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刑事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2021-08-27 02:37赵天红
人民论坛 2021年22期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生物安全刑法

赵天红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 生物安全 刑法 规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的生物安全立法

生物安全是稳定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生存的重要基石,也是国家安全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立法保护,对于有效防范与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从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为回应时代需求,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对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行政法层面的集中规制。与此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生物安全相关罪名也进行了修改。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自此,生物安全正式纳入总体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与蔓延,给全球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带来了挑战,进一步凸显出建构生物安全立法保护机制的迫切诉求与内在价值,也愈加凸显出非传统安全在国家治理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增强了非传统安全观下生物安全的必要性。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以及人类遗传秩序,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要安全议题。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出现了许多保障生物安全的科学治理方式。在国际法层面,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国际生物安全协会,旨在采用区域或国家协会的模式,经专家论坛平台向会员提供各项生物安全的智力支持,协调跨区域合作,以提高全球各国对生物安全的保障。同时,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发表有关“生物威胁”的绿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何在欧洲区域内减少生物风险、加强生物安全实践以及提高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水平。在国内法层面,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将生物安全上升至国家安全的高度,这在近年来已经成为一种全球趋势,如2018年7月,英国发布《英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

针对生物安全,我国立法迅速对上述需求作出了回应,2020年10月,经过为期一年的筹划与完善,《生物安全法》正式颁布。《生物安全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政策性基础性法律,为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保护提供了专门性和系统性的法律依据。《生物安全法》采取不完全列举的立法方式,将生物安全内容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动植物疫情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生物恐怖袭击等领域。《生物安全法》第九章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后,为了配合《生物安全法》的现行规定,2020年12月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在维护生物安全方面发生了几点立法变化:首先,刑法修正案修改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在行为对象方面,修正案增加了由相关行政立法所确定的甲类传染病这一对象;在行为内容方面,将依《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抗疫政策之主体限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次,修正案中将基因编辑,克隆胚胎植入人体、动物体内的行为,以及危害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入刑,以全面强化对生物安全的保护力度。

刑法是最后的法律规范屏障。完善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将刑事制裁的严厉性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公民生存利益的生物安全犯罪,是适应当前生物安全风险日趋严重、完善生物安全规范体系的必然选择。首先,刑法是解决严重社会危害事件的有效手段,将引发极大生物安全风险之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是基于刑法功能的应有之义。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风险使得生物安全问题范围十分广泛,这与刑法对社会关系进行广泛调整的特征十分契合,作为保障国家安全的规范机制,刑法不应对各类生物安全风险置若罔闻,对诱发严重生物安全风险亦或造成严重生物安全损害行为给予必要的刑事法规制,在特殊预防的角度,能够大幅度提高行为人危害生物安全的违法成本;在一般预防的方面,同样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以及对生物安全的理性认识。其次,生物安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社会法益,其规范体系中理应存在刑法规制空间。无论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还是构建生物安全规范体系,刑法都是其核心、基础的机制。

综上所述,生物安全已然成为具有刑法意义的重要法益,为了最大程度上防控现代社会风险,提升民众安全感,加强生物安全的刑事立法保护势在必行。在刑法教义学的视野下,严重危害生物安全的犯罪属于法定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被明确识别,需要具有前置性的《生物安全法》予以明确,在肯定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后,同时符合刑法分则相应犯罪罪状描述的,才能追究特定危害生物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实现《生物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有效规范联结。因此,适时调整生物安全刑法规制的相关规范,既能够与生物安全保障这一有关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相互衔接,同时也能发挥刑法自身独特的工具性价值,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生物安全法益保护的基本模式

在生物安全风险日趋严重的背景下,生物安全作为极其重要的法益,应受到刑法的有效保障。刑法介入生物安全保障,首先需要对生物安全法益的基本内容与体系定位进行厘清:生物安全法益是面向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集体性法益,从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大类。在对新型生物安全法益进行保护时,要秉持积极保护、积极预防的立场。

生物安全法益的基本内容与定位。从刑法教义学视角看,在实质意义上,生物安全已经成为值得保护的新型法益,对生物安全相关立法进行检验与完善的前提,是对生物安全法益进行厘清。不可否认的是,生物安全法益的本质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从法益享有的主体看,生物安全法益是一种针对人类的法益。刑法作為一种严厉的法律制裁,其基本面向应为与人类本身息息相关的领域,对其他生命体的侵害,只要不对人类的切身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不能被列入刑法生物安全法益保护的范围。从法益保护客体看,生物安全法益的基本内容是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人作为一个有机的生命体,其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外在生物环境的影响与控制,不利的生物因子能够对人类的基本生存造成根本性的不利影响。生物安全事故当然会带来公共财产损失与社会秩序混乱等一系列后果,但究其根源,都是因为其足以对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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