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的构建*

2021-09-05 08:08王之彤张文亮
图书馆论坛 2021年7期
关键词:标准规范规范标准

王之彤,张文亮

0 引言

在早期的研究与实践中,通常使用“公益性数字文化”一词加以泛指公共数字文化,其内涵是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以满足民众基本数字文化需求为目标的一种文化形式,包括公益性数字传媒和公益数字文化网站[1]。方标军等[2]认为,“公共数字文化”是由文化部在“公益性数字文化”的基础上正式提出的,其本质从政府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刚性供给向公众数字文化弹性需求转变;李国新[3]强调“公共数字文化”是编制“十二五”规划过程中逐步凝练、形成的概念,并以“三大工程”为抓手推进。在国家宏观战略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文化建设的新平台、新阵地”“包括数字化平台、数字化资源、数字化服务等基本内容。”[4]自此,“公共数字文化”概念普遍出现在相关规划、计划及项目文件中。

国家多次发布政策文件,对公共数字文化标准的建设及发展进行安排与规划,也提出了创新融合发展的要求。2011年出台《指导意见》,2019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到2019年底实现工程的统筹管理,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框架,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统一的工程标准规范体系的目标任务[5]。然而,我国公共数字文化领域的体系框架、内容指标、具体建设标准等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规定,所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是当务之急,是公共数字文化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有效解决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共建的有效措施。

1 研究综述

随着国家政策的推进与公共文化的发展,相关研究成果颇丰。国内研究中,王秀香等[6]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图书馆标准体系,并根据适用范围、要求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类;郭瑱[7]研究高校图书馆服务标准体系,提出需要遵循统一的服务标准,并依据这一标准开展服务;柯平等[8]在《文化行业标准化研究》一书中设计文化行业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子体系包括文艺服务标准体系、娱乐休闲标准体系、文化经营标准体系、文化保护与保存标准体系、公共文化标准体系和文化管理标准体系等;宋文等[9]研究了国家标准和我国信息资源描述标准体系;江文涵[10]基于省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开展实证研究,构建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吴素舫等[11]从基层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应用与服务标准4个方面构建文化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但未论述数据分类体系构建。整体而言,公共文化标准研究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标准体系;二是文化机构标准体系、标准内容体系和标准实施;研究的基本思路是基本理论研究、标准体系构建、标准化工作和实施等。

国外并没有公共文化服务概念,更没有公共数字文化的概念[12],因此没有对应的“公共数字文化”英文专业术语。当前国际标准活动主要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主持,文化标准活动主要见诸ISO所发布的标准条款。ISO虽然发布了大量有关公共文化领域的标准规范,却没有形成体系。国外相关研究集中在具体标准的研究以及文化机构标准融合体系上,如Tanyildiz Ahmet[13]讨论古籍标准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此外,澳大利亚创新与商务技能委员会(Innovation and Business Skills Australia,ISBA)认为在数字文化资源方面,信息顾问、知识顾问及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顾问等职业的产生,使得建立人才管理标准成为标准体系建设的新需求[14]。美国公共数字图书馆项目推出规范数字图书馆内部体制的章程,规范数据建设的多项政策,包括元数据建设政策、数据使用最佳案例、社交媒体政策,以及针对终端用户的使用规范,包括隐私条款、服务条款和获取条款等[15]。国外研究涉及的公共文化机构融合体系一般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3类机构;研究主题突出,主要针对各类文化标准体系,侧重对技术标准的研究,但缺乏宏观视角的系统性研究。

当前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没有形成公共数字文化方面的标准体系,这使得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工作时需要从大量标准中选取适用标准,有时还需要跨平台、跨机构寻找标准规范,影响了服务成效。因此,对现有标准进行组织,形成一套标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本研究通过对公共数字文化标准现状的调查及分析,探讨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的构建问题,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的概念框架,期望更好地实现公共数字文化标准的共建共享。

2 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建设现状

本研究根据公共数字文化概念演化及政策文件的表述,参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16]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界定,并根据服务供给主体与服务形式,将公共数字文化领域标准规范的范畴限定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或其他直属文化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展公共数字化服务,以及经营性文化单位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时所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标准或技术规范等[17]。依据这一概念,本研究采取网络调研及文献调研的方法,从相关报告、文献以及国家标准网站获取有关标准,将公共数字文化领域的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工程标准三大类,具体统计内容见表1。

表1 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标准统计

随着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等的推进,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等的数字文化建设标准化取得一定进展,实现制作、加工、发布、存储、传输标准的统一。但是,在文化系统内部仍存在重大局限,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等保有的资源尚未按照这些标准进行统一制作和转换,而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单位保有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更加复杂。总的来看,这些分散的资源在保存介质、著录规范、管理机制、存储方式、发布平台、开放权限等方面千差万别,整合难度大。其中,管理权属不一、资源形态各异、发布平台各自为政是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的最大难题。对现有标准的调查发现,资源建设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严重缺失,亟需弥补空白。例如,已有资源建设标准跟不上资源类型的不断丰富和服务的深入,缺少针对书画、戏剧、曲艺、实体文物、交互资源、软件作品等的专门元数据规范[18],移动设备或新媒体端的数据加工规范、数字资源版权管理规范等缺失严重。此外,内容相似和项目主题交叉致使不同单位分别建设了许多在范围、目标、技术上差距较小的标准。资源建设标准方面,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有各自的唯一标识符规范,而资源长期保存规范也在三大标准体系中多次出现,造成严重的重复建设;此外,各标准规范之间没有实现有效衔接,各个层次的标准规范的体系化程度和体系结构不尽相同,导致标准规范之间相互割裂、自成一体,使得标准的实用性受损,标准工作缺乏标准化指导,影响到公共数字文化工作的质量及统筹发展。

3 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的总体架构

3.1 构建原则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对标准体系的研究与编制提出了要求:体系表要满足全面性、系统性、先进性、预见性、可扩充性等5个方面[19]要求。本文在构建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过程中,对相关领域标准规范体系进行调研,结合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工作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四大构建原则。

(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应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制定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使得该体系既具有科学指导作用,又能符合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工作的实际。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是公共数字文化标准制定、组织及其各种保障的高度浓缩与概括,因此只有坚持科学性原则,才能保证所制定标准体系的科学性。

(2)系统性原则。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涵盖该领域标准建设工作的方方面面,构建时要全面认识到领域各项目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依据其内在的联系有序开展整体框架建设,充分考虑各部分之间的融合,以期实现标准体系对公共数字文化领域各项子体系的指导,做到整体与部分的统一。

(3)协调一致原则。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由多个部分构成,构建时既要考虑总体架构与各要素的协调,又要保持体系内各标准的一致。要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要求,(保证)多个机构共同协商、参与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此外,还需保持标准条文前后术语、格式等的统一性以及文本表述、标准编写的协调性,避免各子体系之间出现内容重复、相互冲突。

(4)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是指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要结合我国现行的各项标准,立足公共数字文化工作的实际,而不是凭空架构或一味地将现有的文化行业标准体系简单嫁接过来;要着眼于标准工作的现实需求,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体系,以指导公共数字文化标准化工作;同时,要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物力、人力、财力、资源、服务等因素,兼顾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实际应用中对标准的需求。此外,体系应预留一定的可改动空间,以保证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可灵活地因势调整。

3.2 构建依据

公共数字文化体系的构建需要参照相关理论及实践。通过借鉴和引入标准化理论及相关领域现有研究成果,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分类、归纳、整合,进而形成体系。

3.2.1 理论基础

ISO/STACO将标准化定义为:面向实际问题或潜在问题而建立通用或普遍适用的标准条款的行为,旨在提升给定环境条件下(社会实践)的优化度。标准化行为包括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化的意义在于提升目标产品、程序和服务的适用性,规避因交互产生壁垒,实现技术合作[20]。结合标准化的定义以及标准化理论中的管理原理,标准体系作为一个有机系统,并不是各类标准的堆加,而是相关标准的有序集合。在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要考虑到整体性、全面性,每个子体系的功能设置都以总目标为基础,从而使子体系能适应整体结构的发展,功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体系应该层级分明、各子体系职能定位明确,合理的架构必然能够使各标准发挥1+1>2的作用。此外,标准化理论中关于标准的分类可以为体系的划分提供依据。标准是标准体系的基本单元。麦绿波[21]指出,标准的分类是标准的存在和标准制定对象构成的标准属性关系的集合,依据标准性质和内容可以对标准进行分类,为标准制定对象的确立和标准对象类别属性的划分以及标准体系指标的设立提供借鉴和参考。

表2是相关领域标准体系/子体系的划分,基本上都以标准制定对象和标准属性的分类为参考,根据所要构建标准的对象及其特点设置子体系。例如,已有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通过对现行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进行计量分析,总结标准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标准分类为参考,根据所要构建的对象及其特点设置子体系。所以,研究相关领域标准体系设计中子体系的划分,可形成可供借鉴的划分模式。研究已有标准体系可以发现,无论是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还是其他领域,标准体系的设计几乎都会考虑从标准的性质进行类别划分。从标准性质视角,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主要包含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4个大类。

表2 公共数字文化相关领域标准体系的划分

3.2.2 实践基础

相关领域标准体系设计的范例能为本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如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化图书馆(China Academic Digital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CADLIS)和大学数字图书馆国际合作计划。2004年CADLIS推出《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技术标准与规范》,经过数次修订和完善,已形成一系列关于资源、服务与技术等的标准规范。这些标准规范在性质维度上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内容维度上包括总体框架、接口规范、基本技术标准规范、产品认证和项目管理标准规范等[26]。大学数字图书馆国际合作计划推出标准规范集,包括数字对象框架、资源整合框架、信息组织框架、知识组织框架、辅助框架等等。该标准体系按照标准性质进行归类,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分类。具体来说,资源整合框架、信息组织框架、知识组织框架是技术性标准;数字对象框架和辅助框架下的数字图书馆虚拟参考咨询标准规范集、数字版权管理标准规范集、数字图书馆评估标准规范集分别对应着基础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可以发现,已有的两大相关标准体系都是从标准属性与性质角度进行构建。

3.2.3 政策依据

2017年印发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从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实际问题出发,提出“建立和完善资源建设、系统开发、服务提供、数据开放等方面的公共数字文化标准规范体系,促进数据、资源和服务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开放利用。”而《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旨在破解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提出多项针对工程融合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如编制统一的资源建设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和绩效指标,形成完备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提出整合工程平台与服务界面需要统一数据采集标准,制定工程资源分类标准,建立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服务总目录等。在构建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及理论,总结现实案例经验,整合公共数字文化领域标准,为公共文化数字领域标准体系构建提供依据。

3.3 框架体系

国家相关政策明确提出完善标准体系建设,构建服务、资源建设、技术、管理、绩效等5个方面的工程标准体系。借鉴已有研究中标准的划分方法以及标准化理论的分类准则,参考公共文化服务、档案馆等对相关标准的划分维度,分析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化图书馆和大学数字图书馆国际合作计划,发现从标准的性质、内容特征来划分标准能够使标准之间的重叠性降低,易于梳理。所以,本研究最终结合我国公共数字文化相关实践和今后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趋势,对公共数字文化标准进行整合,从性质及内容维度将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划分为4个子体系:资源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如图1所示。

图1 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框架

(1)资源建设标准。各类资源数字化内容的创建与加工是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的核心任务。对象数据规范、元数据规范、知识组织规范和其他资源建设标准是指导数字资源加工、描述与组织的重要依据。元数据是数字化资源有序组织、揭示和发现的重要保障,元数据规范主要涉及元数据开放机制建设、元数据选择与应用原则、主题描述语言的选择等。根据开放集成环境下数字资源服务的互操作需要,公共数字文化领域的元数据建设应以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基本元数据格式作为核心元数据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类资源的特殊需要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扩展,形成专门元数据格式。此外,可根据各个具体应用系统的个性化特点进一步扩展,形成以应用协议表示的应用元数据。在元数据标准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协调,突出元数据模块化、可扩展、互操作、多语种等特性,同时注重与我国元数据方案的规范统一。对象数据规范主要包括汉字处理规范、数据加工规范、对象标识规范等。汉字处理规范是将数字对象及其属性信息转化为可机读、可处理、可存储与可传输的数字编码,用于规范内容创建中用词的规范性,控制数字资源质量;对象标识规范用于揭示文献的收藏与管理信息以及各种文献信息的数字化标记;数据加工规范包括对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数据数字化加工的规则及格式要求。知识组织规范包括资源编目、本体、关联数据及叙词表编制标准等,整体上规定数字资源记录的著录项目和规则。其他资源建设标准相对缺失,可以针对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建设专题标准规范,如地域特色资源建设标准等,以丰富我国目前已有的资源建设标准体系。

(2)技术标准。统一的技术标准是实现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的基础,技术标准分为互操作规范、接口集成规范和其他技术标准。互操作规范针对数字资源的分布性、自主性和异构性问题,从数据交换和服务协作层面解决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整合与共享问题,力求公共数字文化资源能够在同一个平台上正常运行,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接口集成规范用以确保数据交换和系统互操作得以实现,涵盖数字对象交换协议规范、服务集成标准规范等,如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等硬件的技术标准,系统的平台接口规范,以及各地各级文化机构之间的对接规范(为对接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促进数据、系统及用户管理等的规范化操作)。其他技术标准可以将难以归类的标准涵盖在内,如图书馆射频技术和古籍修复技术标准,数据自动识别和采集、音视频资源编码标准,词汇与文献成像技术标准,以及针对缩微与电子成像技术的相关标准等。

(3)管理标准。管理标准主要包括统计评估规范、版权管理规范、长期保存规范、用户管理规范、数据管理规范及其他管理标准。统计评估规范用于数字资源的统计和绩效评估,合理的绩效评估能更清楚地呈现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成效。其中,资源统计标准是有关已有资源数量统计的具体要求,标准实施绩效规范是对标准实施后的反馈评估。标准制定机构通过分类,形成不同类级的绩效指标,构成数字资源统计指标体系、数字资源统计管理制度等。版权是影响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和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版权管理规范有助于明确公共资源的使用权限和服务类型。针对版权管理的标准包括数字版权管理术语,数字内容标识结构、分配和使用规则,数字出版业务流程及管理,电子图书版权管理等相应规范。长期保存规范规定了满足各类电子资源长期保存的条件,保证系统环境变化时资源内容的完整性和可信度,主要面向长期保存需要而制定。用户管理规范用于用户统一认证、用户界面设计等方面,对用户访问过程中涉及的流程、权限、界面等进行规范。数据管理以各类数据作为管理对象,是相关组织为了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和数据科学管理而采取的组织和管理行为,相关标准可分为数据管理技术规范和数据管理基本规范两大类。至于其他管理标准,今后可考虑对文档管理、保管职责、管理程序和过程制定一系列标准。

(4)服务标准。服务标准主要包括资源发布规范、检索服务规范、应用服务规范以及其他服务标准。对于数字资源发布,目前尚未形成明确的资源发布规范。数字资源发布是数字资源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环节,以实现资源的检索、共享与维护,是面向用户的服务窗口,所以急需编制相关标准规范来填补空白。应用服务方面,现阶段主要有文化站及文化馆服务标准,信息设备资源共享服务终端及应用规范,以及关于电子书内容平台及阅读功能的规范。这类服务规范涵盖两方面内容,一是各文化机构服务标准,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文化馆服务标准;二是以数字资源为依托的平台服务标准,主要涉及终端设备及各类服务平台等。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添加数字文化馆资源和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等其他应用服务标准规范。检索服务方面,主要有信息检索功能的叙词表及互操作、交互式文本检索命令集,相关机构信息服务及应用服务的定义和协议,以及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相关标准。对于其他服务标准,可以将翻译服务规范、咨询服务规范、展览服务规范、文献传递服务规范等纳入其中,这些服务一般会依据一定协议、通过一定界面形式、借助一定的客户端向用户或第三方系统提供。

3.4 标准体系的实践性、可行性

“十一五”到“十三五”期间发布的国家发展规划纲要,都提出要促进公共数字文化标准的发展,重视标准体系建设,强调标准的共享与融合。这从国家层面为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我国公共数字文化融合处于起步阶段,标准的建设有一定缺失,但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领域都开展了相关实践,建立了各自相对完整的标准体系框架,而且有关文化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工程标准的研究成果较多,这为公共文化数字标准体系的设计提供理论参考,为内容结构的丰富提供来源。另外,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得借助行政手段推广标准体系成为可能,这意味着在我国构建公共文化数字标准体系是可行的,从而为今后标准体系的运行实施提供可靠保证。

4 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发展建议

4.1 加强各类标准的衔接,构建统一平台

由于公共数字文化标准的参与主体具有多样性,涉及图书馆、文化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多个文化行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标准都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服务、管理等提供了一些规范。但是,标准数量多、发布主体不同,给应用单位带来了操作障碍,可能会出现同一标准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不同实施者的实行方式方法和对标准文件的理解产生差异。因此,要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标准管理,加强跨部门、跨领域标准制定者之间的协同合作与共建共享,调动各部门共享资源的积极性[27]。在各主体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确定有效的衔接机制,确保各类标准之间协调运作,尽量避免重复开发和信息孤立,更好地实现共建共享。另外,通过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标准平台,采取模块化设计理念,预留技术接口,开放接口技术规范,方便各类标准平台的接入;同时,要创建统一的接入与登录系统,具备标准规范数据的实时分析与回溯统计功能,方便公共数字文化标准的利用及评估[28]。

4.2 适应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完善标准体系

目前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不健全、数量少、内容无法覆盖数字资源生命周期全过程,需要将已有标准规范进行融合,为此应优先研制缺失的标准。在统筹管理、资源共建共享原则下,现有标准规范融合共用时必定会对标准内容进行完善,弥补资源建设、绩效评估等重要领域的标准缺失。例如,资源建设标准涵盖的资源结构较为单一,急需针对新兴资源的专门元数据规范、移动设备或新媒体端的对象数据加工规范、数字资源版权管理规范等。此外,现行公共数字文化领域标准规范不包含绩效评估方面的指标,致使绩效评估工作存在指导法规缺失、实施主体单一、结果反馈不足等问题,因此可建设一批相关标准以指导绩效评估工作。

4.3 规范标准建设,遵循标准体例

对现有标准体系的调研发现,很多标准之间存在冲突,并且标准文件的语言风格和结构层次较为混乱。这是标准体系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要规范我国各层次各主体发布的标准。建设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时,应从标准内容的适配性出发,最大限度地考虑现行通用的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已有成果,同时依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的行业标准,研制个性化标准。总体上看,各类标准的编写应遵循共同的编写指南,废止那些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标准文件在公共文化数字标准体系建设中的应用,重视国家标准的指导作用,优先选择形式较为规范的标准,对于过时陈旧、格式混乱、对标准融合带来阻碍的标准文件经筛选后可选择性地保留,或提取可用内容融合入现行标准。

4.4 加强各机构交流,建立反馈机制

公共文化数字标准体系的制定与施行都需要合作,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标准制定的评估,即对每项标准的应用效果建立绩效反馈机制,以便据此改进其适用性;二是要开展交流,建立交流平台或举办交流会议,让标准施行者能通过多种途径反馈意见与建议,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对标准体系加以改善,使各项标准得到有效利用。良好的交流合作和合理的反馈评估能使标准体系得以优化,强化融合发展,同时也能有效促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开展。此外,还须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比如,对于服务的评价,缺少对运行状态、服务效能及其变化的动态标准。合理的反馈评估能够更清楚地呈现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成效,及时发现问题,有效促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强化融合协同。在明确绩效评估目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标准应用效能的指标,如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共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的性能指标。此外,可以考虑按照不同体系标准划分考核反馈指标,如针对资源建设标准,主要评估其数量、规范性等;针对服务标准,主要评估公众满意度。

4.5 增强标准规范的可扩展性与兼容性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一直以来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然而不同地区的资源建设体现着不同的资源特性和地方特色,亟需研制具备可扩展性的标准规范,即允许标准实施单位针对不同项目,根据地域和时期等实际情况灵活应用相关标准规范,自主地对标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但不脱离标准制订的原则与框架。此外,可以构建衔接标准,用以关联各类标准,实现多个平台标准的统筹规范和融合发展。

4.6 建立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人才保障机制

公共数字文化标准规范的实施与推广,依赖于经过严格培训的标准应用人员。为扩大标准人员队伍,一是要加强标准规范的培训工作,做好标准规范的应用指导;二是提升相关人员对标准规范的认识水平,增强标准规范的可操作性,从而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公共数字文化标准规范培训是标准规范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建立健全相关培训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机构基层人员对标准规范的认知程度、应用水平。当前图书馆等文化机构存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工作岗位流动性大的现象,标准规范认知差异较大,导致标准规范应用差距明显,因此要加强标准规范的培训和应用指导工作。可以通过开展线上线下学习培训、共享培训资料等方式,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机构工作人员对标准规范的认知和应用技能水平。此外,还可以举办培训班和竞赛等多种活动,增加培训单位的组织积极性和基层人员的参与积极性,更好地建设专业人才队伍。

5 结语

我国公共数字文化领域的标准规范建设起步较晚,存在许多问题,标准体系有待完善。本文对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建设现状进行了梳理,应用标准化等相关理论提出适应当前发展情况的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框架,为公共数字文化标准化建设提供参考。我国需要针对公共数字文化标准工作的现实需求,按照开放兼容的原则,搭建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标准规范体系框架,以实现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共建和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在公共数字文化融合创新发展趋势下,实行统筹管理,避免重复建设、自成一体,达到融合共用,仍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本研究对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些思路,但有关公共数字文化标准体系的实施、评价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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