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创新抉择

2021-08-27 02:37张云飞
人民论坛 2021年22期
关键词:生物安全

张云飞

【关键词】生物风险 生物安全 国家生物安全治理 【中图分类号】Q93 【文献标识码】A

为了有效防范生物风险和维护生物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如今,根据疫情防控等情况,我们必须按照创新方式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科技能力和水平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首先要提高其科技化水平,即大力发展生物安全科技,并将之作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要工具。

面向生物安全的主要领域,必须大力推动生物安全科技的创新发展,将其成果有效转化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手段和工具。在狭义“生物安全”(Biosafety)领域,要大力推动保护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科技创新,大力推动保护生物圈的科技创新,大力推动实现人与生物圈和谐共生的科技创新,为维护国家生物资源主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健康提供科技支撑。在“生物安保”(Biosecurity)领域,要科学认识外来物种入侵、动植物疫情、突发传染病等自然风险事故的发生规律及其社会危害,科学预警有毒生物故意释放、生物实验室泄漏以及转基因食品食用等事故可能造成的生物风险,有效防范和减少生物事故的影响,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科技保障。在“生物防御”(Biodefense)领域,要形成有效抵御生物武器、生物恐怖主义、生物战争的科技优势,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统筹传统科技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将相关成果有效转化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科技手段。在防御生物灾害、治療传染疾病等方面,传统科技具有其独特优势。例如,中国传统农学发现除虫菊具有杀虫的功效。今天,将之运用于农业生产中,可以取得有效抑制病虫害、避免出现病虫害的耐药性、避免化学农药污染土壤等多重效益。再如,在没有特效药和疫苗的情况下,中医药在治疗新冠肺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所以如此,就在于中国传统“实学”是按照生态学范式发展起来的经世致用的知识。相比之下,建立在牛顿力学基础上的现代科技是一种典型的机械论范式的科技。因此,打通传统科技和现代科技就是要将生态学范式和机械论范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优势合力。这样,就可以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提供有效的科技工具。进而,我们要统筹生物科技和信息科技的发展。现在,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丰富了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工具箱,应该进一步将之转化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效能。我们应该按照跨学科的方式促进生物安全科技的创新发展并将之转化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手段。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科技领域的新型举国体制,形成我国的制度优势。第一,加大生物安全科技研发的投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逐年按比例加大我国研究和开发投入的基础上,国家必须加大开发生物安全科技的投入。当然,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我们也可以在竞争领域探索社会融资的方式。第二,加强生物安全科技人才的培养。按照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的方针,完善生物安全人才的发现、培养、激励机制,放心大胆地使用生物安全领域人才。同时,要坚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选好和用好生物安全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尤其是要在坚持严格的政治标准的前提下让专业人才管理专业事务,避免外行管理内行的乱象。第三,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科研设施是开展生物安全科技研发的重要科研基地,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我们要在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要将大力发展生物安全科技和完善生物安全新型举国体制统一起来,用这一体制促进生物安全科技的创新发展,用生物安全科技成果巩固和完善这一体制,将先进科技和制度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此外,在大科学时代,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在生物安全科技发展和生物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法治能力和水平

在领导中国人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伟大斗争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已经公布并施行。法治化是实现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向,是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生物安全治理的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我们应该像编纂“民法典”一样编纂一部“生物安全法典”,形成维护生物安全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立法理念方面,应该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为道路选择,以生物安全理念为基本理念,按照生物安全的层次性、关联性和整体性,形成对生物安全治理的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规定。在完善立法方面,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围绕基因技术等生物技术的研发(如实验室生物风险)、产业应用(如转基因农业生物风险)、医学应用(如生殖医学生物风险和传染病)、军事应用(如生物武器)等风险热点形成专门的法律、法规、标准。在法律配套方面,要研究梳理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统筹推进立法修法工作,形成维护生物安全的法律合力。在国家安全总体立法方面,应该充分考虑生物安全与资源安全、环境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等相关安全的内在关联,形成统筹这些安全的法律规定,通过维护国家总体安全来维护生物安全。

在执法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社会主体,尤其是直接涉及生物安全的各个部门和单位维护生物安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完善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在加强涉及生物安全各个具体领域执法的基础上,我们要加强联合执法和统一执法。按照我国“生物安全法”的规定,“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未来生物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高度危险性,人民公安应该考虑像设立森林警察那样设置专门的生物安全执法队伍,以增强执法的专业性、专门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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