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观视角下民国时期山西妇女地位

2021-08-27 08:41郭雅鑫王芳
炎黄地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俗婚礼

郭雅鑫 王芳

几千年的婚姻制度中,妇女始终是处于从夫地位。近代中国社会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等方方面面的变革,使得中国的传统婚俗也开始出现了一系列变化。例如父母主婚权下移,新式婚禮的出现,禁早婚,男女平等问题,离婚等。这些变化既有助于重新体会我们的本土文化,也有助于我们探寻适合中国的现代婚姻制度。该文以交城县为例,记录山西妇女尤其是交城县妇女在民国这一大背景下,通过婚姻制度的一系列变革,从中看出她们地位的提升。

一直以来,婚俗都是学术讨论的热点话题,有关婚俗的探究,是以1924年《歌谣周刊》刊登婚姻专号为标志,意味着从民俗学这一方面中国婚姻探究的开始。这一时期,主要是以钟敬文、顾颉刚、董作宾等人为主从当地的民俗,民谣等地方性文化中论述了当时的婚姻制度,并对其进行了批判。到20世纪30年代学者们更是给予极大的关注。他们更加强调的是收集和整理古籍文献。例如尚秉和发表的《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等书就是对古籍的整理而编撰成册的典型。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和传统学术思想的影响,这些学者的研究方法都比较重考据而轻分析。到20世纪90年代,在婚姻史研究中又出现了新的研究方向,就是把婚姻置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来研究其演变过程。

但是,在历代著作中,不曾见过从婚姻制度中探寻妇女地位。本文就民国时期山西妇女,尤其是交城县婚姻状况进行了考察,从中看出妇女地位的提升,以及对当时及后世婚姻状况的借鉴意义。

近代以前的婚姻制度

在中国几千年的婚姻制度中,妇女始终是处于从夫地位,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双方当事人皆没有任何发言权。而离婚,更是滑天下之大稽,向来只有“休妻”,最好也是“和离”。

“贞洁”一词不仅作为一种词汇,更是一种社会现象,中国历来重视女子的贞洁问题。这在交城县也不例外,在《交城史乘·节妇》中有很多记载,例如许氏,夫卒,氏年三十岁,华不改节,时西山寇乱,播迁无宁日,操持不渝;阎氏,生子未离襁褓,夫遂永诀,抚孤成立,茹荼四十余年。《交城史乘·贞妇》中亦有相关描述,例如胡氏,年十七岁,嫁苏子良为妻,子良卒,誓不再醮,守节六十七岁,人服其节;吕氏,年十六岁聘任粥为妻,方十九甫生一子而粥亡,孀居守节,七十八卒等等。从这些文字记载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社会的各个方面无时无刻不在束缚着妇女。

在封建社会中,女子,仅仅只是男人的附属品,是男人传宗接代的工具,婚姻中的纳妾、姘度以及嫖妓等现象,也进一步体现了在婚姻制度中女性地位的低下。纳妾是统治阶级欺压妇女的又一种方式。而在古代,买卖妇女亦为常事,女子没有选择的权利。

近代以后中国婚俗的嬗变

中国的传统婚俗,在经历了长达几千年的稳固之后,终于随着近代社会环境的变迁而逐渐发生了变化。

在过去的社会中,男女缔结婚姻无非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在个人的婚姻大事上几乎毫无选择的余地,“没出一言,则戚党族闾传为怪事”。这种婚姻制度形式的突出弊病是泯灭了婚姻自主和个性。

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一批具有新型意识的知识分子主张解放思想,追求个性,很多年轻人提出要求自由选择婚姻。据《中华风俗志》记载,在山西保德,妇女不会再以再嫁而感到耻辱。大理院的案例已有所反映,例如,现代婚姻主要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同意,才能维持下去,至多在一定情形中取得有同意权者之同意而已。如果双方或者一方没有履行这个义务,那么,婚姻将不存在。这种种表现,表明父母对于儿女婚姻的干涉已经逐渐减弱,更多的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这也意味着妇女在婚姻中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古代结婚需完成六礼,以为只有举行婚礼,才算是婚姻程序的完结。因此,结婚必须隆重,有着非常繁琐的礼仪程序。在交城也不例外,据《交城县志》记载,清代到民国时期,本县的婚俗非常的繁琐。第一步:说亲。到男女十四五岁,便在红纸上写下年庚属相,交给媒人。第二步:提亲。媒人提亲。第三步:相亲。合婚算命后,看双方是否满意,如满意则择日让男女双方相亲。第四步:定亲。男女相看过后,双方都同意的话,男方父母就送给女方金银首饰定亲。第五步:订婚。男方请人选定良辰吉日作为婚期。并且将择定的日期写在红纸上,加上彩礼放入“拜帖盒”交由女方认定是否合适。第六步:迎亲。到了清末民初,许 多年轻人开始批判旧式婚礼的弊端,陈王在《论婚礼之弊》中就提到了六点关于封建婚姻的弊病,国民政府在1928年向全国颁布了《婚礼草案》,提出了革除一切聘礼、礼品。并且从法律上规定了新式婚礼程序,革除旧式婚礼陋俗。这就使得革除旧式陋俗正式走向全国人民的视野,强制推行开始。新式婚礼相较于旧式婚礼,其仪式简化了很多,这对于妇女来说也是一件好事。

在中国,早婚问题由来已久,而早婚对于个人及社会发展都有不良影响,在交城县,早婚问题也尤为严重,在当地更是有十三盘头,十四嫁,十五养个毛娃娃的地方民谣。据交城县的统计,当时在交城城关早婚的人占全部已婚的80%,而在更加贫困的山区,虽然早婚的比例比较小,但是却有很多童养媳的存在。这也大大影响了交城县的婚配比例。梁启超在《禁早婚议》中就明确表示了早婚的危害:不利于养生、传种、养蒙。到民国后期,交城早婚比例已经逐渐下降,说明交城人民也意识到早婚的危害。

随着近代西方自由平等思想的传入,早期维新派最早举起了反对男尊女卑,提倡男女平等的大旗。到资产阶级维新派的时候,真正提出了要求男女平等的主张。谭嗣同提出男女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反对重男轻女。严复也提出实行婚姻自主,让妇女可以自行婚配,废除纳妾制度,坚决主张寡妇再嫁等。这些自由平等思想,对于当时封建腐朽的旧中国带来了积极作用。随着妇女解放思想在全社会的流行,县(乡、镇)也开始走入妇女解放的行列。而交城县也不例外。在《觅渊斎文集》中作者田瑞(交城人)的回忆录中写道:“……那时,已是民国二十一年(1922),国民政府并不提倡寡妇守节,于是,太姥爷王丛桂便二次给奶奶择婿……”说明当时交城县也受到国民政府的号召,实行寡妇再嫁,这无疑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表现。

婚姻自主不仅体现在结婚,离婚亦同样。中国古代无“离婚”一说,男子在婚姻中拥有绝对的主导权,但到近代,逐渐掀起了解放妇女的潮流。有报纸刊登过:“婚姻自由,在中国本是骇人听闻之事。但到民国以后,虽无几年,但自由结婚,离婚之事已日有耳闻。”由此可见,此时离婚已不再是男子的专利,到了20世纪20年代,这种现象已相当普遍。由此变化来看,在离婚上,更加注重男女双方的意愿。但是这些现象还是基本停留在沿海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到1920年后山西的离婚也出现了新的状态。如(表1)所示:

根据山西省第三次社会统计:在离婚方式上,协议离婚的数量远远超过审判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1921年,山西省所有协议离婚案件中,其中由女方单独提出的和双方共同提出的占比77%。到1925年,纯由女方提出的案件和双方提出的占比89%,远远比纯由男方提出的案件多得多,并且有逐年增长之势。由此可以看出有妇女自行提出的離婚案件已经不在少数,离婚再也不是男子单方面的特权,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在婚姻制度中,男女地位逐渐走向平等!

近代婚姻制度变化的意义

有助于重新体会我们的本土文化。近代以来,我们先后通过一系列的外交活动来感受中西婚姻法文化的差异,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婚姻法的很多弊端,例如妇女无权,男女不平等,婚姻不自由等等。我们通过引进,学习西方的先进的理念来改变我们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以期能跟上时代的潮流,改变根植于我们心中的中国传统陋俗。当然,我们也不应该放弃我们本土文化的优秀之处,中国的儒家文化中亦有许多值得我们传承的东西。

有助于我们探寻适合中国现代的婚姻制度。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但是近代以来,我们在与世界交往的同时,逐渐认识到我们之间的差距,于是,如何探寻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成了我们迫在眉睫的事情。

在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妇女由从夫地位到近代以后妇女地位的逐渐提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妇女在这一系列的自强运动中,逐渐提高了自身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而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也重点展现了民国时期山西省的一些情况,尤其是对当时交城县的婚姻情况,通过县志、史乘、编年以及一些人的回忆录中,可以看出民国时期交城县的婚姻情况的变化,从中得出我们要不断审视我们的婚姻法,任何事情都有其传承性,我们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变传统婚俗习惯中的陋习。

作者单位:太原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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