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腐败新动向的核心特征与治理之策

2021-08-27 02:37李辉
人民论坛 2021年22期
关键词:反腐败

李辉

【关键词】新型腐败 权力监督 反腐败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2021年1月2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我国反腐败面临的形势作出重要判断:“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清醒看到,腐败这个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仍然存在,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威胁党和国家政治安全。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四风成为腐败滋长的温床。”

在三个“交织”中,“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新型腐败”,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新型腐败”可以得到2570万个结果,在“知乎”上有专门的帖子讨论“哪些行为是新型腐败?”可以说,这个全新的提法引发了一系列值得追问和探讨的问题:到底什么是新型腐败?新型腐败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中国目前的反腐败斗争意味着什么?新型腐败产生的根源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新型腐败?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首先对新型腐败的特征和类型做一些粗略的分析和介绍。其次,与许多学者提出的治理新型腐败要使用新的策略和新的技术手段的观点①不同,本文强调,新型腐败是一个动态概念,不同时代有不同表现,今天的新型腐败从手法和形式上来说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高明”,新型腐败的发生究其根源依然是权力监督的有效性不足,解决新型腐败的根本之策还是需要持续不断地完善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提升公权力监督的能级。

隐蔽性与复杂性:新型腐败的核心特征

要治理“新型腐败”,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什么是“新型腐败”?我们是否可以给新型腐败下一个完整准确的定义?是否可以用标准化的指标来区分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笔者认为,这恐怕是不行的。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新型腐败这一概念的核心就是“新型”二字,但很显然新型是一个非常模糊且宽泛的表述,仅凭这两个字是无法给出确定定义的。其次,在总书记的讲话中,新型腐败是针对传统腐败而提出的概念,那么什么是传统腐败呢,目前我们对其也没有清晰的认识,如果无法确定什么是传统腐败,那么确定新型腐败也无从下手。最后是时间问题,如何对“新—旧”做时间上的切割,今天的传统腐败,可能是过去的新型腐败,今天的新型腐败,假以时日又会转化成传统腐败。基于以上三点原因,笔者认为寻求对新型腐败的准确、可操作化的定义并不明智,也不是研究和分析新型腐败的正确思路。

那么我们应该从何处入手来探讨“新型腐败”呢?笔者认为答案依然在总书记的讲话中,也就是这句话的后半句——“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这句话其实已经指明了新型腐败的最核心特点——隐蔽复杂,因此,隐蔽性和复杂性才是新型腐败的核心属性。同时,通过对新型腐败的现实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复杂性从属于隐蔽性,新型腐败的发生机制之所以变得更加复杂,是为了让其变得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发现和觉察。

循着这个思路,我们首先可以先澄清一些关于新型腐败的错误认识。比如把新型腐败看作是一些新领域的腐败,认为“学术腐败、教育腐败、艺术腐败、公益腐败”等是新型腐败,其实这些现象能否在严格的学术意义上构成腐败都是存疑的,更不用说构成新型腐败了。再比如把一些腐败行为中的新现象当作新型腐败,包括“信息腐败”“清水衙门腐败”和“文雅腐败”等②。其次,我们可以进一步框定新型腐败的范畴,即只有那些相较于传统腐败更加具有隐蔽性的腐败行为,才可以被称为新型腐败。

从新型贿赂到新型腐败

实际上,随着反腐败的深入,腐败的形式和手法一直在不断演变。早在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中国贿赂案件中出现的十一种新情况进行了解释和进一步界定。其中九种贿赂的新形式可以被称为“新型贿赂”,包括: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收受贿赂;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6.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方式收受贿赂;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8.收受贿赂物品但并不办理权属变更;9.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这九种新形式的贿赂大部分都符合我们前述提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与我们对于新型腐败的界定相吻合。其中比较典型的形式包括:

以正当市场交易为表现形态的贿赂。比如在一些高价值商品的交易过程中,厂商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官员,以达到利益交换的目的。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购买房产,近些年来,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的房价一路突飞猛进,中心城区的房子动辄就要上千万,开发商只要在市场价的基础上稍微打一点折扣,就可以输送几十万至上百万的利益给官员。这样的例子近些年简直不胜枚举,比如北京市委原副书记、组织部原部长吕锡文从扶持企业所开发的高档小区中以低价购买了共计五套住房,与市场差价达2000余万元。

以收受股权代替贿金的干股型受贿。在“干股”型的受贿中,官员并不需要实际出资就可以获得股份,所有的贿金都是以“分红”的名义输送的,相对于直接送现金的传统贿赂,干股型的贿赂看似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号称从未向企业索贿,坚持拒收企业赠予的现金、购物卡等,但实际上李镭利用职权帮助某科技公司、某环保公司向深圳市发改委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他从某科技公司以1.5元每股的价格购入50万股原始股,从某环保公司收受干股50万股。据核算,李镭从这两笔股权交易中获利高达550万元。甚至在有的干股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还帮受贿人代持干股,表面上看起来受贿人根本没有拿到任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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