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文化网络与乡村社会治理

2021-09-02 19:11杨戴云
民族学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黔东南乡贤社会治理

[摘要]黔东南苗岭山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区域,乡村地域文化特征明显。这一区域苗寨“方老”,苗语称为“lul fangb”,是指鼓藏头、榔头、寨老、歌师、活路头等。相对那些告老还乡的乡贤,苗寨“方老”生于斯長于斯,没有在外做官的经历,村民对他们的信任主要来自其本人代行村民自治中的公共服务行为以及个人德行修为。西江苗寨是这一区域最大的传统村落,也是著名乡村旅游景区。西江苗寨通过“方老”权威在场,使苗寨榔规、古歌、节庆、生态观念、防火习俗等传统文化得以有效整合,功能得到适恰发挥,重塑了村落社会秩序,成为事实上的治理机制。这种治理机制极具本土性和在地化的特点,人们易于接受,对于习化乡风、敦化民风、讲信修睦、协和乡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考察西江苗寨社会治理的文化网络可以看到,乡村振兴视野中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不仅仅是观光旅游的看点,更是乡村社会治理政府与民间共治、降低治理成本、推动治理创新、增强治理实效的内生资源和内在动力。

[关键词]黔东南;西江苗寨“方老”;乡贤;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21)12-0106-09

作者简介:杨戴云(1977-),男,苗族,贵州民族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贵州贵阳 550025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民族地方乡村社会治理,对推动国家治理和促进乡村振兴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是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既受国家政治、法律、行政主导,也受民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风俗习惯、传统观念、地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在当地乡村社会治理中,一些民族民间文化制度不可或缺,客观上构成了政府治理的补充资源。作为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区域,黔东南苗岭山区雷公山麓苗族村寨群落,乡村地域文化特征明显。近年来,该区域结合当地民族文化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路径,既反映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内在要求,又彰显了地方民族特色,其中西江“千户苗寨”实践案例颇具代表性,值得关注。

一、西江苗寨社会基本情况

西江苗寨位于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西江镇政府所在地,是我国最大的苗族聚居村寨,也是著名的乡村旅游景区。西江苗寨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清代,西江苗寨称为“鸡讲”,清雍正八年(1730年)置鸡讲司,乾隆二年(1737年)丹江厅(今雷山县)设左右二营,鸡讲司为右营。民国33年(1944年)置西江镇。西江苗寨因户数逾“千”,故又有“千户苗寨”之别称。现在西江苗寨作为一个行政建制村区域,系由2012年以前的平寨、南贵、东引、羊排等4个行政村10个自然寨37个村民小组合并而成,全村主要有李、杨、宋、蒋、陈、毛、唐、龙、王、陆、顾、梁、董、吴等姓氏人家,1479户6000多人(尚不包括外地常驻经商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苗族人口占99.5%。西江苗寨背靠雷公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风景优美,苗族风情浓郁,寨内苗族民居木质结构建筑1288栋,构成独特的苗族吊脚楼建筑群,被誉为西南地区苗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近10年来,随着民族文化旅游经济日益繁荣,西江苗寨景区社会治理问题日益凸显,社会治理面临新的挑战,如果处理不好,小则引起邻里纠纷,大则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到苗寨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和长远发展。最近几年,在国家主导实施乡村振兴规划的背景下,为了维护苗寨景区社会和谐有序,促进乡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西江苗寨通过“方老”等民间权威“在场”,围绕苗族文化传承和村民自治,自觉探索创新,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很好地维护了苗寨传统村落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秩序,同时也有力推动了当地乡村旅游经济持续向好。在这一过程中,乡村旅游的市场行为不断将整个传统村落经济共同体纳入到更大区域的乡村经济社会体系之中。而以苗族传统民族文化为依托的村落社会治理,也日益加强与当下乡村政治、经济、生态自然环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密切关联,构成了人们从外部理解西江苗寨传统村落社会治理内在逻辑的一个切面。

二、西江苗寨新乡贤:“方老”在场的形式

传统意义上,我国乡村社会里存在两种乡贤,一种是“在场”的乡贤,另一种是“不在场”的乡贤[2],前者一般是指未曾离开家乡的乡贤,后者一般是指入仕又告老还乡的乡贤。从时代意义上讲,又有“古贤”和“今贤”的说法。而“今贤”亦即新乡贤。现今黔东南苗岭雷公山地区苗族村寨的“方老”,泛指村寨社会中明于事理和精于习俗文化制度的人物,具体是指村寨里的榔头、寨老、鼓藏头、活路头等。从传统和现代两个维度上看,他们是契合“在场”的“新乡贤”的特征。从社会和文化上看,“方老”是外来人深入了解苗族村寨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重要视域。“方老”的“方”,在当地苗语里是指“一定区域范围”的意思,与汉语俗话“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中“方”意义相同。由于“方老”明于事理,谙熟地方习俗文化制度,懂得这些习俗文化制度的仪式和程序,因而受到大家尊重和推崇。“方老”既非政府任命,也非世袭和选举出来[3],其威望和地位都是来自个人的德行修为。平时,只要大家需要他出来主持农事禁忌执守、祭祀仪式、纠纷调解等事务的,其本人也都视为份内之事,自愿出来履行村寨熟人社会的公共事务,在具体实践中体现出公平、正义、担当等个人品行。久而久之,“方老”的威望和地位便确立起来。相比那些告老还乡的乡贤,“方老”生于斯长于斯,没有在外做官的经历,村民对他们的信任主要来自其本人在村民自治中的公共服务行为。除此之外,他们平时只是普通的村民。“方老”在苗族村寨内部另有称呼,有的地方称为“lul fangb”,有的地方称为“li lul”,译成汉语是“明理的长者”的意思。现在黔东南雷山、台江、剑河、凯里、麻江等县(市)区域苗族村寨,使用这两种称呼的比较多。“lul fangb”或者“li lul”,皆可音译为“方老”、“娄方”、“理老”等。本次调查采用体现汉语意译和苗语音译相结合的“方老”这个概念。在上述苗族地区农村,一个较大的苗寨可能同时有几个“方老”。而一个只有一二十户以下的人口较少的自然寨,也可能没有“方老”,当人们需要祭祀或者举行某些重要仪式的时候,就只能去别的村寨请来。这些“方老”,有的熟悉节日制度,比如鼓藏头;有的擅长祭祀仪式,比如祭师;有谙熟纠纷调解,比如榔头、寨老;有的懂得农事制度,比如活路头;有的善于传唱古歌,比如歌师,等等。“方老”在村寨社会中的公信力和成就感,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性格魅力、学识、阅历、年龄及处理事情的社会效果。相比于其他村寨,西江苗寨处于西江镇政府所在地,村落区域较大,当地村民和外来流动人口多,乡村旅游经济兴起以后,社情民情也比较复杂,因此这里的社会秩序的维持力量是“混合”的,既有警察、法庭、镇政府和景区旅游经济规则,又有苗寨“方老”(榔头、寨老、鼓藏头、活路头等)民间权威在场。从实地调查了解来看,西江苗寨“方老”对当地内部社会秩序的引导、规训和维护,可以从以下这些特定形式表现出来:

(一)“榔规民约”执行。苗族的社会组织在各地的习惯法中各不相同。“榔”是苗族社会中为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和公私财产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成,也是议榔制度的基础,一般以本民族内部同一服饰和数个或者数十个村寨组成[4]。在黔东南,苗族议榔制度有的地方叫“议榔”、“构榔”或者“勾榔”,也有叫“议榔会议”、“构榔会议”的[5]。长期以来,西江苗寨就有“议榔团”,由榔头、寨老、鼓藏头、活路头等“方老”人物组成。“议榔团”主持制定榔规民约的过程,称为“议榔”或“议榔会议”。榔规民约对村寨社会互助互济、遵守伦理、禁止盗窃、严禁破坏生态等作出详细规定,凡有违反,依规处罚。由于“议榔”方式易为群众接受,所以榔规民约对维护村寨社会稳定、净化风气、保持公序良俗具有独特功能,尤其对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村寨景区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据介绍,2015年西江苗寨景区(镇政府所在地)司法所干部仅有2人,法庭办案人员仅有3人。为减轻司法所、法庭调解纠纷的压力,苗寨景区“调解中心”聘请“方老”、“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30人作为特邀调解员。从调查了解到的纠纷案件看,大多是山林田土、邻里口角等传统纠纷方面的,但也有一些是景区旅游商品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矛盾纠纷,比如2016年10月5日西江苗寨村民宋某和王某因经营同类民族工艺品,因价格压价等问题发生冲突,经“议榔团”进行调解,二人最终握手言和。自2016年至今,西江苗寨在村委会和“议榔团”组织协调下,调解化解矛盾纠纷96起。苗寨榔规民约除了在调解矛盾纠纷有着天然的优势外,最大的功能是对村民日常行为进行规范“指引”。由于这种“指引”具有深厚的内生性和本土性的“约束力”,村民群众一般也不可能挑战和敢于超越这种“约束力”,因此在执行上具有很强的自觉性。这实际上也集中反映了类似的规则效力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地域是随意形成的,它们是由历史的政治环境塑造的”[6]。

(二)“苗歌古理”规训。黔东南苗族民歌中,主要有嗄别福(古典民歌)、飞歌(酒歌和情歌)、游方歌(情歌)等,特别是很多讲述好人好事、公序良俗和优秀道德品质的古歌,世代传唱不绝,成为当地民歌经典。平时唱诵这些古老的歌谣,在村寨中能够起到教育人们如何做人、做对社会有益的事等作用。而在祭典仪式、劳逸之中唱诵这些古歌,则更加让村民感悟到远古神话传说的意境、历史人物的高尚品格和为人处事的道理。近年来,西江苗寨十分注重寓教于歌,在社会治安、农村消防、禁毒宣传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等日常事务方面,通过唱诵苗歌来发挥其群众性、娱乐性、文学性和伦理性的意义和作用,从而减少社会纷争。尤其“议榔调解室”作为常设机构成立以来,借助苗寨传统调解方式,在开始调解前,寨老结合矛盾纠纷的具体内容、纠纷双方家庭背景和调解难易程度,邀请村里的歌师,用苗族古歌里的口头流传下来的“法理”,唱出这类纠纷的内在对错和结果,以古歌语言训导,借古喻今,感染双方。每一首苗族古歌,总是诿诿道来,纠纷双方在聆听的过程中也渐渐明白是非对错,所以古歌唱罢之时,也是纠纷和解之日。2006年以来,西江苗寨“议榔调解室”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成功率达98%,其中大部分是用苗族古歌“法理”促成的。

(三)民族节庆融合。在黔东南,一些苗族村寨因为历史上的家族矛盾纠葛、近年来的集体山林纠纷等,曾经发生过械斗、群体性事件,双方恩怨难解,以至于互相禁婚,断绝往来,构成地域上共生共融的一大障碍。西江苗寨节庆较多,有“大节三六九,小节天天有”的说法。这些节庆文化,不仅给当地的村民带来了欢乐祥和,同时还具有传承文化、加强交流、化解恩怨、增进友谊等多种社会功能。随着乡村旅游经济的日益繁荣,西江苗寨通过“方老”出面主持举办各种民族节日活动,邀请周边乡镇、村寨群众参加,较好地促进了边界上各个村寨之间的友谊,缓解和化解了不少恩怨和矛盾。比如每年鼓藏节、苗年节、吃新节等节庆期间,开展唱苗歌、跳芦笙、斗牛、斗鸟、打篮球等比赛活动,邀请附近和周边地区的凯里市、台江县、剑河县、麻江县等地村寨群众组队参加。这些社会交往活动,一方面增强了周边村寨群众友谊,化解了村与村、组与组(自然寨)之间平时的一些矛盾恩怨,另一方面也营造了苗寨景区良好的社会和谐氛围,促进了当地民族文化旅游经济互利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四)生态观念守护。苗族村寨社会敬畏自然的文化影响深远,苗寨村民普遍相信山、水、树、石、河、湖、草等自然之物皆有灵性。许多人家平时都祭祀和敬供山、水、树、石等自然之物,以期望能够祈福小孩、消灾避祸、风调雨顺、健康平安。这种观念告诫所有村民不可以破坏大自然,否则就会带来灾祸。这种观念和习俗在苗族村寨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內化为一种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敬畏的心理,客观上有利于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建立,形成一种人与自然共生共融的地域共同体。在西江苗寨,村民群众的这种生态观念和文化习俗,时常在寨老、祭师、鼓藏头主持举行的招龙、祭祖、吃鼓藏等仪式庆典活动中呈现出来,不仅大大增强了民众敬畏自然、保护财产、尊重婚姻、关爱生命的信念,而且也推动了社会人心向善,恪守公德秩序,维持善良风俗,实现了社会秩序和谐可续。同时,通过“吃榔”、“喝血酒”等方式,将全寨的行为规范以“立誓”方式固定在“榔规石”上,立于村落公共场地上,成为村民遵守社会公德的精神柱石,借以强化村寨社会对公序良俗乃至国家法律的敬畏。

(五)防火习俗遵循。早在2012年,西江苗寨就已被列入首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村寨防火安全既关系村民生命财产,更事关当地政府乡村治理能力。西江苗寨依山而建,木房鳞次栉比,木质结构房屋传统建筑多达1288栋,防火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西江苗寨现有两套防火安全体系,即除了由当地政府提供的农村消防设施外,另外在“方老”和村委会组织下,执行着一系列极为严格的民间防火规则。相比于政府投入的农村消防设施,这套民间防火规则由“方老”和村委会共同执行,具有特殊的优势和功能,表现在“喊寨”、“扫寨”、“洗寨”等习惯法规则中。平时,这套习惯法规则并不需要张贴标语、广告宣传、组织培训等国家法律贯彻形式,它根植于村落熟人社会之中,能让村民自我“内省”,时刻遵守,成为习惯,确保村寨平安无虞。

1.“喊寨”。主要是建立由监护人、村干、协管员等组成的监护小组(队),负责监督提醒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病、残、智障、长期酗酒等可能引发火灾的重点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救护、疏散、处置。按照“议榔”惩罚规定,要求发生火警(情形轻微者)的农户负责巡寨敲锣,为期7天到半月不等,早晚各一次,用苗语喊寨。喊寨口令(苗语的意思)是“各家各户注意打扫卫生,注意防火安全!”“我家发生火灾了,大家不要像我这样!”等等。义务和志愿巡逻喊寨的,喊寨口令为“各家各户,注意防火安全!”由于长期实行鸣锣喊寨制度等自发性保护措施,当地形成了国家法规外部管制和村落内部自治并行的长效机制,促进了现代乡村治理与传统村落保护传承相结合。现在西江苗寨稳定聘用有4名鸣锣喊寨人员,每天早晚两次鸣锣喊寨,晚上9点左右通过广播用苗汉双语宣传防火安全知识、村规民约及典型火灾事例,提醒村民早晚在家用火,出门、晚上入睡之前加以注意。

2.“扫寨”。民国时期,人类学、民族学研究者已注意到黔东南苗族村寨“扫寨”是一种具有免除天灾人祸、保护村寨安全功能的民间活动,每年定期举行,而且各地仪式情形各不相同[7]。现在黔东南雷公山苗族地区“扫寨”活动,一般由“方老”和村民自治代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小组长等)组织进行。举行“扫寨”仪式之前,先由本寨农户集体筹款购买一头牲畜,作为祭祀和村民聚餐之用。通常是小寨人口少,只需要购买一头猪,而大寨人口多,则需要购买一头牛,具体视村寨人数多寡而定。西江苗寨中心村(景区)人口众多,“扫寨”都是用大牲畜。“扫寨”仪式当天清早,每家每户必须自己把房前屋后打扫干净,同时清理灶房柴火,灭掉火种,然后从家里出来参加全村举行的“扫寨”仪式。“扫寨”仪式由“方老”(一般是榔头、寨老等人)主持,当众庄严宣誓本村寨防火安全禁忌和习惯法规则,如有违反,必受处罚。宣誓告知完毕后,将祭祀的猪(牛)杀掉,供全寨村民众人聚餐。也有的地方不聚餐,而是按户数将猪(牛)肉切成若干份,分发到每家每户。“扫寨”仪式以全体村民吃到一份猪(牛)肉而结束。从表面看,这种仪式活动好像主要是在“聚餐”,但其真正的目的,却在于强化村寨内部防火安全和习惯法规则。这种规则的意义,每家每户不言自明,都会自觉遵守。“扫寨”是村寨防火安全的一种事前防范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因其规则和意义能够使村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所以效果很好。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顺势而为,对“扫寨”加以鼓励和支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支持村民举行“扫寨”仪式活动。每年秋收后,在“方老”带领下举办驱赶“火灾星”活动,同时用“扫寨”习俗来配合政府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教育,也容易让村民们了解《消防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而更加增强火灾防范意识。

3.“洗寨”。与“扫寨”是事前防控的性质不同,“洗寨”是针对引发火灾的农户(起火户),按照村寨防火习惯法规则进行处罚,属于火灾的事后补救措施,相当于“追究法律责任”,具有特殊预防的作用。以前,西江苗寨防火安全传统中的“洗寨”,由“方老”组织执行,主要处罚形式是对起火户罚“三个100”或者“三个120”、鸣锣喊寨、驱逐出村,等等。新中国成立后“驱逐出村”的处罚方式被禁止,只保留了罚“三个120”、鸣锣喊寨等方式。这些传统处罚,影响深广,至今在村民之中普遍形成一种敬畏心理。现在,“洗寨”规则的执行一般都由“方老”和村民自治代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组长等)共同完成。凡发生火警、火灾等情节较严重的违约行为的,由该行为人(农户)交纳“四个120”(大米120斤、酒120斤、肉120斤、蔬菜120斤),供全村聚餐,以示警告和处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习惯法规则的变迁,有的村寨开始加重处罚,并不限于罚三个或者四个“120”,而是罚多个“120”,处罚的行为对象也有所扩大,不限于“引发火灾”,其他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的行为也纳入处罚之中。比如,离西江苗寨不远的陶尧苗寨近年公布的《雷山县陶堯片区鼓藏节起鼓活动社会治安公约》第二条规定“在芦笙场上,打架斗殴、行凶闹事,致使人身体流血事件,处罚120斤(黑)活猪一头、120斤大米、120斤米酒、120元活狗一只、120两香纸、120元火炮、120元扫场费”;同时,第三条规定“在寨边寨里、房前屋后、村寨过道、公路里外随便乱扔明火烟头,偷烧柴草及一切野外用火,影响到本地区防火安全和环境的,处50—200元,引起大火、发生火灾的,按第二条处理”。从上述执行罚“120”来看,这种处罚属于物质罚,同时也属于重罚。在以前农耕自给自足年代,物质比较匮乏,针对某一农户的生活资料进行罚交达到“120”的数量级,足以使该农户陷入困境,甚至交付不起。相对而言,罚“鸣锣喊寨”则是行为罚,性质也较轻,并不需要交出钱物。但村寨熟人社会中,不管是罚“120”还是罚“鸣锣喊寨”,都足以让被罚的农户感到很难受,产生畏惧心理,从而保证自己以后必须更加谨慎行事。而对其他村民来说,也同样达到心理上和精神上的警示,使大家自觉遵守这种习惯法规则。2016年《西江村村规民约》重新修订时,“方老”、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各方共同参加,再次重点突出了“四个120”。

三、“方老”权威对苗寨经济社会的重塑

从西江苗寨“方老”权威“在场”的作用来看,除了实现当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以外,更重要是在乡村旅游情境中不断完成对苗寨经济社会秩序的重塑,以及这种重塑对于苗寨传统村落社会治理的意义。也就是说,西江苗寨依托自身民族文化对外进行乡村旅游“展示”的同时,通过“方老”权威在场,保证榔规民约、民族古歌、民族节日、生态观念、防火安全习惯等文化制度功能适恰发挥,重塑村寨景区社会秩序,实现了社会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推动了乡村治理有效开展。这种有效主要呈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再造村寨社会和谐。西江苗寨“方老”除了在调解矛盾纠纷方面有着特殊的优势外,最重要的作用是对整个村寨内部社会秩序的建构与再建构。这种建构与再建构的力量,源自“方老”和村民对地方性知识的共同认知。而“方老”权威每年通过特定仪式、程序和特定时间“在场”,又不断加强村民对当地包括习惯法规则在内的各种文化制度遵循无虞的自觉性。特别是“议榔”调解、村寨节日、防火安全等日常生活空间,“方老”权威无处不在,有效地促进了苗寨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处。可见,“议榔”调解、村寨节日、保护生态、防火安全等民间制度文化作为涂尔干所说的那种“社会事实”,其基本特征显然是“一般性、传播性和强制性”的,而且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有同样的习惯、语言、道德,全部生活在相同的法律、政治和经济组织之下,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结构,其构成要素也会持续一代接一代传下去”[8]。

(二)助长乡村旅游经济。西江苗寨作为旅游景区,当地传统村落社会富有活力、治理有效是其旅游经济繁荣的重要基础。通过对传统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实践,西江苗寨实现了现代乡村旅游景区治理能力的转型和提升,有效地解决了乡村旅游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相关社会问题,保障了苗寨旅游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发展。2008年以来,西江苗寨乡村旅游行业得到了井喷式发展时期。据统计,景区游客由2008年的77.73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02亿元,上升到2017年的753.17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64.01亿元。2017年,西江苗寨户均年收入约86190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100元,是当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倍。直接和间接带动村民就业人数3000多人,其中西江苗寨1000多人,周边村寨村民2000多人。目前,西江苗寨内共1077家民族工艺品门面、农家乐、酒店、宾馆等各类经营户中,“苗家乐”餐饮个体户发展最为迅速,已从2008年之前的20余户发展到现在297户,每户年平均纯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很多经营户的创业资产已经超过了100万元,成为小镇上的纳税大户。乡村振兴,生活富裕是根本。在民族文化旅游经济拉动下,西江苗寨步入了振兴之路。

(三)提高“千户苗寨”名气。西江苗寨传统文化浓厚,历史悠久。由于户数逾“千”,加上经商外来人员和周边务工村民,寨中现在人口过万,在户数规模和人口聚集上,周边其他村寨不可与之相比,“千户苗寨”确实名至实归。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江就因苗族文化而日益受到外界的持续关注。近年来,由于苗寨景区社会治理创新、民族文化旅游、经济发展互为推动,“千户苗寨”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先后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村寨”、“中国乡村旅游‘飞燕奖暨最佳民俗文化奖”、“中国最美风情小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文化旅游新地标”、“全国文明村”、“中国优秀国际乡村旅游目的地”等荣誉奖励与称号。2017年12月,西江苗寨登上“全国300个名村影响力排行榜”。在国家与社会“正向竞争指标体系”语境下,西江苗寨上述荣誉符号既可以被看成是国家实施乡村振兴规划“治理有效”的一个例证,也可以被看成基层社会治理“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民族团结”的一幅图景。

四、西江苗寨“方老”文化制度功能的认识问题

在西江苗寨,村落社会秩序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依赖于村民对自身传统文化的理解和坚守。苗寨议榔调解、鼓藏调解、生态观念、防火规则仪式等,“既是村民关于村落历史源流的记忆,也被村民用来表达对现实村落空间秩序的建构”[9]。“方老”权威“在场”形式及其对苗寨经济社会的重塑,以及对苗寨社会空间秩序的建构,既是当地民族民间文化制度发展中的一种自在的实践,又是当地村落社会治理的一种自觉的创新。从调查来看,在这种实践和创新的过程中还面临着当地政府与民间互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观察和思索。

(一)当地乡村社会结构性特征再认识的问题。西江苗寨是黔东南“苗疆”腹地最具代表性的村寨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虽然如今社会文化网络已大为扩张,但当地文化观念、日常语言、风俗习惯、行为规则等文化及其制度并没有因此而迅速变迁,比如“议榔”、“规约”等习惯法规则,仍然是这些地方村落社会秩序持久稳定的重要基础。这里的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秩序塑造,既受国家政治、法律、行政等国家治理力量的主导,也受地方传统习惯法规则和民族文化价值观等因素深刻影响。而这两种治理体系并存,乃是当地乡村社会治理的结构性特征。吉登斯认为,社会结构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制度中循环反复采用的规则与资源[10]。而调查了解到,当地一些基层乡镇领导干部并没有完全认识或者自觉意识到这一点,有的甚至简单认为这些民间传统文化制度与现代政府管理制度格格不入。虽然社会治理“多元化”的理念被当作一种正确方法不断加以宣传和贯彻,但由基层乡镇政府包揽乡村社会建设和轻视民间文化制度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二)当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经济利益偏好的问题。随着民族文化乡村旅游的日益升温,西江苗寨飞歌(情歌)、锦鸡舞、芦笙舞、婚姻习俗、苗年节、鼓藏节等被视为可以推动乡村旅游扶贫发展的民族文化的消费,越来越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和鼓励,不断获得项目资金支持。而与此同时,民间社会秩序规则、民间习俗规训、民间法律文化制度等具有促进乡风文明、教化人心和建构社会秩序功能的那些制度性文化,因没有直接带来像饮食、娱乐那样的旅游经济效益,则很少甚至没有受到地方政府相应的重视、保护和支持,最终在城镇化、工业化、商业化的冲击下不断瓦解、崩溃、消失。西江苗寨榔头、歌师、寨老、鼓藏头、活路头等“方老”地位和作用的回归,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归功于苗寨乡村旅游的强势带动和牵引以及村落社会治理的创新。从扩展的调查范围来看,由于存在着明显的经济利益偏好与驱动,上述制度文化在周边更多的非旅游区域村寨社会中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也没有被更好地组织起来。在这些地方,“方老”权威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就不是那么明显。

(三)当地传统村落保护过于简单依赖政府行为的问题。西江苗寨不仅是黔东南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文化的一个典型符号,更是乡村旅游著名景区,政府和民间的关注度极高,承载着较多的政治功能。因此,当地社会治理效果如何自然也是一个社会焦点。西江苗寨依山而建,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火灾隐患不容忽视。就苗寨(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而言,防火安全问题的治理首当其冲。从周边其他苗寨的火灾事故来看,当地政府实施农村消防往往受到村寨交通不便、山区环境封闭、投入经费不足、救缓力量薄弱、消防设施陈旧落后等条件限制,许多传统村落的消防设施作用非常有限甚至不起作用,特别是一些重点保护的村落,往往被火灾毁于一旦,有的乡(镇)长等基层官员也因此就地免职。但这些事实对于如何加深基層社会治理“多元化”理念的再认识,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换言之,由于一些乡镇政府平时比较偏重于村寨外部物理消防设施和行政部门管理规定,而对于村落内部以村民为主体的民间防火习惯规则及其传统文化制度,则存在着忽视和轻视的倾向。实际上,当地农村火灾频发,与这种倾向不无关系。

五、民族民间制度文化与社会治理关系的启示

现代国家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民的社会自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仅仅加强社会管理,即使做得再好,至多也只能是善政,而不可能是善治。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共同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善治意味着,即使政府不在场,或者政府治理失效,社会政治生活也依然井然有序。”[11]基层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当地政府主导和民间制度补充,两者同样也是互为推动的。从西江苗寨社会治理案例场景可以看到,“方老”权威作为当地一种自觉的文化制度,在当地熟人社会中获得高度认同。这种制度在当地村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客观上构成了当地政府正式制度治理的有效的补充。而如何更好地实现这种民间制度与政府制度两者融合互补,仍有待当前和以后的实践与再实践。

第一,传承保护和发扬乡村民族文化,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民族地方基层乡镇在推动乡村旅游扶贫发展过程中,既要注重保护传承那些可以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那部分民族文化,同时也要注重保护传承那些并不直接带来经济效益但却有助于推动社会建设、再造乡风文明的那部分民族文化。在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同步过程中,要兼顾上述两种文化资源再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功能,两者不可偏废。尤其在民族民间社会文化资源的整合利用上,应当“防止片面追求经济价值。”[12]

第二,遵循社会治理“多元化”,是民族地方乡村社会治理有效的途径。乡村社会治理创新要服务于乡村振兴的目标,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如前所述,民族地方乡村社会秩序的塑造,既受国家政治、法律、行政的主导,也受当地传统习惯法规则和民族文化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又总是通过当地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各方面呈现出来。在此社会环境下,当地经济社会活动的开展,也都需要调动村落自身的活力和挖掘社会中所蕴含的潜力,才能达到理想的预期。特别是在传统封闭地域的不断消失和乡村经济对外部的依赖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方式需要新的转型。当前,最重要的可能就是如何走出过去那种“政府本位主义”,迈向适应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以尊重村民主体地位为特点的社会治理新实践,即需要从政府垄断社会管理转变为与其他社会力量共治。也就是说,现代的社会治理,越来越强调社会公众的参与,强调发挥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的积极性。[13]就此而言,西江苗寨通过民间权威“在场”,使村落社会力量释放出来,形成村落“生成中的社会自治”的实践,显然契合了基层社会治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第三,借鉴吸收民间制度文化于政府治理之中,是因地制宜实现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式。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西江苗寨所在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内,现有30户以上集中连片的自然村寨10648个,50户以上集中连片的大村寨3922个。2012年国家启动“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保护工程以来,黔东南州已有409个村寨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国6799个的6.01%,是“中国传统村落”最多的最集中的市(州)级区域。这些村寨木质房屋建筑耐火等级低,大多依山而建,密集连片,火灾风险大。一户不慎起火,全寨就有可能烧光。曾经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黔东南广大村寨每年发生火灾次数在10起以上。由于火灾频仍,受灾村民因此倾家荡产,正所谓“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可以说,在现有消防设施作用发挥有限的情况下,火灾治理的民间传统文化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西江苗寨防火习俗文化制度独特有效,具有典型性,当地民族地方在自治立法时可以将其吸收到本地区《农村消防条例》等官方制度中。一方面,防火习俗规则作为民间传统文化制度,在当下重新回归和融入村落日常生活,“实际上与新时代乡村社会的生产合作制度、以家户为单位经济生产模式、社会关系资源及其构成的网络资源、共同体意识的创造等等都有密切的关系”[14]。另一方面,也不仅仅是某一社会问题,“绝大多数社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调动社会自身的活力和挖掘社会中所蕴含的潜力去争取理想的效果,这就意味着政府不应当直接运用行政手段去解决诸多社会问题,而是需要在认识到某种社会问题的时候采取引导的方式,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去加以解决”[15]。

六、结语

虽然当今我国乡村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传统社会人际交往方式、以血缘维系的家族和邻里关系依然广泛存在。“作为农村中有声望、有能力的长者、贤人,乡贤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依然重要,他们协调冲突、以身作则提供正能量的作用不可或缺。”[16]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带有自治特征的治理与其他那种自上而下的治理类型是有所不同的,由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地区较好地保留了从习惯法到自组织等丰富的可资利用的传统文化资源。西江苗寨民间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就是在当地传统民族文化环境下,“方老”作为在地化的乡贤,通过自身“在场”,保证榔规民约、苗族古歌、苗族节日、生态观念、村寨防火习惯规则等社会文化制度功能的适恰发挥,实际上代行了村民自治的一些相当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从而拓展延伸了地方社会治理的途径,重塑了地方经济社会秩序,促进了乡村经济的新发展,从而成为事实上的治理机制。这种治理机制因具有本土性和在地化的特点,对乡村社会建设讲信修睦、涵育乡风、敦化民风[17],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通过上述黔东南西江苗寨案例可以看到,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丰富多彩的乡村地域文化不仅仅是乡村观光旅游场域的看点,它还可以是现代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与民间共治、降低政府治理成本、推动治理创新、增强治理实效的内在动力和内生资源。整合这类资源于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之中以寻求治理更加有效,符合当下乡村治理需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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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1-08-10责任编辑:许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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