性事件中,具有从众心理的人群容易受到蛊惑和诱导,进而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自我表现心理

自我表现心理是群体性事件中比较显性的一种群体心理特征。其具体表现为:通过某种出格言论或行为,进而引发关注,在人群中显示出强烈的自我表现欲望。带有这种心理的个体,通常渴望在别人面前显露自己的才能,渴望在众人的追随和关注中得到内心的自我满足感。在群体性事件中,具有自我表现心理特征的行为人会使群体性事件朝着更加严重的方向发展,进而产生更加恶劣的负面影响和不良结果。

(三)报复社会心理

报复社会心理是群体性事件中极具破坏性的一种群体心理特征。其具体表现为:某些曾经受过挫折以及不公平对待的行为人,在现实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反社会人格,一旦受到煽动和蛊惑,极易丧失理智,借由群体性事件寻衅滋事,对抗有关部门、扰乱社会稳定,对政府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社会群众进行打击报复[3]。在群体性事件中,这类人群是推动群体性事件恶性演变的关键因素和导火索,是群体性事件中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带头破坏者,因而是公安机关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

(三)隔岸观火心理

隔岸观火心理是群体性事件中容易被忽视的一种群体心理特征。其具体表现为:一些本身与事件关联不大的个体,其本身并非以获取实际社会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抱着幸灾乐祸的想法,在不平衡心理的作用下落井下石,从人们慌乱的表情中寻求心理解脱,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获得内心的自我满足感。在群体性事件中,具有隔岸观火心理特征的行为人往往隐藏较深,不易被察觉,经常以无辜群众的姿态出现,是公安机关需要详细甄别的对象。

(四)法不责众心理

法不责众心理是群体性事件中必须及时引导的一种群体心理特征。其具体表现为:当一个人处于群体中时,下意识地把个人行为等同于群体行为,认为该个群体会为其提供了保护伞,即使是在群体的裹挟下产生违法行为,违法所受的处罚也将分散到每个人的身上,因此个人不会承担集体犯罪所产生的处罚。在群体性事件中,此类行为人出于对法律制度的漠视以及违法行为的误判,无所顾忌地放纵言行,进而产生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4]。

(五)追求刺激心理

追求刺激心理是群体性事件中需要专门疏导的一种群体心理特征。其具体表现为:一些与群体性事件无关的行为人,仅仅是由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去尝试刺激性行为,从而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去。具有追求刺激心理特征的行为人其本身与群体性事件往往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不存在主观上的严重恶意。在群体性事件中,此类人群大部分属于围观者的心态,是群体性事件的外围参与者,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争取的对象。

四、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一)预防策略

第一,强化预警机制。预警机制有利于在群体性事件还未发生时提前获取更多信息,起到警示的作用。应将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作为警方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借助警务大数据平台,拓宽信息渠道,延伸信息触角。以基层派出所为载体,以信息联络员为纽带,及时、全面、准确收集各类社情信息。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为例,该局通过运用群体心理理论,实施“心防工程”,打造“预防犯罪中心”“防范超市”“市民安防直通车”等防范宣传平台,根据不同的群体心理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将违法行为扼杀于萌芽当中。

第二,健全研判机制。通过信息分析研判,建立严格的信息采集及上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保持工作主动。力求达到让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处置前,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例如,台州椒江公安分局通过安排专门的情报信息人员,做到最早获取信息,最早向党委政府报告,使每一起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都处置在始发阶段。

第三,畅通表达渠道。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可以将民众与政府之间产生的社会冲突和矛盾弱化。在沟通的过程中,政府可以从群体心理理论出发,更多地了解群体心理的变化和需求,及时调整现有的政策,满足民众的合法诉求[5]。如在沟通的过程中出现群体从众心理,则需要将民众分散开来,单独进行沟通和交流。如出现法不责众心理,则需要及时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以及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

(二)处置策略

第一,坚持宣传疏导,把握处置时机。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任何过于强硬的措施都有可能引发群众情绪波动,形成冲突,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宣传疏导,有利于使大多数群众逐渐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缓和情绪。应依据现场群体心理行为的实际表现,明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者和参与者,采取不同的宣传疏导策略。如遇到带有报复社会心理的违法嫌疑人,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将其带离现场,在事后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化解其报复社会的怨气。如遇到自我表现行为特征的违法嫌疑人,应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告知其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使其能够克制过激的语言和行为。

第二,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处置能力。可以通过定期培训的方式,增强民警对法律法规以及群体心理理论的运用。如遇到法不责众心理行为特征的违法嫌疑人,应及时攻破其心理的防线,必要时采取依法传唤的方式打破其幻想。此外,公安机关应及时了解网民盲目从众的群体心理行为特征,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借助主流媒体及时发布消息、公布事件的真实情况,包括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经过、参与人员规模、伤亡情况、事件处置结果、后续跟踪情况等,及时控制网络舆情[6]。

第三,注重事态控制,巩固处置成果。群体性事件初步平息后,针对各类群体心理行为,公安机关应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让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及早认清现实,放弃抵抗。通过便衣民警打入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内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和调查工作。在摸清群体性事件起因及各行为主体思想动态的基础上,采取分化瓦解策略,从群体心理特征方面寻找突破口,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力求从思想源头上杜绝引发多次群体性事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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