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乐律发展的基本脉络和重要节点

2021-08-23 02:14黄丽菲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损益乐理新法

黄丽菲

乐律学作为中国古代研究音乐基本原理与基础技术理论的科学,包含“乐学”与“律学”两个方面。乐、律二者的理论来自“共生”这一概念。乐学,主要从音乐艺术实践中所使用的音调的相关组合形式或技术规律入手,运用逻辑方法从形态学的角度研究音调之间的关系; 律学,主要建立在一个自成一体的乐理体系之上,以乐音组为对象,从发出声音的振动体的自然规律出发,从声学的角度,用数学方法研究乐音之间的关系。乐学、律学的理论形成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假设传统乐理被视为中国的“基本乐理”,那么乐律学就是这个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 我国古代对乐律的研究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本文将就其发展的基本脉络以及重要节点进行梳理。

一、上古时期的律学成果包括:十二律理论、五度相生律以及三分损益法。

十二律理论由周代的宫廷乐师始创,自此之后,中国音乐的宫调理论都以十二律体系为基础。从标准音黄钟律起,按照一定的规则方法,在一个八度内连续生出十一律,使相邻两律之间都成半音关系,称为十二律。与中国传统乐理一样,欧洲乐理也采用十二律。

十二律中处于奇数位置的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各律,称为律、六律或六阳律;十二律中处于偶数位置的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南吕、应钟各律称为吕、六吕、六同或六阴律。所以,十二律又叫十二律吕。

中国古代哲学认为,十二律不仅分为阴阳,而且十二律像四季一样重复出现,并且像四季一样基本均匀分布。 因此,古人将十二法与十二月、十二时四时联系起来,建立了相应的一套关系。

继《管子·地员》之后,又有《吕氏春秋 ·音律》用三分损益法由五律增加到十二律,并可以在十二律上进行“旋宫”,构成各种调式。这种律制是以自然的五度音程相生而成,类似于欧洲古希腊时期以毕达哥拉斯为代表的“五度相生律”的生律原理,这一律制在我国沿用了数千年。

二、中古时期的乐律发展:

中古时期的的乐律学有了进一步发展。《准南子·天文训》对以声、律、调为主的乐律理论作了进一步探索。司马迁的《史记·乐书》与《律书》开创了正史乐、律分别设志的先河。历代正史《律书》中保存了许多古代律学成果。还有研究乐律时专著为我们留下了许多珍贵史料。这一时期的律学成果包括:京房发现三分损益法“黄钟不能还原”,并创造“京房六十律”和“十三弦律准”;荀勖创造“荀勖笛律”以及古代对管率的探求;“何承天新律”;

从律学上看,此时期的律学集中在解决这样一个难题:三分损益法生律十一次后,不能回到出发律上,即“黄钟不能还原”,给“旋相为宫”造成了很大障碍。

三、近古时期的律学成果主要包括:蔡元定十八律、朱载堉新法密率。

(1)南宋时期的蔡元定,在继承传统十二正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六个变律构成了一种新的律制。在《律吕新书》中,蔡元定在罗列了三分损益十二律以后的六变律的比数、尺寸和它们的半律尺寸之后,十八律的六个变律,采用的是京房六十律中的前十八律,即执始、去灭、时息、结躬、变虞、迟内六律。 十八律的另一规范是,前十二正律可以为宫,而后六个变律“不以为宫”。

十八律的独特之处在于,在以十二正律为宫时,能够在所有的十二均中依然保持三分损益律七声音阶的中的特性音程,保证十二均上音阶结构统一。限用十二正律为宫,使得十八律具有了十二律体系的属性,并能够控制律数。 这有别于京房的“旋用五十三律为宫”的多于十二律体系,这一特点是十八律的一个新的创造。十八律的不足之处在于,三分损益律的黄钟律仍不能还原。因此,它不能具备循环反复的旋宫性能。从相反的方面看,十八律的产生,实际上更为鲜明地揭示了三分损益十二律条件下,旋宫转调的局限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2)朱载堉“新法密率”

朱载堉在《律吕精义》中记录了新法密率的计算方法和结果,朱载堉利用了“开立方术”、“开平方术”、“勾股术”等计算方式来完成律学的计算。巴赫作为平均律制的坚定倡导者,这一作曲技法直接影响了后世无数音乐家。虽然朱载堉的新法密率是否被传教士带回欧洲的历史,已不再为后人所知,但是在半个多世纪以來,很多人都提出认为朱载堉的从某种程度上启发了欧洲十二平均律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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